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版纳税服务规范之税务登记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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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版纳税服务规范之税务登记一

税务登记规范之设立登记

税务登记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业务的服务规范,该规范包括9项21个事项。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须按时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主动获取工商、质监等部门登记信息,加强日常巡查,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应及时纳入登记管理。

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

一、设立登记

(一)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进行调查核实,并补录登记信息。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告知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属于定点联系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纳税人需补充填报《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信息表》。

(5)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信息共享,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须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管理。

(6)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对于巡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应及时纳入管理。

(7)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

(二)个体经营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

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进行调查核实,并补录登记信息。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告知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定额核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信息共享,对应办

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个体工商户,须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管理。

(5)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对于巡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应及时纳入管理。

(6)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

(三)临时经营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外出县(市)从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5)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基本流程】

同“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进行调查核实,并补录登记信息。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告知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四)自然人登记

【业务描述】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办理个人基础信息登记。

【报送资料】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以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

(3)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4)履约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个人基础信息内容。

(五)扣缴义务人登记

【业务描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报送资料】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4)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还应提供《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扣缴信息和扣缴税种,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义务事项;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六)变更登记

【业务描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5)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基本流程】

同“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变更税务登记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录入变更登记内容,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进行调查核实。

(4)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七)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业务描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

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变更税务登记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录入变更登记内容。

(八)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跨县(区)改变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向原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变更税务登记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缴销处理,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进行调查核实。

(5)办税服务厅结清税款,缴销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6)5个工作日办结。

(九)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跨县(区)改变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在领取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信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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