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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西北有色地质二里河铅锌矿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我矿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做到有章可循、奖罚分明。

根据《总队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凡违反国家劳动安全法规和总队、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造成事故的,由矿安全科及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会同有关部门,按本奖惩制度有关条款给予经济处罚,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集体、个人按本奖惩制度给予奖励。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各部门、各施工单位及在我矿工作的全体从业人员、矿区内住户。

第四条实行单位、部门一把手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制。

第二节奖励

第五条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年度全面实现“五无二达标”(无因工死亡、重伤、重大汽车肇事、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千人轻伤负伤率和粉尘点合格率达标)的单位,通过年度安全考核后,对单位领导、安全员及生产班组长按下列标准给予安全达标奖励。

第六条本年度被评为队级、矿级安全先进集体,队级安全先进班组,队级安全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全矿职工认真遵守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成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全年实现安全生产,经矿年度安全考核后,达标单位给予奖励。

第八条受到省、市、县政府或局、集团公司表彰,被评为年度安全先进单位、集体、个人时,矿上将予以重奖,奖励标准由矿安委会研究确定。

第九条 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矿审核认定可给予荣誉奖,同时可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决定,在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安全生产方面提出行之有效的合理化建议,在安全技术上有革新发明创造,经有关技术部门认定并付于实施的。

3、发现险情、隐患,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人员伤亡,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的。

4、在专项施工、重点工程、特殊作业,重要安全活动中,保证了安全生产,顺利完成生产任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给予重奖:

1、避免一次重大伤亡事故或经济损失10万者给予不低于3000元奖励。

避免一次特大事故者给予重奖,其标准由矿安委会确定。

2、多次避免伤亡事故或避免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给予1500元奖励。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奖励标准,执行总队标准。

第三节处罚

第十二条 凡发生因工死亡、重伤、重大汽车肇事、重大火灾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矿领导、安委会成员、专职安全员、事故单位领导、安全专职人员取消安全奖得奖资格,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二级单位发生因工死亡事故,重大火灾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除上级部门按规定处罚外,按本单位年度达标奖奖励标准100%处罚单位领导、专职安全人员、坑长(工段长),同时扣罚事故单位当月效益工资50%,单位领导、专职安全员、坑长(工段长)、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任何先进评比。

2、全矿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矿领导、安委会成员、有关安全专职人员按奖励标准的50%进行处罚,发生两起以上(包括两起),按奖励标准的100%进行处罚,不得参加当年任何先进评比。

3、发生因工重伤、重大车辆肇事、重大火灾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按奖励标准的100%处罚事故单位领导、安全专职人员;发生本款所列四种事故任何一种的单位领导、专职安全人员不得参加当年任何先进的评比。

4、轻伤负伤率、粉尘浓度等超过控制标准的,罚单位领导、专职安全人员奖励标准的30%。

第十四条在年度安全考核中,轻伤负伤率、粉尘浓度等指标超过目标责任书标准的,取消该单位年度安全达标奖,取消该单位领导、专职安全人员安全达标嘉奖,并按嘉奖标准处罚该单位领导、专职安全人员。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部门或安全人员可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需要时可下达《安全指令书》并给予100元的罚款。

1、凡新建生产工程项目及各种工程施工设计没有安全设施或不经安全部门会审的。

2、承包和外包施工合同中,没有具体安全指标、内容、措施和未经安全部门会审的。

3、所有场所机械传动部位和升降部分没有防护设施或其它安全设施不齐全的。

4、新工人(包括民工、临时工)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调换到从未从事过的新工种人员,没有进行新岗位技术培训的;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无证上岗操作的。

5、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危险物品储存、运输、发放、使用中违反规定或管理混乱的。

6、轻伤负伤率、粉尘浓度、炮烟浓度等超过控制标准的。

7、生产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对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第十六条 对各种违章行为的处罚:

依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按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开除等行政处分,性质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生产指挥人员,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不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教育,不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或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罚生产指挥人员200元。

2、有意破坏安全设施、设备、公共财产的罚款200元

3、劳动者在作业中不按规定佩带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罚款50元。

4、劳动者在生产作业中麻痹大意,违章、违制冒险蛮干的,罚款100元。

5、违反制度、操作规程视情节轻重给予100-200元罚款。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造成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罚款不低于500元,并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开除等行政处分,性质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造成伤亡事故的。

2、在生产施工中对危险有害作业,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拆除、破坏安全设施造成事故的。

3、发生死亡、重伤、轻伤事故,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以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生产施工中的事故隐患,安全部门已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而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5、因管理不到位或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生产过程中发生严重的安全管理漏洞、严重的安全工作过失、严重的违章违纪行为。

6、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听劝告,冒险蛮干造成事故的。

7、造成事故的有关责任者,不主动承担责任,隐瞒事实为调查工作设置障碍,嫁祸于人的。

8、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9、从事特种作业,无证上岗的。

第十八条对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者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事故全部责任者:

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不低于8%罚款。

2、事故主要责任者:

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不低于5%罚款。

3、事故次要责任者:

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不低于2%罚款。

4、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领导罚款不低于100元。

第四节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可由本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1、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及消防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工作管理规定;消防组织、制度健全;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的集体;

2、模范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3、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4、积极钻研消防业务,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经采纳对改进消防措施效果显著者。

5、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损失与伤亡者。

6、积极、勇敢地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7、凡具有上述条件之一者,给予50-200元的奖励。

二、处罚

(一)、违反以下列消防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免奖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在贮存、实验中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经指出不改的

2、进行明火作业时,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未造成损失的

3、在单身宿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有违反下列消防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免奖或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违反火源管理规定,无证使用电炉、使用自制电热褥或违犯其它有关规定的。

2、在“严禁烟火”区域内吸烟、划火柴,尚未造成后果的

3、发生火灾不报警贻误战机或谎报火警的。

4、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苗、火警未造成损失。

5、在消防栓(箱、柜)蓄水池附近,埋压设置障碍物,影响消防设施使用。

6、运输、使用、保管易燃化学危险品,违反防火、防爆规定,尚未造成损失的。

(三)有违反下列消防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或扣罚单位(个人)奖金,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报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1、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有火灾隐患,经有关部门检查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敷衍了事,无理拒绝执行的

3、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造成较轻损失的

4、强令指示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发生事故,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5、在单位内进行爆破,动用明火及各种作业引起火警,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6、部门主管领导,不重视消防工作,因管理不善造成一般火灾的。

7、在重点部位,如材料库、三品库、油库、氧气、乙炔库等处吸烟,使用明火,尚未造成火灾的。

8、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四)其它

1、凡超出以上处罚范围内的事件,由二里河矿安全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2、违反国家规定的,由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安全过失罚款通知单的使用

第二十条安全过失罚款通知单由安全科备案,交旧领新,交旧时号码要连续不得中断。

第二十一条如安全过失罚款通知单填写错误,可写(报废二字)保留原始凭据,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二条被处罚者接到罚款通知单一月内到财务科办理缴款手续,未按时办理缴款手续者由财务科直接从工程款或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使用权限:

安全员、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签字安全管理部门盖章后方可生效,500元以上罚款须经主管副矿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处罚不得直接收取现金,由被处罚者持罚款单据到财务科办理缴款手续,财务科收到罚款后开据收款收据或证明一试二份被罚者一份,安全员备案一份。

第二十五条所有罚款由财务科转入安全生产奖惩专款。

第二十六条此罚款通知单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第六节执行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可随时按规定奖励。

在安全工作中违章违纪的单位、个人可随时按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在安全工作中全面达标的单位、个人和未达标的单位,经年终考评认定后统一进行奖罚。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对各类违章违纪现象等,有权依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处罚,罚款必须签发《罚款通知单》。

第三十条受到上级表彰奖励的,可同时受到本单位的表彰奖励。

受到经济处罚的责任者,可同时受到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二里河铅锌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未尽之处,由矿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矿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安全部门审查,领导同意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纯属外部原因所造成的伤亡事故。

2、新产品、新工艺在试制和试用过程中,已经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但仍发生了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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