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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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1:

湘潭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园交通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湘潭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交通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实现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三条凡在湘潭大学校园行驶或停放的车辆及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校园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由分管保卫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监察处、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保

卫部(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校团委、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校地共建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本办法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2.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相关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3.负责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

4.参与道路交通设施规划、设计和实施。

第五条保卫处负责在校园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的基础上,对在校园行驶或停放的车辆进行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及案件。

校园交通管理人员(保卫处工作人员)和门卫(学校聘请的保安公司或物业公司职员)为校内机动车辆管理的具体实施人。

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对出入校园车辆进行登记和分类管理;

3.负责出入校园车辆证件、物品的检查;

4.负责校园车辆行驶、停放的巡查和指挥;

5.负责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理;

6.负责车禁系统的使用维护及校园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7.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发生在校内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参与、配合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校内各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制教育,各院系在新生入校时应加强安全教育,在日常教学、生活中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三章校园道路管理

第八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交通标志及相关交通设施。

第十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提前三天征得基建规划部门的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保卫处根据道路和学校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共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学校师生员工公告。

第四章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在各主要出入口设立车禁系统,对校园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禁止影响校园环境和交通秩序的车辆进入校园。

学校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对外来车辆收取停车资源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参见附件1)。

第十三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停车。

第十四条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校园道路限速为25公里/小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小时。

驾驶人

驾驶车辆时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

第十五条严禁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喇叭;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禁开远光灯;禁止车辆逆向、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

第十六条以下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1.非法载客的摩托车(电动车);

2.摆摊设点的车辆;

3.无牌无证机动车;

4.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骑行的观光自行车;

5.教练车;

6.拖拉机及其它农用车(经批准的施工车辆除外);

7.列入车禁系统黑名单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上路的车辆。

第十七条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五章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交通中使用机动车。

第十九条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小时;未满12岁的儿童,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骑自行车。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道路交通

安全的行为:

1.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骑独轮车等;

2.在道路上坐卧、嬉闹、打球、放风筝、遛宠物等;

3.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车辆停放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有序停放在学校指定停车场或临时停车位,确保道路与消防通道畅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三条学校校车应在指定的场所停放和上下客。

第二十四条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栋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等道路和区域,禁止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五条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大型车辆、因举办

大型活动需进入学校的校外车辆,使用单位应事先向保卫处报备并办理临时出入手续,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二十六条学校只收取车辆停车资源占用费,不涉及保管服务。

车辆停放后,驾驶人应锁好车门车窗,妥善保管好随车物品。

第二十七条车辆进入校园停放,车主应爱护停放场地内的各类设施、装置及其它车辆,因过失导造成损失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章违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校内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校内通报,并纳入二级单位学校年度综治考评,情节严重者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外来人员车辆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学校保卫处将采取张贴《校园违章告知单》、锁车等形式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驾驶人承担,同时对违章车辆进行登记备案,屡教不改者列入黑名单,禁止入校;情节特别严重者,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告知后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取证完毕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由此产生的损失由驾驶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凡是停放在学校露天公共区域同一位置

超过半年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辆,认定为“僵尸车”后,保卫处将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拖移处理。

第三十三条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

场安全措施的,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及作相应处理。

第八章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四条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双方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处。

第三十五条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

第三十六条在校内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需要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三十八条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

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相关损失。

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解释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

附件:

湘潭大学车禁系统实施细则

 

湘潭大学车禁系统实施细则

为规范校园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校内交通安全,学校在南校门、东校门建立车禁管理系统,实行机动车辆分类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湘潭大学车禁系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机动车出入的分类和范围

(一)A类机动车

A类机动车范围:

教职工私车和学校公务车。

具体包括事业编制的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二级单位聘用人员(必须是经人事处备案并与我校二级单位签订聘任合同的人员)。

拥有个人车辆的每位教职工原则上只能办理一辆教职工A类车。

凡以配偶行驶证办A类教职工车辆者,若再以教职工本人行驶证办A类车,须先注销以配偶名义所办的A类车。

(二)B类机动车

B类机动车范围:

1、长期实际居住校内家属区的家属私有车辆,包括:

与编制内教职工共同长期居住在校区内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孙子女的车;身边无直系亲属的空巢老人或生活不能自理教职工的长期陪护人的车;2、派驻湘大相

关服务单位(银行、邮政、购物中心等)员工的私家车辆;3、在校学生私有车辆;4、合法购买校内已售房区住宅的非本校人员的车辆。

教职工家属凭教职工校园卡每户原则上仅能办理一辆

家属B类机动车。

(三)C类机动车。

C类机动车范围:

湘大子校、幼儿园接送小孩的部分机动车;

办有C类机动车辆每次进校时间不超过两小时,超过规

定时限者,将计时收费。

在湘大子校、幼儿园上学孩子的每户家庭只能办理一辆C类机动车。

同时已办A、B类者不能办理C类机动车。

(四)相关说明。

以上未提及的单位及人员一律不办理A、B、C类机动

车。

进校工作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水电气和通讯抢险车、押钞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可免费通行。

二、登记程序及收费标准

(一)登记程序及收费标准学校将视情况每年作相应调整(下表是拟执行收费标准)。

车辆分类

办理要求及程序

收费标准

因公来访车

校属各单位须登陆校园网“因公来访车辆预约系统”,将来访车辆牌照、停留时间录入到

免费

系统后,车辆进出方可免费通行。

A类

(教工私车)

教职工私车(车主必须是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车主须持行驶证原件、校园卡(开配偶车者出示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到保卫处综合管理科复核信息合格后办理。

免费

A类

(单位用车)

各单位派专人持车辆行驶证原件集中统一办理,经保卫处综合管理科现场复核车辆信息合格后予以办理。

免费

B

符合B类范围的车主在办理时,必须持车主驾驶证、行驶证,在校学生须持学生证和所在院系相关证明,派驻湘大服务单位由本单位派人统一办理。

经保卫处综合管理科复核信息合格后,方可缴费办理。

校内通行费:

200兀

/半年(原则上教职工家属属凭教职工校园卡每户仅能办理一个B类出入证)

C

主要针对子校、幼儿园接送小孩的部分机动车先上传与被接人班级姓名对应的驾驶人员花名册和车主行驶证图片。

然后持有子校、幼儿园加盖公章的纸质名册原件、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到保卫处综合管理科缴

校内通行费:

300兀/半年(每次进校2小时内有效,超时将按所超时间收费)

费办理。

(二)外来车辆收费标准

学校对进出校园的车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采取计时的方式进行,收取的费用交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外来车辆收费标准暂定如下:

单位:

元/

辆•次

停放时段

白天(7:

00-22:

00)

夜晚(22:

00-次日7:

00)

备注

V-

2小时以内

(含2小时)

超过2小时,每1小时加收

1小时以内

(含1小时)

超过1小时,每1小时加收

收费标

\

车辆类型

7座(含)以下小汽

车货车2吨(含)以下

5

2

5

3

不足1小时按1小

时计,每天24小时

最咼20兀。

8座(含)至19座(含)

小汽车

货车2吨至5吨(含)

7

2

7

3

不足1小时按1小

时计,每天24小时

最高25元。

20座(含)以上

货车5吨以上

8

2

8

3

不足1小时按1小

时计,每天24小时

最高30元。

另外:

在校区内停车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出租车免收停车费。

三、申报流程

(一)申办A类机动车实行网上提交,须驾驶人填写申办信息表,上传驾驶证、行驶证件图片。

二级单位聘用人员须提供本单位工作证明材料原件,经保卫处综合管理科复核信息合格后统一办理。

(二)申办B类、C类车辆者必须由驾驶人本人亲自办理,须填写申办信息、上传相关证件图片,预约办理时间。

申办人提供符合B类、C类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经保卫处办理综合管理科现场复核信息合格后,刷卡交费办理。

(三)凡更换车辆、车牌照需再办理者,须先上网申请注销原车牌号或原车辆信息,再填报更换车牌号或车辆信息,

方可办理A、B、C类。

(四)已办理机A、B、C类动车的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湘潭大学,凡属人事处备案者由人事处提供名单,凡属二级单位自聘人离开学校,由二级单位提供名单,交保卫处注销

其所办机动车。

(五)办理门禁系统自动识别授权停放的A类车辆实行

年审授权制,车辆年审有效期为两年;办理B、C类别通行

证须每年一审,车主须至少提前15天办理年审或续费授权,逾期不年审或续费的车辆进出校园时按临时来校车辆收取

停车费。

四、责任与监管

(一)机动车出入申办人有提供真实信息、有效证件的责

任。

凡提供虚假证件,骗办A、B、C类机动车出入者,一

经发现,一律注销,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二)院(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对本单位提交申办机动车出入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保卫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审核相关信息,严禁违规

办理,并将各单位上报的电子、纸质材料存盘(存档)备查。

(四)信息管理中心、软件开发人员等应履行技术保障和信息安全责任。

(五)聘请部分师生员工担任审核、监督员,提高工作透明度和执行力。

(六)所有参与办理工作的人员务必秉公守纪,不得弄虚作假。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有权对办理机动车出入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办理者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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