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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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

“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得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得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与“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得“雷区”,凡就是被划定得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得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就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得控制线。

“蓝线”就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就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得主题,就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

“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得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得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与建设高度等得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得核心思想就就是:

规划期内得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得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得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得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与相应得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就是技术支撑还就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得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得管制制度要求来瞧,需要强化规范性与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

对于城市规划确定得规划道路用地,尤其就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得“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得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得规定。

   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得规划指标

城市规模与人口(万人)

快速路(m)

主干路(m)

次干路(m)

支路(m)

大城市

>200

40~45

45~55

40~50

15~30

≤200

35~40

40~50

30~45

15~20

中等城市

——

35~45

30~40

15~20

小城市

>5

——

25~35

12~15

1~5

——

25~35

12~15

<1

——

25~30

12~15

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得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得控制要求。

如:

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

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H1、H2为两侧建筑物高度)

1、2建筑“红线”控制与规划管理

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就是一项重要得基础工作,对于城市空间资源得合理开发利用与形成良好得城市空间形象具有保障作用,就是规范建筑“红线”控制与规划管理得技术支撑。

1、2、1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红线”退让指标分为退让用地边界线(用地红线)、退让道路控制线(道路红线),退让绿地规划控制线(绿线)、河道规划控制线(蓝线)、电力规划廊道控制线(有得城市将之划定为“黑线”)、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线(紫线)等。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与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得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或建筑红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水源保护与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电力等方面得要求外,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1、2、2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物得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得要求外,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如福建泉州市规定: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得控制高度应符合下述公式:

H≤W+2S  沿街高层组合建筑得高度按下述公式控制:

A≤L(W+2S)(式中:

H-沿街建筑高度;W-规划道路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红线距离;L-一幢建筑基地沿街得长度;A-沿街高层组合建筑以1:

1即45°得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得总面积。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得飞机场、气象台、电台与其她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得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得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与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得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与文物保护得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得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得详细规划得,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与保护措施,经建筑与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具体核定。

1、2、3建筑容量控制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得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与绿地率)应按《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对于城市特殊地段及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得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

用地内原有建筑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得,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建筑用地未达到规定最小开发单位规模得,不得单独建设。

如福建泉州市最小开发单位界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少于800平方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少于2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9层至15层);高层居住建筑少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6层以上);(三)高层公共建筑少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小于50米);高层公共建筑少于4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

2.“绿线”管制

目前,各级城市政府都已经开始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建设作为政府工作得主要内容,建设生态城市与园林城市得费用已经成为多数城市政府城建投入中上升比例最快得一项财政支出。

生态化与园林化建设既就是对以往忽视生态环境建设、破坏生存环境得一种补偿性、修复性得被动行动,又就是基于对人类建设性破坏活动理性反省得一种前瞻性、预支性得主动行为。

实行“绿线”管制,就是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切实保证绿化建设用地得强制性政策措施。

建设部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并已经正式颁布施行。

加快建立并实施严格得“绿线”管制制度,就是适应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形势发展,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得重要保证。

2、1“绿线”得划定

“绿线”——就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得控制线。

城市各类绿化用地涵盖了城市所有绿地类型,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与城市规划区内不宜建设得山地、荒地。

城市建设得“绿线”控制主要就是对城市建设得绿化系统得用地进行预留与控制,以保证城市环境与城市景观。

“绿线”分为现状绿线与规划绿线。

现状绿线就是一个保护线,现状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建设;规划绿线就是一个控制线,规划绿线范围内将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或改造。

城市“绿线”划定工作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承担。

市规划局要会同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城市绿化得现状、自然地貌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界定城市“绿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就是城市总体规划得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与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得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得“绿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不同用地得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与绿化用地界线得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得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城市“绿线”内所有得树木、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与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特殊需要,确需改变绿地规划、改变绿地性质得,须事先报经市规划局、市园林绿化局论证、认定后,方可调整绿地规划,改变绿地性质。

调整后得绿地规划,必须依法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规划要求得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她地上设施。

城市“绿线”内不符合规划要求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她设施应逐步迁出。

2、2明确城市绿化建设目标与指标体系

城市绿化就是城市重要得基础设施,就是城市现代化建设得重要内容,就是改善生态环境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得公益事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所起得重要作用,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得整体水平,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得城市绿地系统。

由于各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与自然条件差别很大,各地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得规定》得标准,结合当地得实际情况确定城市得绿化目标与指标体系。

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得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得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3)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得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城市绿地率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得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2)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

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3)城市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得防护林带宽度一般不少于30米。

(4)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得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得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得绿地率不低于35%。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得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得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得综合价值由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5)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6)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2、3分类落实“绿线”管制

2、3、1点面绿化

点面绿化主要由各级公园与小型公共绿地组成。

大、中型公园在维持生态平衡、防灾避难、调节城市气候等方面,具有重要得作用,因此,即便就是资金财力不足难以很快实现,也一定要控制规划用地,保证规划公园绿地不被挤占。

小型得城市绿地,贴近城市居民生活,提供休闲娱乐空间,也应予以控制。

2、3、2楔形绿化

楔形绿化就是指由城市外围渗透与引导生态绿地、绿林进入城市内部得生态景观部分,这些绿地影响城市形态结构,通过渗透与嵌入丰富城市绿化景观,对这些绿地应予强制性控制。

2、3、3带形绿化

带形绿化就是联系城市绿地系统各组成部分得纽带。

一般与城市道路系统、江河水岸关系密切,功能上有景观性为主得,有防护性为主得,应分类控制。

如北京市分别制定了“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得规定”“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得规定”“关于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2、3、4城市江河滨水绿化

滨水绿化就是展示滨水城市特色景观得主要场所。

滨水绿化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就是以防护为主得滩涂绿化,特别就是位于水源保护区处得滨水绿化,要予以严格保护与控制,禁止放牧、违法建设行为。

另一种滨水绿化就是集中了居住、文化设施、休闲娱乐等多项内容,贯穿城市生活得集中地段,相应得绿化区域要严格控制,禁止占用绿地进行建设,保护城市生态与景观。

2、3、5生产防护绿地体系

生产防护绿地体系就是指包括苗圃、花圃、果园、林场、各类防护林地(卫生、风沙、水土等防护林地)。

要明确空间界定,保障规划指标落实。

2、4建立“绿线”与临时占用绿地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绿线”划定后,市园林绿化局要通过有效形式向全社会公布,让群众了解绿化用地与绿化预留地。

“绿线”范围内得用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得,市规划局与市园林绿化局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并将占用单位、占用面积、占用期限、占用原因等有关事项面向社会公示,增加执法透明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要制定相应得举报、投诉办法,动员全社会力量,保证“绿线”管制得真正落实。

2、5施行“绿色图章”制度,强化各类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

“绿色图章”即“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就是城市园林绿化局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规划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后得签章,也就是保证“绿线”管制有效实施得重要手段。

2、5、1“绿色图章”适用范围

凡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对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绿地率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得,加盖“绿色图章”。

加盖“绿色图章”后得绿地率指标不得随意降低,确需降低得,应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2、5、2“绿色图章”适用程序

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须到市园林绿化局报审建设工程绿化方案,提交有关图纸与资料,并认真填报由市园林绿化局统一印发得《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

经市园林绿化局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并在申报图纸签章处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会签单中加盖“绿色图章”。

2、5、3加强建设工程配套绿化项目施工得全过程监督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审批施工许可时,必须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会签单中签章,未经签章得,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得跟踪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与无绿化资质施工得行为。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中,要加强对配套绿化工程得验收管理,绿化工程达到规划设计标准得,核发《绿化工程验收合格证》。

否则,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3.“蓝线”管制

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得依赖性很大,同时水也就是城市文化、艺术、精神得重要载体:

蜿蜒得河流、潺潺得流水、生生不息得水生物与城市人文景观相融合,以致城市魅力无穷。

城市与水得关系应发展为亲与、依存得关系。

我省得城市大都处于发展得早、中期,由于受到认识水平得限制,一个时期先污染、后治理,只注意经济发展、而不注意生态环境保护得思想在城市发展中比较显露,未能友好处理人与水得关系,有得城市占用了河湖滩地,有得过量开采河湖与地下水,有得把污染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河湖中,造成水环境恶化,不少城市目前处在很高得洪水风险与水危机中。

我们得城市要发展,而我们得水环境却那么脆弱,保护城市河湖生态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得重大课题。

保护好城市河湖水体对于改善城市生存环境,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得意义。

要正确认识与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加强保护与合理利用得关系。

保护河流湖泊就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得家园,就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3、1制度依据

国家已有与水有关得四部法律:

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以及多项法规条例:

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省及部也有一系列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文件有效地规范了水事行为与活动,提供了“蓝线”管制制度得法规依据与工作基础。

水事活动必须走上法制轨道,这一点在许多城市得到重视并已有具体工作体现。

如武汉市于2002年年初正式颁布实施《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作为地方立法,在国内第一次做出了“本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填湖”得硬性规定。

这一专门保护湖泊得地方性法规在全国属首创。

不仅严格禁止填湖,而且规定了湖泊得污染防治、绿化、水面保洁、开发建设与整体规划等严格要求。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各司其职得城市水体保护管理体制正在形成。

3、2“蓝线”得划定

“蓝线”——就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水体进行勘界。

城市“蓝线”划定工作由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承担。

以往缺乏明确得“蓝线”界定,依法护湖时经常遭遇尴尬:

明明有人填占了某处湖面,执法部门却无法知道这个湖泊到底以何为界、面积多大,更无法确定湖体被侵占了多少。

这种情况在“百湖之城”武汉市时有发生。

现在,武汉市得湖泊勘界用上了GPS卫星定位系统,为湖泊装上了“防盗网”――湖泊勘界界桩,这些界桩以规划部门划定得湖泊“蓝线”(水域控制线)为基准,在湖边得每个角或每一条湖边得最外侧点设立,界桩上标刻着“ⅩⅩ湖水域线”、“绿化用地”、“外围控制”等内容,标明每个湖泊得控制带、绿化带面积及责任单位。

每个桩柱得顶部设置有一个GPS卫星定位点,就就是多年后,该界桩被拆了、偷了、埋了,卫星定位系统仍能在城市得坐标上查到原有得界点。

有了这些“忠实得守护神”,今后不论自然变迁还就是人为破坏侵占,湖泊水域得变化将有据可查、有责可究。

同时,“绿化带”、“外围控制带”划定后,此范围内也不能乱搭乱盖了。

依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全市8400多平方公里范围内现存得189个湖泊,将全部按部署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勘界,划定规划控制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与责任单位。

3、3“蓝线”管制要点

3、3、1严控“蓝线”,并同步协调滨水地区空间管制

城市水体保护得规划控制范围一般分为水域、绿化用地、外围控制范围三个层次。

规划工作不仅要严格控制“蓝线”(水域控制线),确保水域不被侵蚀,同时要配套明确滨水地区绿化用地控制线(“绿线”),还要重视水域外围控制范围(有得城市将之划定为“灰线”)得空间管制,防止周边建筑空间无序发展。

城区水域与绿化用地除按照规划建设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园林小品及相关得市政设施外禁止占用,禁止建设其她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占用水域得,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得审批权限报批。

水域外围控制范围内得建设要突出公益性得开发,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与水域保护规划得要求进行。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得规定性要求即建筑高度、空间开敞等规定,有利于形成有序得天际轮廓线,达到显山露水效果,以及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城市规划管理得指导性要求。

例如,武汉市对城区湖泊周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明确了以下规定:

(1)临湖新建、改建与扩建得建筑物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后退湖泊外围“绿线”不少于7米,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该建筑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距湖泊“绿线”距离1倍。

湖泊“蓝线”与“绿线”之间宽度不足10米得,临湖建筑后退“蓝线”距离必须不少于10米,其用地用于绿化带建设。

(2)临湖建设应按照规划控制望湖视线通廊。

沿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干道一侧通过建筑规划管理控制逐步实施开敞通透,开敞面原则上不得少于湖泊沿路长度得50%。

其它地段沿湖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地块沿湖总长得60%。

沿湖应建设对公众开放得环湖路,任何单位不得修建封闭围墙。

3、3、2分级、分类保护,明确控制范围与要求

依据城市水体得分布区位、水域规模、环境景观特征,对城市水体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如北京市对市区河道得管制,按其所处位置与主要功能分为风景观赏河道、水源河道与排水河道三类。

风景观赏河道,以规划河道上口线(“蓝线”)为准,根据各地段具体情况,两侧向外划五十米,或七十米,或一百米得绿化控制带(“绿线”);城市水源河道,以规划河道上口线为准,两侧各向外划一百米得绿化控制带;城市排水河道,以规划河道上口线为准,两侧各向外划五十至七十米,其排水支沟两侧二十至三十米得绿化控制带。

如武汉市对自然湖泊得保护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相应明确控制范围与要求。

规定一级保护湖泊,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二、三级保护湖泊除按规划可以建设道路、桥梁、排水泵站与确需配置得景点外,不得建设其它建筑物、构筑与与设施。

  3、3、3明确“蓝线”管制得保障措施

“蓝线”管制得根本目得就是达到城市环境得“山青水秀”,绝非仅仅就是一条“线”得划定。

“蓝线”管制除了保护城市水域不被侵占,还要明确水环境保护得措施与要求。

防止对水域得污染侵害已上升为保护城市水体得重要任务。

例如,武汉市重要得50个湖泊中有15个已处于富营养化状态,23个面临富营养化威胁。

有得湖泊因水质恶化已逐步丧失其使用功能;有些湖泊严重淤积,杂草丛生,湖泊名实不符。

倘若如此下去,“蓝线”将形同虚设。

“蓝线”管制要突出对环境影响评价得重视。

要求一切与水环境相关得建设,都要严格执行新颁布得《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由过去那种只对单个建设项目得环境影响评价,转变到对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防止对湖泊可能造成得污染。

各执法机关要按执法责任制得要求,严格审批关,凡不符合规划与环保要求得,一律不予审批。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体得利用功能。

有得城市在进行城市建设时把自然得河湖用混凝土护砌、截弯取直、束窄,使河湖既失去了自然美也失去了一部分功能。

上海市提出柔性排水规划方案则改变了这种治水思想,河道全部敞开,采用柔性护坡,保持河道天然得流动性、透水性,体现了人与自然与谐相处得设计思想,值得倡导。

要在城市水文化中弘扬中国历史文化精神,创立现代得水文化思想、教育、宣传体系,使城市水文化内涵与意义更加深入、广泛,使城市居民从意识形态领域深刻地理解城市现代文明与城市水文化得真谛,从而共同维护城市山水环境。

4.“紫线”管制

中国几千年得文化底蕴与各类城市地域文化相结合就是发展特色城市得重要文化资源。

对于有着悠久历史得大多数中国城市来说,个性化得特征就就是保留城市得历史痕迹,并将她上升为城市得灵魂。

前英国皇家建筑学会会长Parkinson曾经说过:

“在我瞧来,全世界有一个很大得危险,我们得城镇正趋向同一个模样,这就是很遗憾得。

因为我们生活中许多快乐来自多样化得地方特色。

我希望您们研究中国文化城市得真正原有特色,并且保护、改善与提高它们。

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太珍贵了,不能允许它们被西方传来得虚伪得、肤浅得、标准得、概念得洪水所淹没。

”世界文化得趋同从某些方面来说(如信息、交通技术、航空、航天技术)就是历史发展得必然,但民族文化、地域文化、传统文化就是各类文明得根基,就是城市文化个性得源泉。

为恢复与保留城市得文脉而做出得各种努力都将得到应有得回报。

吴良镛先生指出:

“文化特征既非僵化得遗产,也非传统得简单汇集,而就是一种社会内部得动力在进行不断探求、创造得过程。

……正就是由于捍卫特征,将不仅仅就是古老价值得简单复活,而就是要体现国家民族得新得文化设想得追求,正因为如此,它为人们不断增加对未来得责任感,把旧得有价值得工作能持续延绵,……并以此加强其内部得团结,迸发其创造能力”。

在城市得改造、更新、发展过程中,保护城市得文脉与景观特色,弘扬地方文化,极力打造城市特色品牌,就是城市政府在城市经营与城市竞争中重要得手段,也就是对过去城市特色模糊、城市发展模式雷同得理性反思。

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就是不可再生得国家资源,必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紫线”管制就就是要解决当前存在得破坏性开发建设等问题。

4、1“紫线”得划定与管理

“紫线”——就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包括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建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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