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手册文档格式.docx
《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手册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手册文档格式.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
”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九条规定: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13年4月修订)第六条规定: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6号令)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5、《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5年第166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公路建设招标投标监督分级管理规定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6号令)第六条第二、三款规定: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高速公路招标投标监督分级管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豫交文〔2016〕158号)规定:
其它主体投资建设项目的交通安全设施、机电、房建、绿化等附属工程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厅直属单位管理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由厅直属单位备案;
其他主体管理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普通干线公路招标投标监督分级管理规定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中,由厅公路局负责实施的项目参照厅直属单位投资建设高速公路项目备案程序执行;
其他项目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结果及合同复印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报厅公路局存档备查。
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农村公路招标投标监督分级管理规定
依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务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精神,农村公路项目(含桥梁、隧道)招标投标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管。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第八条第
(2)小条规定: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条规定:
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
国有资金包括:
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实际拥有控制权);
国家融资包括:
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集的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
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包括: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第十一条规定: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
(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二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1)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2)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3)道路、供水、供热、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四、公路建设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
依据引言中所列法律、法规、规章等,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招标方案执行情况、招标(资格预审)前置条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含资格预审公告)及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备案、公告发布、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
五、招标方案执行情况监管
(一)有被审批或核准的招标方案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拟采用自行招标、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二)无被审批或核准的招标方案
部分公路建设项目不需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也无已核准的招标方案。
其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1、招标组织形式: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1)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3)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
(4)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
2、招标方式:
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开招标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1)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3)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可邀请招标项目
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邀请招标;
属于省重点项目的,应当经省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613号)第八条规定:
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1)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经济性要求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五)小条:
“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
六、资格预审、招标前置条件审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七、招标投标活动场所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2、《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鹤政办〔2015〕31号)第九条规定:
市本级及市辖区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在交易中心进行(详细目录附后):
(1)依法应当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采用BT(建设—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选定;
(2)……
八、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及公告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613号)第十五条规定: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23号令>
)。
2、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23号令)第九条规定: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3、国家发改委指定媒介有:
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
//WWW)(计政策〔2000〕868号根据2013年23号令修改)
九、资格预审文件(含资格预审公告)及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备案审查要点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审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3)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其中资质审查是备案审查中的重点,审核依据为《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
1、公路行业施工资质承包范围
(1)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公路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在3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公路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1000米以下,单跨跨度在150以下的桥梁,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公路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可承担二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米以下,单跨跨度50米以下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2)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级公路的路基、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一级标准以下公路的路基、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
可承担二级标准以下公路的路基、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3)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可承担各级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可承担二级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4)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桥梁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可承担单跨150米以下、单座桥梁总长1000米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可承担单跨50米以下、单座桥梁总长120米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
(5)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可承担各类隧道工程的施工;
可承担断面60平方米以下且单洞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可承担断面40平方米以下且单洞长度5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6)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公路安全设施和公路机电工程2个分项,每个分项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可承担各级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公路安全设施工程的施工及安装;
二级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公路安全设施工程的施工及安装;
一级资质(公路机电工程分项)可承担各级公路通信、监控、收费、干线传输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供配电、照明、智能交通管理等机电系统及配套工程系统的施工及安装;
公路桥梁及隧道工程健康监测、通风、通信管道等机电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施工及安装;
二级资质(公路机电工程分项)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通信、监控、收费、干线传输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供配电、照明、智能交通管理等机电系统及配套工程系统的施工及安装;
2、公路行业养护资质承担业务范围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共五个级别。
一类:
可以承担大、特大型桥梁、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养护工程。
二类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
可以承担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
乙级:
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中修、大修养护工程。
三类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可以承担高速公路、一级或二级公路的小修保养。
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作业。
3、公路行业设计资质承担业务范围和规模划分
(1)公路行业设计资质承担业务范围
甲级工程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设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乙级工程设计单位可承担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丙级工程设计单位可承担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承担工程设计任务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
(2)公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划分及业务范围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
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承担业务范围
公路甲级监理资质:
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乙级监理资质:
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丙级监理资质:
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
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
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
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
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
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5、其它涉及公路行业资质要求(豫交工〔2009〕42号)
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企业,可参与高速公路工程绿化施工投标;
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企业,可参与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工程绿化施工投标。
招标人应按照以上资质要求,适当划分标段规模。
(二)招标投标的有关时间要求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提交时间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规定: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天,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三)公开和公示
1、关键内容公开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