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拟拍卖处置所涉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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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事法院拟拍卖处置所涉及
厦门海事法院拟拍卖处置所涉及的
“东鹏8”、“东鹏58”两艘集装箱船
中利资评报字(2018)第035号
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目 录
资产评估师声明1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3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4
一、绪言4
二、委托人、被评单位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4
三、评估目的4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4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4
六、评估基准日7
七、评估依据7
八、评估方法8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9
十、评估假设10
十一、评估结论10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10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11
十四、评估报告日12
备查附件13
现场照片14
资产评估师声明
受厦门海事法院的委托,我们对厦门海事法院拟拍卖处置事宜所涉及的“东鹏8”、“东鹏58”两艘集装箱船在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的价值进行了认真的清查核实、评定估算,并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书,在假设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我们对资产评估结果声明如下:
1、本评估报告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的。
2、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本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3、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4、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5、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6、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但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勘察限于评估对象的外观和使用状况,评估人员不承担对评估对象内部结构和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
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7、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使用限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8、评估结果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有效。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报告使用期限。
厦门海事法院拟拍卖处置所涉及的
“东鹏8”、“东鹏58”两艘集装箱船
摘要
中利资评报字(2018)第035号
一、评估目的:
拟为拍卖处置提供价值参考。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厦门海事法院委估的“东鹏8”“东鹏58”两艘集装箱船。
三、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值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即指自愿的买方和自愿的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四、评估基准日: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五、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为成本法。
六、评估结论:
经评估,厦门海事法院委估的“东鹏8”、“东鹏58”两艘集装箱船于评估基准日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壹仟零壹拾万零肆仟元整(RMB1,010.40万元)。
本评估结果是建立在报告正文所列的假设前提基础上,本评估结果需与报告正文的“特别事项说明”及“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配合使用方为有效。
七、报告有效期: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至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八、报告提交日期:
二○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资产评估师:
温莉娜、林宁
资产评估师执业机构:
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甘静玲
二○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厦门海事法院拟拍卖处置所涉及的
“东鹏8”、“东鹏58”两艘集装箱船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一、绪言
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接受厦门海事法院的委托,依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委托人拍卖处置这一经济行为,而对厦门海事法院委托的“东鹏8”、“东鹏58”两艘集装箱船进行了评估。
本评估所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东鹏8”、“东鹏58”两艘集装箱船实施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以及我们认为必要实施的其他评估程序。
对厦门海事法院委估的“东鹏8”、“东鹏58”两艘集装箱船在评估基准日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二、委托人、产权持有者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1)委托人
名称:
厦门海事法院
(2)产权持有者
名称:
福建东鹏船务有限公司
(三)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与委托人本次拍卖处置经济行为有关的拍卖行。
三、评估目的
厦门海事法院委托我司对其在评估基准日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所委估的“东鹏8”轮、“东鹏58”轮两艘集装箱船价值进行资产评估,为委托人拍卖处置这一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意见,不作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范围与评估对象为“东鹏8”“东鹏58”两艘集装箱船。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船舶的基本情况如下:
所有权登记证号
080005000006
船检登记号
1996D3500006
现船名
东鹏8
曾用名
永丰
船籍港
福州
原船籍港
无
船舶种类
集装箱船
船体材料
钢质
建成日期
1996-01-05
取得所有权日期
2004-10-26
改建日期
无
总长(米)
81.27
型宽(米)
13.00
型深(米)
5.2
总吨位
1584
净吨位
887
满载排水量
3471.360
空载排水量
1101.430
结构型式
纵横混合骨架式
航区
近海
主机型号/数量
6320ZCd-2型/1台
主机功率/转速
736KW/374r/min
推进器种类/类型
四叶螺旋桨/固定式
推进器材料/直径
一级锰青铜/3140mm
发电机型号/数量
TFX-250L4-H/1台TFX-250L4-H/1台
TFX-250L4-H/1台
TFX-200M4-H/1台
发电机功率/转速
75KW/1500
75KW/1500
75KW/1500
24KW/1500
主操舵装置型号/扭矩
YD175/75KN.m
灭火器
30个
锚形式/重量/数量
霍尔锚/1750kg/3
锚机型号/功率/数量
不详/16.00KW/1
所有权登记证号
080106000119
船检登记号
2004E3101236
现船名
东鹏58
曾用名
海兴隆
船籍港
福州
原船籍港
南京
船舶种类
集装箱船/杂货船
船体材料
钢质
建成日期
2004-06-18
取得所有权日期
2006-10-26
改建日期
无
总长(米)
105.60
型宽(米)
16.60
型深(米)
7.40
总吨位
4090
净吨位
2290
满载排水量
8091.590
空载排水量
2031.690
结构型式
纵横混合骨架式
航区
近海及内河A、B级
主机型号/数量
G8300ZCL5BH/2台
主机功率/转速
1470KW/500r/min
1500KW/500r/min
推进器种类/类型
螺旋桨/固定式
推进器材料/直径
ZHMn55-3-1/2800mm
发电机型号/数量
TFX-250M4-H/1台TFX-250M4-H/1台
TFX-250M4-H/1台TFX-225L4-H/1台
发电机功率/转速
90KW/1500
90KW/1500
90KW/1500
50KW/1500
主操舵装置型号/扭矩
YD160-28-II/160KN.m
灭火器
26个
锚形式/重量/数量
霍尔锚/3060kg/3
锚机型号/功率/数量
Φ50mm液压起锚机/37.00KW/1
“东鹏8”集装箱船停泊于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码头,现场勘查时,船舶总体状况良好,船体结构无明显损坏;主甲板正常;航行设备维护保养一般;船体油漆涂层锈蚀严重;现场查勘时主机未启动;电器设备和控制设备维护一般,现场勘查时已闲置。
“东鹏58”集装箱船停泊于连江琯头码头,现场勘查时,船舶总体状况良好,船体结构无明显损坏;主甲板正常;航行设备维护保养一般;船体油漆涂层锈蚀严重;现场查勘时主机未启动;电器设备和控制设备维护一般,据东鹏船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该船后改为杂货船,已闲置2年多。
评估的具体范围以委托人提供的《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及《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委托鉴定书等资料为基础,凡列入委托鉴定书内并经核实的资产均在本次评估范围之内。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1、本企业价值评估所选取的价值类型为:
市场价值类型。
2、价值定义表述:
所谓价值类型是指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及其表现形式。
以资产评估时所依据的市场条件,以及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态来表述;由于本报告评估目的为拍卖处置,评估对象为“东鹏8”“东鹏58”两艘集装箱船,因此本次评估值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即指自愿的买方和自愿的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六、评估基准日
本次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期是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为了使评估基准日尽量接近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发生日。
本次评估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七、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的主要依据有:
(一)行为依据:
1、厦门海事法院委托鉴定书;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4、2001年财政部令第14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5、国资委(2005)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6、国资委、财政部(2005)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7、国资委产权(2006)第274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8、《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9、《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10、国家与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规定。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8、《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9、《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0、《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四)权属依据:
1、《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登记号:
1996D3500006)、(登记号:
2004E3101236);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号:
080005000006)、(登记号:
080106000119);
(五)取价依据和参考依据:
1、船舶建造厂家和网上查询有关资料;
2、评估人员的现场勘察记录;
3、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以及我司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和参数资料;
4、其它与评估有关的资料等。
八、评估方法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以及其他评估规定文件,机器设备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及成本法。
依据现有收集的资料分析,评估人员尚未掌握大量类似船舶拟拍卖处置的充分交易案例,同类船舶转让价格获得的难度大,因而不能采用市场法;同时,由于委托人无法提供历年使用该船舶可产生的收益现金流,同时,缺少类似船舶的出租案例,故无法采用收益法;由于评估人员掌握购建相同或类似船舶相关的基础资料,其重置成本可以可靠预测,故本次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为成本法,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损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预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市场价值,由于本报告评估目的为拍卖处置,评估对象为“东鹏8”、“东鹏58”两艘集装箱船,故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即指自愿的买方和自愿的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其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重置价值×综合成新率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我司接受厦门海事法院的评估委托后,随即选派资产评估人员,配合委托人进行资产评估前期准备工作,制订资产评估前期工作计划。
随后资产评估人员正式进驻现场,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我们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和规定,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具体步骤如下:
本次评估于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开始进行前期工作,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现场工作结束,最终于二○一八年四月十二日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整个评估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接受委托阶段
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接受项目委托、明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及范围、选定评估基准日,收到委托鉴定书后,由厦门海事法院进行资产清查评估申报工作,同时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料,制订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二)资产清查阶段
根据资产评估的有关准则和规定,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现场清查核对,具体步骤如下:
1、听取厦门海事法院有关人员对单位情况以及待评估资产历史和现状的介绍;
2、在企业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根据整理后的《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登记号:
1996D3500006)、(登记号:
2004E310123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号:
080005000006)、(登记号:
080106000119)等的内容到现场进行实物核实,并对资产状况进行察看、记录;与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交谈,了解资产的经营、管理状况;
(三)评定估算阶段
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实际情况,开展市场调研、询价工作;按规定的评估方法,对资产进行评估、询证,测算其评估价值。
(四)评估汇总阶段
根据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工作,并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五)提交报告阶段
根据评估工作情况,1、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2、向委托人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初稿;3、在听取委托人对评估结果反馈意见后,完善评估报告书;4、经本所有关审核人员三级复核后完成资产评估报告书。
一十、评估假设
1、所申报评估资产的产权是正常的,因而能够进行合法的交易,即资产占有方合法拥有其所申报资产的完整产权,而无任何限制或影响交易的他项权利之设置或其他瑕疵;
2、委托人和产权持有者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评估的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
3、评估基于收集到的现行价格、咨询资料及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4、本报告未考虑遇有自然力、其他不可抗力以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影响。
一十一、评估结论
经评估,厦门海事法院委估的“东鹏8”、“东鹏58”两艘集装箱船于评估基准日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壹仟零壹拾万零肆仟元整(RMB1,010.40万元)。
一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1、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依据所评估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特定经济环境前提下,为本报告书所载明的目的(拍卖处置)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我们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转让事宜所需的费用,以及其他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遭遇自然力或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2、本报告仅对所列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因此本评估报告不能作为产权认定的依据,有关权属界定以有关部门认定的为准。
3、经委托人提供“东鹏8”《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显示,东鹏8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03月21日。
“东鹏58”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期至2007年06月22日,本评估结论未考虑上述因素对评估价值的影响,特此说明!
一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受厦门海事法院的委托,本次评估范围以厦门海事法院提供的评估委托书和相关资料所列示的资产为准。
2、本项评估是在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下做出的,我司及参加评估工作的全体人员与经济行为各方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
3、本报告是在厦门海事法院提供的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的。
厦门海事法院对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可靠性负责,对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报告评估结论是对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这一基准日所评估资产价值的反映,我司对这一基准日以后因资产数量增减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该资产价值发生的变化不负任何责任。
4、本报告对厦门海事法院委估资产的评估,是对其在评估基准日的资产的价值的评估,不作为权属确认的依据。
5、评估人员在对资产进行现场察看时,未进行任何技术检测和鉴定,评估人员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的,故评估人员不承担资产有关质量性能、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责任。
但评估人员认为如果委托人提供资料和鉴定能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对评估结果影响不大。
6、本报告仅为报告使用人提供价值参考,其使用应以合法原则为基础,即报告使用人使用本报告时所申报的经济行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报告方为有效。
7、在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值进行相应的调整;在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结论产生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8、本次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而得出的价值参考意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因报告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评估师及其所在的评估机构无关。
若出现本报告所述特别事项或其他事项等影响评估结果的情形,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9、依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委托人及资产占有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本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备案手续。
10、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本告有效期为壹年,从资产评估基准日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计算,至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前有效,即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可以评估结果作为参考意见。
如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11、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且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者使用;未征得我司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除外。
一十四、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提交委托人的时间为二○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资产评估师:
温莉娜、林宁
资产评估师执业机构:
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甘静玲
二○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备查附件
附表:
1.《船舶清查评估明细表》;
附件(均为复印件):
1.委托鉴定书;
2.《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登记号:
1996D3500006)、(登记号:
2004E3101236);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号:
080005000006)、(登记号:
080106000119);
4.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
5.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8、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现场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