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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事故集锦

建筑工地的安全网火灾事故

发生时间:

不清楚在书上看的

事故产生的影响:

建筑方损失惨重

专家分析的事故原因:

1。

是气温高安全网干燥

2。

焊接时火星落到安全网上了

3。

工人不注意,吸烟烟头乱扔。

等等

建筑工地放火也是一项重要的安全事项。

以上不是很全靠记忆回忆点。

紧供参考哈提示哈

事故见过不少,但很少有时间或有精力看到结果出来,自己就已经不在那个工地上了.印象比较深的是下面这两个:

1、基坑开挖未支护(里面的槽钢是亡羊补牢)

工程事故名称:

管桩倾覆

发生地点:

浙江宁波北仑

发生时间:

2004年11月

事故发生的经过:

基坑开挖未支护引起管桩倾覆

事故产生的影响:

40多根桩报废

专家分析的事故原因:

未支护

采空区未处理

工程事故名称:

道路塌陷

发生地点: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发生时间:

2005年5月

事故发生的经过:

马路突然塌陷

事故产生的影响:

交通受阻

专家分析的事故原因:

煤矿采空区未治理

工程事故名称:

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坍塌事故

发生地点:

南京

发生时间:

2000年10月25日上午10时10分

事故简述:

2000年10月25日上午10时10分,某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三建)承建的某电视台演播中心裙楼工地发生一起重大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大演播厅舞台在浇筑顶部混凝土施工中,因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大演播厅舞台屋盖坍塌,造成正在现场施工的民工和电视台工作人员6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重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70.7815万元。

事故发生的经过:

某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地下二层、地面十八层,建筑面积34000平方米,采用现浇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

工程开工日期为2000年4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01年7月31日。

工地总人数约250人,民工主要来自南通、安微、某等地。

演播中心工程大演播厅总高38米(其中地下8.70米,地上29.30米)。

7月份开始搭设模板支撑系统支架,支架钢管、扣件等总吨位约290吨,钢管和扣件分别由甲方、市建工局材料供应处、铁心桥银泽物资公司提供或租用。

原计划9月底前完成屋面混凝土浇筑,预计10月25日下午4时完成混凝土浇筑。

在大演播厅舞台支撑系统支架搭设前,项目部按搭设顶部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法,完成了三个演播厅、门厅和观众厅的施工(都没有施工方案)。

2000年1月,某三建上海分公司由项目工程师茅某某编制了“上部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并于1月30日经项目副经理成某某和分公司副主任工程师赵某某批准实施。

7月22日开始搭设大演播厅舞台顶部模板支撑系统,由于工程需要和材料供应等方面的问题,支架搭设施工时断时续。

搭设时没有施工方案,没有图纸,没有进行技术交底。

由项目部副经理成某某决定支架三维尺寸按常规(即前五个厅的支架尺寸)进行搭设,由项目部施工员丁某某在现场指挥搭设。

搭设开始约15天后,上海分公司副主任工程师赵某某将“模板工程施工方案”交给丁某某。

丁某某看到施工方案后,向成某某作了汇报,成某某答复还按以前的规格搭架子,到最后再加固。

模板支撑系统支架由某三建劳务公司组织进场的朱某某工程队进行搭设(朱某某是某标牌厂职工,以个人名义挂靠在某三建江浦劳务基地,6月份进入施工工地从事脚手架的搭设,事故发生时朱某某工程队共17名民工,其中5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地上25米至29米最上边一段由木工工长孙荣华负责指挥木工搭设。

10月15日完成搭设,支架总面积约624平方米,高度38米。

搭设支架的全过程中,没有办理自检、互检、交接检、专职检的手续,搭设完毕后未按规定进行整体验收。

10月17日开始进行支撑系统模板安装,10月24日完成。

23日木工工长孙荣华向项目部副经理成某某反映水平杆加固没有到位,成某某即安排架子工加固支架,25日浇筑混凝土时仍有6名架子工在加固支架。

10月25日6时55分开始浇筑混凝土,项目部资料质量员姜平8时多才补填混凝土浇捣令,并送工苑监理公司总监韩某某签字,韩某某将日期签为24日。

浇筑现场由项目部混凝土工长邢锦海负责指挥。

某三建混凝土分公司负责为本工程供应混凝土,为B区屋面浇筑C40混凝土,坍落度16~18cm,用两台混凝土泵同时向上输送(输送高度约40米,泵管长度约60米×2)。

浇筑时,现场有混凝土工工长1人,木工8人,架子工8人,钢筋工2人。

混凝土工20人,以及某电视台3名工作人员(为拍摄现场资料)等。

自10月25日6时55分开始至10时10分,输送机械设备一直运行正常。

到事故发生止,输送至屋面混凝土约139立方米,重约342吨,占原计划输送屋面混凝土总量的51%。

10时10分,当浇筑混凝土由北向南单向推进,浇至主次梁交又点区域时,该区域的1平方米理论钢管支撑杆数为6根,由于缺少水平连系杆,实际为3根立杆受力,又由于梁底模下木枋呈纵向布置在支架水平钢管上,使梁下中间立杆的受荷过大,个别立杆受荷最大达4吨多,综合立杆底部无扫地杆、步高大的达2.6米,立杆存在初弯曲等因素,以及输送混凝土管有冲击和振动等影响,使节点区域的中间单立杆首先失稳并随之带动相邻立杆失稳,出现大厅内模板支架系统整体倒塌。

屋顶模板上正在浇筑混凝土的工人纷纷随塌落的支架和模板坠落,部分工人被塌落的支架、楼板和混凝土浆掩埋。

事故发生后,某三建电视台项目经理部向有关部门紧急报告事故情况。

闻讯赶到的领导,指挥公安民警、武警战士和现场工人实施了紧急抢险工作,采用了各种先进的手段,将伤者立即送往空军454医院进行救治。

事故产生的影响:

造成正在现场施工的民工和电视台工作人员6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重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70.7815万元。

专家分析的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

1、支架搭设不合理,特别是水平连系杆严重不够,三维尺寸过大以及底部未设扫地杆,从而主次梁交又区域单杆受荷过大,引起立杆局部失稳。

2、梁底模的木柿放置方向不妥,导致大梁的主要荷载传至梁底中央排立杆,且该排立杆的水平连系杆不够,承载力不足,因而加剧了局部失稳。

3、屋盖下模板支架与周围结构固定与连系不足,加大了顶部晃动。

事故的间接原因:

1、施工组织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失去有效控制,模板支架搭设无图纸,无专项施工技术交底,施工中无自检、互检等手续,搭设完成后没有组织验收;搭设开始时无施工方案,有施工方案后未按要求进行搭设,支架搭设严重脱离原设计方案要求、致使支架承载力和稳定性不足,空间强度和刚度不足等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施工现场技术管理混乱,对大型或复杂重要的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模板施工未按程序进行,支架搭设开始后送交工地的施工方案中有关模板支架设计方案过于简单,缺乏必要的细部构造大样图和相关的详细说明,且无计算书;支架施工方案传递无记录,导致现场支架搭设时无规范可循,是造成这起事故的技术上的重要原因。

3、工苑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无监理资质,工程监理组没有对支架搭设过程严格把关,在没有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审查认可的情况下即同意施工,没有监督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就签发了浇捣令,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工人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模板支撑系统上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4、在上部浇筑屋盖混凝土情况下,民工在模板支撑下部进行支架加固是造成事故伤亡人员扩大的原因之一。

5、某三建及上海分公司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个别领导不深入基层,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管理不力,对重点部位的施工技术管理不严,有法有规不依。

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混乱,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对民工未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6、施工现场支架钢管和扣件在采购、租赁过程中质量管理把关不严,部分钢管和扣件不符合质量标准。

7、建筑管理部门对该建筑工程执法监督和检查指导不力;建设管理部门对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综合以上原因,调查组认为这起事故是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责任事故。

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l、某三建上海分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成某某具体负责大演播厅舞台工程,在未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决定按常规搭设顶部模板支架,在知道支架三维尺寸与施工方案不符时,不与工程技术人员商量,擅自决定继续按原尺寸施工,盲目自信,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白下区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成某某有期徒刑6年。

2、工苑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韩某某,违反“某市项目监理实施程序”第三条第二款中的规定没有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认可,没有监督对模扳支撑系统的验收,对施工方的违规行为没有下达停工令,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岗,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白下区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5年。

3、某三建上海分公司某电视台项目部项目施工员丁某某,在未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民工搭设支架,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白下区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6年。

4、朱某某违反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私招乱雇部分无上岗证的民工搭设支架,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某三建上海分公司经理兼项目部经理史某某负责上海分公司和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的全面工作,对分公司和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工程的模板支撑系统重视不够,未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的审查,对施工现场用工混乱等管理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史某某行政撤职处分。

6、工苑监理公司总经理张某某违反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第18号令)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委派没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韩某某担任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驻工地监理组监管不力,工作严重失职,应负有监理方的领导责任。

建议有关部门按行业管理的规定对工苑监理公司给予在某地区停止承接任务一年的处罚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7、某三建总工程师郎某某负责三建公司的技术质量全面工作,并在公司领导内部分工负责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深入工地解决具体的施工和技术问题不够,对大型或复杂重要的混凝土工程施工缺乏技术管理,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郎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8、某三建安技处处长李某某负责三建公司的安全生产具体工作,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安全管理上的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李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9、某三建上海分公司副总工程师赵某某负责上海分公司技术和质量工作,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审查不严,缺少计算说明书;构造示意图和具体操作步骤,未按正常手续对施工方案进行交接,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技术上的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赵某某行政记过处分。

10、项目经理部项目工程师茅某某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技术工作,未按规定认真编制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未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细化,未按规定组织模板支架的验收工作,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技术上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茅某某行政记过处分。

11、某三建副总经理万某某负责三建公司的施工生产和安全工作,深入基层不够,对现场施工混乱、违反施工程序缺乏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万某某行政记过处分。

12、某三建总经理刘某某负责三建公司的全面工作,对三建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施工管理和技术管理力度不够,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刘某某行政警告处分。

 

工程事故名称:

山东省章丘市某住宅小区工程起重机械事故

发生地点:

山东省章丘市

发生时间:

2000年2月22日

事故简介:

2000年2月22日在山东济南章丘市某住宅小区工地,在安装塔式起重机时,起重臂滑落,上面的5名安装工人同时从25m高处坠落,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事故发生的经过:

山东济南章丘市某住宅小区工地,明水镇某建筑公司购入QTG25A型塔式起重机,由章丘市某起重机厂雇用李某带领8人对该厂生产的该塔式起重机进行首次安装。

李某受雇用单位委派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安装。

在按顺序安装塔身、塔顶、平衡臂后,着手安装起重臂。

起重臂是典型的细长构件,吊装时对吊点位置、吊索的栓系方式、重心所处位置均有严格的技术要求。

按照规定应该设置3个吊点,6根吊索,而李某等人仅设了2个吊点,4根吊绳,并且在吊索未栓牢靠的情况下,将起重臂吊起。

起重臂根铰点销轴安装完毕后,5名工人爬上起重臂,安装2根联接起重臂与塔顶的拉杆。

这时一处吊点的钢丝绳将起重臂2根侧向斜腹杆拉断,起重臂向塔身方向水平移动约400多毫米,起重臂瞬间下沉,起吊钢丝绳断裂,起重臂以臂根铰点为轴心旋转滑落,起重臂上的5名工人随之坠地,4人死亡,1人重伤。

事故产生的影响:

4人死亡,1人重伤。

专家分析的事故原因:

1技术方面

章丘市某起重机厂生产的QTG25A起重机是无技术图纸,无生产工艺,无产品检验报告,无材质保证单,无产品合格证,无整机安装说明书的非法生产的不合格产品。

该塔机是参照比其小一个型号的QTZ20A的图样,随意放大后生产的。

其断裂的两根腹杆的钢管为直径20mm,厚度仅为2mm。

经过计算无论强度还是稳定性均不能满足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要求,更不能承受正常的工作载荷,产品属不合格产品。

无安装指导文件,再加上安装时吊点设置不合理,少设了一个吊点,使这2根腹杆承受的安装自重载荷比正常工作时的载荷还大,因此导致事故发生。

2管理方面

起重设备安装的施工组织人员和施工指挥人员不熟悉塔机安装程序,作业人员无资质,无证上岗,高处作业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安全素质低,自我保护意识差

 

工程事故名称:

某宿舍楼工程塔式起重机拆除平衡臂倾翻事故

发生地点:

不详

发生时间:

2002年4月18日13时30分

事故简介:

2002年4月18日13时30分,某宿舍楼工程塔式起重机在拆除中平衡臂失控倾翻并猛烈撞击塔身,正在24m的塔身顶上进行拆除作业的一名操作人员在塔身剧烈摆动中坠落地面,送医院急救不治身亡,造成塔机塔身结构局部报废、一名工人死亡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40多万元。

事故发生的经过:

2002年4月18日8时,某塔机拆装队开始拆除某宿舍楼工程的QT20型塔式起重机。

该塔机为固定式,未配备液压顶升装置,不能依靠自备设备降落,但可利用安装在塔机平衡臂后部的起升卷扬机及专用工具安装或拆卸,拆除单位预计5人,2天可完成拆除工作。

至当日13时30分,已拆除起重臂、配重,并按既定拆除程序开始拆除平衡臂。

当时有4人登上塔机,在塔帽顶部与平衡臂尾部之间穿绕钢丝绳,l人在地面操纵塔机起升卷扬机承力,在拆除平衡臂拉杆后,开动起升卷扬机,试图带动平衡臂从水平状态缓慢地绕根部销轴向下转动至垂直状态。

当起升卷扬机带动平衡臂向下转动150时,平衡臂失控向下转动并猛烈撞击塔身,引起塔身产生剧烈摆动,正在24m高的塔身顶部进行拆除作业的一名操作人员被甩出坠落,坠落过程中撞击塔身构件后反弹坠地,速送医院急救不治身亡,塔身局部钢结构报废。

事故产生的影响:

造成塔机塔身结构局部报废、一名工人死亡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40多万元。

专家分析的事故原因:

1.拆除塔式起重机应由专业人员承担

塔式起重机是建筑施工工程中的主要起重设备,起重臂的工作面基本覆盖整个建筑工地,对安全度的要求极高,其安装、工作、拆除应由经专门培训合格人员担任。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除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监理、土建施工项目部审批,安装、拆卸过程应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监督。

以上是建筑施工工程中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除的常规程序,严格遵守该程序,可对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除提供重要的安全保障。

2.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为将塔式起重机的平衡臂从水平状态转动到垂直状态并予以拆除,作业人员在塔帽顶部穿与平衡臂尾部之间穿绕钢丝绳时,未按照《QT20A型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穿绕为5倍率,以通过钢丝绳多倍率降低钢丝绳承受的拉力,而是错误地穿绕为1倍率,当起升卷扬机带动平衡臂从水平位置绕臂根销轴向下转动150时,平衡臂绕臂根的自重力矩超过卷扬机卷筒的驱动力矩30%,而且越向下转动该自重力矩越大,超出了卷扬机的驱动力矩及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平衡臂失控快速向下转动并猛烈撞击在塔身上,致使塔身剧烈摆动,一名站在塔身顶部的工人碎不及防被甩出坠地身亡。

(2)事故间接原因

l)无证上岗

安装、拆除塔式起重机的单位应持有拆装资质证书,操作人员也应持有拆装人员上岗证。

本案例中不但拆装单位无拆装资质证书,而且5名拆装人员中仅有1名持有塔机司机证,其余人员均为无证上岗。

2)无施工方案

在塔机拆装施工前,应根据本塔机及本工程的特点编制专项拆除方案,指定拆除工作的人员组织体系,该方案应经建设监理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审批。

本案例拆装单位无施工方案,监理与土建工单位也未要求拆装单位提供施工方案,现场技术管理混乱。

3)无技术交底

在塔机开始拆除前,施工队负责人未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也未说明本次拆除的特点与注意事项,工人之间对拆除工作缺少沟通、交流与默契。

4)登高作业未带安全带

本案例中4名登上24米高的塔机进行拆除作业的操作人员均未戴安全带,缺少最基本的安全防护,不能防范突发事故。

3.事故教训

(1)安装、顶升、拆除塔式起重机应由专业人员承担

塔式起重机是建筑施工工程中的主要起重设备,起重臂的工作面基本覆盖整个建筑工地,对安全度的要求极高,其安装、顶升、拆除工作应由经专门培训合格人员担任。

(2)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除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监理、土建施工项目部审批,安装、拆卸过程应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监督。

(3)应进行技术交底

各类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除操作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强调本塔机的特点与注意事项。

交底书应有交底人与被交底人签字。

(4)应佩带安全防护用品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除作业人员在进入工地时应佩带安全帽、安全带、胶鞋等安全防护用品。

以上是建筑施工工程中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除的常规程序,严格遵守该程序,可对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除提供重要的安全保障。

工程事故名称:

凤凰堤溪沱江大桥坍塌事故

发生地点:

湖南湘西自治州凤凰县

发生时间:

2007年8月13日

事故发生的经过:

凤凰堤溪沱江大桥是湖南省重点工程——凤大公路中的一座主要桥梁。

按照规划,这条“旅游黄金大道”应在2007年8月底通车,并成为湘西州50年州庆的“献礼之路”。

岂料就在竣工前夕,8月13日下午4时40分许,大桥的脚手架尚未完全拆除即轰然垮塌。

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

这是今年以来全国发生一次死亡人数最多的坍塌伤亡事故。

事故产生的影响:

造成64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

惊动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超过50名以上主要负责人及行政领导进行了追究刑事责任或党政处罚

专家分析的事故原因: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

由于施工、建设单位严重违反桥梁建设的法规标准、现场管理混乱、盲目赶工期,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严重失职,勘察设计单位服务和设计交底不到位,湘西自治州和凤凰县两级政府及湖南省交通厅、公路局等有关部门监管不力,致使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施工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3至4米宽范围内,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

 

工程事故名称:

“10.20”高出坠落死亡事故

发生地点:

云南大姚铜矿玛瑙园住宅楼24幢工程工地

发生时间:

2002年10月20日13点30分

事故发生的经过:

2002年10月20日13点30分,由云南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楚雄经济经理部承建的云南大姚铜矿玛瑙园住宅楼24幢工程工地,发生一起高空坠落的重伤事故,受伤人员穆祯萍经及时送楚雄州人民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于2002年11月2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州、市安委及楚雄市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国务院第75号令),成立了“10.20”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今后应加强的安全防范措施。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情况

2002年10月20日中午13:

00,在由云南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楚雄项目经理部承建的云南大姚铜矿玛瑙园住宅楼24幢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施工组长黄维品安排工人穆祯萍及其丈夫张云华供沙浆给邹玉和粉外墙,邹玉和在24幢48轴线上粉外墙,穆祯萍和张云华在42轴线的通道上负责提沙浆给邹玉和。

13点30分,在送沙浆的过程中由于穆祯萍不慎,从11.6米的高空坠落。

在场人员及时将穆祯萍送到楚雄州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颈5-6滑脱高位截瘫,经全力抢救无效,于2002年11月2日因高位截瘫伴呼吸衰竭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10.20”事故联合调查组认真细致地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现场勘察,调查组认为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为:

(一)直接原因:

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是造成这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1、在通道口与外架联接处未按规定每两层设一平防护网,留下了1.4m见方的一空隙;2、在外架上仅放了两块平木板,垂直方向未设护拦板;正是由于这一安全隐患的存在,直接导致了这一事件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监管不严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重要管理原因。

正是由于该公司项目经理部对安全施工的意识不强,没有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班组、落实到人,实行定点定员管理,加之安全员监管不力,才留下了安全死角而长时间未发现,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2、施工组组长未对施工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未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没有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盲目指挥,冒险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管理原因。

3、穆祯萍本人由于缺乏安全培训,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发现作业场所存在的隐患,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严重违章,冒险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的性质

造成“10.20”死亡事故发生是一起由于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没有很好地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安全管理疏漏,安全防范措施不完善,加之本人的疏忽大意、冒险作业,而引发的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一)针对安全教育不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不到位的情况,要从这一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将这一事故在全公司进行通报,并以此为戒,开展一次深入的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意识。

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落实,并将整改情况报开发区安委检查验收。

(二)加强对职工的上岗和现场安全知识培训,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到人,落实到每个部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对整个工地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检查,逐一排除事故隐患,完善安全防范设施,确保不再发生安全事故,确保建筑工地施工安全。

(四)加强对重点部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加强现场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杜绝违章和冒险作业,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地基突然坍塌 被压工人不治

14日下午4时20分许,在丰台区六里桥附近一工地,正在进行施工的老徐被突然倒塌的地基砸中头部,送医后不治身亡。

  事发地华源三里小区是一个尚未入住的新小区,当时,老徐和几名工友正在一幢楼前进行排水管道的施工。

没想到旁边的砖墙出现坍塌,老徐被砸在了下面。

  现场工人告诉记者,坍塌的砖墙是废弃建筑的地基,当时没有人注意到砖墙已经松动。

尽管戴着安全帽,老徐的头部还是受了重伤。

  随后,工友们紧急拨打了120,急救人员将老徐送往附近的电力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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