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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经理人安全培训讲义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培训教程

 

第一章总论

一、道路运输的地位:

是我国五大运输方式中完成运输量最大,向社会提供就业机会最多,实现营业收入最高的一种运输方式。

二、道路运输企业和道路运输相关企业:

在学术研究中对这两个概念都有定义,在此不再赘述,只阐述分类。

道路运输企业————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道路运输相关企业——汽车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三、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体系:

人、车、路、站场、法规。

人是主体,车是关键、站场是枢纽、路是基础、法规是手段和依据。

安全生产:

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缺陷。

四、新的安全管理体制: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五、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相关部颁规章(有两部专门针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规范: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同时,省交通厅也出台了一些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方面的专门规定。

六、***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和两个修正案: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7年12月和201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两次修正案的内容:

2007年12月修正案,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修改为: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4月修正案,对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变造牌证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正对运输企业的影响: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频发单位。

在修正之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事故的处理中,道路运输企业即使无责任,往往支付的实际赔偿额远远超过10%。

因此,《道安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对此类交通事故的处理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无过错赔偿责任

  理解修正前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时,应分清两个“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存在两个“责任”:

一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在分析事故成因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事故责任做出技术鉴定;二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追究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的基础,前一“责任”仅为证据,不能替代后一“法律责任”。

典型事例为: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责任全在非机动车、行人时,机动车一方依然要赔偿非机动车、行人的部分损失,此即民法上的无过错赔偿制度。

分清两个“责任”就很容易理解《道安法》第76条第1款

(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中的“责任”指民事法律责任中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而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技术责任。

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可见无过错赔偿责任在《道安法》实施前已被确定。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一、《道条》的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道条》立法的目的:

1、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2、保障道路运输安全,3、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三、《道条》针对道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道路运输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也是《道条》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为此,《道条》针对道路运输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从以下八个方面做了规定:

1、在许可条件中的规定:

运输车辆应当检测合格,驾驶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条件。

2、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3、运输车辆技术性能: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4、超限超载: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5、货运装载方面: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6、强调危货与运输安全: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四、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交公路发[2008]2号),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规范》明确的几个内容:

1、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

2、一岗双责:

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安全教育培训:

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小时以上培训,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3、三不进站五不出站:

明确了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核心是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即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4、安全生产经费:

要求汽车客运站经营者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不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

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5、工作程序:

进一步明确了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具体实施危险品查堵、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出站检查等制度的工作程序,强调必须指定专门安检人员,设置专门检查场地,并配备必要的仪器,一级汽车客运站必须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车站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

同时对安全例检的项目和要求、出站检查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全国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必须从车辆的转向、制动、传动、照明、轮胎、悬挂、车身、随车安全设备八个方面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检,客车经检查合格后,持24小时内有效的“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才准予报班)。

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2012年1月19日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交运发〔2012〕33号印发,即日起实施。

《规范》首次将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化,对企业今后应如何配备安全人员、如何培训、如何监控等问题均有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规范》的新要求: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统一培训,持证上岗;

2、驾驶员如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等情形,均不能被聘用为道路客运驾驶人;

3、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4、由于《规范》中不少规定的实施有赖于对客运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交通运输部也加大了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监控系统平台的建设力度,也相继出台了一些营运车辆GPS监控方面的标准细则。

 

 

第四章道路运输企业(站场)

制度、档案建立规范

本规范所称“企业制度、档案”主要是指依据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的制度和档案、台账、记录等。

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一、企业制度

(一)企业章程

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在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2.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安排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特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

3.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不低于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各项工作的费用支出。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建立独立的台账。

4.车辆保险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5.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应当包括:

(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2)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3)管理科室、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4)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5)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6.安全生产责任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9)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10)按相关规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11)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1)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

(2)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

(3)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参与企业营运车辆的选型和客运驾驶人的招聘等安全运营工作;

(4)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5)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

对相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6)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8)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7.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

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积极实施驾驶适宜性检测,明确新录用客运驾驶人的试用期。

客运驾驶人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

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8.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

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9.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定期对客运驾驶人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

客运驾驶人应当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l小时的教育培训。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客运驾驶人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客运驾驶人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在客运驾驶人接受教育与培训后,对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

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月查询一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10.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

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客运驾驶人违法驾驶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参加教育与培训情况以及客运驾驶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

考核的周期不大于3个月。

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

11.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包括客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客运驾驶人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情况。

12.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

对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客运驾驶人要及时调离或辞退。

13.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

安全管理人员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14.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和强制休息制度

定期组织客运驾驶人进行体检,为客运驾驶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

对于超长途卧铺客车,确定中途休息站点,落实凌晨2点至5点临时休息措施,对司乘人员的休息情况进行检查并登记。

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应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15、车辆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应当设立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16.车辆维护制度

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应制定车辆维护计划,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

车辆的日常维护由客运驾驶人或专门人员在每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执行。

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车辆维修企业执行。

17.车辆定期检查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内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备是否齐全有效,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置有效,开启顺畅,并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举报。

18.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

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19.对客运车辆牌证统一管理,建立派车单制度

车辆发班前,企业应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企业签发派车单,由客运驾驶人领取派车单和车辆运营牌证。

在营运中,客运驾驶人应如实填写派车单相关内容,营运客车完成运输任务后,企业及时收回派车单和运营牌证。

派车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由企业填写的车辆、客运驾驶人、线路基本信息,始发点(站),中途停靠点(站),终点(站),批准签发人。

由客运驾驶人填写的旅客人数,运行距离和时间,途中休息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事故等。

派车单应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20.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

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

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21.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

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等。

22.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23.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24.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

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乘务员值乘工作规范,值乘途中安全检查要求,车辆行驶中相关信息报送等。

25.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

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归档、查阅。

26.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全过程考核,定期通报奖惩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奖惩处理。

27.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行车安全事故,客运驾驶人应及时向事发地的公安部门以及所属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县级以上的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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