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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009年1月1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001

第一节通则001

第二节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001

第三节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002

第四节设备的维护003

第五节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003

第六节工具的使用004

(一)一般工具004

(二)电气工具和用具004

(三)风动工具005

(四)液压工具005

(五)喷灯005

第七节燃用褐煤006

第二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008

第一节工作票应用008

第二节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和条件008

第三节工作票票面的要求009

第四节工作票的办理010

第五节工作票的执行011

第三章运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013

第一节一般注意事项013

第二节厂内铁道013

第三节汽车运输014

第四节煤车清扫与煤船清舱014

第五节储煤场、储煤筒仓015

第六节各式卸煤、运煤机械015

第七节皮带运输机016

第八节原煤斗017

第四章燃油设备的运行和检修019

第一节一般注意事项019

第二节卸油工作019

第三节燃油的储存管理020

第四节燃油设备的检修020

第五章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022

第一节一般注意事项022

第二节吹灰022

第三节排污022

第四节除焦023

第五节出灰023

第六节煤粉制造设备的维护024

第七节脱硫设备的运行与维护024

第六章锅炉设备的检修026

第一节一般注意事项026

第二节燃烧室的清扫026

第三节烟道、过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除尘器的清扫026

第四节煤粉仓的清扫027

第五节受热面的清洗和汽鼓内部的检修027

第六节燃烧室内的检修028

第七节烟道内的检修029

第八节转动机械的检修029

第九节水压试验029

第十节电除尘器检修030

第七章汽(水)轮机的运行与检修031

第一节一般注意事项031

第二节汽轮机的检修031

第三节凝汽器的清洗032

第四节热交换器的检修维护033

第五节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033

第六节喷水池和冷水塔的维护033

第八章水轮发电机组的检修035

第九章管道、容器的检修036

第一节汽、水管道和可燃气体、油管道的检修036

第二节地下沟(管)道037

第三节容器内的工作038

第十章化学工作039

第一节取样工作039

第二节化验工作一般注意事项039

第三节水处理药品的使用040

第四节强酸性或强碱性药品的使用040

第五节液氯设备的运行和检修041

第十一章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运行与维护042

第十二章水银工作044

第十三章电焊和气焊045

第一节一般安全工作要求045

第二节电焊045

第三节气焊046

(一)电石的保管和处理047

(二)乙炔发生器047

(三)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048

(四)减压器049

(五)橡胶软管049

(六)焊枪049

第四节氩弧焊050

第十四章高处作业051

第一节一般注意事项051

第二节脚手架051

第三节斜道与跳板053

第四节梯子053

第五节悬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规定054

第十五章起重和搬运055

第一节一般安全工作要求055

第二节各式起重机055

第三节钢丝绳、纤维绳(麻绳、棕绳、棉纱绳)、吊钩、滑车、千斤顶和链式起重机059

第四节人字架、走线滑子(缆索起重机)、绞磨和扒杆060

第五节人工搬运061

第六节车辆和船舶运输061

第七节码头工作062

第十六章土石方工作063

第一节一般注意事项063

第二节挖土064

第三节打眼工作064

第四节爆破工作065

第十七章潜水工作066

附录A-G067

附录A现场紧急救护操作方法067

附录B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078

附录C热力机械工作票安全措施(附页)格式079

附录DD-1热机检修工作停电联系单格式080

D-2热机检修试转送电联系单格式080

附录E储油罐的防火间距081

附录F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标准082

附录G白棕绳及合成纤维绳的承载计算086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通则

第1条为了加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实际情况,参照原国家电力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2条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任何违章都可以预防,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集团公司安全理念;建立、健全安全监督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督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各级电力生产企业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集团公司范围内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4条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各类作业人员(含外包人员),必须接受本规程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并应每年考试一次。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含实习人员)或调动到新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

离岗达三个月的人员,必须重新经过安规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外来人员(含临时用工、实习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参加生产现场工作,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的危险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条各单位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发电厂(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6条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

各基层单位的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7条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

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

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条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第9条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厂房作业环境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10条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装置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

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装置的地点应有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第11条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安装起重装置。

第12条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

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

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13条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m高栏杆和不低于100mm高的护板。

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安全牢固的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恢复原状。

原有高度1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第14条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

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15条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

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

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地面有灰浆、泥污、油迹、树脂、积雪等物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第16条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

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

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第17条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

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

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

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第18条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

汽油、煤油、酒精等。

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第19条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

当室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

第20条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皮。

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

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

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

禁止使用塑料垫、石棉垫或胶皮垫。

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

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消除;漏油应及时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

第21条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第22条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

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

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

第23条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

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

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

(建议:

多雨的南方地区应保持下水管的通畅,在每年春安检查时将其作为检查内容。

第24条厂房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象,门窗应完整。

第25条生产厂房内应备有急救药箱,存放合格和必需的急救用品。

第26条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

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

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第三节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

第27条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

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作其他工作。

第28条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详见附录A)。

第29条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第30条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

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

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第31条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四节设备的维护

第32条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

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第33条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第34条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

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

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

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

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35条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

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

只有在确认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第36条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第37条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

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和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检查孔、防爆门和安全阀,以及除氧器、热交换器、汽包的水位计和安全阀等处;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有毒有害气体或污染物、以及强酸强碱伤害的地方。

如因工作需要,必需在上述场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

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第38条厂房外墙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应设有护圈,高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第39条采用高压水冲洗设备时,一般水压不大于0.5MPa,并做好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和周围环境的安全隔离。

水压大于0.5MPa的高压清洗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

 

第五节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第40条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第41条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第42条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43条湿手不准去摸触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

第44条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第45条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

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第46条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灭火。

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第六节工具的使用

(一)一般工具

第47条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准使用。

第48条大锤和手锤的锤头须完整,其表面须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形。

大锤及手锤的柄须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

锤把上不可有油污。

不准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第49条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伤人。

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的,不准使用。

第50条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第51条砂轮机必须进行定期检查。

砂轮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

防护罩至少要罩住砂轮的上半部。

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

砂轮片有缺损、裂纹或其他不良情况时,严禁使用。

砂轮片的有效半径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必须更换。

砂轮机应装托架,托架与砂轮片的间隙应经常调整,最大不超过3mm;托架的高度应调整到使工件的打磨处与砂轮片中心处在同一平面上。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

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

不准用砂轮的侧面研磨。

无齿锯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

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

第52条使用钻床时,钻孔前工件应划线铆眼,须把工件夹紧牢固后,才可开始工作。

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

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

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

第53条在现场设备上使用磁力钻钻孔,必须做好防止因断电引起磁力钻突然掉下,损坏设备和伤人的措施。

第54条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二)电气工具和用具

第55条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工修理。

第56条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第57条使用电钻等绝缘等级在Ⅱ类(结构符号--

)以下的电气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

第58条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使用Ⅱ类(结构符号--

)工具,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

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变压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第59条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

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第60条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V。

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汽鼓、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V;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鼓、燃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

(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良好接地,高压侧应使用三线插头。

第61条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电线穿越门窗、过道等部位应做好防止外力导致绝缘破损引发触电的措施。

 

(三)风动工具

第62条使用的风动工具应接入符合其铭牌规定的压缩空气气源。

第63条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使用或修理风动工具。

第64条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

工作部件停止转动、风动力源隔离前不准拆换。

第65条风动工具的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

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

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

第66条在移动的梯子上使用风动工具时,必须将梯子固定牢固。

 

(四)液压工具

第67条不熟悉液压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使用或修理液压工具。

第68条使用液压工具前应检查液压管路、表计、接头完好无损。

存在介质泄漏的液压工具不得使用。

第69条使用中液压工具不得触及液压管路、表计和接头。

 

(五)喷灯

第70条不熟悉喷灯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擅自使用喷灯。

第71条喷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才可以点火:

(1)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

(2)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3/4;

(3)加油的螺丝塞拧紧。

第72条使用喷灯工作时,应遵守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并遵守下列各项:

(1)点火时不准把喷嘴正对着人或易燃物品;

(2)油筒内压力不可过高;

(3)工作地点不准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

(4)禁止在空气不流通的地方使用喷灯,以免燃烧气体充满室内;

(5)不准把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

(6)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7)喷灯用毕后,应冷却后,在无火源的地方放尽压力,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第73条喷灯的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火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火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

 

第七节燃用褐煤

第74条燃用褐煤的发电厂(公司)应按本规范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褐煤实际燃用情况确定锅炉及制粉系统各参数控制值。

第75条原设计非燃用褐煤的锅炉设备掺烧褐煤前,应对设备及其系统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技术改造,满足条件后方可进行掺烧。

掺烧比例及混配标准,应严格按照有关科研院所出具的试验报告进行,不得擅自提高掺烧比例。

新机投产、锅炉改造和A级检修后,以及使用燃料与设计燃料有较大差异时,应进行燃烧调整试验和最低稳燃负荷试验,确定合理的运行参数和运行方式,并及时修订相关措施和规程。

第76条储煤、给煤、制粉系统等处安装的氧量表、温度表、负压表、压差表等表计应按规定定期检查检验,确保准确可靠。

第77条应设置足够数量的防爆卸压装置,且动作压力符合规程规定。

采用薄膜式防爆门,其防爆薄膜应满足规定的面积和强度要求。

防爆装置应设置警示牌,排放口应避开人行通道、设备、电缆桥架等。

应对防爆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78条应设置必要的消防水系统,配备灭火器材。

消防水系统的水源必须充足,水压合格。

应定期对消防系统和灭火器材进行检查和试验,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第79条制粉系统的中速磨、风扇磨和煤粉仓等处应装设惰性气体系统,系统应由快速动作的阀门控制,实现远方快速投入,并应定期试验,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80条输、上煤系统应采用防爆灯具。

储煤、给煤和制粉系统的封闭空间易积存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81条设备及系统的启动和停止过程中最易发生爆炸,须加强检查和监视并严格按规程操作。

给煤及制粉系统停运时间较长时,启动前应仔细检查并清除积存的煤和煤尘。

运行人员应特别注意给煤及制粉系统运行参数的变化。

按惰性气氛设计的制粉系统,应确保在任何工况下系统均处于惰性气氛。

第82条严禁运行中进行开启人孔、更换防爆门膜板等引起破坏系统严密性的作业。

严禁任何人员在输、上煤系统吸烟或携带火种。

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

第83条不得在煤粉浓度大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如情况特殊必须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经测定粉尘和可燃气体浓度合格,并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84条进入筒仓、原煤仓、煤粉仓作业前,必须测定仓内CO浓度,确认氧气充足后方可进入,并有专人监护。

第85条严禁在运行中的防爆装置排放口附近逗留。

必须在防爆装置附近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隔离措施。

第86条在停用的制粉系统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将其附近的积粉清除干净,并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第87条输煤系统、给煤机内部、筒仓、原煤仓内检修作业前,应清净积煤、积粉。

第88条严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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