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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劳动局版

劳动合同书(劳动局版)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

河南博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陈飞

  注册地址:

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22号院19号楼东1单元8层北1号

  经营地址:

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22号院19号楼东1单元8层北1号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区街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

  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起。

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起,至本工作任务结束终止。

工作任务为。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

  第三条根据甲方的岗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22号院19号楼东1单元8层北1号。

  第四条乙方应达到甲方工作要求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

  小时。

甲方安排乙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按照国家和公司规定执

  行。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元。

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第八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有月生活费为400元或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

  第九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三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四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鉴证机关

  鉴证时间:

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变更时间年月日

  签证机关:

(盖章)签证人:

(盖章)

  签证时间:

年月日

  一、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单位办理参保条件

  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到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办理参保条件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3.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

  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材料

  1.人事档案托管机构开具的参保介绍信

  2.本市户口簿、身份证

  3.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四张

  4.对用工单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5.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时,要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填写《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申请书》,保险机构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卡片,并发放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工商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法人代表身份证

  城乡居民办理参保手续材料

  1.户口本;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持所需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3.到户籍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征收部门个人缴费窗口

  4.参保成功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参保个人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办理退休,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个体劳动者依法履行缴费义务,达到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职工在职时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有余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余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退休死亡后,经审批符合者,方可享受一次性怃恤金和丧葬费,其遗属可按规定享受遗属补助金。

  所需资料:

  领取养老金材料

  1.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退休证

  2.如确需代领,还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

  3.提供照相单据(为防假冒,须本人到社保照相馆拍照留影,以便相片输入计算机存档)

  丧葬、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

  1.死亡职工档案

  2.火化证、户口本

  3.乡村证明(在校生相应的证明材料)

  4.丧葬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和减员表

  领取流程;

  领取养老金流程

  以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需由单位劳动人事负责人带领下,前来社保局服务窗口签名领取;以个人参保退休的,可由本人签字领取并提供相关材料。

  每年由社保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照相或采集指纹),在年度审核中,对未能参加认证的退休人员,将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认证无误后,给予补发。

丧葬、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流程

  1.企业申报

  2.审核、批准

  3.社保机构经办、发放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市内调动

  1.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增减花名册》(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市外调动

  1.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

  2.接收单位所属社保机构名称、基金帐户、帐号(书面提供)

  3.由单位填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增减花名册》(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4.如有欠费需补缴后,方可办理转移

  跨省转移

  1.参保人员凭身份证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

  4.缴费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转移流程;

  跨省转移办理流程: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者,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个人办理跨统筹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需先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个人或用人单位持凭证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函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基金转移并传递转移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二、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包括在校大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城镇居民、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及其随行家属都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

  1.本市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有、集体、股份制、外资、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限中方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2.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3.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所需资料:

  城乡居民参保材料

  新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6张(如特别人群还要三无和低保等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用人单位)职工参保材料

  1.新参保单位:

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税务登记证、单位职工上年度末工资表、单位成立文件、单位职工的劳务合同、退休人员的审批文件。

  2.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参保需提供工商税务登记证、参保人员工资花名册、身份证、聘用合同。

  3.灵活就业人员:

包括自谋职业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委托存档人员及托管档案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参保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聘用合同、委托存档凭据、托管档案证明。

  参保流程;

  城乡居民参保流程

  1城镇居民每年6月1日-8月31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期限,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无和低保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可在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在校中小学生和各类技校、职高及中专学生每年6月1日-9月30日由教育等相关部门组织整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在校大学生参保为每年6月1日-10月15日,由其所在高校组织整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城镇残疾人参保由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集中组织办理,参保时间为每年6月1日-8月31日。

  注:

未在当年度规定期限内办理新参保或续保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但不影响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办理

  企业(用人单位)职工参保流程

  1.新成立的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什么情况下不给予报销

  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等人为因素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有明确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及女性生育费用;赴港、澳、台及出国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异地报销:

  参保人员因公外出或探亲、旅游等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时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凭异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有效单据及参保单位证明等,个人先自付10%,其余部分按市内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在其出院后60日内直接到市医保中心结算报销。

  三、工伤保险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注: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发布:

陈稿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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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下一发布日期:

XX-2-8磊文件580条条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淮南矿业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范围

  在淮南矿业集团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册在岗职工及单位使用的满一年的劳务派遣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间,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女职工请长期哺乳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年度已享受单位安排的疗养人员,其疗养天数达到或超过年休假应休天数的;

  年度内累计旷工五天及以上的。

  四、职工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按现行计算年功工资的工龄时间确定。

  五、年休假工资支付

  年休假日工资计算

  年休假日工资=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

  职工本人月工资为职工本人上年度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平均工资。

  职工年休假日工资,每年元月上旬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计算确定。

  职工休年休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实际年休假天数×本人年休假日工资计算。

  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本人正常上班工资+本人实际应休

  未休年休假天数×本人年休假日工资×200%计算。

  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要求在年休假期间上班的,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职工办理退休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其相应的年休假工资,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资。

  折算方法为: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实行年薪制人员,年度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含在本人年薪内,单位不再另外支付年休假工资。

  六、年休假的安排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每年年初安排好每位职工的年休假计划。

生产单位职工年休假尽量在停产检修期间集中安排。

  各单位要加强劳动组合,通过提升技术装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劳动效率、精简岗位用工,保障年休假制度落实。

  严格职工考勤制度,灵活安排职工休假,可以用职工请事假等其他形式冲抵年休假。

  职工年休假可以一次休完,也可以分段休假。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遇特殊情况也可以跨年度安排。

  单位已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不愿意休的,职工要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同意后,将本人申请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存。

  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书面签字同意后,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或单位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上班并已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后,职工年度内又出现本办法第三项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七、其他规定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工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安排专人负责职工年休假工作,建立职工年休假台账,检查督促基层单位职工年休假的安排和落

  实情况。

  职工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要在迁调单上注明该职工当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和已休假天数。

  原淮南矿务局煤干劳字【1992】176号《关于印发〈淮南矿务局职工年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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