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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的毕业论文设计在解密后应遵守此协议]

学生签名孙文彦 

2011年08月16日密级请注明密级及保密期限摘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是来源群体的智力成果。

然而目前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同样滞后。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滞后的现状威胁着人类文化的多元性以及国家、民族长久以来积聚的文化瑰宝。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要以法律的形式将它保护起来使它能够健康地流传和发展下去。

关键词文化瑰宝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法律保护目录前言.....................................................1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 

..................................1 

1.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1 

1.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 

.............................2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3 

2.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迫切性 

....................3 

2.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4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分析 

..............................5 

3.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现状 

.........................5 

3.2现行法律保护模式的不足 

.............................5 

3.3构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的可行性 

............6 

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机制 

..........................6 

4.1立法宗旨 

..........................................6 

4.2权利主体、客体 

.....................................7 

4.3专门立法的指导思想、权利内容........................8 

4.4保护期限 

..........................................9 

4.5使用权力的限制及相应法律责任........................9 

4.6合理地融入政策机制【16】 

.............................10 

4.7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库 

............................10 

4.8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资金保障体系 

.............10结论....................................................11后记....................................................12参考文献 

................................................13 

1前言研究背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随着历史的前进而逐渐沉淀下来的民族文化瑰宝。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我国是一个民间文学艺术遗产极其丰富的文明古国和文化大国拥有众多的民族和灿烂的文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尤其丰富。

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面临着失传、被肆意篡改的危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民间文艺的法律保护也具有特殊性然而目前对其的法律保护力度还不够亟待建立可行的法律保护制度。

研究现状近年来世界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的研究越来越重视与此同时我国一些学者也己开始呼吁加大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力度关于这方面的著作、专刊也越来越多但总体上来说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研究刚刚起步尚缺乏系统研究和探讨学者们往往借鉴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规定主张对民间文学艺术采用著作权法模式进行保护特别是极少有人对民间文学艺术客体做专项研究。

研究目的和意义毋庸置疑有了相应的法律手段大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失传、不当利用的局面可以扭转使它能够健康地流传和发展下去。

也可以为进一步发掘作品的商业价值提供了保障。

有利于保护我国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同时也有利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本文着眼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探索如何加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什么样的作品才算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它具有怎样的特征呢为了不使讨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我们首先要界定一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及特征。

1.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1.1.1国际通用术语“Folklore”“folklore”是考古学家WGThomS提出的中文即指“民间文学艺术”、“民俗”“Folk”指2的是至少具有某一共同特征的一群人。

可以是一个共同的职业、共同的宗教信仰重要的是无论以何种目的结成的这一群体必须有某些属于自己的传统。

“Lore”一词指的是与诸如宗教教义、戒律或习俗有关的传统事实或信仰本身。

传统意味着代代相传的文化的各个方面。

它既包括如习惯、风俗、仪式文化的观念方面也包括如音乐、舞蹈、戏曲、文学、观赏艺术等文化的创造方面。

【1】 

1.1.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民间文学艺术定义2006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表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草案》该草案规定:

“传统文化表达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指表现、显示或体现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的、任何有形或无形的表现方式及其组合。

其标准是:

1、属于创造性智力活动的产物包括个人和集体的智慧创造物2、具有反映某一群体的文化和社会特征与文化遗产的特性3、由拥有相关权利或义务的群体或个人根据本群体的习惯法和惯例来维持、使用或发展。

【2】 

1.1.3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目前关于民间文学艺术及其作品学界尚无一个十分权威的定义,但都将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界定为非确定个体所创造的智力成果。

笔者认同以下说法民间文学艺术是指文学艺术领域内由特定地域、民族的群体或个人创作反映某一群体的文化和社会特征与文化遗产的特性并以口授心传等多种方式使之代代相传并处于不断发展的各种传统的创造性文学或艺术成果。

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等、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戏剧等及用物资材料创作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1.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某个群体在生活中形成的它体现了该群体的价值取向甚至长久以来影响到该群体的生活方式。

纵观历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生命力旺盛具体说来它的特征可以简单概括如下:

1.2.1群体性、创作主体不明确性我们不排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最初创始者可能是个人但在历史的流传过程中演绎者们不断加工、完善加入自己的思想慢慢就变成了某一区域、某一民族的集体创作单个创作者的特征慢慢被掩盖民风民俗逐渐鲜明。

因此创作出这些作品的群体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主体而单个人只是作品创作过程中单位元素。

也正是基于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是不明确的。

1.2.2地域性“民间”一词体现了普通民众的概念体现了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

不同的群体内部流传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很大的差异性例如各地建筑风格各异各地传统服饰差别较大。

说明了由于某个群体有比较固定的生活区域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地自然环境和生活条件大大地限制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方向从而带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

1.2.3表现形式多样性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多样比如:

民间故事、诗歌、谚语及谜语等口头表达形式民歌、器乐等音乐表达形式民间舞蹈、游戏、宗教仪式等活动表达形式壁画、陶器、雕刻、乐器、雕塑等实物表达形式。

1.2.4变化多样民间文学艺术源自世界各个角落人类生产、生活的活动中内容涉及诗歌、舞蹈等比较广泛内容与表达形式的不同组合更呈现出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多样性。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迫切性与必要性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国家拥有瑰丽多彩的民间文学艺术近年来不断有大量珍贵民间文学艺术流失或在商业活动中被不当利用的案例发生这与由于长期以来缺乏有效保护有关因此目前来看迫切需要用法律手段保护民间文学作品。

2.1.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面临失传的风险常常听到世人感叹我们落伍了是啊世界变化的速度远远超出了我们的预期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高新技术突飞猛进各种新事物、新知识不断涌现让人应接不暇。

新的生活方式逐渐代替了传统的生活习惯网络、通讯等科技的高速发展不断让我们认识到五彩多姿的外部世界。

相比而来绘声绘色的声音表达和图像展示更能走进我们的生活而口头传承下来的故事、诗歌则相形见绌特别是以口头形式传承下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随着拥有记忆的老者的逝去慢慢地被遗忘“遗忘”面临着失传的风险。

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未来传承人的年轻一代更是对民间文艺表现出一种漠视的态度认为民间文学艺术都是过时的东西很少人愿意去接触这类事物。

2.1.2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随意篡改、使用不当一些收集、整理与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者无视民间文学作品来源地群众的感受根据自己的意愿篡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的甚至歪曲了作品的原意大大减损了作品表达的真实信息不尊重来源地人民的文化更甚者盗用现象频发埋没了文学艺术作品发源地群众的贡献。

尽管上述描述非常让人心寒但也是非常客观的这些正在发生的、不容否认的事实告诉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是必要而迫切的。

2.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民间文学艺术是各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民族传统文化的精粹和凝集。

在我国一些少数民族中艺术在社会中处于中心地位许多代表宗教仪式的舞蹈和音乐歌曲在宗教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

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国与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广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已不仅仅是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2.1民间文学艺术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拥有五十六个民族、数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各民族创造的并传承着的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发明专利、驰名商标等版权主要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尽管民间文学艺术是中国的优势但是却未得到相应的保护。

近些年来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价值正显露得越来越突出。

特别是那些未被开发的民间传说、曲艺等无不散发着巨大限魅力。

比如《乌苏里船歌》成为“亚太地区音乐教材”是联合国将根据我国东北民歌改编而成的推出了大量音像制品其版税收入可能多达数千万美元而中国能否获得这些收入确是个问题。

再比如我国民间故事花木兰的故事千百年来流传下来家喻户晓而迪斯尼则利用这一故事创作了动画电影《花木兰》【3】。

因此从国家的利益出发保护自己的民间文学艺术是非常必要的。

2.2.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发源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当前越来越多的人追求返璞归真、原生态精明的现代人看到了民间文学艺术商业价值富有创意的现代人把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与贸易、旅游联系在一起把原来为某一区域群体生活与生产服务的民间文学艺术用于从该区域之外的群体赚取惊人的收益。

年交易量为2亿澳元的澳大利亚土著人的手工艺品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澳大利亚的土著人每年大概只能从2亿澳元的手工艺交易中获得四分之一的收入。

如果仅仅是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递商业信息唤起消费者文化上的认同与共鸣无可厚非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发源群体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就值得探讨了。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分析3.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现状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成员国大会通过了《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案》、1995年联合国的专门工作组发表了《保护土著人遗产的原则和方针方案》、2000年12月成立了专门机构———遗传资源、传统文化、民间文化的政府间委员会【4】。

不可置否上述方案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有待商榷。

相比而言我国开始着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起步较晚 

1990年《著作权法》才首次确认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法律保护的地位。

文化部1984年颁布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实行条例》涉及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权利的保护。

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保护传统工艺美术。

云南省于2000年颁布施行《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2002年颁布施行《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两个地方性条例将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予以保护。

但是国家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地方上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从本质上来说属于行政法规并不构成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制度【5】。

3.2现行法律保护模式的不足3.2.1发达国家对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态度发达国家似乎并不主张用著作权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6】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办法。

这就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保护办法不适用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要另外制定标准、原则【7】。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现行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困境【8】第一现行著作权法要求作品的原创性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缺乏原创性的冲突。

我国著作权法将独创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条件。

创作成果的独创性是其成为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而民间文学艺术却是在代代相传或模仿的基础上流传的即使曾经是原创的但时至今日它已是源于传统。

第二现行著作权法要求作品作者的确定性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难以确定作者的冲突。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是无名的或者是归属于一个民族或一个区域居民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6第三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期限的限制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期无限制的冲突。

任何知识产权都是根据该知识对社会的贡献和对可得收益的预期回报速度而赋予权利主体一定的保护年限。

而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往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倾注了无数个人和群体的智力活动民间文学艺术既没有确定的作者也无法判断何时创作完成因此我们不可能确定保护期限的起点。

3.2.2人们对滥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态度有人认为美国迪斯尼公司演绎我国古代故事“花木兰从军”不仅使我国经济利益受损而且“由于文化上的差异性和美国文化产业的高科技性的吸引力加上其强大的传播能力对中国人民诠释自己文化遗产的权利的实际剥夺也为我国传统文化的发展和人民集体意识形态的形成带来了威胁。

”还有人认为可口可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无锡泥人形象“阿福”侵犯了无锡人民的著作权【9】。

存在的争论表明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规定已经影响了人们对滥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态度。

因为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利益关系界定不清长此以往可能会影响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以及开发。

3.3构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的可行性针对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不能给民间文学艺术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的现状必须制定专门法律才能给予其尽可能全面的保护。

针对目前著作权法保护的不足有人提出【3】在知识产权法下制定一部独立于著作权法之外的法律制定单行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不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采取单行立法的形式分别制定《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法》等部门法。

因此在知识产权体系下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与其立法政策并不冲突。

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机制4.1立法宗旨立法宗旨通俗来说就是为什么要立法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特点及利用现状我们可以明确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基本原则如下第一,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对象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7】。

即对那些如民间宗教仪式、舞蹈等不完全具备作品必要条件的素材保护起来。

第二创造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应该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各种商业性利用行为中获取应得收7益。

保证孕育民间文学艺术的人们能够从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用中获得利益是公平价值的体现也可以激励他们保护、传播和发展民间文学艺术。

最后,保护收集者、传播者的权利。

他们将流传于民间的甚至是不完整的故事、诗歌等进行了收集、整理 

应当尊重他们在传播、收集和整理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10】。

4.2权利主体、客体4.2.1权利主体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人主张将权利主体界定为国家也有人主张有关的群体或者民族还有人提出权利的主体应该是多方面的有个人、群体、地方政府享以及无主体情况。

不少学者也认为将权利主体界定为国家是不妥当的因为有时候确定创造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有困难甚至无法查清楚这时候将权利归属国家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综上笔者赞成以下观点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界定为国家。

支撑这一观点的论点有二一是从国家内部来说国家对内可以负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歪曲、篡改和丑化,对任意篡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责任人给予惩罚同时向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商业性活动的人或组织收取费用。

二是在国际范围内对其他国家可以以权利主体的身份与外国产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进行贸易,在国际范围内保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侵犯。

准确界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可以切实保护合法利益【11】。

至于由谁来代表国家行使权利,考虑到其管理的专门性与职能性,可由国家授权著作权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行使权利【12】。

4.2.2权利客体确定客体在于明确法律所要保护的对象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变化多样性。

这种变化多样的特点使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容不断变化其在客观世界的有形表达便不能反映其客体的全貌。

所以在客体界定上陷入了两难境地要坚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绝对权性质就必须明确其客体范围。

一、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客体范围在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探索过程中,保护对象的选择是该领域当今最具争议的话题【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给了我们答案第2条规定的保护范围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受法律保护:

(1)濒危的古语言文字

(2)口述文学和传统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8雕塑、杂技、木偶、皮影、剪纸等(3)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4)传统礼仪、节日、庆典和游艺活动等(5)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6)其他需要保护的特殊对象。

二、确定客体范围的注意事项

(一) 

对那些靠口传心授不断模仿流传下来的作品因为它们没有有形载体因此需要将他们固定于某一有形载体如将口头流传的民间故事记录下来将口头传唱的民歌写成乐谱。

二区分文物和民间文学艺术。

文物指“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

”是人类历史发展中遗留下来的遗迹文物是具体有形的实物而民间文学艺术是无形的智力成果。

历史上某年代的珍贵的民间艺术品它仅仅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有形载体而并非民间文学艺术本身。

4.2.3相关主体的权利【14】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者虽然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能破坏作品原貌但是整理工作对整理者来说要求较高因此整理者也应该享有一定的利益权利署名权、或者报酬权等。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改编者当然改编是在原作得基础上进行的改编者在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的基础上也享有著作权。

4.3专门立法的指导思想、权利内容民间文学艺术专门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在法律规定的引导和规范下建立一种有序合理的民间文学艺术利用及其利益分配模式以确保来源群体的精神和物质利益【2】 

4.3.1指导思想——保存、发展并重民间文学艺术是传统文化的精髓因为卷入市场经济民间文学艺术面临前所未有的歪曲、滥用的威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专门立法的首要目的是注重对民间文学艺术维护、保存另一方面推进民间文学艺术发展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应在发展中增强生命力合理的发展是为了确保民间文学艺术按照一种良胜、有序的规则被合理使用而不是不合理的商业开发和利用促进民间文学艺术在世代传承中不断地丰富和发展。

可以说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是其发展的前提和根本而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又是其保存的动力和升华二者相辅相成统一并重。

4.3.2权利内容——物质权利、精神权利并重【1】 

一、精神权利包括:

一表明作品来源权:

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应以适当方式标明该作品的出处即指出该作品是由哪个群体创作或保有二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歪曲、篡改和滥用的权利。

二、经济权利主要有:

一专有使用权:

权利人有在传统习惯范围内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二传播权:

权利人有以复制、出版、公开表演和广播等形式向传统习惯范围外大众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三获得报酬权:

权利人有通过使用、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许可他人使用、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方式获得报酬的权利。

4.3.3权利内容——来源群体利益、公共利益并重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性、公开性、传统性等特点决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不是某个个体的私人财产具有一定程度“公共财产”、“公共利益”的性质来源群体、群体外使用者、传播者、学习者、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的利益都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来保障。

立法设计应包含两层含义:

允许社会公众、文学艺术家等其他团体、个人借鉴和合理使用民间文学一艺术来源群体也应容忍他人在不破坏民间文学艺术的真实性、不损害权利主体精神利益的前提下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合理利用。

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民族、国家、人类整体的文化发展实现来源群体和社会大众双方利益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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