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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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三、食品(保健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四、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六、进货查验及查验记录制度
七、销售记录制度
八、食品(保健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九、不安全食品(保健食品)和废弃物处置制度
十、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
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企业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二)、培训管理制度
1、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2、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实施。
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3、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
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企业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4、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
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6、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7、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公司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食品(保健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3、每年负责安排公司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4、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
5、保证食品(保健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食品(保健食品)卫生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总经理报告。
三、食品(保健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对所销售的食品(保健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经常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保健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有条件的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销售的食品(保健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6、每年定期全面检查各项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的合法合规、执行及改进状况,当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有相关重大投诉时,应立即启动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7、每个季度开展定期自查,自查内容应至少包括:
经营资质是否合法有效,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是否已履行进货查验等相关制度,经营场所摆放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包括宣传材料)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情形。
8、如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
应急处理措施包括如下:
(1)、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安全事故食品(保健食品)及原料的食用和使用;
(2)、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事故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院救治;
(3)、保护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好保存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保健食品)及原料,以便有关部门采集、分析等;
(4)、被污染的食品(保健食品)工具和用具进行停止使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后才能继续使用。
9、及时向相关的行政主观部门报告发生的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关的措施。
10、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四、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1、制订相关制度和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工艺流程,以保证食品(保健食品)安全在经营过程中得以有效的管控。
2、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及查验记录制度》,对所有食品(保健食品)做好验收与记录工作。
3、应严格执行“进、销、存”的相关规定,在进货环节配合收货部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及查验记录制度》;在销售环节,做好防虫防尘,做好覆盖,禁止脱离冷链销售,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在贮存环节,严格执行《食品(保健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4、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使用与贮存,使用“五专一精”的管理制度,精确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过期食品严格执行《不安全食品(保健食品)和废弃物处置制度》。
5、对于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每天对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进行检查并规范。
6、食品安全管理员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对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要严格检查并记录;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负责人报告。
7、对于在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过程中,发现诱发食品(保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行为,负责人要及时整改予以纠正,查找原因,进一步规范制度与过程的控制。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食品(保健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2、食品(保健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
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3、食品(保健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虫害污染。
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
4、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置、专用标识、专人维护,确保设备设置能够正常运转。
5、各类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存放在清洁的容器或区域内。
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非直接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
6、鼓励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7、清洗消毒食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8、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六、进货查验及查验记录制度
1、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库存结构及质量部门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积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2、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食品(保健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食品(保健食品)。
验收时应检查产品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索取本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并做好验收记录。
3、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4、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
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5、质量管理部门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
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6、购进食品(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7、严禁采购以下食品(保健食品):
(1)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保健食品)。
(2)无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保健食品)。
(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保健食品)。
(4)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保健食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保健食品)。
8、验收员负责食品(保健食品)的验收及验收记录的整理归档工作。
9、验收员必须熟悉食品(保健食品)知识和理化性能、了解各项验收标准,能正确处理验收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坚持原则。
10、验收员对到货食品(保健食品)进行逐批验收,验收到食品(保健食品)最小包装;验收应在规定的待验区或退货区验收,待验区和退货区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有黄色标示。
11、验收时应按对食品(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a 、验收保健食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有保健食品的专用标识、品名、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保健食品的成份、保健功能、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b 、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c 、验收进口保健食品,进口保健食品应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验收。
d 、验收进货品种,应有到货食品(保健食品)同批号的食品(保健食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
e、对销后退回、配送后退回的食品(保健食品),验收人员应按验收程序的规定逐批验收,对质量有疑问的应拒收入库或抽样送检。
12、验收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和均匀性,能真实反映该批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状况。
对验收抽取的整件食品(保健食品),抽样完毕要进行复原封箱,贴验收取样封签。
13、近效期食品(保健食品)验收时实行控制性管理,对食品(保健食品)有效期在1年内,购进时已超出生产日期6个月的保健品,除业务急需外,验收员在入库验收时应拒收。
14、对验收中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标识模糊或有其它问题的品种应拒收。
并按规定的程序做上报及退货等处理。
15、验收记录及时、准确、完整、有效。
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验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1、销售对象是经营单位的,要审核销售对象是否为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合法资格指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企业。
2、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建立合格购货方档案,并保存购货方合法资格复印件,档案信息输入微机。
档案信息内容包括:
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以及联系电话、地址等。
3、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要开具合法票据,要遵照“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微机管理系统自动形成“销售记录”,详细记录:
销售单位、发货日期、商品名称、规格、剂型、批准文号、生产企业、数量、批号有效期等,微机系统管理员对记录资料定期备份。
5、已经售出的食品(保健食品)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组织召回并做好记录,把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八、食品(保健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所有入库食品(保健食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2、仓库划分为待验区、合格品区、退货区、不合格品区,各区应放置明显标志,实行色标管理。
合格区为绿色色标,待验区、退货区为黄色色标,不合格区为红色色标。
3、仓库保管员应根据食品(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食品(保健食品)。
需冷藏的食品(保健食品)储存于冷库(温度2-10℃),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避光、温度不高于20℃),可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10-30℃),各库房的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5-75%之间。
4、食品(保健食品)应离地、隔墙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
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食品(保健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食品(保健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食品(保健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5、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食品(保健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6、应定期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
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7、应根据库存食品(保健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食品(保健食品)存放处放置“暂停发货”牌,并填写《质量问题报告表》,通知质管部门复查并处理。
九、不安全食品(保健食品)和废弃物处置制度
1、食品(保健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不安全食品(保健食品)和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加强不安全食品(保健食品)和废弃物的处置管理,确保不安全食品(保健食品)和废弃物不非法流入食品市场。
2、不安全食品的确认:
质量验收人员验收时发现的内在质量、外观质量及包装质量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食品(保健食品);在自查过程中发现过期、霉烂变质及有其他质量问题的食品(保健食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健食品),或者发文通知停止销售的食品(保健食品);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抽样送检确认不合格的食品(保健食品);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食品(保健食品)。
3、不安全食品的处理: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不安全食品,质量验收人员不得验收上架销售,并立即与公司产品配送部门联系,作退货处理;自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安全食品,应立即下架暂停销售,并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处理;抽检不合格或者发文通知停止销售的不安全食品,由质量管理部门立即通知各终端门店停止销售,并按规定召回处理。
4、应当配备专门的容器或场所存放不安全食品(保健食品)和废弃物,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
液体不安全食品(保健食品)和废弃物、具有挥发性气味的不安全食品(保健食品)和废弃物等应当存在密闭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5、不安全食品(保健食品)和废弃物的处置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签署合作协议。
6、不得乱倒乱堆不安全食品(保健食品)和废弃物,不得将不安全食品(保健食品)和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7、不安全食品需要报损的,由门店质管员填写《不安全食品报损审批表》,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质量负责人及总经理批准同意,进行账面报损。
账面报损后的不安全食品,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应建立不安全食品(保健食品)和废弃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不安全食品(保健食品)和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以及处置单位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保健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
3、应当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保健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防止突发事件恶化。
4、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5、建立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保健食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厂家和联系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处置的方式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