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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提升年管理措施

建设管理提升年相关措施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广明高速公路建设合同管理工作,明确合同管理工作的要求,规范建设行为和建设程序。

二范围:

适用于广明高速公路项目所涉及的土建主体工程、交通设施工程、机电工程等一切与工程费用有关的合同管理工作的控制.

三职责:

合同部负责合同的归口管理。

四工作程序:

(一)合同订立的依据、内容

1.合同的订立依据:

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已得到交通部批准,并且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2.合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标价的协议书等。

(二)工程项目内容变更

施工图纸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我部严格执行合同,照图施工。

如果确需变更,应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具体执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三)工程延期

1.由于征地拆迁、村民阻工等某些情况的影响,须延迟全部或本工程任何区段的竣工期限时,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筹建处协商后,决定可延长的时间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筹建处。

这些情况如下:

(1)额外或附加工程的数量或工程性质、等级上的变更;

(2)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误;

(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由于业主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

(5)其他不属于承包人违约、毁约或应由其负责原因的特殊情况发生时。

2.临时延期。

如果由于一种事件有连续性影响,使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二十八(28)天内,递交有关延期的详细申述,则在承包人每隔不多于二十八(28)天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临时情况申述并在这些事件的影响结束后二十八(28)天内,递交监理工程师最终情况申述,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延期。

在收到最终情况申述后,监理工程师应考虑所有情况决定总延期。

在这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均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筹建处合同科。

合同科的终审结果不应减少已由监理工程师决定的延期时间(监理工程师第一次批准的最长延期不超过7天,累计延期不超过28天)。

(四)费用索赔

1.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其他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时,应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二十一(21)天内将要求索赔的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筹建处合同科。

2.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工程师查阅与索赔有关的所有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向其提供记录的复制件。

3.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二十一(21)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送交监理工程师一份说明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等详情的报告,承包人应向合同科提供所有报告的复制件。

4.如果承包人未按规定的程序要求索赔,则承包人最多只能得到根据当时记录核定的款额。

5.索赔支付。

如果承包人所提供的细节足以使监理工程师确定出应付的金额时,可将索赔金额纳入中期支付证书中,如果承包人所提供的细节不足以使监理工程师确定出应付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可得到已满足监理工程师要求的那部分细节所证实的有关部分的索赔金额。

监理工程师将把所作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抄报合同科。

(五)违约的处理

1.对于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除和运走,业主有权随时发出指令:

(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几次从现场运走业主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

(2)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

(3)对尽管先前已进行过检验或中间支付,但监理工程师认为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有承包人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的设计,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拆除并重新施工。

2.如果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承包人一方未执行上述指令而违约,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

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均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并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或由业主从应付给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3.承包人对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不能到位,而且未经业主同意更换,将视承包人违约,按每人扣除合同总价的1‰的违约金处理。

4.承包人机械设备应按投标书附表中所报的型号、规格、数量、新旧程度和时间向现场调遣,不得拖延、短缺,否则按违约处理。

(六)工程分包

1.原则上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分包的工程应是专业技术性较强,分包商在该专业更有专长和经验,分包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

2.施工单位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且分包商必须由筹建处指定。

(七)工程保险

1.承包人应以业主和承包人双方的名义为本合同工程投保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并由业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保险费的增加,其增加部分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八)对其他合同的管理

承包人与有关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及其它相关的工程合同,均应向筹建处合同科备案。

(九)筹建处签订其他小型合同管理

小型合同谈判由负责该项业务的经办科室与有关单位谈判,并经合同科对合同的格式、金额及法律方面问题进行复核,经业务主管副处长、合同主管副处长、处长签字后生效。

小型合同付款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根据申请付款单位合同履行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由合同科按照申请人履约情况及合同付款的有关规定填写《合同付款审批单》,并经业务主管副处长、合同主管副处长审核后,交处长批准后生效,最后由财务科办理汇兑手续。

工程计划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广明高速公路计划管理工作流程,有效控制建设进度,确保项目的合同工期。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明高速公路项目所涉及的主体土建工程、房建工程、交通设施工程、机电工程等工程计划管理工作的控制。

三职责:

合同科负责该项目总体计划及年度计划的下达、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计划的审批、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四工作程序:

(一)工程计划的分类

1.工程计划按编制的单位不同,可分为建设单位计划和施工单位计划,两个计划各有侧重,共同作为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

业主下发的计划为工程指导性计划,施工单位计划为工程实施计划。

2.工程计划按编制的时间跨度不同,可分为总体计划、年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以上计划逐渐细化和具体。

3.运用HCS网络计划管理系统,工程计划分为形象计划和清单项目计划,形象计划具有直观性,可以对完成项目一目了然,清单项目计划可以对计划完成的工作量(投资)清晰化。

4.工程计划按反映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横道图计划、曲线图计划、直方图计划以及网络图计划。

针对工程内容不同可随机采用。

(二)筹建处计划编制

1.筹建处可根据具体需要编制总体计划、年度计划、月(季)计划等。

2.总体计划编制、审批和下发

(1)根据保沧高速公路总体工期的安排,按照工程项目的施工顺序、工程项目与施工季节的关系、资金的到位情况来编制总体计划,它是作为项目总体进度控制的依据,是工程从开工一直到竣工为止的总的进度安排。

(2)总体计划由合同科起草,报主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后,以红头文件形式正式下发到各施工单位。

(3)年(月)度计划编制、审批和下发

⑴年(月)度计划是根据总体计划,本年(月)度内正在施工或将要安排开工项目的施工安排。

⑵年(月)度计划由合同科起草,报主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后,在每年(月)开工前以红头文件形式正式下发到各单位。

(三)施工单位计划编制、上报、审查和备案

1.施工单位计划应根据筹建处下发的有关总体计划、年度计划、月计划,分别制定相应的进度计划。

编制计划全部采用HCS网络计划管理系统。

2.施工单位总体计划内容包括:

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完成各单位工程及各施工阶段所需要的工期;各单位工程及各施工阶段需要完成的工程量及现金流动估算;各单位工程及各施工阶段所需配备的人力和机械数量;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等。

3.施工单位年度计划内容包括:

本年计划完成的单位工程及施工阶段的工程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及投资指标;施工队伍和主要施工设备的数量及调配顺序;不同季节及气温条件下各分项工程的时间安排;在总体进度计划下对各分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的详细说明等。

4.施工单位月计划内容包括:

本月计划完成的分项工程的内容及顺序安排;完成本月分项工程的工程数量及投资额;完成各分项工程的施工队伍及人力和主要设备的配额;在年度计划下对各单位工程或分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的详细说明等。

5.施工单位计划的上报

(1)总进度计划的上报:

施工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在合同要求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其格式和细节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总进度计划。

(2)年计划的上报:

施工单位在正式开工前(或上各施工年度末)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下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

(3)月(季)计划的上报:

施工单位在每上月(季)末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下月(季)进度计划。

6.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计划的审查

(1)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计划之后,应对计划进行审核,主要是检查施工单位所制定的工程计划是否合理,有无可能实现,是否适合工程的实际条件和现场情况,避免以空洞的、不切实际的工程计划来指导施工。

(2)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各项计划进行审查,并在合同规定或满足施工需要的合理时间内审查完毕。

(3)如监理工程师经过充分的分析和调查了解,如果认为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工程计划不合理,则可以要求施工单位修订工程计划,并重新拟订一份工程计划,以取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4)监理工程师经过充分的分析和调查了解,如果认为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工程计划合理,能够满足筹建处本年计划目标的要求,则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同意施工单位的计划并通知施工单位可以按照计划安排施工。

(5)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单位应报合同科进行审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的施工进度计划,退回该计划给施工单位,并通知监理工程师,直到业主满意为止。

(6)监理工程师审查计划的内容包括:

工期和时间安排的合理性;施工顺序是否合理;劳动力、机械和材料等资源的可供应性能否保证,消耗量是否均衡;是否考虑了生产过程的连续性、协调性、均衡性和经济性四大原则;是否充分估计了客观因素的影响;各项安排是否既先进、科学、合理,同时又留有一定的机动空间。

(四)施工进度的统计与上报

1.施工单位按保沧筹建处统一的格式(即HCS项目建设管理系统中的表格)要求,每月27日向监理工程师上传施工进度统计表。

施工进度统计表中应集中反映本标段各分项工程的总工程量、总投资、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完成投资情况和完成比例,并附必要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对本月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简要的总结。

投入的主要专业施工队伍、技术人员、工人和主要的施工机械及数量,说明进度超前或滞后的原因分析,以及在下一阶段将要采取的有效措施。

根据工程需要,施工单位还需按筹建处要求的格式于每周日上报一周进度周报,每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工程日进度。

2.驻地监理工程师及总监办计划进度工程师对施工进度统计表进行审查,并签字报送筹建处合同科。

3.统计结果的公布。

合同科将根据各标段上报的进度报表进行汇总分析,并把汇总分析的结果公布在保沧筹建处网站、筹建处简报上。

并将本月计划完成情况于次月3日及时上报筹建处各位领导,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合同科根据上级单位要求的格式和内容,上报保沧高速公路每月的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五)施工计划的检查

1.合同科将按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频率,派专人结合监理工程师到施工现场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进度进行检查。

检查各施工单位的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对各施工单位的上报的施工进度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尤其对进度滞后标段进行重点的检查,帮助他们分析滞后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切实措施。

2.通过检查落实,能够对整个项目的进度有一个总体了解,同时也能核实筹建处总体计划下达的合理性,以及调整计划的必要性。

(六)施工计划的调整

1.合同科通过对施工单位进度报表以及检查结果汇总分析后,如果发现施工单位两个月不能按时完成施工计划的85%,应考虑对施工单位计划在保证总体计划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并报请处领导批准。

2.对于某一合同段,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现场的组织安排、施工顺序或人力和设备与进度计划上的方案有较大不一致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对原工程进度计划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应符合工程现场实际,并应保证总体计划不变。

3.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具体的人员配备和机械配备情况调整个别分部工程进度计划,以有利于总体计划的顺利完成,这些调整可由施工单位自行完成,并报驻地监理批准。

4.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善,造成了工程的严重滞后,经筹建处同意后可调整工程进度计划,提出完成总体计划的具体措施,并报筹建处合同科核查,合同科将视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全线通报并通知其施工单位上级管理单位。

5.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遇到人为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或某一特殊原因造成的施工计划需要调整,则报请处领导批准,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七)施工计划的网络化管理

1.为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优越性,加快领导决策的速度,对计划管理采用网络信息化管理,使用HCS管理软件对计划编制和进度统计采用网上管理。

各施工单位应有一名或两名专职人员或由计划统计人员(要求人员必须在掌握公路、桥梁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有基础的计算机知识)负责,并参加筹建处组织的网络计划管理培训。

2.施工单位应按计划管理软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把施工项目的基础数据填入相关的位置,并把计划提交给监理和业主审批。

3.施工单位应在每月的27日对施工进度数据进行及时的更新,并通过监理审批后传递到筹建处合同科,筹建处各位领导可通过HCS管理软件随时地浏览各分项工程进展情况,更加直观地了解工程总进展。

这样,项目进度的管理和控制将会更加方便、快捷、到位。

五处罚措施

承包人在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业主批准的施工计划组织施工,当承包人连续三个月滞后当月计划的15%以上,或业主认为施工进度滞后将影响总体工期时,业主有权采取强制分包或直至清理承包人出场。

分包单价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办法所确定的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85%计算执行。

所发生费用从承包人的支付总价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承担业主单位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广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满足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保障保沧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目标的实施。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明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控制。

 三职责:

工程科(基建科)主要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其他科室配合工程科(基建科)进行。

四工作程序

(一)制定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1.工程开工前,工程科(基建科)组织人员针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对工程主要部位操作规程、施工工艺、试验检测、材料管理、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质量检查和考核等,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并在各参建单位进场后发放到位,以便有效地指导和规范各参建单位的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2.重点工程、控制性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制定详尽具体的施工方案及工艺流程,工程科(基建科)针对该工程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核以确保关键工程的工期和质量。

(二)工程开工前,工程科(基建科)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对各参加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解决。

(三)工程开工前,工程科(基建科)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交桩工作,各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复测,并经监理工程师复核。

报工程科(基建科)备查。

(四)各分项工程开工前,工程科(基建科)组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技术规范,熟悉图纸要求,特别是各工序的重点、难点及控制点,以便在施工过程中对各参建单位进行指导、检查和管理。

(五)填前碾压完成后,工程科(基建科)组织人员对各标段的零填标高控制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六)施工单位的取土地点确定后,工程科(基建科)协同处其他科室组织人员对取土场的运距进行复核,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七)工程科(基建科)牵头其它有关科室配合,对监理单位的测、试、检工作,不定期进行抽查,包括试验室设备人员的工作情况、测、试、检的频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数据的真实性等。

(八)对关键工程、关键工艺严格管理,如软基处理、台背填土、路面各结构层配合比设计等,对试验段施工进行现场监督,结合试验段取得的经验,制订可操作性强的施工方案。

(九)工程科(基建科)牵头对各参建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现场质量监督、检查和考核

1.定期检查

在主管处长领导下由工程科(基建科)组织总监办、驻地监理共同进行,在施工期间(一般为每年的4—11月)每月进行一次;如果当月上级质监部检查,工程科(基建科)不再组织检查,以上级质监部门的检查评分结果为准。

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现场抽测、检查技术资料、查看工程外观等。

定期检查的评分依据为:

a)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及筹建处管理处的有关规定;b)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999年);c)现行的国家及部颁技术规范、施工规范等。

2.日常巡回检查

(1)为加强各标段的现场质量管理,由工程科(基建科)向各标段指定项目工程师,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工作,协调各参建单位的工作。

(2)根据月度检查的结果,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参建单位,工程科(基建科)组织人员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

(3)巡视检查完毕后,填写巡查记录表,记录各标段的工作状态、存在问题及处理结果。

(4)巡视检查中,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见证取样,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3.质量考核

每季度,工程科(基建科)根据月度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的结果以及各标段项目工程师的反馈情况,对各参建部位的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考核评比结果由工程科(基建科)通报全线各参建单位。

4.组织现场总结观摩会

通过检查和评比,对施工质量良好、管理工作突出的参建单位或工程项目,工程科(基建科)组织各相关单位召开现场观摩会,总结好的经验,在全线施工与管理中进行推广。

(十)工程科(基建科)派人参加每月的工地例会和各单位召开的重要工程会议,指出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和要求,协调、解决施工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

(十一)适当时,在主管处长领导下,工程科(基建科)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总结交流施工和管理经验,拟订改进措施,协调各参建单位的工作关系,解决各参建单位的困难。

工程科(基建科)负责会议纪要的记录、编发工作和其他科室共同落实会议决议。

(十二)工程质量问题处理

1.对于监理上报的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应当坚持原则,以保证缺陷处理后的质量能够满足要求。

对于局部性的轻微的且不会给整体工程质量带来严重影响的缺陷应批准其进行返工或补救,并做好缺陷处理记录,较大的质量缺陷必须返工,并填写返工记录。

2.对较大的工程事故,按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0号文件的要求,工程科(基建科)配合通过主管处长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十三)组织工程验收

1.交工验收

接到交工验收申请后,工程科(基建科)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交工验收组,按照河北省交通厅冀发(1999)544号文件下发的《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进行交工验收。

2.缺陷责任期的管理和竣工验收

工程科(基建科)负责未完工程的完成和缺陷修补的监督和管理。

缺陷责任期满前,工程科(基建科)会同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验收。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提交竣工申请验收报告,协助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广明高速公路建设期的工程变更,规范工程变更工作的程序,明确职责、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变更费用,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概算以内,保证变更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保障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参照《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明高速公路筹建处(以下称筹建处)和在广明高速公路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涉及的工程变更范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因施工图纸与招标时初步设计图纸的差异,导致的施工项目的改变和工程量的增减,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明高速公路的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变更申请和变更通知审批程序。

第四条工程科(基建科)负责变更方案和工程量的审核报批及变更项目牵头会审工作,并起草下发变更通知;合同科负责变更单价和费用的审核报批。

第二章工程变更分类和变更原则

第五条工程变更是指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或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保证质量、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等,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的实施方式、工程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等方面的变更。

第六条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种。

即筹建处变更、监理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

第七条第一种筹建处变更(含上级部门、筹建处、设计单位及地方政府变更)

上级部门变更:

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而引起的变更。

筹建处变更:

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变更:

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地方政府变更:

指根据地方政府规划或群众和政府的要求,对原设计文件的改变。

第二种监理单位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三种施工单位变更:

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八条工程变更原则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

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必须遵守交通部、省交通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

  

3、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1、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较小的;

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工矿、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筹建处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

第十条工程变更单价确定

工程变更单价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确定变更单价。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此单价确定变更单价。

3、若合同清单中没有可采用的细目单价,先由承包人遵照本工程招投标时确定的费率,材料价格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按照程序上报驻地办、总监办审核后上报筹建处,筹建处按审批权限批准。

第三章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和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招标文件范本第2.1条,结合主体土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第2.1

(2)(f)款规定,标段单项工程费用≤5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变更项目可由驻地办审核总监办批准,报筹建处核备;5万至100万元的工程变更项目由筹建处审批;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筹建处上报省高管局审批。

第十二条紧急变更是指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

否则,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时,总监办应在征得筹建处领导同意的情况下,立即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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