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管理学校聘用合同.docx
《科技管理学校聘用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科技管理学校聘用合同.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科技管理学校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和《上海科技管理学校、中共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委员会党校聘用合同办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聘用合同。
第一条:
聘用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试用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服务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
聘用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岗位聘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甲方对由甲方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购房补贴等其他特殊待遇的乙方,约定5年的服务期。
第四条:
聘用岗位职责:
见受聘者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
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法规,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及健康不受危害的条件下从事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
乙方应严格遵循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积极主动地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和校内津贴分配办法支付给乙方工作报酬和给予享受福利待遇。
乙方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校有关分配办法获得工作报酬和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七条:
甲方可以根据学校深化改革和教学、管理、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自身条件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和职责。
并可视本校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安排乙方进修、培训。
乙方应积极参加组织选送或自费参加各类进修、培训,确保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能适应上岗要求。
第八条:
乙方应保守甲方科研、教学、服务技术等秘密和经济实体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对乙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乙方续聘、调整岗位、解聘的依据。
第十条:
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2、违反保守甲方教学、科研等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约定的。
第十一条:
甲方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聘用合同。
因情况变化,聘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十二条:
乙方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需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符合续聘条件的,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续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1、乙方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
2、乙方暂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的;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重扰乱工作秩序,造成学校、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所作所为违背职业道德,严重损害教职工利益和学校声誉的;
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因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4、不履行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的。
甲方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乙方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第十六条第7款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符合第十六条第7款者除外);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7、因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且本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条:
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又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方应当自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本合同第十六条第7款情况外,均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通知应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事由与依据,并送达当事人或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甲方解除聘用合同,除本合同第十六条第7款情况外,均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由乙方所在部门或办公室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书面报告,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事实与依据;
2、办公室或由校长室委托其他部门对报告及事实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本人申辩后,提出审核意见;
3、校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决定;
4、由办公室将解除聘用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同时告知工会;
5、自解除聘用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甲、乙双方应在一个月内办完解除合同关系手续,并移交工作。
办公室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甲方解除乙方聘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应当提出意见。
如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办法,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依法维护乙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甲方、乙方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学校劳动争议处理调解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聘用合同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甲方与乙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被撤销、解散的;
4、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甲方与乙方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3个月,又不属于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甲方与乙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甲方与乙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十六条第2、3、4、5、6、7项规定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属于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而未订立,乙方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甲方提出终止聘用关系,应当提前30日通知乙方。
但乙方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按前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终止,甲方应出具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学校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给予其1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乙方不胜任工作,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甲方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7、甲方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学校工作年限的;
第三十一条:
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以乙方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上年聘用不满12个月但聘用期限满12个月的,以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月份数计算月平均工资。
乙方月平均工资高于市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由于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合同当事人都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约赔偿有明确数额约定的,履行约定;无明确数额约定的,应当根据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违约金赔偿金额。
第三十五条:
特殊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六条:
本聘用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附件《上海科技管理学校、中共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委员会党校校内津贴分配和考核暂行办法》
甲方:
(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