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经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及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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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经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及其制度

需要经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及其制度

(2014年度)

序号

具体内容

式样

页数

1

村(居)民自治章程

式样1

1-14

2

村(居)委会任期目标

式样2

15-16

3

村(居)委会年度收支预算

各村(居)会计提供

(对应区网上财务监控系统的要求自行制定)

4

民主监督制度

式样3

17

5

民主决策度制

式样4

18

6

民主管理制度

式样5

19

7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式样6

20-21

8

财务管理制度

式样7

22-24

9

民主理财工作制度

式样8

25-26

10

村(居)务公开工作制度

式样9

27

11

村(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

式样10

28-29

12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式样11

30-31

13

村规民约

在原有的基础上自行制定

按有关规定村(居)民代表会议要表决产生的机构人员

项目

具体内容

职数

备注

1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3至5人

兼理财小组成员

2

村(居)民委员会

印章专管员

1人

在村(居)民委员会

内部工作人员中推选

备注:

以上参考式样或范本,各村(居)委会在符合镇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可自行按村(居)的实际情况自行修改。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2014年5月6日第五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自治,充分保证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居民委员会为居民提供阳光、透明、便捷、优质的公共服务,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居民委员会应当维护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四条居民会议是本社区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居民代表会议行使经居民会议授权事项。

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内事项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和结合本地实际,本社区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负责居民民主理财,监督居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居务监督委员会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会议。

第二章居民委员会、社区行政服务站和居民小组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对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本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

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依照政府统一部署按时进行换届选举,其成员按照《广东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主任暂缺时,由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居民代表会议在现任委员中推选临时主持工作人选,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其主持工作。

居民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辞职时,由社区党组织临时主持居务工作,按照《广东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新的居民委员会成员。

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未能按时选举产生,自广东省统一换届时间结束之日起其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居民委员会成员缺位期间,由社区党组织暂时主持居务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的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和本社区党委成员,根据协商和内部分工,负责本社区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环境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公共福利、群众文体、社会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社区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教育居民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利益。

(四)支持和组织居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社区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社区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五)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引导居民合理建设住宅,整顿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六)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居民团结和家庭和睦,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顾五保户、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多民族居民居住的村和有非本社区户籍公民居住的村,应当教育和引导居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社区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居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八)促进农村公共服务,发展公益事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九)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完善村级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义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十一)管理本社区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定期向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十三)支持和组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养老保险。

(十四)依法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就业、经商、居住等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公共服务权利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一条社区行政服务站是镇行政服务中心延伸至本社区的管理服务站点和便民服务平台,负责办理各项行政事务。

居民委员会协助社区行政服务站开展工作,并无偿提供办公场地。

行政服务站内各级工作人员薪酬补贴按区镇有关文件执行,居委会其他常设的工作人员(含未入站“两委”人员)的薪酬补贴,由村“两委”联席会议根据镇人民政府指导意见以及本社区集体经济状况制定方案,提交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十二条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本社区下设23个居民小组,每个居民小组各设小组长1人。

第十三条居民小组组长应当及时收集本居民小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

第十四条居民小组在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小组会议和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召开居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居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居民小组长的推选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主持,参照《广东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居民小组长与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居民小组长。

第十六条本居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本居民小组长的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

居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召开居民小组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在居民小组会议当日或次日公告决定。

第十七条居民小组长可以向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居民委员会受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居民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当日或次日公告。

第十八条居民小组长出现缺额时,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居民小组会议进行补选并予以公告。

补选的居民小组长的任期至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居民小组长任期届满未能按时选举产生,自广东省统一换届时间结束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自行终止。

居民小组长缺位期间,由所属该居民小组的居民代表暂时主持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的居民小组长。

第三章居民代表、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本社区共设居民代表99人,其中妇女居民代表38人。

根据本社区工作的需要,吴家居民小组居民代表设5名,后街居民小组居民代表设5名,大澳居民小组居民代表设5名,振东居民小组居民代表设2名,东头居民小组居民代表设7名,北丫居民小组居民代表设4名,正面居民小组居民代表设4名,新地居民小组居民代表设4名,大闸居民小组居民代表设3名,冯近居民小组居民代表设4名,牧伯居民小组居民代表设4名,社西居民小组居民代表设4名,北隆居民小组居民代表设5名,沙元居民小组居民代表设3名,前街居民小组居民代表设4名,西隆居民小组居民代表设3名,低地居民小组居民代表设5名,良冲居民小组居民代表设5名,合水居民小组居民代表设6名,芳草居民小组居民代表设4名,市中居民小组居民代表设4名,白花居民小组居民代表设5名,大庙居民小组居民代表设3名,御祥豪庭和沙滘集体户居民代表设1名。

居民代表的任期与本届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代表的推选,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本居民小组会议按照分配代表名额数推选产生。

选举居民代表的居民小组会议,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居民小组居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者确定当选。

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于当日或者次日内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居民代表的撤换、补选在原居民小组进行。

第二十条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居民委员会不召集的,由社区党组织或居务监督委员会召集。

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居民会议。

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居民,紧急情况下除外。

召开居民会议,应当有本社区过半数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居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法规对召开居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居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社区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代表列席。

第二十一条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二)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社区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审议决定本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本社区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六)审议决定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以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的分配方案;

(七)决定聘用或者辞退本社区财会人员和其他居务管理人员,决定本社区聘用人员和享受补贴人员的报酬标准;

(八)审议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听取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九)撤销或者变更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会议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第(三)至(九)项规定的事项,授权居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居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和决议,应于会议当日或次日在本社区公示7天。

第二十三条根据本社区实际,本社区设立居民代表会议。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居民代表会议可邀请本社区党组织委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列席居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四条居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二)项规定的居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补选的事项。

居民代表实行联系户制度,每名代表根据本居民小组户数分工负责联系若干户。

居民代表要向所联系的户负责,真实反映联系户居民的意见,接受居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居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和主持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居民委员会不召集的,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督促居民委员会召集;经督促居民委员会仍不召集的,由村党组织或居务监督委员会召集。

召集居民代表会议,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居民代表,如遇救灾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居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居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居民代表会议议事决策程序:

(一)居民委员会或居民代表提出开会建议和议题;

(二)居民委员会讨论确定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后,书面通知居民代表会议成员;

(三)居民代表应在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前就有关议题向居民收集意见;

(四)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可邀请居务监督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

(五)提议人说明议题;

(六)与会人员讨论发言;

(七)由居民代表会议成员逐项投票表决有关事项,表决事项实行一事一议、一议一决;

(八)居民代表会议的表决(决议)结果应于会议当日或次日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九)在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居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将有关事项提交居民会议重新表决;否则,公示期满,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生效,居民委员会应当按决议执行。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要指定专人、采用专门会议记录册规范做好会议记录。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应当于会议表决生效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居民代表可以向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居民委员会受理并召集其所属的居民小组会议进行表决,并视表决结果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及时公告。

居民代表的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

第四章居务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社区内一般事项,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形成共识后,应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对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要尊重居民意愿,按照大多数居民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九条居民委员会实行居务公开制度。

根据要求,本社区在居民委员会设置规范的居务公开栏和居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并及时公布以下事项:

(一)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三)救灾救济救助款物、优抚安置款物及国家各种补贴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组织社会捐赠和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收支情况、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医药费用报销情况;

(六)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七)本社区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

(八)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居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居务公开的时间:

(一)年度计划、年终工作完成情况和财务年度审计在每年年初和每年年终进行公布。

(二)居务监督委员会应于每月5日前,对上一个月度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民主理财(即对上个月度财务原始凭据进行审核),并在理财报告书上加具审核意见、签字、加盖公章后,移交财务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记帐。

(三)财务报表和社区事务公开资料应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并签字后加盖公章,在固定公布栏(每月20日前)和居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于每月28日前)进行公布。

(四)居民委员会的一般性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情况、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布。

居务公开资料一式两份,一份在公布栏公开,一份留档保存。

居务公开资料要指定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建立居务公开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和居民查阅。

各居民小组设立规范的公布栏,对涉及事项进行公开。

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居务公开事项全面、准确、真实,并接受居民查询。

第三十二条本社区设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1人,委员3人,其成员由居民代表会议在有选举权的居民中推选产生。

居务监督委员成员应具备财会、管理知识。

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居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具体条件相同,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居务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监督村级事务民主决策;

(二)监督居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定期监督、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管理人员工作;

(三)对居民委员会在居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

(四)参与审查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社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五)审核财务、账目;

(六)受居民委托,对居民质疑的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七)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居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

(八)收集、听取居民对居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及由社区集体承担薪酬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年终进行,由居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按照镇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进行。

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因被罢免或者辞职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被罢免或者辞职正式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

第三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社区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社区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社区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社区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抵押、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居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七条社区集体资产每年审计一次,由镇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居民进行公布。

第三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日常10000元及以下的小额开支,除经办人签名外,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中分管财经工作的管理人员签署同意后才能开支;1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及以下的大额开支须经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确定后,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或者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后方可开支;100000元以上的特大额开支,经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确定后,应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后方可开支。

第三十九条根据《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试点管理办法》顺农改〔2012〕1号文的管理规定,统一将本社区集体所有资源、资产的交易按程序进入区、镇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交易。

第四十条本社区工程造价150000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须报镇招投标中心或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工程造价为50000以上、150000元及以下的的工程建设项目,居民委员会可自行组织招标,并报镇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工程造价为50000元及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不予招标,但须报镇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根据村级财务管理规定,为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决定引入社会中介组织代理本社区财务账目;同时启用乐从镇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平台,对本社区集体大额资金的开支,须经该平台进行审核和支付。

第四十二条居民委员会严格执行有关印章管理规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移交制度。

印章使用审批和印章保管应当分开,使用印章要做好记录。

居民委员会印章保管人由居民委员会提名,并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确定。

印章使用一般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审批,使用印章应当做好记录,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得直接保管印章。

新一届居民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居民委员会向本届居民委员会移交印章。

第四十三条本社区应建立和完善居务档案管理制度。

居务档案内容包括:

(一)选举文件资料和选举情况记录;

(二)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和其他村组织成员名单;

(三)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

(四)本社区资金、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使用、增值情况和企业、经济组织情况;

(五)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

(六)经济合同;

(七)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

(八)基本建设资料;

(九)宅基地使用方案;

(十)各项经费、款项收支情况;

(十一)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二)发展公益事业,办理公益事项情况;

(十三)各类社会组织、驻村单位情况;

(十四)居务公开资料;

(十五)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六)计划生育情况资料;

(十七)需要保存的其他居务资料。

居务档案管理遵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居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居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决议,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政策相抵触。

居民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在全社区公示15天,自2014年5月22日起生效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沙滘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4年5月6日

 

沙滘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目标

(2014-2016)

任期的三年,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三年,我们必将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执政观,以人为本,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党十八大精神”等重要思想,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坚决执行党和政府各时期的方针政策。

努力开拓进取,确保社会大局的稳定,积极推进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和进步。

具体指标和做法:

一、经济发展

任期的三年内致使本社区辖区内经济稳步发展,积极支持各股份社集体经济发展,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发展,支持家具商贸业的发展,提高社区居民的收入。

二、福利项目建设

本任期内共计投资600万元,开展环境、道路交通等项福利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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