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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政策与和平土改问题评析

土地改革政策与“和平土改”问题评析

土地改革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伟大运动。

早在第一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在革命根据地实施了打土豪分田地、减租减息等各种土地政策,但大规模根本改变土地制度是抗战胜利后在各解放区开始的。

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分别在拥有1.6亿人口的老解放区及拥有2.6亿多农民的新解放区进行了土改运动。

由于建国后新区的土地改革涉及的农业人口和土地面积都占全国总数的2/3以上,因此这次改革成为评价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土地改革的主要标志。

学界的共识是:

新中国土地改革的完成使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土地剥削制度最终在中国土地上结束,是一个历史性的胜利。

但是最近却出现了一些不同说法,何之光《<土地改革法>的夭折》一文(以下简称何文),通过对湖南省邵阳地区土地改革的描述,认为新中国新区土地改革开始后“党中央突然下达了‘反对和平土改’的指示”,“并说这是毛主席亲自提出来的”,从此“‘和平土改’变成了暴力土改”,使得新区土改乱打乱杀成风,土改运动成为“一段血淋淋的历史”。

“1950年反对和平土改”“是在反民主法制、反人道、反科学的极左道路上,跨出了严重的一步。

这是把新中国历史车轮推向倒退的第一步!

”本文就这一时期新区的土地改革政策以及“和平土改”等问题做出分析与评价,与何文商榷。

一、土地改革有着严密完备的政策、法规以及审慎的步骤

近代以来,落后的农业大国的现状使得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对农民和土地问题有所认识,并且初步提出解决农民和土地问题的政策。

在随后几十年的革命斗争中,中共积累了丰富的农民运动的经验,其间虽然也出现过“左”的错误,有着深刻教训,但是经过纠正各种土地政策的偏向和错误后,中共在各个时期的土地政策也在不断完善。

各地区相继解放后,各地党政机关根据中央指示立即着手研究本地区的农村问题和土地问题,为制定各项有关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1949年9月15日,中共华东局和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了《华东新区农村减租暂行条例草案》、《华东区农民协会组织章程草案》,1950年3月21日又通过《关于土地改革准备工作的指示》;1950年2月15日,中南军政委员会通过了《中南区减租减息条例》;1950年3月,西南军政委员会颁布了《西南减租暂行条例》;1950年西北军政委员会第2次会议制定了《西北新区农村减租办法》,这些文件的颁布为土改的顺利进行做了必要的准备。

在此基础之上,中共中央总结了各地的经验,结合建国初期的形势和任务,经过周密谨慎的研究,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

1950年6月6日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讨论并通过了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

14日,以讨论土地改革为中心议题的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召开,刘少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做了全面解释和说明。

会议对这个草案做了若干修改和补充后正式通过。

30日,毛泽东签署命令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下简称《土地改革法》)。

土地改革政策的制定是经过从上到下、再从下到上不断调查研究的结果,薄一波将其称为“民主决策的一个范例”,并用大量篇幅对这一民主决策过程做了详细的叙述。

他认为“这次土改进展比较顺利,主要是由于党中央在总结历次土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建国后的新形势、新情况,制定和执行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保存富农经济,相应地在政治上实行中立富农的政策”。

因此,《土地改革法》的出台是中国共产党的土改政策经过实践检验再上升到理论的结果,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土地改革基本法。

在完备严密的土改政策和法规的指导下,新区的土改坚持极其审慎的步骤。

在新区进行大规模土改前,1949年10月中旬,在华北地区城市的近郊、京津以及河南的一部分地区进行了土改试验。

试验地区总共约有2600万农业人口,普遍进行减租减息、清匪反霸和建立地方政权的工作,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全面土改。

土改试验至同年冬季达到高潮,1950年春结束。

这次土改试验是新中国土地改革的一个重要阶段,政务院、华北局及河南省委发出了一系列指示,不仅在政策上对该地区的土改给予指导,而且还提出了比较具体的方针、办法,并对各地土改的进程做了大体规划。

根据各自的规划,以上地区通过召开干部会、农代会、举办训练班、工作组等形式学习政策、发动群众,全面开展土地改革。

刘少奇在全国政协第一届第二次会议《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评价试验地区的土改时说:

“一般地说来……没有出大的偏差,进行得比较顺利,很少有破坏的事件发生。

人民,特别是分得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农民,对于这种土地改革是满意的”。

在华北、京津、河南部分地区成功试行土地改革后,接着就要在新区进行土地改革,即对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四大新解放区进行土改。

当时的总体安排是:

首先制定土改的总体规划:

(1)1950年秋收以后,在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广东、陕西9省和甘肃、宁夏、青海汉族居住区,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实行土地改革;

(2)1951年秋收以后,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绥远和西康6省,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实行土地改革;(3)新疆和其他少数民族居住区以及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地区,1951年秋收以前均不实行土改。

这样,从1950年秋收以后,用2~3年时间基本上完成全国的土地改革。

其次,规定了在土改开始前防范破坏现象、稳定农村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必要政策和措施。

1950年2月28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

这些准备工作保证了土地改革在正常稳定的环境下按计划进行。

各个地区的土改都是由点到面,先办试点,然后再全面展开。

这种方法充分体现了土改政策的稳妥和注重各地具体情况的差别。

例如,华东地区7月份开始土改,各省、专区和县都选取1~2个乡进行典型试验,9月中旬召开第一次典型试验总结会,11月中旬又召开第二次典型试验总结会议,总结了由点到面的经验。

12月,华东各省土改全面展开。

中南地区自1950年秋收后土改开始,每一个县和区先在一些条件较好的乡村进行典型试验,然后经过农代会总结经验,再由点到面波浪式地推广。

中南局1950年12月30日致电毛泽东并中央汇报中南地Ki改工作情况时,就明确提到他们总结出的经验:

“坚持由点到面波浪式的发展方式,一般按一三九的比例向外扩张”。

湖南省的土地改革共设有47个典型试验乡,分布在长沙、益阳、常德、邵阳、衡阳、零

陵6个专区,包括滨湖、丘陵地、山地、老苏区、特种作物区和塘坝等地区,以便了解有关土改的各种情况,取得在各种不同地区进行土改的经验。

典型试验从1950年7月初开始,经过调查研究、宣传政策、整顿农民队伍、划分阶级等前期工作,然后进入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阶段。

以邵阳地区为例,1950年7月4日,邵阳地委决定成立土改工作队,新招800名土改工作队员,并把他们及原有4000名干部一起组织起来,学习《土地改革法》、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和毛泽东在七届三中全会上的报告,使干部们明确了土改路线和政策,学会划分阶级成分。

7月下旬,邵阳地委再次召开党代会,布置全区各级党委做好土改准备。

10月17日,结束第一批试点的县又选择了58个乡进行第二批土改试验。

10月下旬,邵阳地委召开第一次土改会议,总结试验土改的经验和教训,着重讨论如何贯彻执行土改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确定了全区分批完成土改的计划。

据《邵阳市志》记载,这批土改有一半的村庄由于贫雇农没有真正发动起来,封建势力没有被打垮。

1951年1月4日、17日,邵阳地委先后两次召开县委书记会议,总结前一阶段土改的经验教训,决定对存有“和平”土改倾向的村进行补课,同时展开第二批324个乡的土改。

这批土改,群众发动充分,敢于起来同封建势力做斗争,但用政策武装群众、引导群众不够,以致在与地主斗争时出现了偏离政策的现象。

1951年2月底,邵阳地委部署第三批土改,于春耕大忙之前完成。

洞口、新宁、城步、锡矿山、邵阳市郊区等地所剩128个乡,推迟至1952年2~4月实行土改。

这一批土改由于正确掌握了政策和策略,进行得十分顺利。

这里尤其值得提出的是,为清理土改中的错误而进行了复查工作。

1951年10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土改委员会发出《关于今冬明春开展土改复查、全面结束土地改革的意见》后,28日邵阳地委召开扩大会议,布置全专区集中进行土改复查。

通过复查,纠正错划地主1832户、错划富农977户、错划小土地出租和小土地经营491户、错划中农201户、错划为其他阶级成分的163户。

纠正错斗的地主1148户、富农586户、小土地出租和小土地经营23户、中农187户、其他135户。

查处漏网地主2664人。

土改复查结束前,为便于总结土改的经验和教训,专区和各县均根据地委指示举办了“土改展览”,将土改经过和成果公之于众。

由上可见,中共中央和人民政府将过去的农村政策和措施经过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并最终形成法律,各个地区正是由于严格执行了中央的有关土改政策和法规,才能取得新区土改的巨大成功,这是中国共产党严肃对待土地改革的一个标志。

邵阳地区的土改过程恰恰是一个生动的说明。

二、“和平土改”与“反和平土改”问题

《土地改革法》的颁布使得新区的土改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土改中仍然出现一些偏差。

由于全国各地具体情况有很大差别,再加上干部队伍人员缺乏,有些干部甚至素质很差,因此在贯彻中央土改政策时难免出现或“左”或右的偏差。

据中南局1951年12月13日向中共中央提出的《关于中南区1951年土地改革工作进行状况的分析和1952年土地改革工作方针的报告》,当时的“问题在于土改时间太短,干部水平太不整齐,有指挥能力的干部太少(一区平均不到一个)。

而地主统治传统影响很大,使农民摆脱封建影响、按阶级的民主的组织原则组织起来,本是一件极其艰难的工作”,“工作要求已经超过主客观所允许的限度,而工作起来又容易发生性急倾向,不能有满意结果,是可以理解的”。

值得提出的是,当时农民普遍文化水平低下,而且受阶级局限,在土改运动发动时期,他们害怕地主报复,不敢起来和地主做斗争,这种情况也会导致土改流于形式。

反之,一旦农民们被发动起来,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他们往往不会用合法的手段解决问题,取而代之的是传统的“杀富济贫”行为。

这也是土改中出现偏差的一个重要原因。

朝鲜战争爆发后,一些反动地主认为第三次世界大战即将开始,因此向党和人民政府的反攻破坏活动加剧,再加上镇反运动的开展,使得土地改革中的阶级斗争出现紧张的状态。

不法地主采取种种手段来抗拒、破坏土改,如分散或转移土地及其他应被没收的财产;收买干部或派代理人混入农民协会;散布谣言;打击谋害乡村干部和农民积极分子等。

这些都说明农村阵地还很不稳固。

1950年秋收后至年底,不法地主的破坏活动尤为猖獗。

当时,由于华东和中南地区的斗争激烈,因此颁布了《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

《人民日报》还为此专门刊发了《严厉制裁不法地主破坏土地改革的罪行》的社论。

即使在打击不法地主的同时,各地区也都采取了措施纠正土改中出现的偏差。

如华东军政委员会于1950年12月在《关于提早完成土地改革的指示》中重申了8月颁布的《干部在土改工作中的八项纪律》及其他一系列有关土改的条例和指示。

《干部在土改工作中的八项纪律》第一条规定:

“严格执行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法令,不得违犯”;第六条规定:

“依照法律手续办事,不得乱捕、乱罚、乱打、乱杀,不得使用各种肉刑和变相肉刑”。

当时,新区各地都颁布有类似的指示,强调执行政策和加强纪律教育,并在土改过程中要求采取果断措施及时纠正出现的偏差,从而保证土地改革健康和有秩序地进行。

但是,在何文的描述里,中央对新区土改存在着两种对立的态度,由于“毛主席亲自提出来的”,“党中央突然下达‘反对和平土改’的指示”,“《土改法》和《刘少奇报告》已从上至下被抛弃”。

“和平土改,变成了暴力土改”。

“这是领导人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毁法的严重事件,也是获取‘无法无天,权力的一个突破”。

这种说法是完全没有历史根据的。

首先,什么是“和平土改”?

1951年底,周恩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政治报告里面曾经提到:

“凡是依靠了贫农、雇农,基本上满足了他们的土地要求的,消灭封建制度的斗争就有力而彻底,反之,就发生了和平土改,和明改暗不改以及改后不久地主又反攻夺地等偏向”。

“地主在土地改革中反攻夺地、破坏生产、砍伐树木、杀害农民和干部,甚至勾结或组织土匪进行暴乱者很多。

因此,‘只要政府颁布法令、不要发动群众斗争’的‘和平土改’思想是错误的。

中南局在1951年12月13日向中共中央提出的《关于中南区1951年土地改革工作进行状况的分析和1952年土地改革工作方针的报告》中也提到了“和平土改”:

“在三大运动之后,地主用普遍分散财产的办法(一乡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群众代藏财产),分化、控制农民,企图以假土改、地主式的和平土改去代替真土改;农民对土改胜利信心提高,但又被地主圈套所迷惑。

在这种情况下,一有松懈,一不小心,就出现形式主义或斗乱阵营的错误。

当前需要的是更深入、更艰苦地工作,更集中、更具体地指导。

但是,急性松懈空气和精力分散现象,却弥漫于各方。

”“和平土改”在当时是土改过程中的一种错误倾向,而不是何文所说的广大农民“满意”的土改方式。

当年曾经亲自参与领导中南地区土改的杜润生在50多

年后的今天回顾时,也认为当时确实存在偏颇的“和平土改”情况,中央是要求“左”、“右”的偏差都要反对的。

他说:

“中南局……把土改布置下去以后……发现干部对有秩序地进行土改,理解有偏颇,出现一种‘和平分田’的现象。

把田地登记登记,然后把地主的田地一分了事’,“中央指示,政策上是既防‘左’又防右的,下边在避免‘左’的反思中,又偏右了”。

其次,中共中央是否发出了何文所说那样一个使《土地改革法》“夭折”的“反对和平土改”的指示?

笔者查阅了1950年、1951年关于土改的全部中央文件,没有发现这样一个指示。

只是1950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向华东局、西北局、西南局、山东分局转发了中南局关于武昌土改试验通报的通知,指出中南局所说“和平分田”思想是“土地改革中的一种偏向。

望注意你区有无此种偏向并予以阻止和纠。

12月9日中共中央又提醒华东局注意“有无此种倾向,如有此种倾向,应注意纠正”。

这种提醒注意的口吻只涉及部分地区,并没有发动反对“和平土改”的运动,更没有以此使《土地改革法》“夭折”,这些指示都是刘少奇起草的,因此根本不存在毛泽东否定刘少奇的情况。

第三,何文提到的湖南省邵阳地区的所谓“反对和平土改”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据《邵阳市志》记载,解放前夕国民党军、政、警、特头目在溃逃时均派员潜伏,伺机反扑,解放后逃往台湾、越南、香港等地的匪特人员陆续潜回邵阳,以城市为联络点,勾结当地地主、土匪,进行破坏活动。

面对反革命分子的疯狂反扑,邵阳地委及所属县、市委于1950年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清匪反霸斗争,发出了一系列镇反指示,依法处决了一批罪大恶极的匪霸、特务,逮捕一批反动分子,沉重打击了反革命分子的嚣张气焰,稳定了社会秩序,保证了该地区土改的正常进行。

何文显然把土改中的阶级斗争和镇反运动混淆了。

在镇反运动的背景下,1951年1月邵阳地区展开的第二批土改中确实发生过与地主斗争时偏离政策的现象,但从2月起,邵阳地委即反复强调工作组要注意政策和策略,较好地执行了“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改总方针,使土改走上正轨。

而何文只提到出现过激倾向的第二批土改,却对第三批土改以及复查、纠正过激错误的行动只字不提,只提邵阳地区而不看全国,以此否定全国的土地改革,显然严重不妥。

事实上,中共中央一向都注意反对土改中的“左”或右两种倾向。

比如,1950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在批复中南局关于发动群众彻底完成土改计划的指示时指出,土地改革中应注意防止“左”倾危险。

中央这份批示同时转给华东局、西北局和西南局,这4个地区正好是进行土改的新区,时间也正是何文所说的“反对和平土改”时期。

中共中央指出:

基本同意中南局发这样一个指示,着重纠正土改中的右倾偏向,以便发动群众进行土地改革。

但还应增加一些防止“左”倾危险的指示,指出哪些“左”的错误是不许再犯的。

例如侵犯中农利益、忽视联合中农的重要性、破坏富农经济、对地主普遍扫地出门、乱打乱杀、在工作方式上的强迫命令、大轰大嗡等。

如此,才能一方面放手发动群众,另一方面又不犯或少犯“左”的错误。

否则,某些干部很可能重犯过去某些“左”的错误。

1951年6月20日中共中央转发6月15日华东局关于结束土地改革及争取1951年底全部完成土改的指示时,也有严格依法进行土改的内容:

对错划的阶级成分,应通过调查及群众评议并经县审查批准切实加以改订。

对漏划的地主,应依法没收其土地财产。

对确系错误提升的成分,不仅应在政治上坚决除去错戴的帽子,而且应在经济上坚决按照《土地改革法》的规定予以纠正。

根据以上事实,何文所谓毛泽东发出一个“反对和平土改”指示来否定刘少奇主持起草的《土地改革法》,根本不是事实。

何文还说:

“文件我未看到”,这也说明他只是一种臆测,得出的结论自然站不住脚了。

三、如何评价土地改革的伟大功绩?

理论界对土改分歧不多,对其的评价本来已经不是一个问题,但是何文不仅借邵阳地区的个别事例否定土改,而且进一步以此引申否定了土改以后建立的新中国的社会制度。

所以,本文也必须再用一些篇幅来说明土地改革的伟大功绩。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运动最终结束了中国几千年封建土地制度,实现了《共同纲领》中“耕者有其田”的基本目标,使旧中国的农村面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一项功彪史册的伟大变革。

1951年10月23日在北京召开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周恩来在会议上作的政治报告中对新中国土改作了精辟的评价。

他认为,在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区,农村已起了根本变化。

第一,在广大农村,土地改革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农民群众所进行的一系列的斗争,与镇压反革命运动相结合,依据各区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和人民法庭的处理,就彻底摧毁了地主阶级的反动势力,使被压迫的农民翻身成为农村的主人,完全掌握了农村政权,巩固了农村中的人民民主专政。

第二,土地改革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土改后农民生产热情十分高涨。

农民把土地改革中所得土地以外的果实十之七八投于生产,又得到各级人民政府的扶助,所以农村生产得到显著的恢复和部分的发展。

1951年全国农业生产,普遍比1950年增产5%左右。

新区土地改革后,农民购买力一般提高50%,城市工业品销路日畅,日用百货供应不足,说明土地改革为工业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第三,土地改革使得农民的政治觉悟空前提高。

在“保卫翻身果实”的号召下,农村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广大农民普遍订立爱国公约,自动报名参军,踊跃进行爱国增产捐献和缴纳爱国公粮,到处表现了他们的爱国热情,表现了他们对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由衷爱戴。

第四,土地改革使得农民组织起来,武装起来。

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四大行政区农民协会会员约达8800余万人,其中妇女约占30%左右。

农民积极分子在运动中大量涌现出来。

四大行政区的民兵有750余万,加上其他地区,全国民兵已发展到1280余万。

这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保卫“翻身果实”的重要力量。

第五,土地改革使得农村文化逐步开展。

1950年冬,全国农民上冬学的增至2500万人以上,1951年上常年夜校的有1100余万人。

新的科学开始传布,劳动光荣逐渐成为风气。

周恩来从非常具体的层面上对土改作了客观准确的评价,这个评价是令人信服的。

薄一波在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时认为:

“通过土改,不仅使广大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几亿亩土地和其他大量生产资料,每年不必再向地主交纳几百亿斤粮食的地租;更加重要的是:

比较彻底地摧毁了封建土地制度,挖掉了我们民族贫困落后的一条重要根子,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为国家工业化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我们今天根据有关史实和资料从更宏观的角度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

1.土地改革结束了中国农村延续千年的不合理的土地占有关系,使得中国农村的经济面

貌发生了根本变化。

新中国土改后,获得经济利益的农民(包括老区)大约有3亿多人,他们分得了被地主阶级占有的约7亿亩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农村中贫农、中农占有的耕地面积占全部耕地面积的比重上升为91%以上,原来地主、富农占有耕地面积的比重则下降为8%左右,原来地主占有大部分土地而农民无地少地的局面彻底改变了。

过去有田者不耕、耕者无其田的不合理现象从此彻底被消除了。

2.广大农民从封建土地关系的束缚中获得解放,生产积极性大大增强,从而有利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土地改革后,农民除获得必需的生产资料——土地外,还免除了过去每年必须向地主缴纳的约600亿斤粮食的地租。

他们在自己的土地上提高技术、辛勤耕作,促使整个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

粮、棉等产量都超过解放前最高水平。

粮食由1949年的*****万吨增至1952年的*****万吨,增长44.8%,年均增长14.9%。

棉花由1949年的44.4万吨增至1952年的130.4万吨,增长近2倍。

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亩产量由68.5公斤增至88公斤,棉花由10.5公斤增至15.5公斤。

人均农产品产量,粮食由1949年的209公斤增至1952年的288公斤,棉花由1949年的0.8公斤增至1952年的2.3公斤。

以1952年不变价格计算,1952年全国农业总产值为484亿元,比1949年326亿元增加了48.5%,年均增长16.1%。

在短短3年里,农业生产的迅速恢复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土地改革解放了农业生产力。

3.由于土地改革的完成,地主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来说已经被消灭,进而铲除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农村的社会基础,从根本上结束了中国社会的半封建制度。

广大农民的政治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人民政府得到亿万翻身农民的信仰和拥护,乡村政权进一步健全和巩固,工农联盟得到了加强。

因此,土地改革有力地配合了当时的抗美援朝、镇反、“三反”、“五反”等运动及各条战线的民主改革,在巩固新中国人民民主政权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4.近代中国,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制度是一种落后和腐朽的制度,是国家民主化、工业化和独立、统一、富强的障碍。

这种情况如果不加改变,农业生产力以及全部社会的生产力就不能解放,中国的工业化、现代化就没有实现的可能。

后来的实践表明,没有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中国的工业体系就不可能在短期里建成。

当然,中国的现代化需要诸多方面的条件并进行一定的历史积累,但毫无疑问,土地改革的完成为中国的现代化扫除了基本障碍、提供了良好的前提。

研究历史必须尊重事实,而不是断章取义甚至虚构;回顾历史必须尊重个人经历,但是更要站在整个国家和历史的全貌上来回顾,而不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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