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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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

 

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

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摘自西南政法大学精品课程网站)

原告甲在某商亭购买了一箱啤酒,在开启啤酒时,啤酒瓶突然爆炸,将甲的手炸伤。

为此,甲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商亭和生产啤酒的厂家赔偿损失。

问:

(1)甲应以谁为被告起诉?

(2)甲应向何地法院起诉?

(3)甲应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答:

甲应以生产啤酒的厂家和销售啤酒的商亭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甲可以选择啤酒制造地、啤酒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中的一个法院起诉;甲应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发生爆炸的啤酒是在该商亭购买的事实;啤酒瓶发生爆炸,炸伤了甲的手的事实;甲因手被炸伤而花去医疗费、误工费等事实。

夏某与周某合同纠纷一案,王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于2001年8月4日作出判决,并同日送达。

判决宣判时,夏某当场表示不上诉,但8月18日又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周某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始终未向法院递交上诉状;王某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在上诉期内未直接到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而是在8月18日通过邮局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法院于8月24日收到王某的上诉状。

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夏某、周某和王某行为的法律后果。

答:

夏某提出了上诉。

虽然夏某在判决宣判时表示不上诉,但他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通过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因此,夏某提出了上诉。

周某未提出上诉。

周某在判决宣判时口头表示上诉,但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根据《适用意见》第178条,视为周某未提出上诉。

王某提出了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4款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王某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通过邮局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虽然法院在超过法定上诉期后才收到其上诉状,不影响其提出上诉行为的成立。

甲和乙是邻居。

2000年5月,甲和乙因门前排水沟的走向问题产生了争议,在双方打架的过程中,甲将乙的脸部打伤,经鉴定乙的伤为轻伤。

乙住院治疗20天才出院。

乙出院后要求甲赔偿。

经甲和乙所在地的法律服务所的司法助理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甲一次性赔偿乙5000元,乙今后不得再提出其他要求。

乙出院后发现创伤影响其容貌且无法恢复,乙因此觉得甲的赔偿数额少,又去找甲交涉。

甲认为双方就此事已处理完毕,拒绝再给乙任何赔偿。

乙欲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提供的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一审法院受理后,查明甲与乙已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遂裁定驳回乙的起诉。

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

为什么?

乙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2.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乙与甲的纠纷曾经司法助理员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且乙表示不再提出其他请求,法院认为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不予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乙能否再次起诉?

3.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乙与甲达成协议,由甲再赔偿乙2000元。

人民法院向乙送达调解书时,乙未在家,于是将调解书留在了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4.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乙与甲达成协议,由甲再赔偿乙2000元,并当庭支付。

上述事实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在笔录上签字。

3日后,乙反悔,认为甲赔偿的数额少,并声称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调解之前并未征得其同意,在调解过程中对其施加了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上诉?

为什么?

5.如果二审法院决定提审,应如何进行?

可否继续主持调解?

答:

1.不正确;法律服务所的司法助理员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甲和乙经调解达成协议,乙仍可向法院起诉,只要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2.乙不能再次起诉。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实体上已经经过诉讼程序的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允许乙以同一理由再次起诉。

3.不正确;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4.不能上诉,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5.如果二审法院决定提审,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可以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提审案件时,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由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原生效的判决书视为撤消。

张老汉住在某市某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张山、张水、张燕。

张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张水与张燕在外地工作。

张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张燕。

遗嘱中说,其遗产房屋全部由张燕继承。

张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张山承担。

张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李海,得价款6万元。

张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在诉讼过程中,张水因病死亡,张水之子张明和女儿张红要求参加诉讼。

某市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张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

问:

1.张山、张水、张燕、李海、张明、张红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2.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张燕要求同其兄长一起继承遗产,张燕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3.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而张燕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张燕在张水诉张山一案进入二审后才闻讯请求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应当怎么做?

答:

1.张山是被告,因为他侵犯了张水与张燕的继承权;张水是原告,但死亡之后,他的诉讼权利义务便发生了转移,张明和张红因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而成为共同原告;张燕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张山、张水都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她参加诉讼既不支持原告,也不支持被告,而是反对原、被告双方;李海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被告败诉,他就要返还房屋。

2.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张燕要求同其兄长一起继承遗产,张燕的诉讼地位是共同原告,因为她与张水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3.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而张燕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通知她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张燕接到通知后,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她列为共同原告;如果张燕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的,则人民法院不追加她为共同原告。

4.如果张燕在张水诉张山一案进入二审后才闻讯请求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肖某与吴某是邻居,2000年初,肖某向吴某借款5000元,言明一年归还。

一年后,吴某找肖某多次索要,肖某不仅不还,还提出吴某盖房时用了肖某的木材,应当一起结算。

2001年3月吴某到某基层法院的法庭起诉了肖某,要求肖某还款。

肖某提起了反诉,要求吴某归还所借的木材。

法庭的张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了此案,2001年8月作出了判决,在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

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法庭的张法官又重审了此案,改变了原来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再上诉。

问:

该案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答:

答:

该案在程序上有如下错误:

1.在一审中张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超出了法律规定的3个月的审限;

2.在一审中张法官在判决书上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是错误的,应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

3.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不应判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应直接改判;

4.发回重审属于程序事项,二审法院应使用裁定而不是判决的方式。

5.发回重审后,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不应由张法官重审。

甲市某高校八位学生利用假日乘坐甲市运输公司的长途汽车去乙市某风景点旅游。

汽车行至丁市时,司机称汽车刹车出现故障,请八位乘客下车另搭别的汽车到目的地,并退还剩余路程的车费给八位学生。

八位学生认为所退余资不够他们到达目的地的费用,并认为司机还应该赔偿因耽误他们的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

司机不同意,因而产生了分歧。

八位学生约定去法院起诉该运输公司。

问:

①八位学生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②应如何确定该案的管辖法院?

③如果八位学生的诉状为法院所接受并开始审理,此案属于什么诉讼?

答:

1.八位学生与运输公司之间是因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八位学生应向甲市或乙市法院起诉。

2.甲市和乙市法院都有管辖权,八位学生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选择了哪个法院,案件的管辖权就由该法院行使。

3.如果八位学生向两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那么哪个法院最先立案,该案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4.如果八位学生向两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两个法院立案的先后时间无法区分,由两个法院经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5.如果这两个法院协商,未能确定一个法院来行使管辖权,则由这两个法院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6.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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