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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经纪合同.docx

房屋交易经纪合同

交易各方及房屋留存信息表

售房方(以下简称“甲方”)信息

姓名: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购房方(以下简称“乙方”)信息

姓名;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经纪方(以下简称“丙方)信息

姓名:

通讯地址:

交易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基本信息

甲乙双方交易房屋坐落于(该房屋所属楼盘),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面积平方米,该房屋坐落地址和面积以为准。

各方确认,本页所列信息适用于本交易中的全部文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交易服务合同》、《物业交割清单》、《风险与责任承担告知书》及本次交易涉及的所有文本,且前述通讯地址为甲方、乙方、丙方或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的有效送达地址,向前述通讯地址寄出快递后3日即视为送达,因此各方应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前述地址有变动的,各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

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签约日期:

房屋买卖合同

售房方(甲方):

购房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道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出售房屋的基本情况见《交易各方及房屋留存信息表》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经甲方确认,甲方在出售交易房屋时,房的基本情况为:

(一)该房屋权属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号为,借款合同号,为抵押合同号为。

(二)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类型为:

出让划拨。

(三)该房屋规划用途为:

住宅商业其他。

(四)该房屋押状况为:

未设定抵押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五)该房屋租赁状况为:

无租赁有租赁。

若该房屋有租赁,甲方承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甲乙双方同意接照第种方式解决租赁问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乙方同意承继租约中甲方的权利义务,但甲方须协助乙方最迟在房屋交付之日前与承租人按原租赁合同条件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并将该房屋的租赁押金及租金移交给乙方。

2、乙方不愿意承继租约中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须在办理房屋交付之日前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腾空房屋(合同约定一并转让的设施设备、装修装饰除外),自行承担解除租约的责任,且保证不存在租赁纠纷。

(六)若该房屋已落户,甲方保证最迟在房屋交付之日前将户口全部迁出。

第三条交易方式

甲乙双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介绍成交,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见《交易各方及房屋留存息表》。

第四条成交价格

(一)甲乙双方协商后该房屋的成交总价为:

人民币元整(小写:

¥)

(二)该成交价包含房价、大修基金、五通费、现有装修(如有)及该房屋交付予乙方前产生的所有费用。

(三)该成交价所包含的附属设备设施、装修装饰等,以《物业交割清单》所列为准。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第种方式向甲方交付房款

(一)全款

1、定金人民币元整(小写:

¥)由乙方签订本合同当日交付于甲方。

2、乙方同意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交付房款(除定金和尾款以外的房款):

(1)通过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划转:

房款人民币元整(小写:

¥)由乙方于年月日之前存入重庆歌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乙方委托重庆歌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持乙方签暑的有效划款证明到银行办理监管资金划转手续,将房款人民币元整(小写:

¥)划转予甲方用于该房屋解押,解押的相关事项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履行:

乙方委托重庆歌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并取得回执单后乙方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持乙方签暑的有效划款证明到银行办理监管资金划转手续,将剩余房款划转予甲方。

(2)乙方交付房款人民币元整(小写:

¥)用于该房屋解押: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

(一)款第3项约定履行。

(3)甲乙双方自行交接钱款:

放款人民币元整(小写:

¥)由乙方于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并取得回执单后当日其他交付予甲方。

3、尾款人民币元整(小写:

¥)由乙方于甲方交付该房屋及成交价包含的附属设备设施、装修装饰后当日交付予甲方。

(二)贷款:

1、定金人民币元整(小写:

¥)由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交付予甲方。

2、乙方同意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交付首付款(除定金、银行贷款和尾款以外的房款):

(1)通过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划转:

首付款人民币元整(小写:

¥)由乙方于年月日之前存入重庆歌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乙方委托重庆歌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乙方银行按揭货款审批通过之后持乙方签暑的有效划款证明到银行办理监管资金划转手续,将首付款人民币元整(小写:

¥)划转予甲方用于该房屋解押,解押的相关事项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履行;乙方委托重庆歌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并取得回执单后乙方取得产权证书后乙方货款放款后持乙方签署的有效划款证明到银行办理监管资金划转手续,将剩余首付划转予甲方。

(2)乙方交付首付款人民币元整(小写:

¥)用于该房屋解押: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

(一)款第3项约定履行。

(3)甲乙双方自行交接钱款:

首付款人民币元整(小写:

¥)由乙方于口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井取得回执单后当日(其他:

交付予甲方。

3、乙方银行按揭贷款人民币元整(小写:

¥)由放贷银行直接交付予甲方,实际贷款金额、贷款审批时间、货款年限、货款利率和放款时间以银行审批为准,若银行实际货款额不足交付房款,则由乙方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并取得回执单后当日交付差额予甲方。

若乙方第一次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未通过,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再办理两次银行按揭贷款申请,若乙方银行按揭贷款申请仍未通过,则甲乙双方均同意由乙方在最后一次按揭贷款申请未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全款购买交易房屋(若交易房屋存在抵押,则须按照合同约定解押,在抵押状态解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全款购买交易房屋)并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串请并取得回执单后当日支付除尾款外的购房款。

4、尾款人民币元整(小写:

¥)由乙方于甲方交付该房屋及成交价包含的附属设备设施、装修装饰后当日交付予甲方。

第六条权属解押

(一)若该房屋已设定抵押:

乙方为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甲方应于乙方按揭贷款申请审批通过之后办理抵押银行预约还款解押手续,并在乙方按揭货款申请审批通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解押手续。

乙方为全款方式购买房屋,甲方最迟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解押手续。

甲方自行承担因提前还款解押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违约金、罚息、诉讼费等),并负责取回注销抵押登记后的房屋权属证件。

解押方式为第种:

1、甲方自行出资解押

甲方应于抵押权人告知可还款或特定还款日之前5个工作日内还款解押,如乙方贷款购买该房屋,则甲方应于乙方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获得审批通过之后再还款解押

2、甲方向第三方借款解押

甲方向第三方借款解押的,待甲方的借款申请获得第三方批准后,由第三方将款项汇入甲方还款账户(该房屋解押账户)予以还款解押。

甲方借款的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

甲乙双方约定借款费用人民币元整(小写:

¥)由甲方独自乙方独自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公证费由甲方独自乙方独自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如借款费用实际超出前述约定金额,则超出部分由甲方独自乙方独自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借款解押的其他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因甲方相关条件不符合第三方借款要求导致第三方不予以借款解押的,由甲方自行筹集资金解押。

3、乙方资金解押

乙方应于抵押权人告知或甲方告知可还款或特定还款日之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银行还款账户(该房屋解押账户)汇入房款(房款金额以本合同第五条第

(一)款第2项第

(2)小条或第五条第

(二)款第2项第

(2)小条约定的为准)用于该房屋解押,甲方不得将此款用于其他用途。

乙方交付房款之前,甲乙双方须前往该房屋所属的量登记中心查明该房屋的权属情况,确认交易房屋无查封冻结等限制交易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甲方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

如乙方货款购买该房屋,则甲方同意乙方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获得审批通过之后再向甲方交付房款用于解押,约定的解押时间相应顺延,乙方交付房款后,若甲方挪用房款、非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取得解押后的权属证件、因司法查封等原因导致该房屋买卖交易无法进行时,甲方应立即退还乙方已交付的房款,每逾期还款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总额5%的赔偿金,且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3日内按照该房屋成交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实际解押还款金额以抵押权人核实为准,不足部分由甲方于还款当日补足。

第七条房屋贷款、权属转移及抵押登记

(一)甲乙双方应最迟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最迟在之内前往贷货款银行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并交齐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户口本、身份证、个人征信报告、银行流水、首付款转账凭条、社保证明等资料)。

(二)甲乙双方应于接到经纪方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或书面通知)后最迟5个工作目内最迟之前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手续。

(三)乙方须于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并取得回执单之日起5个工作且内最迟办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第八条税费承担

(一)该房屋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包括契税、增值税、个税等费用),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独自乙方独自甲乙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其他承担。

本次交易房屋过户前产生的房产税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该房屋配套设施过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独自乙方独自甲乙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三)若该房屋所属土地类型为划拨地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将划拨地转为出让地的,由划拔地转为出让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甲方独自乙方独自其他承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自愿选择将划拨地转为出让地的,由划拨地转为出让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甲方独自乙方独自其他承担。

(四)甲方保证该房屋非继承或赠与所得,否则由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独自承担。

(五)以上税费的承担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井同意,因此在签订本合同之后遇到国家政策调整而导致增加、减少、减免,均按以上约定履行。

(六)依法纳税是公民法定的义务,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如实缴纳相应税费,虚报房屋成交价进行申报纳税、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减税资格等行为规避国家税收的,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房屋交付

(一)甲方应于收齐房款(尾款除外)当日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并取得回执单后当日其他将该房屋及成交价所包含的附属设备设施,装修装饰等交付予乙方,乙方应及时配合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若甲方未按照本合间约定的条件将房屋交付子乙方,甲方同意乙方从尾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结清费用、维修或采购设备设施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该房屋以恢复该房屋原状,若尾款不足以抵扣的,则由甲方在交房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补足差额。

(二)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1、2、3项手续:

1、甲乙双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备设施、装修装饰等相关物品进行验收,记录水、电、

燃气表的度数,并交接《物业交割清单》上所列物品。

2、甲方将该房屋房门钥匙、水卡、电卡、燃气卡、有线电视卡、门卡等移交予乙方,且甲乙双方须在《物业交割清单》上签字。

如任何一方拒绝在《物业交割清单》上签字,又不出具书面理由的,视为物业交割完成。

3、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转移予乙方。

(一)甲方系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且已取得共有人同意,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备设施、装修装饰等相关情况,面积属实,无查封、冻结等限制交易状况,并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装饰保持良好的状况。

(三)若该房屋未设定抵押,甲方保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再将该房屋设定抵押:

若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甲方保证仅有本合同第二条第(四)项约定的抵押,无顺位抵押:

若该房屋无租赁,甲方保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再出租该房屋。

如甲方违反前述保证,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被解除的,甲方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按照该房屋成交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

(四)甲方确认该房屋存在不存在漏水(漏水指房屋顶部、墙面或地面发生的渗水或漏水现象)的情况。

若该房屋存在漏水情况,甲乙双方均同意在房屋交付前发现的由甲方自行维修并承担相关维修费用,房屋交付后发现的,由乙方自行维修并承担相用。

甲方故意隐瞒漏水情况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维修费用。

(五)甲方确认该房屋曾经发生过未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若甲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被解除的,甲方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按照该房屋成交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

若该房屋已经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合同解除后,该房屋权属转移至甲方名下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确认该房屋存在不存在结构拆改、搭建。

若该房屋存在结构拆改、搭建,但该房屋未因结构拆改、搭建受到相关部门冻结的,因乙方已实地查看该房屋井认可该房屋现状,故乙方不得以该房屋存在结构拆改、搭建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若该房屋的结构拆改、搭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受到相关部门冻结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被解除的,甲方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按照该房屋成交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

(七)甲方同意该房屋合同项下新的产权人为乙方本人或乙方指定的人员,新产权人可为一人或共有权人,甲方同意以乙方指定人员的名义办理货款申请和权属转移登记。

(八)乙方对该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认可并接受该房屋现状无异议,自愿购买该房屋。

(九)甲方承诺,对于本市现行有效的售房政策、该房屋应具备的上市交易条件及取得上市交易条件须承担的相关费用已明确知晓:

同时,甲方应对其售房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十)乙方承诺,对于本市现行有效的购房政策及本人应具备的购房资格、银行按揭贷款资质已明确知晓;同时,乙方应对其购房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十一)经纪方已经向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条款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解释,甲乙双方已经明确知晓且明白合同内容井自愿签暑本合同。

在本合同签订前任何一方在治谈中的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告知的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按逾期时间,分别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日,乙方按照该房屋成交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被解除的,乙方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按照该房屋成交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井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

(二)逾期办理贷款申请或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办理贷款申请或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手续的,按逾期时间,分别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自约定的应办理贷款申请或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办理贷款申请或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日,违约方按照该房屋成交价的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于实际办理贷款申请或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5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被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按照该房屋成交价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

(三)逾期办理抵押登记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办理抵押登记的,自约定的应办理抵押登记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办理抵押登记之日止,每逾期一日,乙方按照该房屋成交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于实际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逾期办理解押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办理解押的,按逾期时间,分别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自约定的应办理解押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办理解押之日止,每逾期一日,甲方按照该房屋成交价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于实际办理解押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按照该房屋成交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

(五)逾期迁出户口或者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迁出全部户口的,自约定的应迁出全部户口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办理迁出全部户口之日止,每逾期一日,甲方按照该房屋成交价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于实际迁出全部户口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房,如果还未与乙方办理产权转移记的,自约定的应交房之次日起,每逾期一日,甲方按照该房屋成交价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于实际办理交房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被解除的,甲方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按照该房屋成交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

甲方逾期交房,如果已经与乙方办理了产权转登记手续,自约定的应交房之次日起,每逾期一日,甲方按照该房屋成交价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之日止,乙方也有权采取其他维权措施。

(六)其他

甲乙双方因交易意向发生改变或其他违约行为(如交易过程中房屋被查封、冻结等),导致合同不能按约继续履行的,均视为严重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司,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该房屋成交价20%的违约金。

因一方违约的,违约方除了应按约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守约方因实现权利所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误工费、差旅费等)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其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变更及解除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确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

对本合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5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该合同的经纪方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居间服务合同

售房方(甲方)购房方(乙方)

经纪方(丙方)

鉴于甲乙双发已在丙方的底间务下就甲方出售房屋(房屋基本信息见《交易各方及房屋留存信息表》予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三方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居间服务及标准

(一)丙方向甲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包括:

1、房屋交易市场行情及价格估值建议;

2、该房屋在精准区域以及全市场的推广;

3、提供意向购房人真实的购买意向及具体条件;

4、提供与意向购房人的签约机会;

5、带领意向购房人实地看房;

6、协助与意向购房人磋商并促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二)丙方向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包括:

1、房屋交易市场行情咨询;

2、区域或全市场房源推介;

3、提供意向售房人真实的出卖意向及具体条件;

4、提供与意向售房人的签约机会;

5、带领乙方实地看房并协助了解该房屋现状,包括装修、户口、房屋权属登记状态;

6、协助与意向售房人磋商并促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丙方促成甲乙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丙方居间服务完成,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费。

(四)居间服务费及支付

基于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人民币元整(小写:

¥),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人民币元整(小写:

¥)。

(五)丙方服务费用指定收款帐户

丙方指定以下帐户为丙方收款帐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甲乙双方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只能向丙方指定帐户支付,否则丙方将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权利义务

(一)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居间服务,按照丙方的要求提交房屋买卖所需的相关有效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资料且保证提交之资料及签名真实、合法、有效,并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二)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提供居间服务,不得隐瞒虚构与该房屋交易相关的事实。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利用丙方所提供的信息、机会等,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居间方完成该房屋的交易,视为违约,丙方有权要求甲乙双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居间服务费。

(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迟延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费,迟延方除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外,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按照未支付居间服务费的1%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三)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房屋买卖合同》导致交易无法进行,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居间服务费,如支付费用方为守约方,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追偿该居间服务费。

(五)在丙方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因丙方工作疏忽遗失甲方或乙方相关文件及资料的,由丙方承担补办手续费,若遗失的资料、文件给甲方或乙方造成损失的,丙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以此拒绝、拖延配合补办交易中的各项手续或补交交易中的各项资料,否则由拖延或拒绝配合一方承担贵任。

第四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

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经办人员

签约日期:

年月日

交易服务合同

售房方(甲方):

购房方(乙方):

经纪方(丙方):

鉴于甲乙双方已在丙方的居间服务下就甲方出售房屋(房屋基本信息见《交易各方及房屋留存信息表》)予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就甲方和乙方委托丙方提供该房屋的交易服务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事项及标准

(一)服务事项

1、定金托管服务: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若有以下第种情形,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应将《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定金人民币元整(小写:

¥)交丙方托管,待甲方存在的情况全部完善后,丙方按照约定时间将托管定金退还予甲方:

(1)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未将该房屋权属证明原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与权属相关其他证件原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交予丙方托管。

丙方在收到甲方以上证件原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托管的定金退还予甲方。

(2)《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签订时,该房屋产权人未能亲自到场签署,由代理人代为签署。

丙方在该房屋产权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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