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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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docx

关于加强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

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我县农村群体性聚餐行为,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但由于一些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不强、食品存放设施简陋、红白喜事聚餐频繁以及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农村食品安全存在较大隐患,极易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此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促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把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管,构筑食品安全“防火墙”,撑起群众健康“保护伞”,确保全县农村社会稳定。

二、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明确职责,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实行辖区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为第一责任主体,各乡镇要健全监管制度,细化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各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力度,指导管理员做好农村聚餐登记,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等各项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要切实加强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县卫生、质监、工商、公安、农牧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各环节食品监督检查,确保农村群众的饮食安全。

各乡镇务必5月31日前将乡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各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管员名单(附件1)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健全制度,切实加强监管工作

1、健全申报管理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层层分解任务,将监管工作重心前移至村、到组、进户,确保监管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凡村民因婚丧嫁娶或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在非餐饮服务场所举办的群体型聚餐活动时,举办者应提前三天或决定举办聚餐时向村民委员会进行报告,超过三百人的聚餐村民委员会还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同时,应及时督促举办者按规定填报《举办农村群体性聚餐申报表》(附件2)、《农村群体性聚餐现场审查表》(附件3)及《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书》(附件4)等资料,并如实提供厨师有效健康证明和培训证明材料。

未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的,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管员要主动上门服务,做好备案登记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主动与乡镇进行衔接,随机无偿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把好各环节食品安全关口,确保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

2、健全农村厨师持证上岗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流动厨师的管理,要对流动厨师进行登记,并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管理的要求,督促其参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并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健全食品及原料检查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村民委员会加强对农村聚餐工作管理,负责督促聚餐举办者搞好聚餐场所卫生清洁工作,督促其索取购物凭证,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菜肴要实行48小时留样备查,每次留样不得少于100g,对不合格食品一律就地进行销毁。

(三)健全农村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农村聚餐一旦发现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村民委员会和接收病人治疗的医疗单位要第一时间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卫生院、村委会和聚餐的主办者要积极配合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和救治工作,主动提供留样菜肴、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确保救治和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严格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对监管不力造成食物中毒、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对发生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迟报、瞒报、谎报的,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对农村群体性聚餐拒不报审、厨师拒不进行健康检查和未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操办家宴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时,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乡镇食安办及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管理员统计表

附件2:

漳县农村群体性聚餐申报表

附件3:

漳县农村群体性聚餐现场审查表

附件4:

漳县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书

 

附件1:

乡(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及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管理员统计表

乡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联系电话

备注

食安办主任

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管理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附件2:

漳县农村群体性聚餐申报表

主办者姓 名

地址

乡       村

聚餐事由

举办时间

预期聚餐人数

联系电话

承办厨师/主厨姓名

住址

联系电话

菜 谱:

村委会审批意见

乡镇政府审批意见

 申报人 :

      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附件3:

漳县农村群体性聚餐现场审查表

一、举办者基本情况

主办者姓名:

     ,地址:

    乡    村;聚餐事由:

                                        ,举办时间:

              ,预期聚餐人数:

           ,联系电话:

                     。

二、食品加工人员基本情况

承办厨师(主厨)姓名         ;性别      ;住址              ;联系电话;食品加工人员人数    人,其中男    人,女    人;有健康证人数     人;无健康证人数     人;有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人数     人,无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人数    人。

三、食品加工场地基本情况

1、加工场所具体地址(户)            ,场所:

口露天加工口室内加工(如室内加工,厨房建筑是:

口茅草房 口泥瓦房 口砖瓦房 口水泥平项房)。

2、生活饮用水:

(1)是否消毒:

口是 口否

(2)饮用水来源:

口自来水 口井水 口泉水 口地下水窖 口露天水柜

3、所用燃料:

口柴火 口液化气 口煤 口沼气

4、洗消设施:

洗菜池(盆)    个,洗肉池(盆)    个,洗碗池(盆)     个,洗菜、肉、碗是否分开池(盆)(口是  口否)。

5、餐具是否消毒:

口是 口否(消毒方式:

口煮沸  口消毒柜  口消毒药水  口消毒中心提供)。

6、刀、砧板等用具是否生熟分开:

口是  口否

7、防蝇、尘、鼠设施是否齐全:

口是  口否

四、食品原料

1、食品原料是否新鲜、无腐败变质:

口是  口否

2、有无病死禽畜肉:

口有  口无

3、蔬菜近期是否施用农药:

口是口否,是否达到安全间隔期:

口是 口否,烹饪前是否采取除农药措施:

口是 口否

4、酒类:

口购买  口自酿,如是购买:

口瓶装(厂家:

                               );口散装(商家:

                             )。

五、审查意见:

审查者签名:

                 审查日期:

 

附件4:

漳县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书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农村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漳县农村地区操办50人以上群体性聚餐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聚餐举办者和承办厨师为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聚餐期间食品安全责任。

2、聚餐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采购变质、过期等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原料;不能食用未经检疫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其及制品;不购买或采收没有达到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蔬菜;尽量不吃隔夜菜,不滥用食品添加剂,避免危害人体健康。

3、聚餐食品加工过程要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刀、砧板等用具生熟分开,有防蝇、尘、鼠设施,保持厨房清洁、餐具消毒,重视个人卫生。

4、承办聚餐的厨师及参与食品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和活动性肺结核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参加聚餐食品加工。

5、接受监督人员的现场检查和指导,并针对检查意见及时整改。

聚餐举办者:

承办厨师: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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