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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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试行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

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农村信用社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含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级农村信用社理(董)事长是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监督本单位和辖区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计算机犯罪、防洗钱,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职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

第五条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级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工作目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管理办法。

在单位评先和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以及安全责任人评先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设立保卫部,负责全区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的业务指导;旗县联社(含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旗县联社)设立保卫科(部)。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各级保卫部门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自治区联社统一管理、指导、协调、规划全区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实绩考核,落实整改隐患措施和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三)对农村信用社员工进行安全保卫、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

(四)认真分析安全保卫工作形势,做好“四类案件”(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统计上报工作,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配合公安机关侦察和处理刑事、治安案件。

第九条旗县联社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单位和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防范工作负责。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安全设施建设和工作规划。

(三)负责督促检查安全保卫制度落实。

(四)协同人事部门,组织对农村信用社员工进行安全保卫的培训教育和防暴预案演练。

(五)负责枪支、弹药管理。

(六)负责组织完成守库、押运任务。

(七)经常组织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和考核,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八)协助公安机关侦察处理刑事治安案件,做好灾害事故的预防处理工作。

(九)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形势,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报告工作。

(十)负责“四类案件”的统计上报和保卫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设施管理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的安全设施是保证财产和职工人身不

受侵害的物质技术条件。

主要包括:

(一)金库、守库室、营业室、围墙等建筑防范措施;

(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无线通讯及GPS卫星定位系统、报警系统和防卫防护器材等技术防范设施;

(三)具有防弹、防破坏功能的专用制式运钞车辆;

(四)经公安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配备的枪支弹药等。

第十一条旗县联社要依照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GA/75)等标准,制定辖内营业网点安全设施达标和年度计划,并精心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安全设施标准应坚持安全坚固、经济美观、超前防范、相互兼顾的原则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快实现标准化、规范化要求的原则。

第十三条营业网点的基础防护设施,必须达到与“风险等级”相适应的“防护级别”。

农村信用社旧的营业场所要分期分批改造,逐步达到“防护级别”要求;新建、改建营业网点的安全设施要一次达到标准,并在竣工后由保卫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等单位共同验收合格方能启用。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基础防护设施(营业厅、金库、守库室、保管室、围墙)和技术防护设施(指专用防弹运钞车、电视监控系统、报警设备、防弹玻璃等)的图纸设计、建筑材料、施工标准等必须经本级联社保卫部门进行审核、监督。

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技术防护设施建设由自治区联社保卫部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管理。

技术防护器材购置由自治区联社安全保卫部门指定并经自治区公安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保卫部门要搞好技防设施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加强检查指导,定期维护,保障技防设施经常处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七条要建立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其基本要求是:

(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由经过技术培训的人员操作,并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和保养维修制度。

(二)除进入夜间值班状态外,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要保持录像记录状态,在非录像记录状态时,应处于报警同步录像待机状态,严禁断电停机。

(三)要建立录像带或其他介质的保管查阅制度,保管期限以能进行账务检查为宜,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第四章营业期间安全管理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营业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加强柜面监督,坚持双人上岗,认真做好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假钞、防冒领等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营业人员到岗后,必须检查营业场所周围环境及室内安全状况,自卫武器、消防器材放置情况,报警器、闭路监控设备运行状态,将营业厅后门反锁固定,关好柜台边侧门。

第二十条营业人员要熟知安全制度、报警电话和防范应急措施;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检查安全保卫工作,必须由本单位现职领导陪同,且身份证、工作证和介绍信齐全,方可开门受检;检查金库要出示授权单位领导签发的查库令。

第二十一条营业前运钞车到达后,当班营业人员应在押运员的保护下将款箱取出,并护送到营业室柜台内;营业终了运钞车未到前不得开启边侧门,在没有押运员的情况下,不准将待运的现金等物品取出保险柜或柜台外;押运员到位后出示身份证件或款箱交换牌,及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由营业人员陪同押运人员将款箱装车后撤回;对不认识且无证牌的取箱人和押运员不得交付款箱,并报告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

第二十二条营业区域内任何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营业人员进出边(后)门时,要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即开即锁,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内。

第二十三条营业人员要增强防范意识,不得接受外来人员赠送的药物、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饮用食品。

第二十四条柜员要保管好办公桌(柜)钥匙,随时锁好存放现金的业务保险柜。

营业期间收取大量现金及时入库或上解中心库,营业终了对营业厅进行清场,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业务印章、电脑软件入库保管。

未设库的营业网点要严格按规定接交款箱。

第二十五条按照农村信用社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和使用计算机。

第二十六条营业期间,营业员对本营业室负有安全责任,在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突发事件时,要启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一)发现持大量假票、假钞、假折和冒领存款者时,应找理由稳住对方,然后及时告知领导或公安机关捉拿案犯,必要时可按动联网报警开关(非应急报警器)。

(二)当犯罪分子持凶器作案时,应利用防卫武器反击,并按动报警开关寻求外援,合力制服罪犯。

(三)当犯罪分子持枪抢劫作案时,营业人员须按“先周旋、后藏身、再报警”的操作程序处置。

处于有利位置的人员要隐蔽地按动“110”报警器开关;此时,禁止使用应急报警器,密切注意歹徒动向,趁犯罪分子不备时迅速藏身于柜台之下,按响应急报警器,取出自卫武器,作好防范应战准备。

(四)犯罪分子闯进营业柜台内时,应与其周旋,以寻求报警反击的最佳时机。

无周旋可能,有关人员应迅速按动应急联网报警开关并大声呼喊,其他人员保护出纳员锁好现金,并机智勇敢地应对各种情况,寻求机会反击犯罪分子。

反击时要出其不意,快、准、狠,力求一击见效。

犯罪分子逃跑时,不要外出追击,迅速报警。

第五章守库期间安全管理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凡有金库的单位必须坚持7×24小时守库值班制度,严格执行双人以上(含双人)武装守库制度;具备联防及时响应条件安装隐藏式升降金库的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金库的值守工作。

严格按照信证齐全、单位领导陪同的规定程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安全保卫检查。

营业外时间、守库期间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库存现金检查。

第二十八条守库员要按时或提前到达守库岗位,填写值班情况记录,不得私自与其他人员调换守库班次;接班人员未到岗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班次,须经本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出现任何情况下的空岗。

第二十九条守库员应熟知守卫目标的相关情况、守库制度、报警电话和各种防范应急措施,不得接触库房、尾箱库(柜)钥匙,值勤前5小时和值勤期间不得饮酒。

第三十条交接班和晚间上岗时要检查保卫区域内环境情况,关好门窗、落好窗帘,将电视监控、报警器材、通讯器材和消防器材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第三十一条守库员值勤时枪支不得锁在枪柜或其他库柜内,应放在取用方便的位置,卡上装有子弹的弹夹,防暴枪的子弹要压入弹仓,但均不上膛。

不准将守库用的各类自卫武器带出守库地点或转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专职守库人员必须与协助守库(住宿)人员分室住宿,值班期间不得进行与值班无关的其他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让无关人员进入或留宿,严禁随意开启外围门。

第三十三条在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突发事件时,守库人员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一)当遇有外人前来借口找人、打电话、寻找物品等情况时,守库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开门接待或外出,如有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或临近联防单位。

(二)当有人自称是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前来进行安全保卫检查时,要提高警惕,一人做好警戒,一人选择有利位置与对方问答,不准开门,通过观察窗口或闭路监控器观察对方人数及其周围情况,若无本单位领导陪同或可疑情况,一律不准开门受检,并立即向旗县联社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收到报警信号或发现异常情况,守库员应立即持起武器,互相联络,不要开灯,在安全范围内通过嘹望孔、闭路监控器等方法观察情况,作出判断,但不能开启守库室门外出检查。

(四)发现犯罪分子正在撬门窗时,守库员相互联络作好防范准备,同时按动联网报警开关,并打电话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援助。

必要时按动应急报警开关或大声呼喊,及时制止罪犯的作案活动。

(五)发现犯罪分子已经破门窗进入守卫区域时,应立即作好战斗准备,并按动联网报警开关,如情况紧急,应同时按动应急报警开关求取外援。

(六)若发现电线、电话线、报警器线路遭遇破坏且情况不明时,守库员要坚守值班室,不开门外出并立即对外大声呼喊或采用移动电话等方法进行报警。

(七)罪犯中止犯罪逃跑时,守库员不要外出追击,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部门,提供详细发案情况。

第六章押运期间安全管理和应急措施

第三十四条执行押运任务必须使用公安部指定A级以上专用防弹运钞车,双人以上着制式服装,配带钢盔、防弹衣武装押运、同出同归,严格坚持“车等款”,严禁“款等车”。

不得私自调换司押人员,严守押运秘密,不得向外泄露押运时间、地点、数量、线路、人员、车型等情况。

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司押人员,须经本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保卫部门要将每辆运钞车押运人员设为一小组,由保卫部门负责人按车指定一名组长负责,明确押运人员具体分工职责。

押运员押运前要对枪支弹药进行检查,备好持枪证、免检证、专用证等有关证件。

第三十六条押运员要熟知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武器规定、报警电话和各种防范应急措施,能熟练使用枪支。

第三十七条押运期间,运钞车在停泊和行驶中要锁好车门车窗,不得搭载与运钞无关的人员和物品,途中不准游玩或走亲访友,严禁饮酒;遇公安交警人员检查时,可出示免检证和专用证,请求协助和尽快开道放行,但不允许上车检查,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拦截和检查押运车辆。

第三十八条当运钞车停靠营业网点装卸款箱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押运员不要马上下车,按“先观察、后下车”的原则,由押运组长和驾驶员确认无可疑情况后再下车。

(二)司机不下车,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可将车辆迅速开往安全地带,确保车款安全。

(三)运钞车停靠营业网点后,一名押运员下车后迅速背靠车体,打开枪保险,双手持枪形成备战姿势;另一名押运员下车后打开运钞舱门,将款箱卸下交予接箱营业员后,护送款箱进入柜台内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撤离;营业终了接款箱时,押运员进入营业室内办理交接登记后,由营业员陪同押运员装箱上车后撤回。

第三十九条长途押运或运送大宗现金、有价证券等物品时,要加派护卫车,增派武装押运人员;长途押运途中就餐,采取轮换用餐方法,同时确保饮食卫生安全可靠。

第四十条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况进行全面检查,加足油料,执行运钞任务全程不得熄火;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好经常性的车辆保养和维修,不得以押运为由随意违反交通规则。

第四十一条押运员处置特殊情况的要求

(一)运钞途中遇到尚未确认身份的公安交警检查时,不准下车、熄火,在观察周围有无可疑情况的同时,做好战斗准备;确认对方为冒充人员时,拒绝停车,尽快驶离现场,并将情况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在不确认真假情况下,对方无理不放行或要强行登车检查,押运员应发出口头警告,必要时可鸣枪示警,强行驱车脱离现场并立即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

(二)当运钞车在交接款箱时遭遇犯罪分子袭击时,押运员必须撤回运钞车内,相互配合,立即还击,阻止歹徒靠近汽车。

营业网点人员立即按动报警器开关,拨打110报警电话,驾驶员马上驶离现场至安全地段并及时报警。

如运钞车无法开走,驾驶员应将车辆点火开关钥匙取下,锁闭车箱。

(三)运钞途中遭到犯罪分子袭击时,押运员一般按照“先示警、后自卫”的原则处置。

歹徒停止犯罪活动,押运员应立即停止射击;犯罪分子中途逃跑,押运员不要追击,应迅速撤离现场并立即报告。

第四十二条押运八不准

(一)不准非专用运钞车押运;

(二)不准“病车”押运;

(三)不准酒后押运;

(四)不准违章行驶;

(五)不准泄露押运时间、地点、行车路线;

(六)不准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七)不准途中停车载客、购物;

(八)不准载运与押运无关的人员和物品。

第七章枪械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公务配用枪支弹药,应严格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配备和使用枪支弹药。

枪支弹药的购置使用实行当地公安机关属地管理,严禁通过其他渠道私自购置枪支弹药。

第四十四条持枪人员必须是熟知枪支管理和使用法规的专兼职保卫人员或经济民警,经全面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持枪、管枪人员审查程序:

(一)用枪单位填写持枪、管枪人员审查登记表,并签署意见。

(二)旗县联社人事、保卫部门负责审查。

(三)旗县联社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四十五条持枪人员携枪执行守库、押运任务时必须做到:

(一)随身携带工作证和持枪证。

(二)枪支佩带安全,取用方便,枪不离身。

(三)严格按规定执行枪支出入库制度,逐日、逐次详细填写《枪支领用登记表》。

(四)携带枪支执行押运任务时不准超出辖区范围。

第四十六条持枪人员在执行守库、押运现金、有价证券任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武器:

(一)守库、押运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押运人员护送现金、有价证券的交通工具,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四)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有价证券的车辆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第四十七条使用武器时必须掌握的原则

(一)使用武器前应当沉着冷静地判明情况,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朝天鸣枪警告;警告无效或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应力争不击毙,以利查清问题。

(二)在开枪有可能误伤群众或引起灾害性后果的情况下,不能射击,可使用枪托、电警棍或其它手段制服犯罪分子。

(三)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立即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上级领导指示处理。

(四)对违反原则或错误使用武器造成后果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持枪人员配发的枪支弹药只供执行守库、押运现金、有价证券和训练使用,非指定人员、非执行守库、押运现金、有价证券和训练时一律不准携带使用。

第四十九条枪支弹药的保管和保养

(一)枪支弹药必须存放于指定枪柜内,正钥匙每天由持枪人分别保管,副钥匙由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负责人分别封存保管,不得遗失或交给他人保管、使用。

副钥匙一般情况下不得启用,必须启用时要有启用原因和时间记录。

(二)正、副钥匙的移交要逐项办理交接手续,详细记录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交接时间等事项。

(三)枪支非使用时,由入库的持枪人员取出弹匣,锁定保险拴,枪弹分离放于枪柜内,严禁装子弹入枪柜,并保持干燥清洁。

(四)执行任务时按规定鸣枪的,鸣枪人必须及时记录和汇报鸣枪理由及耗用子弹数量。

(五)枪支的擦拭保养:

1.不经常使用时,每半月至少擦一次。

擦拭枪膛、弹膛、活动机件、导气孔、沟、槽、孔、缝、附品工具和外表,擦拭干净,涂油均匀。

擦拭、保养后要及时登记,以备查考。

2.实弹射击后的枪支,应用浸透油或浸过肥皂的布擦洗干净,并用干布擦干后再上油,在以后的三至五天内每天擦拭一次。

训练执勤或被雨、雪、雾、露和风沙沽污后,应及时用干布或油布进行擦拭。

3.每年入夏入冬前,应进行枪支换油保养。

换油保养要进行全面分解,彻底除净污垢、浮锈和旧油,更换和补充已损坏或缺少的零件,换涂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新油,然后进行结合和调整,使之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十条持枪人员执行守库、押运任务时的持枪程序:

(一)填写《枪支领用登记表》(每执行一次任务,办理一次手续),枪出库,枪证同时出库,并按验枪要领进行验枪。

(二)将子弹装入弹匣,关上保险,押运时枪不离身。

(三)发生紧急情况,立即进入临战状态,判明事件性质,按规定处置。

(四)执行任务结束,退出枪内所有子弹,按验枪要领验枪、擦拭并填写《枪支领用登记表》后,入库保管。

第五十一条发生枪支弹药损坏、被抢、被盗、丢失及其他案件或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保卫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

严禁隐瞒不报或迟报、谎报。

第五十二条携枪七禁止。

(一)禁止枪弹离身;

(二)禁止玩弄武器,无故鸣枪;

(三)禁止无任务携枪外出;

(四)禁止枪、弹外借他人;

(五)禁止枪口对人;

(六)禁止非专业人员携枪。

(七)禁止携枪饮酒或酒后携枪。

第八章安全检查和案件报告

第五十三条安全检查内容

(一)组织领导。

检查安全保卫组织领导是否健全,保卫机构的设置、保卫干部或经济民警的配备,保卫工作的布置落实及治安联防和消防组织的建立情况。

(二)安全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学习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的建立、落实及职工的思想防范意识和技能防范能力。

(三)安全设施。

检查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情况,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达标和电视监控设备、报警装置、通讯设备、消防器材、自卫武器的配置及技术状况和管理情况。

(四)现金押运。

检查运钞车、押运人员、武器装备和通讯器材的配置,押运交接、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库房管理。

检查库房的钥匙管理、交接、登记及守库值班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枪支管理。

检查枪支弹药的配备、使用及日常管理和枪支的领用、交接登记手续,对持枪人的资格审查及日常考核、监督检查情况。

(七)计算机房、闭路电视监控室的安全。

检查工作人员的出入与钥匙管理、机房运行日记及火险报警等设施,安全用电、机房、电脑室部位配备专用灭火器材等情况。

第五十四条安全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安全保卫检查以普查与抽查、自查与互查、白天查与晚上查、实地查与电话查、定期查与不定期查相结合,采取听(汇报)、看(现状)、问(情况)、查(实况)、评(反馈意见)的检查方法。

(二)安全保卫检查实行验证登记制度。

检查人员在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进行检查时,必须持授权单位签发的介绍信,出示身份证、工作证,检查金库还需出示授权单位领导签发的查库令,经被查单位验证确认后,由本单位现职领导陪同,方可进入营业场所。

(三)检查工作要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不走过场。

检查中发现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场纠正或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均应在检查登记簿签字,以明确责任。

(四)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制度。

自治区联社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旗县联社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12次;营业网点要坚持每月3次的常规检查和2次以上的查库制度。

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前后各营业单位均应组织自查。

安全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十五条安全检查人员具有以下权力

(一)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文件和设施完好程度的测试情况,被查单位不得拖延、拒绝、谎报。

(二)有权根据检查内容和领导交办的检查事项进行随时随地的检查。

(三)对检查结果有权向上级报告,向下级通报,特殊情况有权越级报告;有权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对违规违章问题作出现场的经济处罚或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对专项的重大检查要制定计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检查后要形成书面报告,并上报上级保卫部门和主管领导,上一级保卫门要根据检查结果,及时组织经验交流和情况通报。

第五十七条发生案件和事故的营业机构,严格按照《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案件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农信联发〔2005〕16号)有关规定,及时、准确、逐级报告。

对发案隐瞒不报或报案迟缓的,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纪律处分,问题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凡记录安全保卫押运、守库、营业和枪支弹药的文件、数据资料及工作记录都应由保卫部门整理立卷归档。

1.保卫档案包括:

综合文书类档案、刑事案件类档案、枪支弹药类档案、保卫干部(经济民警)类档案、安全设施类档案等五大门类。

2.建立档案目录:

卷内材料目录、案卷目录一律用A4纸统一格式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晰;归档的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材料的张数均应完整齐全。

第五十九条综合文书类档案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安排、部署和实施安全保卫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收集范围有安全保卫工作文件、报表和会议记录,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联防协议书等综合性文件资料。

第六十条刑事案件类档案是指在查处辖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含已遂和未遂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收集范围有报案材料,现场勘查材料,案件查处的指示、批示,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和结案材料,对有关人员的奖惩材料。

第六十一条枪支弹药类档案指旗县级联社及辖内农村信用社配备的枪支、弹药数据资料,对枪、弹和持(管)枪人员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收集范围有枪支、弹药数据资料,枪支领用、交接登记表,持(管)枪人员的审查、训练、考核材料等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枪支弹药实行“一枪一档”制,除文字报表外,还应包括枪支所在单位名称,枪支配发或调入的时间,枪支型号、号码,枪支完好状况,随枪子弹数量等。

第六十二条保卫干部类档案是指在队伍建设、内务管理、日常勤务和教育训练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收集范围有队伍编制、人员配备等文件材料,装备器械领用登记、使用保管材料,保卫干部个人档案等内务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六十三条安全设施类档案是指在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数据、图表、声像等文件材料。

收集范围有各营业单位平面图(标明防护的重点区域和部位),闭路电视监控、联网报警、GPS卫星定位、金库、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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