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国土中心所工作职责及制度一定要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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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国土中心所工作职责及制度一定要参考

城关国土中心所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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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文件。

二、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测绘发展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的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申报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材料的组织和呈报工作。

五、协助做好辖区内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评估、土地交易工作。

六、配合做好土地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七、协助做好辖区内矿产勘查开发的服务工作,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基础工作;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压覆矿产资源证明等有关工作。

八、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指导群众做好防灾工作;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和巡查;落实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及时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协助做好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和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十、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与维护工作,并对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人履行义务、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报告损毁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协助做好有关测绘工作。

十一、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负责聘用的国土协管员管理工作。

十二、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城关中心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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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城关中心所于2007年11月正式成立,坐落在涡阳县淮中大道南侧(雉河楼南门对面),我所辖城关、双庙两镇,其中城关辖4个办事处,20个社(居)委,总人口15.6万人,占地面积17.68平方公里,双庙辖21个行政村,142个自然村,4个集镇,总人口5.45万人,占地98.5平方公里,其中耕地11.08万亩,基本农田10.23万亩,保护率92.3%。

我所全体19名国土卫士将在王正礼所长的正确领导下,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自身品德修养、打造新型服务理念、谱写和谐发展新政、永塑国土机关形象”的工作理念,凝心聚力、强抓机遇,树立国土部门的良好形象,为国土资源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廉洁自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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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制度。

凡重大事项必须经中心所集体研究决定方能实施,不准领导个人说了算。

二、坚持办公用品和物资政府采购制度。

对中心所所需的办公用品和各类物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经局领导批准后由中心所采购小组进行采购,不准个人擅自采购。

三、坚持工程招投标制度。

凡工程项目,都必须按县局统一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投标,较大项目承包也须集体研究后,尽可能通过竞标或比较选优方式确定。

不准以决策者的个人感情和喜好来擅自确定承包单位。

四、坚持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严禁乱收乱罚,不得乱开票据。

五、坚持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对各类人员的接待严格按照县局有关规定办理,不准擅自提高接待标准。

严禁用公款为上级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组织消费娱乐活动和支付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经费。

六、坚持用市场杠杆调节国土资源的供求关系。

除政策、法律另有规定外,土地使用权和矿产开采权都要公开出让。

不准将应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产开采权进行行政划拨或行政赋予。

七、坚持按审批程序、审批的前置条件办理各类审批手续。

不准擅自放宽条件或隐瞒事实真相帮助他人骗取批准。

八、坚持按照规定及时为群众办妥各类证件。

不准以弄虚作假等形式,帮助他人办证或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

九、坚持为民服务宗旨,提高办事效率,不得刁难企业、群众。

不准在办事过程中吃、拿、卡、要,不准接受礼金、礼券、礼卡,不准接受用地单位和个人及其公务活动中有关人员的宴请,严禁工作人员向其它单位和个人报销属于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坚持良好的道德风尚,不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

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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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务人员安排和会计核算

1、中心所财务实行报帐制,设报帐员1人,向县局财务股报帐,接受县局财务股财务监督、检查和指导。

2、中心所按照财务规定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票据使用和管理

严格执行票据使用和管理规定,按照票据的用途,不得混用。

1、使用的收费票据统一到县局领取,并在每月月底前及时向县局结报。

2、罚没款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的罚没票据统一到县局领取结算。

三、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

严格遵守现金使用范围,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随意坐支,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及采购商品在2000元以上的,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得擅自借用和挪用公款,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凡现金未入保险箱或库存现金超限额被窃,概由当事人赔偿。

2、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专门帐户。

中心所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银行支票、印鉴必须分开保管,互相监督。

四、收费标准和收入管理

1、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亮证公开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为任何单位搭车收费,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

收费统一由报帐员负责,报帐员如休假和特殊原因不能收费的,由所长指定人员代收,并及时将资金解交银行。

报帐员复岗后,应及时结清代收款项。

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代收。

2、收入实行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分级核算。

各项规费收入(含罚没款)及时缴入财政专户,每月开具的发票和缴款书于每月月底前与银行核对无误,及时与县局结报。

3、代收的有关规费应缴入银行帐户,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算。

4、其他各项收入一律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五、经费支出和审批权限

(一)经费支出管理:

1、工资津贴、加班费、执法巡查补贴、办公费、差旅费、医药费、教育费、车辆维修等按县局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审批权限:

1、县局核准内的费用,由所长审批。

2、增资部分由所长审核,报县局局长审批。

(三)往来款项的结算经报帐员审核后,由所长把关。

六、固定资产和物资管理

1、固定资产管理按照财政部第8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执行。

2、建立物资明细帐,其总额应与固定资产帐面总额一致,做到帐物相符。

3、报帐员负责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登记、保管、领用、核销工作,并建立“一物一卡制度”,报县局办公室备案。

4、工作人员使用的财产物资,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到人,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或退休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不得物随人走,丢失或有意损坏公物的应照价赔偿。

5、对本所的财产物资,每年都要组织清查盘点,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防止流失。

七、财务检查与会计监督

1、所长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财务人员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工作,保证会计工作有序地进行,并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财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项。

对违规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及时向县局汇报;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县局汇报,要追究相应责任。

3、接受县局财务检查监督组检查。

八、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有关财务资料按档案管理标准进行归档。

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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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国土所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文字、音像资料,均属中心所档案的管理范围。

二、中心所设兼职档案员,负责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查阅工作。

三、档案立卷分类

(一)综合类:

包括上级机关下达及本所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资料,按年度分类组卷,于第二年三月底前装订成卷移交档案室。

(二)计划财务类:

它是记录和反映本所经济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整理好,于第二年三月底前归档,向档案室移交。

(三)地籍管理类:

包括城镇地籍、村庄地籍、农用地发证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资料,按行政区域使用者组卷,归档时间可采取分阶段与最后集中全面清理相结合。

由分管所长审定后,向档案室移交。

(四)土地利用规划类:

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文件材料、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及区划资料。

(五)建设用地类:

包括国家征用土地、集体使用土地、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土地征收使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资料,按土地性质、审批机关、土地使用者组卷。

于第二年三月底前装订成卷,移交档案室。

(六)国土监察类:

包括处理违法案件工作中形成的文字资料,按照“谁办案、谁立案、谁立卷”原则,对办结的案件及时组卷,做到案结卷成,于第二年六月底前归档。

(七)国土宣教科技类:

按专题项目名称组卷,于专题项目结束后立卷归档。

(八)土地管理声像材料类:

包括航片、磁盘、照片、录像等按各自的特点分类编目。

四、档案利用

(一)查阅档案,必须先填写“查(借)阅读档案登记表”,实行有偿查阅。

未履行规定手续的,档案室可拒绝提供档案。

(二)外单位利用本所档案,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注明利用目的、内容和方式,经所长批准后方予查阅。

(三)查阅档案必须在档案室指定场所,未经批准不得将案卷带出本所。

(四)档案利用者必须保证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整洁,不得任意拆卷、撕页、污损、删改、划杠、剪贴、拍照等。

(五)用好档案应及时归还,注销登记。

(六)档案利用后应及时反馈利用效果给档案室。

(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摘抄或公开保密的档案。

五、档案管理

(一)档案应整理成册,存放在档案箱(橱)内。

(二)档案库存房应保持干燥,在适当时候进行自然通风。

(三)定期搞好库房的清洁卫生,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库房应杜绝鼠患,不存放仪器、杂物。

(五)库房应远离火种,库内严禁吸烟,不存放危险、易燃品,经常检查设备。

(六)档案箱(橱)内存放防虫药物、樟脑精等,定期(半年或一年)检查档案,发现虫蛀、破损、遗失、字迹褪变等现象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情况严重时向所领导报告。

(七)管理人员离开库房时,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八)库房钥匙专人保管,非档案管理人员严禁入内,库房钥匙遗失应调换门锁。

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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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1、中心所所有车辆由所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

2、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专人管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公车。

严禁非工作时间内驾驶公车,严禁擅自公车私用。

3、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强化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

二、车辆的使用原则

车辆使用执行先急事后一般,先领导后一般工作人员,先本单位后外单位的原则;一般工作人员一人出差或在本镇办事,原则上不派车;公车不得外借。

三、车辆调度规定

1、工作人员用车,在县内的,填写用车申请单,报所长批准后,办公室统一派车;出县的,由所长派车。

2、除急事和领导用车以外,中心所所有用车,须提前半天向办公室提交用车申请单,由办公室按规定安排驾驶员出车。

3、驾驶员须在接到经批准后的《用车申请单》后方可出车,但所领导有急事、要事可先出车,后补办用车申请单。

四、车辆维修保养

1、驾驶员要及时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和车容车貌的清洁工作,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准备接受出车任务。

2、车辆维修实行会诊制度。

需要修理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并到指定的车辆维修企业修理。

严禁未批先修(行车途中遇特殊情况除外)。

车辆维修费用必须报请所长批准。

车辆修理后要及时结帐,换下的零部件集中统一保管。

3、车辆维修保养后,驾驶员要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登记表》,年终检查考核一次,作为驾驶员奖惩的依据。

4、车辆应在指定加油站加油(出县除外),报销时需附加油清单。

5、车辆保险由县局办公室统一办理,实行政府采购。

6、没有出车任务的,车辆必须停放在车库内。

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外,其余车辆钥匙全部上交保管。

五、处罚规定

1、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耽误出车,或以非正当理由如无油、车辆不好、个人有事等不服从派车的,每次扣工资50元。

2、未经批准或冒用领导名义私用公车,或擅自将车借给他人行驶,县内发现一次扣100元,县外按每次扣工资200元。

凡擅自公车私用或将车借给他人行驶发生事故的,全部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负,临时工驾驶员擅自出车或出借车辆超过二次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无出车任务,车辆在外停放不入库的,每次扣工资50元,发现多次加重处理。

如车辆发生意外,一切经济损失自负,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考勤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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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勤

1、中心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参加学习,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

2、考勤实行上下班签到。

如遇事假、病假或公差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应及时填写请假单。

3、上班期间因事外出应及时做好外出登记,并在工作人员去向牌中标明。

对既不登记又未标明确切去向的工作人员,按缺勤旷工处理。

二、请销假

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参加学习的,均应填写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

(一)请假种类及期限

1、事假:

工作人员如因家庭或本人特殊情况,又不能在公休日或其他假期内安排处理的,可请事假,但必须从严控制请假时间。

2、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可以请病假,但须有医院证明。

3、婚假:

按法律规定批准结婚的工作人员,可享受婚假三天。

若男女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可增加十二天。

4、丧假:

直系亲属和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享受丧假三天。

5、产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产假标准为:

⑴正常分娩者,产假九十天,若产前要求安排适当时间休息的,其产前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之内;

⑵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须有医院证明);

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⑷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证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⑸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者,产假二十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者,产假五十天;

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已领独生子女证,未采取可靠节育措施而怀孕流产需休息的按病假处理)。

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其正常产假为五十六天,小产后需休息的按病假处理。

6、护理假:

符合晚育条件的,在女方产假期间,男方可享受护理假五至七天。

7、探亲假:

条件:

⑴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⑵与父母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日、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假期:

⑴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十天。

⑵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一年一次,假期十或两年一次假期十五天。

⑶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一次,假期十五天。

8、年休假

⑴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年休假三天;参加工作时间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七天;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参加工作时间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每年休假十五天;参加工作时间满三十年以上,每年休假二十天。

⑵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A、当年请病假或疗养累计超过45天;

B、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

C、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5天;

D、当年产假超过90天。

⑶当年享受探亲假的,其年休假时间减半;当年请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⑷年休假要合理安排,若与工作有冲突,应首先服从工作安排;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能跨年使用。

⑸年休假期遇到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则上述法定节日天数增加在年休假内。

9、婚假、探亲假、丧假需赴外地的,按往返实际所需时间适当给予路程假。

(二)请销假手续及审批

1、请销假手续

工作人员因故需离开岗位半天以上(含半天)的,由本人事先如实详细填写请假条,经所长批准后,方可离岗;若确属情况特殊,事先无法填写请假条的,应以电话或其他方式请假,事后书面说明理由,补办请假手续。

返岗后,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需续假的,按请假手续办理。

2、审批

⑴事假。

国土所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所长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的,由所长签署意见后,报县局联系国土所的局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经县局联系国土所的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局局长批准。

所长、副所长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县局联系国土所的局领导批准;1天以上的,经县(市、区)局联系国土所的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局局长批准。

⑵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年休假由所长批准,并报县局办公室备案。

三、奖惩规定

1、国土所人员实行工作日每日考勤,当月汇总。

凡全月出满勤的,每月发人事劳动部门规定的考勤奖、月目标考核奖。

迟到或早退每次扣考勤奖10元,事假(含缺勤)每天扣发奖金20元;无故旷工的,每半天扣发奖金50元,如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或请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扣完当月考勤奖、月目标考核奖。

对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的,在按月结算并执行上述处理措施的基础上,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2、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代人签到,凡发现代签或不按实签到的,一经查实,扣除有关人员工资50元/次。

3、中心所成立考勤检查监督小组,不定期组织抽查。

日常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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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值班职责

1、负责接收上级文件、会议通知等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所长。

2、做好各种应急和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理和记录等工作。

3、认真受理群众来访,并做好记录。

4、负责来电接听,遇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应及时通知在外巡查人员。

5、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预防火灾、盗窃及其他事故。

6、发现问题后在第一时间内向所长汇报。

二、值班要求

1、按时上岗,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擅自离岗。

2、按值班表顺序做好值班交接工作,对交接不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3、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或自行调整值班日期。

如确需请假或调整的,事先向国土所领导提出申请,对无故空岗的作旷工处理。

4、认真填写《值班登记簿》,并做好交接。

5、爱护值班室公物,保持室内卫生。

三、值班安排

1、节假日值班时间为:

法定节假日

2、夜间值班时间为当日18:

00—次日8:

00。

3、中心所领导不定期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学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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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内容

1、政治学习:

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收看电化教育警示片等。

2、业务学习:

主要学习《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二、学习要求

1、领导班子:

每月固定二个下午为学习日,综合办公室做好学习记录;全年每人作二次中心发言,写二篇学习体会。

2、工作人员:

每周一下午集中学习,做好记录,全年每人不少于十篇心得体会。

3、党支部组织党员每月学习一次,及时组织收看电化教育警示片或上党课。

4、鼓励国土所全体干部职工自学专业知识并获得专业职称。

凡经过组织推荐进入大专院校学习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学习所需经费由中心所负担。

三、学习检查与考核

1、学习要进行点到,无故不得迟到、早退、请假。

2、全体人员的学习情况列入年度岗位责任考核。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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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追究是指本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指本所全体工作人员。

三、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征收土地、进行土地预审、审核农用地转用、审核建设用地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审核、登记发证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土地、矿产资源招拍挂出让的;

(五)在查处违法用地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六)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损失的;

(七)擅自涂改资料或不按规定移交、保管资料,造成一定后果的;

(八)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四、在内部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工作,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不制止、不查处、不上报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违反内部管理各项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整改,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扣发工资。

(三)诫勉谈话,扣发工资。

(四)建议县局将其调离岗位或待岗,扣发1-6个月工资,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五)党政纪处分,扣发半年工资。

(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过错责任认定与程序

过错行为责任为一人的,被追究的为该个人,过错行为责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其共同完成人为被追究的责任对象,并根据各人在过错行为中的地位作用、过错程度,分别确定责任。

涉及扣发半年奖金、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过错责任追究由中心所领导班子提出意见,报县局党委(组)审定,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其他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由中心所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后实施。

被追究责任人对过错行为追究责任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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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心所根据重要工作的进展、发生的问题、出现的迹象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真实全面、认真及时地向县局报告备案。

二、报告备案的重大事项范围

(一)本区域内实施具体协议征收征用土地的结果,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落实,依法履行征地程序等情况。

(二)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1、涉及对有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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