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役预备军官班学生事务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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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役预备军官班学生事务处

民國107年「志願役預備軍官班」考選計畫

壹、依據:

一、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二、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貳、目的:

為有效補充初官缺員,特開立旨揭班隊,藉短役期及志願役福利待遇,吸引社會青年踴躍報考,以利年度初官補充。

參、規劃構想:

一、本班隊考選任官後服役1年,服役屆滿前,可選擇留營或辦理退伍(107年度僅針對陸軍召訓)。

二、為完備軍官專長教育,役期任滿後申請留營須依職務專長,至各兵科施訓單位接受專長訓練(如小部隊師資班、火力支援協調班、情報軍官班等)。

肆、執行方式:

一、考選對象: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年滿22歲至32歲(75年1月1日以後出生)以內,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符合考選簡章所定資格條件,志願服務軍旅之社會青年。

(二)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在訓役男。

(三)具大學學歷以上之後備役士官兵。

二、考選官科員額及資審限制:

年度區分兩梯次考選,招訓員額共計800員(每梯次各400員),由陸軍配合國防部完成官科需求員額訂定,並於考選簡章中公告。

經考選會依條件審查合格後,始得參加考試;如在入營前或受基礎教育期間發現不符報考資格者,即予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施訓單位辦理退訓;於任官後查獲,依相關法規處理。

伍、權責區分:

一、主辦(國防部):

(一)政策計畫組:

1.人事參謀次長室:

(1)人事整備處:

A.訂頒年度考選計畫及簡章,並督導考選作業全般事宜。

B.成立志願役預備軍官考選會(以下簡稱考選會)(編組名冊如附表1)。

C.辦理考選試務相關行政作業(如闈場、錄取審查、與法令、政策相關疑義之陳情案件處理等)

D.招募政策及成效檢討。

E.考選成效檢討及專案獎勵。

F.規劃及督導考選員額需求全般事宜。

(2)人事勤務處:

年度考選作業預算審查及分配。

(3)人才培育處:

A.招募文宣規劃、執行及成效檢討(含提供後備指揮部考選文宣)。

B.辦理考選試務相關行政作業(如體檢預約管制、報名資料建檔、製發准考證、錄取公告及與招募、考選、試務執行相關之陳情案件處理等)。

C.審查陸軍考選試務計畫。

D.執行年度考選委外作業。

(4)人事管理處:

規劃及督導智力測驗、任官、任職等人事管理全般事宜。

2.訓練參謀次長室(軍事訓練處):

(1)督導預備軍官基礎教育,含新生(入伍)教育及分科教育全般事宜。

(2)負責分科教育任務分配及各兵科施訓單位分科教育計畫審查與核備。

(3)負責體能鑑測督導。

3.政治作戰局:

(1)負責考生安全調查事宜(保防安全處)。

(2)負責考選作業相關新聞發布(軍事新聞處)。

(3)協助於莒光日電視教學節目及青年日報等軍事媒體刊登相關考選文宣(文宣心戰處)。

4.軍醫局(衛勤保健處):

(1)督導及協調各國軍醫院與相關特約公立醫院辦理體檢作業(體檢體格區分表如附表2)。

(2)負責考生體檢體格判定事宜。

(3)負責考生精神疾病勾稽查核及審查作業。

5.法律事務司:

(1)負責審查考選計畫、考選簡章及相關法令諮詢(法規研審處)。

(2)辦理判讀曾違法、犯罪及受刑之宣告考生報考資格事宜(人權保障處)。

6.總督察長室(軍紀督察處):

負責考選作業全程之監察事宜。

(二)閱卷組(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資通安全處):

1.負責閱卷、學科成績核計、排列績序等事宜。

2.協助依年度考選簡章訂定之錄取分發基準,製作錄取(含備取)名冊,提交考選會辦理比對、錄取公告、寄發錄取結果通知單,及入學報到後系統備取分發作業等相關事宜。

(三)試務工作及用人單位(陸軍司令部):

1.訂頒考區試務工作計畫及辦理試務全般事宜(含考場開設、試務人員編派、口試及體能鑑測成績評核登載等)。

2.配合國防部完成年度官科(專長)及需求員額訂定。

3.管制及督導所屬各級單位,配合地區人才招募中心執行各項招募作業及活動。

4.審核軍事訓練在訓人員報考資格。

5.依實需透過與家屬聯繫,夾送相關考選文宣資料

6.辦理新訓流路規劃、各梯次新訓人員「職前暨生活輔導座談會」。

7.協調分科教育相關訓練事項,並得建議分科教育施訓單位提供相關課程規劃建議。

8.負責錄取人員之分發派職事宜。

(四)後備指揮部:

1.協助各梯次後備役士官、士兵報考審查。

2.篩選符合報考之後備役士官、士兵,協助考選文宣資料寄送事宜。

3.配合辦理後備軍人查核作業。

(五)國防大學:

1.負責辦理命題作業。

2.負責試卷題本印製、答案卡及試題本包裝之等全般事宜。

(六)各作戰區(指揮部):

執行在職訓練有關場地、師資、裝備及營舍整備各項事宜。

(七)各兵監施訓單位:

負責所屬官科課程時數設計、師資調派、專業課程施訓及相關內部管理全般事宜。

二、協辦(內政部、教育部):

(一)內政部(役政署):

1.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單位併同役男徵兵處理各項通知書送達相關考選文宣資料及辦理考生延徵集事宜。

2.協助辦理相關招募宣導活動。

3.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單位,協助兵籍資料移轉等各項事宜。

(二)內政部(戶政司):

協助於各梯次報名後,透過戶役政系統提供本部報考人員役男體位等相關資料進行比對。

(三)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1.督導各大學校院協助執行預備軍官招募宣導事宜。

2.協助辦理相關招募宣導活動。

(四)教育部(體育署):

督導各大專校院執行體適能檢測及協助宣導體適能列入考選加分項目。

陸、期程規劃如附表3。

柒、試務工作:

一、試務工作及考試地點(年度已委外即納為預備案):

(一)北部:

陸軍專科學校。

(二)中部:

陸軍成功嶺營區。

(三)南部:

陸軍官校。

二、考生於報名表上任選1個考區應試,報名後一律不得申請更改,惟完成通信報名人數若未逾500人,考試地點僅於中部開設考區。

三、國防部依實際需要組成試務督導組。

捌、考試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考試項目計有口試及體能測驗,口試內容以家庭狀況、學習過程、工作經驗、生涯規劃、軍事常識、時事新聞、一般常識等為主。

區分

節次

時間

考試項目

下午

第1節

1420~1520

口試

第2節

1600~

體能鑑測

附記

參加口試及體能鑑測時皆應攜帶准考證及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

件受驗(如:

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IC卡…等)。

二、體能鑑測項目及申請免測方式:

(一)鑑測項目:

1.男性:

10分鐘30秒內,完成1600公尺徒手跑步。

2.女性:

5分鐘30秒內,完成800公尺徒手跑步。

3.體能鑑測時如遇大雷雨等特殊狀況不宜實施徒手跑步測驗時,得由試場主任會同國防部體能鑑測督導官研商後,報請考選會發布改測體能測驗替代項目:

(1)男性1分鐘內完成基準俯地挺身動作20下為合格;俯地挺身動作基準:

俯地、直臂轉曲臂,下巴距地15公分,雙臂內關微貼於胸部外側,雙腳伸直併攏或與肩同寬,腳尖著地,兩膝不得觸地,上下直臂曲臂來回計1次。

(2)女性1分鐘內完成基準俯地挺身動作4下為合格;俯地挺身動作基準:

俯地、直臂轉曲臂,下巴距地20公分,雙臂內關微貼於胸部外側,雙腳伸直併攏或與肩同寬,腳尖著地,兩膝不得觸地,上下直臂曲臂來回計1次。

(二)申請免測方式:

1.1年內曾參加學校「體適能」檢測徒手跑步成績合格者(證明文件須加蓋檢測學校章戳)。

2.1年內曾參加國軍各招募班隊體能鑑測徒手跑步成績合格者(證明文件須加蓋測驗單位章戳)。

3.當梯次報名截止日前,若報名表申請免測項目,而無法提供免測證明者,則須參加測驗;另考試當日現場不受理申請免測。

玖、錄取:

一、依簡章公告107年員額需求辦理錄取,並視招募情形及本部107年度補充需求,辦理增額錄取。

二、成績及格者,依績序由考選會分別辦理錄取與備取作業。

拾、志願選填方式:

一、最多選填10個志願,依志願及成績分發。

二、考生於報名表上選填之志願官科(專長)及薦責人一經完成通信報名後,一律不得申請更改。

拾壹、成績評審基準與錄取限制

一、採計智力測驗及特別加分等2項成績總分,依成績績序錄取。

二、智力測驗檢測採認「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國軍線上即測即評成績達100分者;或曾參加102年起國軍各招募班隊智力測驗成績達100分者;或兵籍資料登錄智力測驗成績達100分者(兵籍表須加蓋申請單位章戳)。

三、特別加分事項:

(一)學歷:

具博士學歷考生加總分30分、具碩士學歷考生加總分20分(須已完成博士、碩士學歷,且已取得畢業證書者,始可加分)。

(二)高普考、證照、體適能:

1.具高普考合格證書者,得於總分加分。

高考加20分,普考加10分。

2.具與報考科別相關之中華民國技術士或國家專業檢定證照者,得於總分加分。

甲級加20分,乙級加10分,丙級(單一級)加3分。

證照須為國家級考試合格或勞動部核可之證照,並與所選填第1志願官科相關者,始得加分。

3.1年內教育部「體適能」4項(女800/男1600公尺跑走、坐姿體前彎、1分鐘屈膝仰臥起坐、立定跳遠)檢測成績達銅質以上者,金質(常模PR值85)加總分10分、銀質(常模PR值75)加總分5分、銅質(常模PR值50)加總分3分。

(三)以上特別加分事項,僅能擇1高分計列。

四、總分相同時,依「智力測驗」、特別加分(按學歷、高普考、證照、體適能順序)之順序,較高者優先錄取;如皆相同時,依智力測驗題目類型(按重組、數的能力、語文推理、數系、空間關係、分析推理、圖形推理、文法運用順序)之順序,較高者優先錄取,如再相同或無法分項比較時,則予以增額錄取。

另符合錄取資格人數,若超溢梯次考選需求員額時,由考選會依已招募梯次不足數,或未納入預判退損之員額,予以增額錄取。

五、口試未達合格基準者及任一考試項目缺考或任一項目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拾貳、報到及基礎教育:

一、錄取人員得依錄取通知單指定時間、地點完成報到,並接受基礎教育。

凡未依指定時間、地點或經查資格不符錄取基準者,不得辦理報到,已報到者應由施教單位主動辦理退學,並撤銷其錄取資格。

二、考選會得預列備取人員,報到當日如有未報到員額時,則依備取順序予以遞補(考生畢業科系仍應符合官科專長限制),獲遞補人員應依通知之指定時間、地點完成報到,惟已錄取其它志願役班隊,或未辦理延期徵集而逕自入營者,視同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三、志願役預備軍官教育訓練課程以奠定短役期初任軍官本職學能為重點,訓期22週(入伍教育8週、分科教育10週、在職訓練4週)。

四、各用人單位應於分科教育結束前,實施分發部隊(單位)見習。

五、施訓單位應區隔訓練與測驗合格基準,藉由各項教育課程確認基本評鑑、素質考核、抗壓性及服役意願。

六、本班次基礎教育(含部隊見習)期間各項成績,由各施訓單位負責彙整、核算及保存。

七、報到日前或當日若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然重大事故時,得由政策計畫組簽奉召集人(國防部副總長執行官)核定發布另行報到之時間及地點。

八、曾完成與錄取班隊同等級之新生入伍訓練,得經各校核准免訓或補訓(補訓方式同專業軍官班相關規定辦理)。

拾參、服役、任官、任職與留營:

一、志願役預備軍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以少尉任官,並自任官之日起,服預備軍官現役1年,役期任滿得申請留營。

二、各兵科訓練指揮部、訓練中心負責辦理任官作業,同時用人需求單位應依規定辦理任職作業,並於人事命令發布後,將服役、任官、任職登錄於個人兵籍表。

三、基礎教育期間與任官後服役期間之管理、考核、薪給、保險及撫卹等事項,按國防部相關規定辦理。

四、依志願考選服志願役預備軍官者,辦理退伍或停役,為後備軍人(女子服後備役得依其志願)。

五、單位分發由各用人需求單位於基礎教育結訓4週前,主動協調各施訓單位辦理。

六、基礎教育或服役期間,如因編裝裁撤或單位精簡等原因,造成無法於原錄取軍種官科(專長)或原分發單位服役,相關作業均依國軍人事作業程序及法令辦理。

七、凡役滿辦理留營人員,由各作戰區統一管制,依據職務專長、各兵監施訓單位訓期,接受專長班隊訓練(如小部隊師資班、迫砲師資班、火力支援協調班等),以擴大軍官專長教育。

拾肆、一般規定:

一、考選會對考生繳交之各項文件如有不齊或模糊不清者,得要求補正或解釋,未能依規定時間完成補正,或隱匿不符考選對象、報名資格者,或繳交之各項文件有僞造、變造、假借、冒用等不實情況者,考選會得撤銷報名或錄取資格,如於報到後發現,一律由施訓單位辦理退訓。

二、不符年度考選簡章報考資格者,在入營前或受基礎教育期間發現者,即予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施訓單位辦理退訓;於任官後查獲,依相關法規處理。

三、考生於考試期間若發現有違反考選簡章規定情事,經考選會開會討論通過,得依情節扣減成績,若發現舞弊行為一律撤銷考選資格。

四、預定之報名、體檢、考場、考試日期、入營報到等時間、地點,若有異動必要時,考選會得於完成公告程序後,依實際狀況彈性調整。

五、錄取人員應依錄取結果通知單規定時間(報到當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持錄取結果通知單、退伍證明、畢業證書、加分證明(證照、證書、體適能檢測成績證明等)、自費體檢表、體能鑑測及智力測驗成績證明、國民身分證、放棄外國國籍證明(限具雙重國籍者)、入學志願書及保證書等正本資料自行至各梯次指定地點完成入學報到。

但曾完成與錄取班隊同等級之新生入伍訓練,得經各校核准免訓或補訓,另行通知入學報到時間及地點。

凡未依規定時間完成報到,或報到時未繳交規定之證明文件者,一律撤銷其錄取資格。

六、錄取人員入營報到資格查核及入伍教育期間退學賠償暨役期折算事宜,依「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與「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及「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作業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錄取人員之入營、考核、退訓、授予軍事學資等事項,請確依「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訂定教育計畫,並請各權責機關(陸軍司令部及訓練參謀次長室)確實督導各校(單位)執行情形。

八、錄取未報到人員及各階段退訓人員,應由施訓單位負責於入營報到或核定退訓一週內造冊函送各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含兵籍資料移轉)、後備役士官兵請函送各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

九、具雙重國籍者,經錄取後,應於入營前,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出具已向該國政府或其駐外單位申請放棄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及遞送證明,始得入營報到。

未放棄外國國籍者,撤銷錄取資格,於受基礎教育期間發現者,予以退訓及撤銷錄取資格,考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各單位應依相關法規確實查考及過濾,以防止不符錄取資格人員進入軍中服務。

入營後應於基礎教育期間嚴格考核,防杜不符錄取資格人員任官。

十一、政戰官科人員,由政治作戰局政治作戰教育訓練中心施教,教育計畫呈報政治作戰局審查。

國防部(訓練參謀次長室)統一審查各軍事學校呈報之教育計畫。

十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自核定轉服預備軍官之生效日,由後備指揮部下達臨時召集令,命令生效日同核定轉服預備軍官之生效日,支領新階待遇。

十三、陸軍司令部應依軍官五年補充計畫,規劃每年需求員額並預劃派職。

十四、辦理招募及考選工作之績優單位(個人),統由國防部辦理年度專案獎勵;內政部及教育部體育署配合辦理本班次招募考選作業有功人員,由本部行文內政部及教育部體育署自行議獎。

十五、為因應募兵制政策之推展,建構完善之考選機制,使各級回歸戰訓本務,107年考選作業委外辦理,各權責單位依委外事項配合辦理時,原負責事項,則納為預備案,仍應妥為規劃,並協助督(指)導受委託機關、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考選各項事宜。

十六、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考生資審實務與個人資料保密運用機制,有關「雙重國籍」、「安全查核」、「精神疾病勾稽」、「役男兵役體位比對」等事項,於考選簡章本文明訂考生同意本部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範圍,以資明確,並於簡章印製時以粗體字型加以註記。

十七、報考人員兵役體位應用戶政役資訊勾稽相關個人資料(訊)存管及運用,請相關單位依「國防部各年度志願役預備軍官班考選考生兵役體位應用戶役政資訊勾稽作業管理規定」辦理及檢核,以確保個資安全。

十八、獎勵基準:

(一)招募各項獎勵,依本計畫附件1辦理。

(二)獎勵人員須「獎從下起」,以獎勵實際從事招募有功人員。

(三)負責規劃及協辦聯參,依實際起役人數辦理專案議獎。

十九、計畫未盡事宜,另令公布。

 附表1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考選會編組名冊

民國107年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考選會編組名冊

職稱

單位

級職

職掌

召集人

國防部

副總長

執行官

綜理全般考選作業

副召集人

國防部

海軍

副總長

協助召集人綜理考選試務

副召集人

國防部

人事參謀次長室

中將次長

協助召集人綜理考選試務

委員

國防部

人事參謀次長室

少將

助理次長

執行考選政策全般作業

委員

教育部學生事務

及特殊教育司

業管

科長

督導軍訓教官協助招募宣導

委員

教育部

體育署

業管

科長

督導各學校執行體適能檢測及協助體適能列入考選項目宣導

委員

內政部

役政署

業管

科長

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單位協助各項招募、考選及兵籍資料移轉事宜

委員

內政部

戶政司

業管

科長

督導戶役政系統提供本部報考人員役男體位等相關資料進行比對事宜

委員

陸軍司令部

人事軍務處

少將

處長

督導陸軍司令部招募、考選、分發任官及全般試務工作事宜

委員

陸軍司令部

人事軍務處人整組

上校

組長

負責陸軍司令部招募、考選、分發任官及全般試務工作事宜

委員

陸軍司令部

戰備訓練處

少將

處長

督導陸軍司令部基礎教育全般事宜

委員

國防部

政治作戰局

少將

副局長

督導政戰局招募、考選及考選考生安全調查、新聞發布與協助刊登考選文宣等事宜

委員

國防部軍醫局

衛勤保健處

上校

處長

督導考生體檢及體位判定事宜

委員

國防大學

少將

教育長

負責命題、試卷題本印製、答案卡及試題本包裝等全般事宜

委員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法規研審處

簡任

處長

審查考選計畫暨簡章及相關法令諮詢

委員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

人權保障處

少將

處長

督導判讀曾受刑之宣告考生報考資格事宜

委員

國防部總督察長室軍紀督察處

少將

處長

執行考選作業全程之督察事宜

委員

國防部人次室

人事管理處

少將

處長

督導考選智力測驗、任官、任職等全般事宜

委員

國防部人次室

人事整備處

上校

處長

規劃及督導考選員額、相關試務計畫等全般事宜

委員

國防部人次室

人才培育處

少將

處長

督導考選試務全般作業

委員

國防部人次室

人事整備處

上校

副處長

規劃及督導考選員額、相關試務計畫等全般事宜

委員

國防部人次室

人才培育處

上校

副處長

規劃及執行招募考選試務全般作業

委員

國防部訓次室

軍事訓練處

少將

處長

督導基礎教育全般事宜

委員

國防部通次室

資通安全處

少將

處長

督導閱卷、評分、成績核算及分發作業

附記:

壹、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預備軍官考選各項計畫及作業程序之審定。

 二、預備軍官考選業務之督導。

 三、預備軍官考選錄取基準及名額之決定。

 四、考試督導及考試成績之審定。

 五、預備軍官考選各階段重要問題之處理。

 六、預備軍官考選成果之檢討與改進。

 七、預備軍官考選經費之審核及撥發。

 八、考選工作人員獎懲之審核。

貳、本會召集人由國防部副總長執行官兼任,副召集人由國防部海軍副總長兼任;各委員秉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綜理預備軍官考選全般事宜,並視當年考選工作需要,得設置若干工作小組,處理考選全般作業。

參、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缺席或因公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持之,委員逢人事異動(或懸缺)時,依實際任現職者或職務代理人遞補;另授權各工作小組依實際需要召開考選相關會議,俾利各項考選任務之順利推展。

附表2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

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

一、考生各項檢查結果須符合「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規定,並達本「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基準。

屬「體位區分標準」之「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及「體位未定」者列為「不合格」。

二、本部將提供考生基本資料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簡稱健保署)進行精神疾病病史勾稽事宜;另由健保署提供本部考生健康(精神疾病就醫)紀錄,必要時考生應配合本部完成醫療評估作業,俾利本部依考選簡章所訂基準進行人員甄選之體格查核程序。

三、考生體檢經指定醫院檢查判定為合格者,但經招生委員會實施複審或經精神疾病病史勾稽作業,鑑定為不符合體檢體格區分表規定或不配合體格審查作業者,不予錄取或撤銷錄取資格。

項次

區分基準

備考

01

身高。

按照年度考選簡章所訂基準

請體檢醫院依下列代碼辦理體格判定:

合格(N)、不合格(D)

02

身體質量指數(BMI)。

03

視力。

04

空腹血糖檢查高於126mg/dl者。

不合格

05

慢性副鼻竇炎或經手術治療仍有大量鼻膿漏者。

不合格

06

嚴重性(第四度)扁桃腺肥大者。

不合格

07

直腸肛門瘻管經治療未滿四個月或經治療四個月以上,仍未痊癒者;直腸肛門瘻管經手術後導致肛門括約肌受損而致大便失禁者。

不合格

08

泌尿道結石需治療,尚未治癒者。

不合格

09

脊椎骨畸形彎曲超過二十度。

不合格

10

明顯下肢靜脈曲張合併水腫或皮膚病變者;先天性靜脈畸形者;深部靜脈栓塞經檢查證實者。

不合格

11

急性中耳炎經治療未滿六個月或經治療六個月以上者,仍有聽力障礙者;慢性中耳炎合併聽力障礙者。

不合格

12

一耳或兩耳鼓膜穿孔,合併聽力障礙者。

不合格

13

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

不合格

14

骨盆腔、子宮、輸卵管、卵巢炎或膿瘍未治癒者。

不合格

15

男性血色素未達12gm/dL,女性血色素未達11.5gm/dL者。

不合格

16

曾因精神官能症、精神病、嚴重型憂鬱症、器質性腦徵候群、口吃或啞、性格異常、性心理異常、自閉症、杜瑞氏症、神經性厭食症或暴食症、智能偏低等病症經診斷確定者。

不合格

17

扁平足足弓角大於168度者。

不合格

附表3考選期程規劃

民國107年志願役預備軍官班考選期程規劃表

項目

第1梯次

第2梯次

網路暨通信報名

107.03.13

(二)08時起

107.04.10

(二)17時止

107.06.19

(二)08時起

107.07.17

(二)17時止

資審結果查詢

107.05.07

(一)

107.08.13

(一)

寄發准考證

107.05.21

(一)

107.08.27

(一)

考試

107.06.02(六)

107.09.08(六)

成績公告及複查

107.06.11

(一)

107.09.17

(一)

寄發錄取

結果通知單

107.07.02

(一)

107.10.15

(一)

軍官入學報到

107.07.18(三)

107.10.31(三)

入伍教育

(8週)

107.07.18(三)

107.09.12(三)

107.10.31(三)

107.12.26(三)

分科教育

(10週)

107.09.13(四)

107.11.22(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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