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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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目次页

1总则………………………………………………………………………………………….1

2术语和符号……………………………………………………………………………………2

2.1术语

2.2符号

3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

3.1城镇消防用水量

3.2室外消防用水量

3.3室消火栓用水量

3.4自动水消防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

4消防给水系统

4.1一般规定

4.2消防给水系统选择

4.3消防给水系统分区

4.4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参数

5.消防水源

5.1消防水源水质

5.2城镇给水

5.3消防水池

5.4高位消防水池(箱)

5.5天然水源

6供水设施

6.1消防水泵

6.2消防水箱

6.3稳压泵

6.4气压水罐

6.5消防水泵接合器

6.6泵房

7消火栓系统

7.1消火栓系统

7.2市政消火栓

7.3室外消火栓

7.4室消火栓

8消防给水系统管网

8.1管网形式及选择

8.2管材及管件

8.3阀门及其他

9消防排水

10水力计算

10.1消防给水系统流量和水力计算

10.2消防给水系统减压计算

11控制与操作

11.1一般规定

11.2消防泵控制功能要求

12施工

12.1一般规定

12.2进场检验

12.3安装与施工

12.4试压和冲洗

13系统调试与验收

13.1系统调试

13.2系统验收

14维护管理

附录

1总则

1.0.1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证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合理性,便于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除核电站核岛、矿山、军事设施、草原等以外的城镇、工业和民用建(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

1.0.3在城镇规划区域围,城镇消防给水应与城镇给水管网同时规划、设计及实施。

1.0.4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应结合工程特点,根据火灾危险性,以及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供水和扑救火灾的特点积极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0.5工程设计采用的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专用组件、材料和设备应具备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1.0.6当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场所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与合理性,当不适应或不合理时,应按本规重新设计。

1.0.78度及8度以上地震地区的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按有关规执行。

1.0.8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水灭火(消防)系统Water-basedfireprotectionsystems

以水为介质,用于灭火、控火和暴露防护等功能的消火栓、自动喷水系统、水喷雾系统、泡沫系统、固定消防炮等。

2.1.2消防给水系统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s/Water-basedfireprotectionsystems

向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供水的给水设施。

2.1.3消火栓FireHydrant

与消防给水系统或给水系统相接,设有开关阀门和一个或多个出口被用于给消防水龙带供水或给消防车供水的装置。

消火栓分为室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

2.1.4消火栓系统Hydrant(hosereal)systems/StandpipeandHoseSystems

由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等组成的水灭火系统。

2.1.5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sofhigh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的水压和流量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能满足其服务的水消防灭火设施灭火时所需要的额定压力和流量,且在其系统供水保护围,系统中不需要设消防给水泵的消防给水系统称为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2.1.6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softemporary—highpressure

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由高位消防水箱和气压水罐等维持系统处于充水状态,并维持一定的压力,灭火时系统应能启动消防主泵,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灭火时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

当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由稳压泵维持系统处于充水状态,并使系统维持一定的压力,灭火时系统应能自动启动消防主泵,且消防给水系统满足灭火时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称为稳高消防给水系统,也是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2.1.7低压消防给水系统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soflowpressure

给水系统的压力和流量在满足其他用途用水量的最不利工况下,应仍能满足消防车取水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的消防给水系统称为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2.1.8消防水池firereservior

设置在消防给水系统或建筑物的低处,消防时由消防水泵提升达到灭火所需的压力和流量,且储存一次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

2.1.9高位消防水池Gravityfirereservior

设置在消防给水系统或建筑物的最高处,其最低有效水位压力能满足最不利点水灭火设施出流量达到设计流量,且其压力和有效容积能满足一次灭火所需用水量的储水装置。

2.1.10高位消防水箱Gravityfiretank

设置在消防给水系统或建筑物的最高处,其最低有效水位压力能满足最不利点水灭火设施出流量达到设计流量,且其压力和有效容积能满足初期火灾灭火用水量的储水装置。

2.1.11消防水源Watersourceoffire

能提供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火灾延续时间所需消防用水量的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称为消防水源。

2.1.12消防水泵接合器Firedepartmentconnection

供消防队员从消防车车载消防泵向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接口装置。

2.1.13余压ResidualPressure

在消防给水系统管道某一点流量达到设计流量时的压力。

2.1.14干式消火栓给水系统DryHydrantSystems/DryStandpipesystems

消火栓系统管道准工作状态系统不充水,仅在使用时充满水。

2.1.15湿式消火栓给水系统Wethydrantsystems/Wetstandpipesystems

消火栓给水系统管道在任何时间都充满水。

2.1.16自动消火栓给水系统AutomaticStandpipeSystem/Automationhydrantsystems

一个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仅打开消火栓的阀门和敷设水龙带,而不需要其它任何动作就能达到灭火要求出流量的消火栓系统。

2.1.17手动干式消火栓给水系统ManualDryHydrantSystems/ManualDryStandpipesystems

消火栓系统管道准工作状态系统不充水,仅在使用时由消防车向系统供水。

2.1.18静水压力static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道中的一点在水静止不流动时的压力。

2.1.19动水压力flow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道中的一点在水流流量达到设计值时的压力。

2.1.20自动水灭火系统Automaticwater-basedFireprotectionSystem

在没有人工启动或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被设计安装成能自动探测火灾随后系统自动喷放灭火剂灭火的水灭火系统。

2.1.21搅动压力Churnpressure/shutoffpressure

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

2.1.22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Singl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s

能提供火灾延续时间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消防用水量的消防给水系统。

2.1.23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Duplicat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s

由2个独立的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组成,能提供火灾延续时间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扑救二次火灾所需的消防用水量的消防给水系统。

当其中1个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出现故障时,另1个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仍应能满足水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

2.1.24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Equivalentduplicat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s

可靠性介于单水源和双水源之间,当能满足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消防用水量的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出现故障时,还应有一个至少能满足初期火灾扑救用水量的辅助水源组成的消防给水系统。

2.1.25独立消防给水系统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foroneandonlywater-basedfireprotectionsystem。

仅给一种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

2.1.26联合消防给水系统Combined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

给2种及以上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

2.1.27区域消防给水系统District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

给同一区域2栋及以上建筑物的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

3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

3.1一般规定

3.1.1城镇规划和市政给水管网的规划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和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确定当地城镇消防用水量,并不宜小于表3.2.1的给定值。

3.1.2城镇、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的消防用水量既应满足市政给水管网的运行要求,又应满足大多数建、构筑物火灾时消防用水量的需求。

3.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GB50084确定。

3.1.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GB50084确定。

3.1.5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GB50338确定。

3.1.6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GB50196确定。

3.1.7当建构筑物整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救时,建构、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可适当减少。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3.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

2.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2.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

3.1.8新型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性质和规模等进行分析,选择与本规相似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

3.1.9当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泵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时,城镇消防用水量应大于建、构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3.2城镇消防用水量

3.2.1城市、居住区的城镇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城镇消防用水量

人数N(万人)

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次)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N≤1.0

1

15

1.0

30

2.5

2

5.0

45

10.0

20.0

60

30.0

75

40.0

3

70

100

N>100.0

3.2.2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应根据规划各类建筑构筑物的室外用水量确定恰当的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的消防用水量。

3.2.3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以及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表3.2.3民用建筑和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在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

名称

基地面积(ha)

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

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次)

备注

工厂

≤100

≤1.5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1.5

2

工厂、居住区各一次

>100

不限

2

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之和计算

仓库、民用建筑

不限

不限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3.3室外消防用水量

3.3.1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和点火源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

表3.3.1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耐火等级

建筑物名称及类别

建筑体积(m3)

≤3000

3001~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20000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厂房

甲、乙

15

20

40

40

40

10

20

35

40

40

丁、戊

10

10

20

20

20

库房

甲、乙

15

20

30

40

15

20

25

30

40

丁、戊

10

10

20

20

20

民用建筑

多层

10

10

20

30

40

高层住宅

20

30

30

高层共建

20

30

30

地下建筑/人防工程

10

20

30

30

40

汽车库/修车库

10

20

30

30

40

厂房或库房

乙、丙

20

30

40

40

40

丁、戊

10

20

30

40

40

多层民用建筑

20

30

40

40

40

丁、戊类厂房或库房

10

20

30

40

多层民用建筑

20

30

40

40

注:

①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且不应小于最大一座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的1.5倍。

②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③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确定。

④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执行三、四级耐火等级多层民用建筑的。

3.3.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

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

系统设计规》GB50196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GB50338的有关规定计算;

2.冷却用水量包括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等固定冷却系统冷却水量。

当储罐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固定冷却水系统的强度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此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宜小于本规表3.3.3的规定;当储罐仅采用室外消火栓时,其用水量应根据表3.3.2计算确定。

3.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

距着火罐罐壁1.5倍直径围的相邻储

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给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4.当相邻罐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保温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表3.3.2数值的50%计算;

5.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

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地下掩蔽室立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如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6.地上储罐的高度超过15m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备;

7.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个计算。

8.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有冷却用水。

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投影面积)计算,其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L/s.m2。

当计算出来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的供给围和供给强度表3.3.2

设备

类型

储罐名称

供给围

供水强度

室外消火栓(移动水枪)

固定顶立式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60(L/s·m)

浮顶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45(L/s·m)

卧式罐

罐表面积

0.10(L/s·m2)

地下立式罐、半地下和地下卧式罐

无覆土的表面积

0.10(L/s·m)

固定顶立式罐

非保温罐

罐周长的一半

0.35(L/s·m)

保温罐

0.20(L/s·m)

卧式罐

罐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2)

半地下、地下罐

无覆土罐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2)

固定冷却系统(雨林或水喷雾系统)

着火

立式罐

罐周长

0.50(L/s·m)

卧式罐

罐表面积

0.10(L/s·m2)

相邻

立式罐

罐周长的一半

0.50(L/s·m)

卧式罐

罐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2)

注:

1.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3.3.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冷却系统用水量和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2.固定冷却系统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计算确定。

冷却水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围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3.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3.3的规定;

4.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表3.3.3

总容积(m3)

≤500

501~2500

>2500

单罐容积(m3)

≤100

≤400

>400

水枪用水量(L/s)

20

30

45

注:

①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②总容积<50m3或单罐容积≤20m3的储罐区或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淋装置或移动式水枪。

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3.3.4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或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3.4的规定。

表3.3.4堆场、储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名称

总储量或总容量

消防用水量

粮库W(t)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W>20000

15

30

45

60

棉、麻、毛、化纤百货W(t)

10<W≤500

500<W≤1000

1000<W≤5000

15

30

45

稻草、麦秸、芦苇

等易燃材料W(t)

50<W≤500

500<W≤5000

5000<W≤10000

W>10000

15

30

45

60

木材等可燃材料V(m3)

50<V≤1000

1000<V≤5000

5000<V≤10000

V>10000

15

30

45

60

煤和焦炭W(t)

露天半露天堆放

100<W≤5000

W>5000

15

30

煤筒仓存放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W>20000

15

30

45

60

可燃气体储罐(区)V(m3)

500<V≤10000

10000<V≤200000

V>200000

15

30

45

浸油变压器等含油设施V(m3)

1<V≤5

5<V≤30

V>30

15

30

45

3.3.5城镇交通长度不小于1500m的人行道、长度大于500m的机动车道和能通行危险品车的隧道宜设置室外消火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

2.长度小于1000m的人行或机动车隧道,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宜为20L/s。

3.4室消火栓消防用水量

3.4.1建筑物的室消火栓设计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极限、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的大小、点火源的可能性、建筑规模和建筑高度等综合因素确定,但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建筑室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名称

高度h(m)、层数、面积v(m2)火灾危险性

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工业建筑

厂房

h≤24

V≤10000

20

10

其他

10

10

V>10000

20

10

其他

10

10

24<h≤50

20

10

h>50

30

15

仓库

h≤24

V≤5000

20

10

其他

10

10

V>5000

30

10

其他

20

10

24<h≤50

30

15

h>50

40

20

民用建筑

公共建筑

h≤24

V≤10000

10

10

m>10000

20

10

24<h≤50

30

15

h>50

40

20

住宅建筑

多层

8、9层

10

10

通廊式住宅

10

10

高层

h≤50m

10(20)

10

h>50m

20(30)

10(15)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V≤10000

V>10000

10

20

10

10

汽车库/修车库

10

10

人防工程或地下建筑

V≤5000

10

10

V≤5000~10000

20

10

V>10000

30

15

注:

1.表中括号是高级住宅的室消火栓用水量。

3.4.2丁、戊类厂房(仓库)室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3.4.3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楼梯间中的手动干式消火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消防用水量。

3.4.4城镇交通长度不小于1500m的人行道、长度大于500m的机动车道和能通行危险品车的隧道宜设置室消火栓,其室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2.长度小于1000m的人行或机动车隧道,隧道的消火栓用水量宜为10L/s。

3.5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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