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营改增实施细则_1篇(共4页)2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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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营改增实施细则

  厦门营改增实施细则全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XXXX年〕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XXXX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为确保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顺利开展,现就&;营改增&;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资格确认、备案管理和申报征收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具体应税范围详见《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税务登记

  

(一)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后,应于XXXX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确认回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

  

(二)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XXXX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

逾期未确认的,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为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尚未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试点纳税人,可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前,自行向工商部门申请转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资格确认

  

(一)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后,应于XXXX年4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收入确认回执》,并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登记手续。

  试点实施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兼营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做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或未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需要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自XXXX年4月1日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四、备案管理

  

(一)试点实施后,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XXXX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备案手续。

  

(二)试点实施后,可以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XXXX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差额征税备案手续。

  (三)试点实施后,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于XXXX年4月28日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发票管理

  

(一)自XXXX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应使用国税机关发放或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自XXXX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票种核定、税控设备发行、发票领购等事项,但在XXXX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

  六、申报征收

  

(一)自XXXX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所属期为XXXX年4月(含本数,下同)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

试点纳税人自XXXX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XXXX年5月份之后的增值税。

  

(二)对XXXX年5月1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XXXX年5月1日后可继续按照主管地税机关XXXX年核定执行的营业额作为不含税销售额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但兼营XXXX年5月1日前已属国税机关管征的应税项目的,应于XXXX年5月20日前重新核定应纳税额。

其余试点纳税人自XXXX年5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如有需要,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另行申请按月申报。

  (三)试点纳税人应于XXXX年4月28日前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以确保税款及时入库;但试点纳税人原为国地税共管户的,其已经签订的税库银扣款协议依然有效。

  七、其他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XXXX年6或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福建国税&;了解和咨询&;营改增&;试点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反映或投诉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二)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试点改革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备案管理和发票领取、印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三)试点纳税人应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办理涉税事项,具体可参照《XXXX年营改增试点基础工作项目表》。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

部分行业,部分地区XXXX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XXXX年9月1日至XXXX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8省(市)。

  第二阶段:

部分行业,全国范围XXXX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XXXX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XXXX年6月1日,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第三阶段:

所有行业,从XXXX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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