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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作业1:

一、填空题:

1、教育法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

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三个层面。

3、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三种规范。

其中,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4、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规章几种。

5、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四种教育权。

其中,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育活动的权利。

6、受教育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三、简答题:

1、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答: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而教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

2、简述教育法的特性。

答:

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

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

如果将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是调整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

3、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不同特点。

答:

(1)主体不同。

教育权的主体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权主权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

(2)来源不同。

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是一种权力,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受教育权是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

四、论述题:

1、结合实际谈谈依法治教的现实意义。

参考观点:

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法规来管理教育事业。

现实意义:

(1)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领域的体现;

(2)是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3)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化的必然要求。

(适当举例)

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终身性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参考观点:

(1)随着现代科技和现代生产的迅速发展,以及知识的爆炸性增长,为终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谁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因此,必须不断学习补充能量;

(2)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教育应贯穿于人的一生。

这些教育包括正式教育和非正式教育,胎教、幼教、普教、高教、职教、成教和继续教育、回归教育,就业和生计教育、老年和闲暇教育等;(3)《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终身教育原则。

如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等。

(适当举例)

3、试述公民受教育权的发展特点。

参考观点:

(1)受教育权向追求学习权发展;

(2)受教育权向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发展。

具体的弱势群体包括:

对女子受教育公的法律保障;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五、案例分析:

参考观点:

李老师因男学生上课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而将其撵出教室是属于侮辱学生人格和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教师法》第八条中规定:

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将学生撵出教室是不尊重学生人格的表现。

《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

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尽管学生上课讲话,在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做得不够,但作为教师应当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是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

邵校长的做法很好,既保证了学生的学习权益,又对学生作出了适当的教育和纠正了李老师的违法行为。

《教育法学》形成性考核册2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2、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

它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

3、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教育立法程序可分为法律方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分布。

5、学校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

《教育法》规定: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6、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选择题:

1、B2、D3、D4、D5、D6、C

三、简答题:

1、教育法律义务及其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

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

表现形式有:

不作为、积极作为、接受国家强制等。

2、何谓公民的教育法制监督?

答:

公民的教育法制监督是教育法实施的社会监督的一部分,公民可以通过信访、舆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方式对教育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3、高等教育制度的性质和特征如何?

答:

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更标志着一个国家文化、科学、技术及教育的最高发展水平。

特征:

(1)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又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对高等教育的入学资格、学业证书、学位和继续教育等都有严格的规定;(4)办学经费来源是由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

教育法学 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   

作业一

一、填空题

1. (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2. (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 (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

论,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3.(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 (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

   4.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

   5.(一国家教育权、二学校教育权、三社会教育权、四家庭教育权) (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6.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二、选择题

   1.C  2.B  3.B  4.D  5.A  6.D

   三、简答题

   

1.两者的联系和区别是:

一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对象和存在的依托。

二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

三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其任务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教育内外关系。

四教育法学则是法律科学中的分支学科,是探讨和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

   

2.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

它除了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规定性、普遍性外,教育法的特性则是指它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这一特殊性。

   3.教材48页第一行—第四行—第八行)

   四、论述题

   

1.一教育作为现代国家政府的一种当然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于教育立法、依法治教之中。

在现代文明国家的立法活动中,义务教育、公民教育、终身教育等均上升到人的基本权利的这一高度。

换言之,公民的受教育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依法治教便首先体现于一国的教育法制的建立、制定和不断完善之中,使一国的教育活动的开展,教育社会关系的权利义务的调整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据,依照法律管理教育。

同时也是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内的体现。

   

二依法治教从教育事业本身而言,又体现了教育事业作为一国经济、文化、科技不断发展对教育的需要、依赖不断加强的这一必然趋势。

现代教育已经从先前的单纯的“教书育人”发展成为一个当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是经济、文化、科技迅猛发展的产物,同时它又对文明社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尤其在培养合格公民,训练合格劳动力上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

   

三教育立法、依法治教,又是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活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复杂化的需要。

教育和各行各业相互依托、相互渗透、不断密切。

依法治教能使教育在自身内部养成遵法守法的良好风气,在外部能依法协调好种种关系,从而使自身能不断适应法制社会的依法、守法、遵法的社会规范和社会共识。

   

2.首先,“教育终身性原则”是源于人们面对现代科技,现代生产迅速发展,知识的爆炸性增长所产生的一种必然结果和选择。

因为在这种高速度增长的巨大压力下,谁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能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必须不断学习以补充能量。

   

第二,有鉴于上述的巨大压力和必然的选择,教育就必须打破人的一生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这一传统的制约。

教育应贯穿于人的一生。

为此必须对传统的教育制度进行改革,並促进现有的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这些现有的既存的各类教育可以是有组织、有计划的正式教育,也包括任何场合的、自发性的非正式教育,它们是胎教、幼教、普教、高教,还有职教、成教、继续教育等,甚至就业、生计教育,老年教育,闲暇教育等,並将之相互沟通,有机衔接,才能使“教育终身原则”得以顺利实现。

   

第三,我国《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终身教育原则”。

其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促进各类、各级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另外分别在十九条第三款和四十一条也都有鼓励终身教育的明文规定。

这就从法律上对终身教育原则的相关事项有了法定的规定,给予了法律的确认。

这些都无疑将会对“终身教育原则”的贯彻和实现起到大力推动和法律保证的作用,从而使我国公民的终身教育得以顺利发展。

3. 公民受教育权的发展特点表现为:

一向追求学习权发展。

即视学习权为基于现代社会对受教育之新认识上的对

受教育权的一种新的话语表述。

其含义可界定为最大限度地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利益。

理由是:

因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关联,权力的设定和运作,如果一旦权力被滥用,就可导致权利的限制和剥夺,直至侵权。

国家的教育权表现为权力,公民的受教育表现为权利,所以受教育权就有可能受到不应有的限制。

又因为权利公类可划分成行动权利和接受权利,因而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有时则会表现为行动权和接受权,从而会导致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在实际的运行中削弱了由法定权利向实际权利的转化。

由此教育活动将陷入教育与被教育权利的误区之中,导致灌输式的教育行为,遏制学生的主体精神。

再之当受教育权主体被动行使权利接受教育时,其受教育权就成为消极的接受权,尽管享有了受教育权但却无法将接受权转化为行动权。

况且,历史上不乏将受教育权作为家庭和国家束缚和统治人的工具的先例,所以向追求学习公的发展是公民受教育权的新认识,是发展特点之一。

二向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发展。

由于教育资源和力量上的分配不公平状况

的存在和基于受教育权必须是对每个人是平等的,就必须纠正这种实际上的不平等现象,联合国的有关文告,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都努力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在我国则分别表现于①对女子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②对贫困家庭儿童少年受教育权法律保障;③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④对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的法律保障等。

   五、案例分析

此案例李老师和邵校长谁做得对错?

因邵校长的“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制度”一话因没有对“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中的“随便”一词作具体界定。

即何谓“随便”?

何谓“不随便”?

并无具体标准,因而难以作出具有教育法意义上的裁量分析。

如果该生不是为了不做作业而是上课时经常讲话影响上课呢?

   

其次,作为案例分析题的标题《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一说,似乎也很难简单回答能与不能。

如说“能将学生撵出教室”那么就与“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的学校规则不相符合,同时也和教育法中的公民受教育权的权利义务相违背。

如说“不能将学生撵出教室”这在我国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中並无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款可援引。

同时在《教师法》在有关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虽无可否拥有把学生撵出教室这一权利的细则规定,但教师在实施课堂教学时既有维护课堂秩序、保证教学进行的权力,更有教育学生遵章守纪的权利,可以叫捣乱教学的学生暂时离开教室,这是今天学校里的教师经常采用的方法。

   所以,作为案例分析的一道思考题,它的结论是我们目前的教育法规尙待完善,或是该案例分析的思考一时还难以有确切的答案。

作业二

一、填空题

   1.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种的形成的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2. 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

它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行为权、②要求权、③请求权。

   3.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4.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教育立法程序可分为①法律议案的提出。

②法律革案的审议。

③法律革草案的通过。

④法律的公布四个步骤。

   5. 

学校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相互关系。

,教育法。

规定: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商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6. 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选择题

1、 下列各项中(B)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A、校舍         B、学校        C、教学设施        D、教学成果

2、 下列各项中,哪一项不是教育法律事实的基本特征?

(D)

A、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的事实

B、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C、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D、 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3、 下列机关中,(D)具有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

A、市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省人民政府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4、 下列各项中,(D)是教育法的非正式解释。

A、立法解释    B、行政解释     C、司法解释     D、学理解释

5、《学位条例》中规定: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我国学位又按哲学、经济学、法学等(D)个学科门类授予。

A、9          B、10         C、11          D、12

6、(C)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建学校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

A、教育督导      B、教学检查   C、合格评估     D、办学水平评估

三、简答题

1、 教育法律义务及其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

教育法律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

它通常有以下与教育法律权利相对应的形式:

①    不作为,即义务人不为一定的行为。

②    各极作为,即义务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或权利人的要求,作出积极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

③    接受国家强制,即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必须接受国家的强制。

2、 何谓公民的教育法制监督?

   

答: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费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因此,公民可以通过信访舆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方式对教育法的舆施进行监督。

3、 高等教育制度的性质和特征如何?

   答:

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

更标志着一个国家文化。

科学、枝术及教育的最向发展水平。

   

根据,《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高等学校还应根据教学需要。

自主制定教学计划制定招生方案。

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为了有效保障向等学校的教学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结合。

发挥共科研优势,高等学校和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为此,国家好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扒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四、论述题

   1、 应如何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

   

答: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从法律对教师与学生的权利规定来着。

教师对学生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历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权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为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利,除学校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外,教师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包括:

尊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

   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2、 结合实际,说明为什么要遵守教育法。

   答:

作为一名教育者,必须遵守教育法,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守法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义务。

《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第二款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仅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遵守教育法,除了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之外,还应当遵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位条例以及规章。

3、 在义务教育制度实施过程中,学校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

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具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儿童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学校有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户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各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适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通各的形式是由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制作“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还有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以及对完成教育的学生授予学业证书的义务。

   

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阻碍或破坏学校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如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并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以及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都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

那么,你认为该校到底该不该收这五名学生呢?

   

答:

该校应该收因五名学生继续回校学习,《教育法》第39条规定: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用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未成年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遵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案例中的某校对五名因盗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录取的学生,虽然未入学报到,但已取得了入学资格,不是效盗窃行为罪,公安司法部门免予追求刑事责任因此,这五名学生有权获得上学权,不校不应以影响该校荣誉而拒绝五名学生的入学资格。

   

这五名学生的犯罪是在几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根据《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子女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故此,某校不得剥得这五名学生的义务教育权。

作业三

一、填空题

1、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某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2、 我国学校目前实行的内部领导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负责制、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3、 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包括:

国籍要求、思想道德要求、业务要求、学历要求或资格考试要求                    。

、、

4、 教师职务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的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和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5、 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注册并由其记录学生档案的受教育者。

6、 我国《教育法》对中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养成良好品德。

努力学习。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

二、选择题

1、 我国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实行登记注册和审批两种程序性管理制度。

其中。

审批制度一般包括审核、批准和(C)三个环节。

A、登记         B、注册       C、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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