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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

13章建筑物防雷部分

(本讲稿按GB50057-2010更新,章节与其一致。

GB50057-2010勘误

1.P41续表5.4.1中,钢管直径20mm改正为25mm

2.P49倒6行,式(6.3.2-4)改正为式(6.3.2-7)

3.P67第2行,表6.2.1改正为表5.2.12

4.P73第12行,表6.2.1改正为表5.2.12

5.P88第6行,表J.J.1改正为表J.1.1

6.P126第10行,删去10

7.P130倒12行,6m×6m改正为6m×4m

8.P142第10行,4款改正为6款

9.P167倒1行,GB/T17626.5-1999(等效IEC61000-4-5:

1995)

应为GB/T17626.5-2008(等效IEC61000-4-5:

2005)

10.P177倒11行,式(6.3.2-2)改正为式(6.3.2-5)

1总则

(1)为使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以及雷击电磁脉冲引发的电气和电子系统损坏或错误运行,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说明】红字部分为新增加后修改内容。

条文说明指出:

“按照本规范设计的防雷装置的防雷安全度不是100%”,因此措辞用了“防止或减少”。

防雷设计技术复杂、政策性强,亟应遵循统一标准,不能各行其是。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说明】删去原有“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

(3)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并确定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4)建(构)筑物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对雷电、防雷装置、被保护系统等,共给出50条定义。

例如:

外部防雷装置--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

内部防雷装置--防雷等电位连接和与外部防雷装置的电气绝缘,即间隔距离。

接闪器--用于拦截闪击的接闪杆(避雷针)、接闪导线(避雷带、线、避雷网)以及金属屋面和金属构件等组成的这部分外部防雷装置。

【建议】请浏览术语,既便于理解条文,又有助于答题。

3建筑物防雷分类

分类根据:

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

【说明】补充“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作为前提条件。

表3-1防雷分类对比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3.0.2)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3.0.3)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3.0.4)

_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国家级档案馆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

2.国家级的会堂和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国宾馆、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大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_

-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_

-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_

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5.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②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③的建筑物

3.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③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_

7.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环境③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N>0.05

2.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0.05≥N>0.01

10.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N>0.25

3.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0.25≥N>0.05

4.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Td>15d/a,高度≥15m;Td≤15d/a,高度≥20m

注:

N为预计雷击次数。

Td为平均雷暴日数。

【防雷分类要点】

【分类原则】(3.0.1)

根据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

【第一类】

均按使用性质决定,即爆炸可能性很大、后果极其严重者。

因此,民用建筑物均非第一类。

2款无附加条件,即0区或20区均为第一类。

1、3款有附加条件,即“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如不符合这一条件,则为第二类。

【第二类】

1、2、3、4款均以重要性一个条件入选。

5、6、7款均为“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参见上条1、3款。

)因还有一定的爆炸危险,因此防雷措施有附加要求。

8款为露天钢罐,无需另外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9、10款按重要性和预计雷击次数两个条件组合而定,与第三类的界定见上表。

【第三类】

1款只涉及一个条件。

2、3款按重要性和预计雷击次数两个条件组合而定。

4款按雷暴日数和构筑物高度两个条件组合而定,最高级别为第三类。

注意2、3、4款的条件均有下限;即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之下,还有非防雷建筑物。

【相关条款】(4.5.1、4.5.2、4.5.3)

(1)当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部分时,其防雷分类和防雷措施宜按以下原则确定:

1)当第一类防雷建筑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及以上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当第一类防雷建筑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以下,且第二类防雷建筑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及以上时,或当这两部分防雷建筑的面积均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30%,但其面积之和又大于30%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但对第一类防雷建筑部分的防闪电感应和防闪电电涌侵入,应采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3)当第一、二类防雷建筑部分的面积之和小于建筑物总面积的30%,且不可能遭直接雷击时,该建筑物可确定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但对第一、二类防雷建筑部分的防闪电感应和防闪电电涌侵入,应采取各自类别的保护措施;当可能遭受直接雷击时,宜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措施。

(2)当一座建筑物中仅有一部分为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时,其防雷措施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雷建筑物部分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宜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措施。

2)当防雷建筑部分不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可不采取防直击雷措施,仅考虑各自类别要求的防闪电感应和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3)当防雷建筑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时,该建筑物宜按上述

(1)项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

(3)当采用接闪器保护建筑物、封闭气罐时,其外表面的2区爆炸危险场所可不在滚球法确定的保护范围内。

【操作建议】

1)对特殊建筑,应深入了解工艺,对照GB50057和GB50058,与相关专业共同商定。

2)“就高不就低”会造成被动。

不放心时,可加强措施而不提高类别。

【附:

爆炸、火灾危险环境】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

0区: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或频繁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原为“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气体或蒸气爆炸性)的爆炸危险场所。

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原为“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

2区:

在正常运行时,基本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原为“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可能性较小的爆炸危险场所。

”)

注:

正常运行——开车、运转、停车、装卸、密闭盖的开闭等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

20区:

空气中的爆炸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短时存在的场所,如粉尘容器内、料斗、料仓、施风除尘器和过滤器、粉料传输系统、搅拌机、研磨机、干燥机等。

(原为“10区:

在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

21区:

正常运行时,很可能偶然地以空气中可燃性粉尘云形式存在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场所。

如为操作而频繁打开粉尘容器的周围。

(原为“11区:

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粉尘和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

22区:

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以空气中可燃性粉尘云形式存在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场所,如果存在仅是短暂的。

(原火灾危险分区:

21区:

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22区:

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23区:

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4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1基本规定

(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0.3条5~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本条为强条】

(2)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以下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除本条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本条为强条】

(3)本规范第3.0.3条2~4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其他各类防雷建筑物,当其建筑物内系统所接设备的重要性高,以及所处雷击磁场环境和加于设备的闪电电涌无法满足要求时,也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

【要点讲解】

(1)采用了IEC术语:

外部防雷、内部防雷装置;但保留了防直击雷、防闪电感应、防反击、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提法。

按条文说明,防雷措施分为三大项:

防闪电电涌侵入既属于内部防雷,又涉及防雷击电磁脉冲。

(2)“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但仅一部分防雷建筑物有防闪电感应的要求。

同时满足等电位连接和间隔距离,可能是困难的。

作为强制性条款,值得商榷。

(3)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措施的有三种情况:

第2~4款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备重要性高者;闪电电涌超出设备承受能力者。

如此规定,是因为其保护对象是“建筑物内系统”,即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

第1款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如文物保护单位),可能没有重要性高的电气、电子设备。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采用独立接闪器保护时,抑制了闪电电涌和辐射电磁场,故不要求一律防雷击电磁脉冲。

4.2~4.4各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对比:

表4-1防直接雷击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应装设独立的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接闪网。

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1)宜在建筑物上装设接闪网、接闪带、接闪杆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作为外部防雷装置,接闪网(带)应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45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

接闪器之间应相互连接。

(1)同左,但网格不大于20m×20m或24m×16m;

建筑物高度改为60m。

(2)排放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下列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1)当有管帽时,保护空间是指垂直为管帽以上2.5m,水平为管口外各个方向5m的圆柱体构成的空间;但当装置内的压力比周围空气压力大25kPa以上,则垂直和水平均为5m;当装置内的压力比周围空气压力仅大5kPa以下、且排放物的比重比空气重(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则分别减为垂直1m,水平2m。

2)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构成的空间。

3)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红字为强制性条款,下同。

(2)同左。

(3)排放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以及当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保护到管帽,当无管帽时应保护到管口。

排放无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以及1区、21区、2区和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自然通风管,0区和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装有阻火器的上述管阀,以及左列(3)款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和天然气放散管等: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但符合规定的屋顶孤立小型金属物体及低矮的非导电物体除外。

_

(3)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不应大于18m。

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置引下线并减小其它引下线的间距,宜使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大于18m。

(3)同左,但间距改为25m。

-

(4)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应与防雷电感应、内部防雷装置、电气和电子系统等接地共用接地装置;并应与引入的金属管线做等电位联结。

外部防雷装置的专设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闭合环形。

(4)同左

(4)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接闪网的每根杆塔或支柱处至少应设一根引下线,宜利用金属杆塔或焊接、绑扎连接的钢筋网作为引下线。

(5)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接闪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金属物(如管道、电缆等)之间的间隔距离要求:

空气中距离Sa1:

当hx<5Ri时,Sa1≥0.4(Ri+0.1hx)①m;当hx≥5Ri时,Sa1≥0.1(Ri+hx)m;地中距离Se1≥0.4Rim;但均不得小于3m。

(6)架空接闪线(计入弧垂)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物体(如风帽、放散管等)之间的空气中距离Sa2:

当(h+

)<5Ri时,Sa2≥0.2Ri+0.03(h+

)②m;当(h+

)≥5Ri时,Sa2≥0.05Ri+0.06(h+

)m;且不应小于3m。

(7)架空接闪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物体(如风帽、放散管等)之间的距离Sa2:

当(h+

1)<5Ri时,Sa2≥

〔0.4Ri+0.06(h+

1)〕③m;当(h+

1)≥5Ri时,Sa2≥

〔0.1Ri+0.12(h+

1)〕m;且不应小于3m。

(8)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接闪网应设独立的接地装置,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但在3000Ω.m以下的地区,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5)利用建筑物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物钢筋混凝土屋顶、梁、柱、基础内的钢筋宜作为引下线。

对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中的非重点文物保护及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见表13.9-2中序号7~10项),当其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层和混凝土层允许不保护时,尚宜利用屋顶钢筋网作为接闪器;当这些建筑物为多层建筑(非高层)且其周围很少有人停留时宜利用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的钢筋作为接闪器。

2)当基础的水泥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

3)敷设在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其截面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10mm钢筋的截面积。

4)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每根引下线在距地面0.5m以下的钢筋表面积总和不应小于4.24kc2①(m2)。

5)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不应小于上表的规定。

6)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焊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

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5)同左,但措辞为“周围除巡逻人员外通常无人停留时”;并应符合左列(5)之2)、3)、6)款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左4)但钢筋表面积总和改为1.89kc2①(m2)。

2)同左5)。

(6)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工频电气装置按保障人身安全接地所要求的电阻值。

在土壤电阻率ρ≤3000Ω·m的条件下,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体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以及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等于或大于所规定的值时,可不计及冲击接地电阻;但当每根专设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时,可不按本条1)、2)款敷设接地体:

1)当土壤电阻率ρ≤800Ω·m时,若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小于5m,则每一引下线处尚应补加水平接地体,其最小长度

=(5-

),m;或补加垂直接地体,其最小长度为

/2。

2)当土壤电阻率800Ω·m<ρ≤3000Ω·m时,若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A的等效圆半径

时,则每一引下线处尚应补加水平接地体,其最小总长度

,m;或补加垂直接地体,其最小总长度为

/2。

3)在符合本表防直击雷第(5)项规定的条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条形基础内钢筋作接地体或在基础下的混凝土垫层内敷设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当槽形、板型基础内钢筋网在水平面的投影面积或环状条形基础内钢筋或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A符合以下规定时,可不另加接地体:

a)当土壤电阻率ρ≤800Ω·m时,所包围的面积A≥79m2;

b)当土壤电阻率800Ω·m<ρ≤3000Ω·m时,所包围的面积A≥π

(m2)。

4)在符合本表防直击雷第(5)项规定的条件下,对6m柱距或大多数柱距为6m的单层工业建筑物,在利用全部或绝大多数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防雷接地体的场合下,同时柱子基础的钢筋网通过钢柱、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吊车梁等构件内的钢筋与防雷装置互相连成一体,且每一柱子基础内在距地面0.5m以下的钢筋体表面积总和不少于0.82m2时可不另加接地体。

(6)同左,但冲击接地电阻改为30Ω(对年预计雷击次数0.05≥N≥0.01的部、省级办公建筑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仍为不大于10Ω)

1)同左1),但改为ρ≤3000Ω·m。

无左列2)的要求。

2)同左3)之a),但改为ρ≤3000Ω·m。

无3)之b)要求。

3)同左4)

(9)对高度超过45m的建筑物尚应采取以下防直击雷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1)对建筑物侧面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当滚球半径45m的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外墙的物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2)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此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上的保护措施处理;

b)在此部位布置接闪器应符合对本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接闪器应重点布置在墙角、边沿和显著突出的物体上;

c)侧面的外部金属物,当其最小尺寸符合要求时,可利用其作接闪器;还可利用布置在建筑物垂直边沿处的外部引下线作为接闪器;

d)符合上述防直击雷第(5)项规定的钢筋混凝土内钢筋和符合电气连续贯通要求的建筑物金属框架,当作为引下线或与引下线连接时,均可利用其作为接闪器。

3)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作等电位联结。

(8)同左,但建筑物高度和滚球半径改为60m。

利用作为引下线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内的钢筋应符合本表防直击雷第(5)条要求。

表中kc—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时为1,2根引下线及接闪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时为0.66,接闪器成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x—引下线上需考虑隔距的计算点到最近的等电位联结点(即金属物或电气/电子线路与防雷装置之间直接或通过SPD相连接之点)的长度,m。

Ri—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

hx—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

h—接闪线或接闪网的支柱高度,m;

—接闪线的水平长度,m。

1—从接闪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的距离,m;

n—从接闪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不同支柱并有同一距离

1的个数,但至少应取2。

表4-2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架构、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m~24m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钢筋混凝土屋面的钢筋网的交叉点应绑扎或焊接,并应每隔18m~24m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2)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也应跨接。

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3)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与电气和电子系统的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当屋内设有等电位连接的接地干线时,其与防闪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2处。

5、6、7款的(有爆炸危险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内的主要金属物,如设备、管道、构架等,应就近接至防雷装置(LPS)或共用接地装置上,以防静电感应。

(2)除2区和22区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外,建筑物内平行敷设的长金属物如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等,相互间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不大于30m用金属线跨接;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交叉处也应用金属线跨接;但长金属物连接处(如弯头、阀门、法兰盘等)可不跨接。

(3)建筑物内防闪电感应的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2处。

表4-3防反击和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应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处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2)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长度≥2

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

架空线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

SPD、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3)SPD要求见后文。

为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线路产生反击,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当金属物或线路与防雷装置LPS之间不相连,或虽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但其所考虑的点与连接点的距离过长时,金属物或线路所考虑的点与引下线之间在空气中的间隔距离应满足Sa3≥0.06kc

x

(m)。

(2)当为金属框架的建筑物或钢筋相互连接并电气贯通的钢筋混凝土建筑物时,或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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