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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新准则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费用新准则

1、求教一下最新的安全生产费使用的会计分录

上月提取时分录错了,本月分录也不对

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

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不同于旧规中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在提取时直接计入负债,即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

新规定要求安全生产费用从利润分配中提取,主要是想通过这样的形式来核算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和使用额的数量,并不会对损益造成实质性影响。

而旧规中在计提时就计入费用,主要采取先计提后支出的形式,煤炭公司等高危行业有可能大量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但实际支出却远小于计提额。

新规定能够使这些企业的报表业绩与实际业绩更吻合,也降低了其利用安全生产费用调节利润的空间。

使用

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主要有两点需要会计人员关注:

一是新规定要求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这不同于旧规中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的处理方法。

二是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新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计入当期损益。

而旧规中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在资产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并且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也并不计入损益科目。

具体处理变化见如下分录:

形成固定资产时新规

借:

固定资产

 贷:

银行存款

借:

制造费用

 贷:

累计折旧(按相关规定逐年计提折旧)

借:

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贷:

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按实际使用金额进行结转)

旧规:

借:

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

 贷:

累计折旧(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

形成费用性支出时新规:

借:

管理费用

 贷:

银行存款

借:

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贷:

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旧规:

借:

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

 贷:

银行存款(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

与旧规定在提取时就影响损益不同,新颁布的准则讲解中,安全生产费用只有在使用时才会影响损益。

另外,新规定中,不论安全生产费用在使用时是形成固定资产将折旧计入制造费用,还是形成费用性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其实质都是“实报实销”,通过未来折旧逐年影响损益,并且在实际使用时,需要在权益项目内部进行结转。

这一点跟会计中的“公益金”类似,具有专款专用的含义。

而旧规定是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在以后固定资产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依据新会计准则,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反映;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直接将发生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另外,企业按上述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时,还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

几点说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盈余公积——专项储备”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时,结转金额以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此外,执行新规定时,会计人员还要注意以下3个方面:

一是新规定并没有改变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依据《企业所得税》计税方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全额计入成本,允许税前扣除;二是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标准并没有发生改变;三是新规定下,倘若企业未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则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新准则讲解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和使用,无论是会计处理原则还是具体操作方法,都更加科学合理。

新规定的实施将有望改变企业安全投入不足的状况,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另外,新规定的实施,将调增煤企账面利润总额,有助于提高行业业绩。

案例

某煤矿企业有露天原煤5000吨,2009年1月8日,经有关部门批准,购入一批用于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的安全防护设备(需要安装),价款为60000元。

该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

2009年1月10日,企业另支付安全生产检查费用2000元。

(假设安全生产费用按每月30元/吨计提,本例不考虑与该业务相关的各项税费)

(1)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借:

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150000

 贷:

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150000

(2)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①购入安全防护设备

借:

在建工程60000

 贷:

银行存款60000

借:

固定资产60000

 贷:

在建工程60000

借:

制造费用 1000

 贷:

累计折旧 1000

借:

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60000

 贷:

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60000

②支付安全生产检查费用

借:

管理费用 2000

 贷:

银行存款 2000

借:

盈余公积---专项储备2000

 贷:

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2000

2、安全生产费的文件规定

财政部财会函(2008)60号文规定: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zd(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回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企业基于相关财经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实施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有利于明确企业安全投入主体的责任,改变企业安全投入不足的状况,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建立财务储备和长效保障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已被财企[2012]16号取代,其中新增机械制造、武器答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也应计提安全生产费。

3、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分录是怎么样的

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分录是:

借:

生产成本(或当期copy损益)

贷:

专项储备

专项储备用于核算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以及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等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

如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即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百“银行存款”科目。

(3)安全生产费用新准则扩展资料:

按照财政部2009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度提取安全生产费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问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答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

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即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4、2010新会计准则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变更后的新核算方法,最好是能提供相关文件的出处。

谢谢!

?

5、安全生产费用的的计提及会计分录?

新准则取消了“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因此,安全生产费用不用计提,发生时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借:

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6、2009新会计准则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核算方法,从哪查找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6]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7、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分别怎么处理安全生产费用的?

会对当期利润产生怎样的影响?

按中国政府相关机构的有关规定,煤炭企业应根据煤炭产量计提维简费、安全生产费及其

他类似煤矿企业专项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并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专项储备单独反映。

按规定范围

使用专项储备用于费用性支出或形成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支出或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

储备。

也就是说,计提的时候借:

制造费用/生产成本

贷:

专项储备

费用性支出时借:

专项储备

贷:

银行存款

形成固定资产借:

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动产时)

贷:

银行存款

借:

专项储备

贷:

累计折旧(金额等与固定资产)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维简费、安全生产费及其他类似煤矿企业专项费用在提取时以利润

分配形式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

对在规定使用范围内的费用性支出,于

费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本性支出则于发生时确认为物业、厂房及设备,按相应的

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同时按照当期维简费、安全生产费及其他类似煤矿企业专项费用的实际

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冲减专项储备项目并增加未分配利润项目,以专项储

备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提取时借:

利润分配

贷:

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费用性支出和形成固定资产都正常做分录,不涉及专项储备

结转:

借:

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贷:

利润分配

会对当期利润造成怎样的影响晚一点整理下再发上来

8、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

计提时的分录不是借:

管理费用,而是借:

利润分配-提取安全费用,贷”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形成费用后才借:

管理费用。

具体分录详见,2008年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年中对企业提取安全费用明确规定。

9、2009新会计准则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变更后的新核算方法,从哪查找急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6]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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