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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学临床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

湖南省口腔医学临床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

为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口腔医学临床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口腔临床医疗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经过有关专家反复分析讨论,特制定湖南省口腔医学临床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

第一部分口腔医学临床质量控制基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

口腔专科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中口腔科的设置均需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一、二、三级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自身的功能任务、医疗机构的发展和当地人民群众的需要来决定是否设置口腔科以及其设置的规模。

二、科室设置

医疗机构根据不同等级,设置口腔专业科室,开展口腔医疗业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设立口腔专业科室同时,应当有化验、药房、注射等辅助科室。

口腔专科医院、口腔病防治院/所的设置,参照二、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民营医院、口腔门诊部、私立口腔诊所参照一级医疗机构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口腔不设分科,开展口腔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工作。

二级医疗机构口腔不设分科,开展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诊疗工作,可设立正畸、种植、根管治疗组(室)。

二级口腔病防治所设立口腔预防科。

三级医疗机构设立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并设立正畸、种植、根管治疗分支学科及儿童牙科或口腔预防科。

三、建筑要求

根据医疗机构承担的功能、任务、科室建立时间不同有所区别。

对于新建、改建的口腔科室,每个治疗单元面积不低于8M2,采用半隔断或全隔断,以利于四手操作、医教、科研,保护病人隐私。

一级医疗机构每张椅位净面积不低于6M2。

二级医疗机构每张椅位净面积达8~12M2。

三级医疗机构每张椅位净面积达8~12M2。

四、设备配备

(一)特殊设备配备:

开展牙种植的,必须配备独立的椅位、种植机等;开展根管治疗的,必须配备X线牙片机;开展正畸治疗的,必须配备X线全景机;X线室有相应防护装置,机房分开。

口腔医疗器械消毒应当采用三次抽预真空式高压灭菌器,口腔医疗机构至少有高压灭菌器一台。

有污水处理池和较为完完善的污水处理装置。

(二)基本设备

一级医疗机构配置高压灭菌器、塑封机、X线牙片机、光敏固化机、超声波洁牙机、紫外线灯、污水处理器;乡村卫生院配置高压灭菌器、塑封机、紫外线灯、污水处理器。

二级医疗机构配置高压灭菌器、塑封机、超声波清洗机、紫外线灯、牙片机、口腔全景机、根管测定仪、光敏固化机、超声波洁牙机、污水处理器。

三级医疗机构配置高压灭菌器、塑封机、超声波清洗机、紫外线灯、牙片机、口腔全景机、种植机、根管测定仪、光敏固化机、超声波洁牙机、污水处理池。

五、牙椅数量

公立医疗机构的牙椅数量,可以按医院性质、规模、等级不同而不同。

民营医院、口腔门诊部、口腔诊所参照公立医院标准。

一级专科医疗机构不少于4台,综合性医院口腔治疗机在城镇为2~4台;乡村为牙科治疗机1台。

二级专科医疗机构不少于15台,二级综合性医院口腔治疗机应当有5~12台。

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不少于60台;三级综合性医院口腔治疗机不少于12台。

四、治疗单元设备配置

以每一台牙科治疗机或口腔综合治疗机为治疗单元,配置相应的口腔医疗器械。

其中:

手机、三用枪头的配置,按照《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操作规范》,必须做到每个病人一套器械,按门诊量不同而增加配置,不得低于本标准最低数。

口腔综合治疗机包括:

治疗椅、手术灯、痰盂、器械盘、电动吸引器、医生坐椅等。

一级医疗机构口腔综合治疗台,配置4只高速手机、2只低速手机、4支三用枪头、医生坐椅;乡村卫生院牙科治疗椅配置手术灯、痰盂、器械盘、4只高速手机、2只低速手机、医生坐椅。

二级医疗机构口腔综合治疗台配置4只高速手机、2只低速手机、4支三用枪头、病历书写台、医生坐椅。

三级医疗机构口腔综合治疗台配置4只高速手机、2只低速手机、4支三用枪头、口腔医疗综合柜、医生坐椅。

五、消毒灭菌要求

医疗机构从事口腔临床医疗,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2005]73号文件,设置独立的口腔器械消毒室。

新建的医疗机构,消毒室必须从污染区-->清洁区-->消毒区,分门进出,全隔断式;原有的医疗机构,至少要有醒目的三区划分。

深入社区、学校担任口腔预防保健任务的科、组、室,口腔医疗器械必须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灭菌。

一级医疗机构设立口腔消毒室,分为:

污染、清洁、消毒三个区,标志清晰、流程合理。

二级医疗机构必须有独立的口腔消毒室,分为:

污染、清洁、消毒三个区,标志清晰、流程合理;进出通道分离;

三级医疗机构必须有独立的口腔消毒室,分为:

污染、清洁、消毒三个区,标志清晰、流程合理;进出通道分离。

六、从业人员配备

从事口腔诊疗工作的医师必须是取得执业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在编或正式聘用人员。

(一)医师要求:

具有口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考试,达到口腔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水平,定期接受专业培训、参加口腔继续教育学习等。

(二)护士要求:

正规卫校毕业,具备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通过国家执业护士考试,达到执业护士水平,接受口腔专业知识培训,掌握口腔消毒的要求和方法,熟悉口腔材料的特点。

七、手术项目权限

根据《湖南省各级综合医院手术分类及批准权限规范》,按照上述口腔医院、门诊及诊所划分标准,结合口腔颌面外科具体情况,现将不同级别医院允许开展的手术项目界定如下:

一级医院可开展如下一类和二类手术,以一类手术为主;二级医院可开展一、二、三类手术,以二、三类手术为主;三级医院可开展一、二、三、四类手术,以三、四类手术为主。

各级人员参加手术范围参照《湖南省各级综合医院手术分类及批准权限规范》执行。

八、管理制度

(一)一般管理制度:

医院管理要求建立的有关管理制度完善,如病案管理、质量控制、院内感染控制、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二)专科管理制度

1、相关医务人员分工与职责;

2、制定并严格执行口腔科疾病诊治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3、建立口腔器械消毒隔离制度;

4、从事较大难度的专科治疗,需具有专科医师证书或经过系统的专科医师培训;

5、建立质量控制制度,成立质控小组,并在质量检查记录。

第一部分口腔医学临床质量评价基本标准

一、口腔内科常用治疗技术质量评价标准

(一)龋洞充填术

1、恢复患牙的形态与功能。

2、充填后患牙无自发痛、激发痛和咬合痛。

3、充填后无悬突、不与牙龈接触引起牙龈发炎。

4、充填后与邻牙邻接关系正常,无食物嵌塞现象。

5、充填后充填物无折断、松动、脱落现象。

6、充填后无牙折裂现象。

7、充填后无继发龋。

8、前牙充填后充填材料颜色应与患牙本色相似。

9、充填材料不会引起口腔粘膜病变。

(二)盖髓术

1、患牙术后无自发痛,激发痛消失。

2、恢复患牙的形态、功能。

3、定期复查,半年一次,牙髓活力正常。

4、x线检查,穿髓孔封闭,无牙随钙化或牙内吸收现象。

(三)根管治疗术

1、患牙术后无自觉症状、无自发痛、咬合痛、咀嚼痛。

2、患牙咀嚼功能良好、无叩痛。

3、牙冠形态修复合适,有完整的咬合关系。

4、牙龈及粘膜无红肿,原有窦道消失,牙无松动。

5、x线片显示根充严密合适,根充物恰填,根管内无间隙,尖周透射区消失或缩小,牙周膜间隙正常,硬板完整。

6、根管内无器械折断,无侧穿。

(四)根尖手术

1、患牙术后无自发痛、咀嚼痛、叩痛。

2、患牙咀嚼功能完好。

3、患牙无松动。

4、术后6个月至一年复查,x线片示:

根尖透射区消失或缩小,根管充填严密。

5、原根管充填材料超充部分或根管器械折断超出根尖部分消除。

(五)牙周治疗

1、牙龈出血消失。

2、牙龈炎症消退,牙龈组织的颜色、形态和质地恢复正常。

3、牙周袋消失或变浅。

4、牙齿的松动度降低或牙稳固。

5、x线片示骨质的吸收静止,硬骨板恢复或骨密度及高度略有增加。

6、菌斑得到控制,具有良好的口腔卫生环境。

(口腔内科常用修复技术质量评价方法采用百分制评价)

二、口腔病房手术质量评价标准

(一)唇腭裂

1、单侧唇裂:

每侧唇高基本相等,唇红口嘴距相等,患侧鼻孔与健侧等大或略大,鼻翼无明显移位。

2、双侧唇裂:

唇红口嘴距相等,行肌功能修复,无前庭沟过浅。

3、腭裂:

无穿孔、裂开,尽量关闭前分裂隙,语言有改善。

4、唇裂Ⅱ期:

纠正唇部软组织畸形,复位鼻软骨,纠正鼻畸形。

5、腭裂Ⅱ期:

改善腭咽闭合(腭咽肌瓣、咽后壁瓣),修复穿孔。

(二)整形手术、正颌手术

手术切口符颌面部手术切口原则,建立正确的面型及咬合关系,正确手术设计,正确的术前术后准备、处理,术前术后充分与患者沟通,无牙损伤,无颌骨坏死。

(三)良性肿瘤

1、软组织囊肿(瘘):

甲状管切除瘘管及中分舌骨,不产生副损伤,术后无复发。

2、颌骨囊肿:

完整摘除囊肿,保留下牙槽神经和眶下神经,妥善处理与囊肿相关的牙齿(包括残根及在囊肿内牙齿),建立正确的囊肿引流,除非必要,不产生口腔瘘。

3、上颌骨良性肿块:

根据肿瘤位置及范围作切除,保留无相关或关系不大的结构(如无关的牙、眶下板、眶下神经等等),无复发,正确处理颌骨创面,防止面部因疤痕收缩塌陷。

4、下颌骨良性肿瘤:

完整摘除肿瘤,即刻行下颌骨重建,咬合关系良好,植物及骨质无坏死排出,骨源选择正确。

5、颈部良性肿瘤的摘除:

切口隐蔽符合美容原则,保留重要结构(颈动脉、迷走神经、副神经),尽可能保留耳大神经。

(四)恶性肿瘤

1、舌癌:

应在肿块处行扩大切除,行颈淋巴清扫,行舌口底-颈部肿块联合切除,残余舌应有较好功能。

2、颊癌:

应行颊部扩大切除,颊前份癌位于颊肌以上行扩大切除,在颊肌以下浸入脂肪间隙应洞穿切除,颊后分癌应行升枝前份切除,同时应行重建,应切除腮腺下极和颈淋巴清扫,建议行腮腺切除。

3、口底癌:

应行颌颈联合根治,在下颌骨未破坏时可保留下颌骨下缘,作内侧皮质切除,如破坏应行下颌骨部分切除,如行双侧颈淋巴清扫,应保留相对较轻病变侧胸乳肌,颈内静脉和副神经。

4、腭癌:

粘膜癌应行方块切除,侵入牙槽突应行次全切除,侵入上乳窦应行扩大切除,破坏眶顶应行扩大切除,中分癌应洞穿切除,软腭癌切除后应行功能重建。

5、唇癌:

应行手术切除,切除应在肿块外,应行唇部重建(根据缺损情况具体决定),一般不作选择性颈清。

6、口咽癌:

应行扩大切除+颈淋巴清扫,无口底瘘和咽瘘,术后行放疗。

7、皮肤癌:

扩大切除,及时修复创面。

8、上颌窦癌:

上颌骨全切,必要时行扩大切除,破坏上颌窦后壁应翼板切除,破坏内上份应行筛窦切除。

9、中央性颌骨癌:

应行下颌骨扩大切除,孔一孔,一侧或双侧下颌骨,应行颈淋巴清扫。

10、肉瘤:

颌面部肉瘤应行扩大切除,一般可作选择性颈清

11、恶性淋巴瘤:

该病系全身病变,但对于局限病变可行切除+局部放疗化疗。

12、浆细胞肉瘤:

应以化疗为主,局限性可行手术后放疗、化疗。

13、中性死坏肉芽肿;以放疗化疗为主

14、恶黑:

广泛切除,颈淋巴清扫,综合治疗。

(五)颈清标准

清扫范围之抗Ⅰ、Ⅱ、Ⅲ(Ⅳ)Ⅴ区,尽量保留副神经,对于年轻患者,应尽量保留胸乳肌,应解剖保留面神经下颌缘支,保留膈神经、迷走神经,无乳糜漏,无皮瓣坏死,无颈清后颈部发生肿瘤转移。

(六)植骨标准

选用合适的骨源,无植骨坏死、移位,植骨应有足够的高度和宽度,无术后植入物暴露。

(七)皮瓣、肌皮瓣、骨肌皮瓣

较低坏死发生率,外形良好,尽可能恢复功能,恢复正常

骨关系。

(八)唾液腺疾病

1、腮腺损伤:

吻合断裂面神经,结扎腮腺,重建导管或改道。

2、舌下腺囊肿:

摘除舌下腺体,尽量摘除囊肿,无舌神经损伤,无大出血;

3、腮腺肿瘤:

低度恶性肿瘤应保留未受累的神经,良性肿瘤应保留的神经,如损伤应吻合,鳞癌,低分化粘表、未分化癌、乳突状囊腺癌,腺癌应同时行颈清。

(九)三叉神经痛

手术中应对分离神经行多点,多层次注射;手术病例选择应在药物无法控制或药物产生较大副作用后进行。

(十)外伤

外伤患者应尽快作出正确诊断,确定救治先后顺序,防止并发症产生,尽可能保留重要组织和器官;准确作出判断是否输血输液、心电监护等特殊处理,尽可能关闭所有创口,检查有无重要组织损伤(如面神经、腮腺),重要组织器官损伤应及时得到处理,如吻合、重建、摘除等,应得到专科医生的处理。

(十一)骨折:

应以坚持恢复病人咬合关系及面型双重标准。

1、颧上颌骨折:

无咬合错乱,无明显颧点异常,无明显眼球内陷及眼球运动障碍,重建内眦外眦。

2、下颌骨折:

恢复咬合关系,恢复面型,陈旧性骨折术后行弹性牵引。

(十二)关节强直

解除强直关节,重建关节,正确处理咬合关系,正确处理面型,必要时应考虑颏部,升支手术、植骨等,无再强直发生。

(十三)颞下颌关节疾病

正确诊断,确定病变类型,遵循颞下颌关节治疗原则,选用正确治疗方法,注意患者的精神状态和心理,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十四)牙拔除术

确定拔除适应症和禁忌症,无明显副损伤(如伤及邻牙、下牙槽神经、进入上颌窦等),选用正确的拔除方法,操作轻巧、操练,正确止血及术后处理。

(十五)种植

种植体设计合理,无下牙槽神经损伤,应有较高的成功率,尽可能少的脱落率。

(十六)感染

正确选用抗生素,充分考虑切排时机,对于特定部位的感染行正确处理(危险三角区、口底等),特殊感染应正确诊断与处理。

三、口腔正畸临床质量评价标准

(一)错合畸形早期预防及预防性矫治

维护创建口颌系统正常生长发育环境,阻断不良干扰,建立正常咬合功能运动环境,改善颌骨生长型,颅面心理健康发育。

(二)恒牙早期常见畸形矫治

1、建立个别正常合(适合Ⅰ、Ⅱ、Ⅲ类合):

磨牙中性(单纯拔除上5或下5者除外)、正常斜度(表5)、正常倾角(表6,Ⅲ类合下前牙负倾角可稍偏大)、无旋转(旋转牙可过矫正)、正常spee曲线(0-2度)、牙齿紧密接触。

2、平衡(harmony)、稳定(stable)--完全不复发是困难的,可容许轻度复发,但病人不愿接受时应重新矫治;美观(aesthetic)--表1,2,3,4。

同时应尊重患者的意愿。

(三)成人正畸目标

个体化的最佳合关系—生理功能合,前牙区美观和协调,保障牙周健康,维护TMJ功能,促进牙列稳定。

附:

正常参照值

 

1、上下颌骨常用角度测量质控正常值

2、上下前牙常用测量项目质控正常值(mm)

3、面部高度常用测量项目质控正常值

4.中国人正常合成人侧貌质控参照值

项目

均值

标准差

鼻唇角(NLA)

80-110°

面型角(FCA)

°

H角

°

鼻点-H线距

1mm

 

鼻根点-H线距

8mm

 

上唇突点-H线距

0mm

 

下唇突点-H线距

2mm

 

颏唇沟-H线距

4mm

 

颏前点-H线距

0mm

5,正常斜度质控参照值

上颌

下颌

1234567

1234567

59112200

2252200

6.正常倾度质控参照值

上颌

下颌

1234567

1234567

+7+3-7-7-7-9-9

-1-1-11-17-22-25-25

四、口腔修复常用修复技术质量评价标准

(一)铸造金属全冠

1、在行使功能时,能抵御各种作用力而不发生移位和脱落。

2、有足够的强度,不易发生穿孔和破损。

3、采用生物学性能和机械性能均优良的材料制作修复体。

防止修复后的异种金属所产生的微电流对牙髓的刺激及腐蚀问题。

4、不损伤牙体、牙髓、牙周组织健康。

5、恢复原天然牙的形态和功能。

6、边缘密合无悬突或边缘宽度不足情况。

7、牙轴面突度和邻接关系正常。

(二)金属烤瓷冠

1、金属烤瓷冠修复应能满足患者的美观需求,前牙唇侧边缘位于龈下,颜色与邻牙相匹配。

2、不损伤牙体、牙髓、牙周组织健康。

3、龈缘与邻牙对称,修复体边缘应密合。

4、修复体形态自然,轴面形态和邻接面形态正常。

5、严格按照人员、技术、材料准入的有关国家规定进行。

用系列的烤瓷设备、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

6、与对颌牙有良好的咬合接触关系。

7、有足够的固位力和强度。

8、金瓷结合部位应避开咬合接触区。

(三)固定桥修复

1、固位体有足够的固位力,固定桥在行使功能时不发生松动、脱落现象。

2、正确恢复缺失牙牙合面解剖形态、颊舌面突度、颈缘线、邻间隙形态和龈端的形态,与粘膜有良好的接触关系。

3、基牙承受的合力不超过其牙周储备力。

4、固定义齿粘固后应与对颌牙有良好的咬合接触,但不能有咬合早接触,不能使基牙受力过大产生咬合痛。

5、固定桥有足够的强度,不发生桥体折断或变形。

6、固定桥修复能满足患者的美观要求。

7、固位体与邻牙的良好的邻接关系。

(四)可摘局部义齿修复

适当地恢复咀嚼功能,保护口腔组织的健康,有良好的固位和稳定作用,舒适,美观,坚固、耐用,容易摘戴。

(五)全口义齿

能恢复一定的咀嚼功能,进食时能用上力;有足够的固位力。

对无明显牙槽嵴吸收的患者采用常规全口义齿修复,应保证患者在休息状态和口腔功能状态时不易发生脱位;能恢复患者的面形,满足患者的美观要求;无咬颊、咬腮现象;有一定的强度,不易破损;基托伸展范围适当,人工牙排列位置合适。

牙合平面高度正常;满足平衡牙合的要求。

(口腔修复常用修复技术质量评价方法采用百分制评价)

五、口腔交叉感染质量控制的标准

1、有独立的器械清洗室和独立消毒室。

2、有消毒灭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有文字材料)。

3、器械的消毒、灭菌按去污—酶洗—清洗—干燥—消毒、灭菌的程序进行,首选物理灭菌法灭菌。

4、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诊疗器械必须达到灭菌要求,且一人一用一灭菌。

5、凡接触病人完整粘膜和皮膜的口腔诊疗器械应一人一用一消毒(如:

用于辅助治疗的物理测量仪器等)。

6、麻醉药现抽现用。

7、修复技术室的托盘高压蒸汽灭菌、石膏模型及各种修复体应使用中效以上消毒方法。

8、为每位病人操作前、后必须洗手,操作时必须戴口罩、帽子、手套(一病人一更换),必要时配戴防护镜、围裙。

9、诊疗室不得放置生活用品。

10、口腔治疗中产生的医疗废物,除石膏模一次性物品的外包装之外,均为感染性废物,应按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处办法》要求进行处理。

放入黄色防渗漏垃圾袋,严密封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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