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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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药事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

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三、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四、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五、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六、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药事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本院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二、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

医院分管药学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三、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医院药事管理的要求。

讨论和研究医院药事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品管理要遵循合理使用、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

二、根据医疗活动需要,实行计划采购、计划供应的办法。

三、药品的外购入库和领用,必须健全入库验收和出库手续,必须将药品销售情况报送财务科进行核算。

四、合理划分药库和药房储备药品数量,药库为一至三个月,药房为一周至一个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价。

五、医院药品实行“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正确核算药品的销售,定期盘点。

六、医院药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经医生处方使用。

七、药剂科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外借药品。

八、库管人员认真验收入库,发现运输等原因原包装破损药品,可由药库通知药品采购人员与进货单位联系调换,以降低报损率,减少浪费。

九、各药品使用部门发现药品有霉变、裂开、过期失效、损毁等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办理报损手续。

责任部门应填写报损单。

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及原因。

责任部门组长及科主任签名,上报分管院长及院长批准。

药品会计当月办理报损后,计算药房药品报损单,在帐目上销帐。

报损药品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销毁。

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疫苗的报损应按有关法规另行处理。

一、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保证病人用药安全,门诊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如有特殊情况(调剂错误或医生开错等),病人退回的药品不得使用,按照相关报损程序进行处置。

住院病区因病人死亡或转院没有用完的药品;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不良反应,不能继续使用的药品;病人病情需要改用其他药情况,经药房工作人员确认药品是该药房发出且质量未发生改变的,凭医师退药处方进行退药并销帐处理。

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的退药: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退,按国家规定无偿收回;

2.需低温冷藏的药品不退;

3.使用过的、包装破损的、批号不符的、有污染的药品一概不予退换;

4.自取药起超过3天的药品不退;

5.传染病人用药,即使药品外观无破损,效期、储存条件符合要求,也不能退药。

否则,极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危害他人健康。

药品盘点制度

一、各药房药库每季度末盘点一次,参加盘点人员必须认真负责,认真盘点,做好记录。

二、进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贵重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在盘点时要重点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三、盘点时应对药品质量和效期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药品有质量问题和近效期药品及时报告、处理。

四、药房负责人及时做好盘点表,交药品会计,交接双方都应对盘点表进行核对,药库、药房盘盈、盘亏超出0.3%,应查找原因,详细加以说明,并作相应处理。

五、医院不定期安排审计、财务人员进行监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理》、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度规定和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

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检查纳入医院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一、药品采购和“印鉴卡”的管理

药剂科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所在地市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一般在有效期前三月内),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

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

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

购买药品必须采用银行转帐方式。

本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

二、专用保险柜和固定基数的管理

药库贮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

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固定基数管理,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交接手续。

三、药品采购与验收

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根据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药品采购员应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提交采购计划。

由指定的经营单位负责药品的运送,采购人员不得自行带回。

药品到达后,由双人共同检查验收药品至最小包装,并核验购药票据凭证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合格后,由药库管理人员及时入库实物,每次购药后及时出库。

四、药品的储存和保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全部贮存于专用保险柜内,库房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

贮药保险柜双锁双人负责。

五、药品的领发

各调剂部门指定专人凭处方、专用帐册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限定的数量。

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后签字领药手续。

领药人员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帐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

六、调剂部门的药品使用管理

调剂部门应指定符合资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做到“日清日结”。

药品调剂应指定发药窗口,调配人员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管理规定审核、发药。

调剂部门贮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每天下班(或交班)前,管理人员应核对药品和做好相关记录。

七、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

临床科室需要留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建立固定基数,每次使用情况做好记录。

八、药品过期、损坏申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

过期药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药品验收时发现缺少、破损的药品当时解决;发现质量问题按照药品质量处理程序处理。

九、药品销毁管理

破损和过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统计汇总后报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报所在地市卫生局批准,并进行监督销毁、记录。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药剂科统一保管,各临床科室由科主任统一到药剂科领取,并办理相应的领取手续,并按照处方编号进行登记。

2.药剂科要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建立专用的领取,回收登记,对销毁的作废处方要有记录。

3.药剂科和临床科室要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当作票据来管理,做到来去有据可查。

4.各临床科室领取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使用完后,药剂科凭处方登记本编号和未用完的废处方编号(交回药剂科)为领取人销帐。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规定保存满三年后,由药剂科统一造册登记备案,报分管院长批准后销毁。

一、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

药品使用中一旦发现骗取、冒领者,或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立即报告药剂科主任和医院保卫处,并向卫生局、公安局、药监局报告。

二、值班巡查

节假日值班人员、药库、药房工作人员和保卫人员值班时,应当重点巡查装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库房、药房的安全情况,防止发生被盗,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防止发生流弊现象,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医院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一、定点采购。

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二、双人验收。

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三、专柜储存。

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

四、遵循专用处方和用量要求。

处方至少保存2年。

五、定期检查药品质量。

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的帐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

六、认真审核处方,促进合理用药。

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使用药品,做好用药指导,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原因后,方可调配。

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拒绝调配。

要防止重复取药,避免套购药品的现象发生。

七、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销毁。

药品储存、保管、养护制度

一、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分类存放、保管,并做到:

(一)按药品特性和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房或设施、设备中。

(二)药库药品均应分类、分区管理。

其中包括:

合格药品区,待验药品、退货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区。

(三)药品与库区地面、墙、顶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四)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二、在库或药房药品的日常养护应做到:

(一)库房和药房应配备温湿度监测与调控设施,每日应对温湿度进行监测并有记录,对不符合温湿度要求的应及时采取通风、降温、除湿等调控措施。

(二)对质量不稳定的药品、拆零药品、近效期药品、长时间储存的药品应作为重点养护品种,加强养护,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相应方法进行养护。

(三)药品养护人员应对库存药品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记录。

三、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并做到:

(一)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并及时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

(二)不合格药品要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三)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处理程序和记录。

四、凡有质量问题的药品,不得向病人或病人使用。

五、医院库房、药房用于储存和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干净整洁,并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污染、防鼠等工作。

六、药房陈列药品应按系统、科别、剂型或用途整齐摆放,药品分类标志醒目。

药品报损、销毁处理制度

一、凡破损、变色、发霉、虫蛀、过期失效等质量不合格药品,一律按报损处理。

二、原包装缺损的药品,应由供货商负责调换补货。

发生在各药房的原包装破损的药品,由药房凭残损包装向药库索补。

药库将残损包装集中后统一向供货商索补。

三、破损、霉变、过期失效药品,药库及各药房汇总填写报损单,报损单须写明药品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及报损总金额,报损原因等,报药剂科主任审核签字,上报分管院长审批。

四、经审批报损后的药品,一律集中存放在报损库中,待药监部门组织统一销毁。

五、报损药品应严格管理,及时监督销毁。

防止流入社会,危害人民群众健康。

六、销毁的药品要报分管院长批准,并进行登记,记录内容为:

药品名称、规格、批号、销毁数量、经手人、销毁时间。

七、对毒、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销毁,要上报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由卫生行政主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高危药品管理制度

高危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

为促进该药品的合理使用,减少不良反应,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高危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及细胞毒化药品等,具体品种见附录。

二、高危药品应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

三、高危药品存放药架应标识醒目,设置红色警示牌、提示牌提醒药学人员及护理人员注意。

四、高危药品使用前要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有确切适应症时才能使用。

五、高危药品调配发放要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发放准确无误。

六、加强高危药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进先出,保持安全有效。

七、定期和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加强高危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并定期总结汇总,及时反馈给临床医护人员。

八、新引进高危药品要经过充分论证,引进后要及时将药品信息告知临床,促进临床合理应用。

附录:

10%氯化钾注射液、10%氯化钠注射液、25%硫酸镁注射液、胰岛素制剂、维库溴铵、琥珀胆碱、氟尿嘧啶、他莫昔芬、来曲唑、阿曲库铵、环磷酰胺、异环磷酰胺、尼莫司汀、甲氨喋呤、替加氟、替加氟尿嘧啶、阿糖胞苷、卡莫氟、羟基脲、吉西他滨、卡培他滨、放线菌素、D丝裂霉素、平阳霉素、柔红霉素、多柔比星、表柔比星、吡柔比星、羟基喜树碱、长春新碱、长春地辛、长春瑞滨、依托泊苷、替尼泊苷、紫杉醇、多西他赛、甲羟孕酮、氟他胺、曲普瑞林、顺铂、卡铂、奥沙利铂、亚砷酸、亚叶酸钙、氯化钙注射液。

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明确药品效期的管理制度,保证药品安全、有效。

二、范围:

临床应用的所有药品。

三、责任者:

所有药学技术人员,护理治疗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四、程序:

(一)药库采购人员必须采购明确标明有效期的任何药品,并对每批到库药品进行效期验收,且做好记录。

(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库存药品的效期,且对所在库近效期药品有记录。

库存药品要按批号分开存放,掌握先进先出或近期先出的原则。

(三)各相关部门对近效期药品应及时和临床有关科室联系,尽量保证在效期内使用,又不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

(四)对有效期3~6个月以内的药品,各药房及时与库房联系,做退库处理,库房及时与药品采购员联系,退回原购进公司。

(五)所有从事药品调配的药学人员均认真核对药品效期,对无效期和过期药品严禁发放给临床或病人。

药品采购制度

一、药品采购员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齐备并经医院同意进行业务往来的药品经营公司购买药品。

二、采购人员要严格审查药品经营企业的各种合法证件。

要求对方出具法人委托书、业务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留我院存档备案。

对于首营药品,销售企业需提供药品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和各种批件。

三、药品购买计划须经分管院长、药剂科主任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不得擅自购买未经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进入医院的药品。

临床特需或急救的一次性购入药品,需按规定程序购买。

四、在药品采购中,为了保证药品的稳定供应,原则上各种药品(除抢救药品和紧缺药品)不随意更换公司、生产厂家、规格、价格。

若需更换,须经科主任及分管院长批准通过,采购员无权任意更换。

五、不得采购“三无”药品、淘汰药品、过期药品、污染药品和已虫蛀、霉变、污染、混杂的中药材。

六、购回药品后,审查药品入库单和发票上的药品批号、规格、价格、数量、生产厂家是否与采购计划相符,相符者应及时在入库单和发票上签字,并转科主任审核后完清财务手续。

否则,拒绝签字并查找原因。

七、药品采购员必须按规定采购省集中挂网药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药品采购价。

八、采购人员不准接受企业人员的吃请、礼品和药品回扣。

不准对企业业务员提出不合理要求为个人谋利,不准刁难业务员进行吃拿卡要。

如违反规定,交由医院处理。

新药采用审批制度与程序

一、新药是指我院未使用过的药品。

我院已使用过的药品改变给药途径、剂型,或因各种不良事件停用一年以上的药品亦按新药管理。

二、新药的使用必须经过申请,并得到批准。

临床用药申请必须由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或药剂科提出。

三、各临床、药剂科室可以根据下列因素的变化情况,经过缜密调查、认真研究,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慎重提出新药的使用申请。

并填写临床用药申请表,申请分临时用药申请和长期用药申请。

填好后交药剂科审查。

(一)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

(二)医药科技新的发展趋势;

(三)成都市或精神科使用药品的情况;

(四)药品市场变动状况。

四、药剂科在受理申请后,应收集该新药的资料。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

是否合法药品;是否新药;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合法经营;药品的药学、药理、毒理、临床、不良反应等方面的资料是否齐全且有明确结论;是否样品或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所属费别及报价情况等。

五、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临时用药申请交分管院长批准后,即可执行。

长期用药申请药剂科需将申请的资料准备齐全,提交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与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是否批准提交的新药购进申请,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药剂科可进行申请新药的采购。

七、特殊情况下采购新药,可以采用简化审批。

临时购药审批制度

根据医院药品管理有关规定,为规范医院药品使用、采购管理,保证临床临时用药及时,制定本制度。

一、因病人病情特殊,需要使用非医院药剂科的常备药品,应由主治医师填写专用申请表,写明临时用药理由、病人基本情况和需要使用的药品品名、规格、数量等。

一次申请的药品数量不得超过一名病人一疗程治疗常用量。

申请交科室主任审核、签字。

二、经科室主任审核签字后的申请提交药剂科。

三、药剂科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核签名,再提请药品采购员立即采购药品。

药品采购时限一般应在接到科室申请报告的48小时内完成,并及时通知临床科室领取使用。

四、如需再次申请使用同一药品,应再次填写申请表,并必须由分管院长审核签名后药剂科方可采购。

外购药品申报审批程序

为保证病人用药,保证临床用药需要,特制度外购药品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外购药品是指我院有业务往来的药品经营公司不能购买的且临床必须的或需要量少于最小包装的药品,需要从市内其他医院现金购买的。

二、外购药品必须由病人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提出详细情况说明并交分管院长批准。

三、药剂科认为此药确购买不到时,应尽快通知申购科室主任,以作其他选择。

或使用量小于药品最小包装,经药剂科主任审查,报分管院长批准。

四、外购的药品按程序,购买后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必须全部用于该病人。

淘汰药品制度

为加强药品的管理,让临床不断使用新的疗效好的药品,同时避免积压药品,所以实行药品淘汰制。

淘汰药品并不是永远不在医院使用,而是这些药品医院不作为常用药来供应,医院没有库存,临床需要时,先向药房申请,药剂科定量采购,并要求临床申请的医生尽量一次用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决定如下:

淘汰药品的原则: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积压3个月以上的药品,督促临床使用完后,临床不再使用的药品。

三、临床使用量少而又有同类其它的药品的品种。

四、在引进新药的同时淘汰同类的老药。

五、不良反应多且较重的药品。

合理用药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促进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性、经济性、有效性,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与细菌耐药性的产生,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理用药是指医务人员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的过程中,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同时保护人体不受或少受与用药有关的损害。

临床的过程中,针对具体病人选用适宜的药物,采用适当的剂量与疗程,在适当的时间,通过适当的给药途径用于人体,达到有效预防、治疗目的。

第三条医院将把合理用药作为医疗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临床诊疗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定期开展门诊和住院病人合理用药的评价工作,切实推进临床合理用药。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等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医院的合理用药监督工作。

第五条临床合理用药监督小组和合理用药监督人员的职责和任务是: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院临床合理用药监督管理细则,根据本单位用药情况提出合理用药目标和要求,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合理用药评价,对各科室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定期公布全院及重点科室的常见病原菌及耐药情况,提出临床经验用药方案;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宣教,努力提高本单位药物合理使用水平。

第六条医生在临床诊疗过程中要按照药品说明书所列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制定合理的用药方案,超出药品使用说明书范围或更改、停用药物,必须在病历上作出分析记录,执行用药方案时要密切观察疗效,注意不良反应,根据必要的指标和检验数据及时修订和完善原定的用药方案。

用药不得超出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

第七条医生不得随意扩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等,因医疗创新确需扩展药品使用规定的,应报临床合理用药监督小组审批并签署病人知情同意书;使用中药(含中药饮片、中成药)时,要根据中医辨证施治的原则,注意配伍禁忌,合理选药。

第八条医生制定用药方案时应根据药物作用特点,结合病人病情和药敏情况,强调用药个体化。

要充分考虑剂量、疗程、给药时间、给药途径,同时考虑药物的成本与疗效比。

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坚决不用,可用低档药的就不用高档药,尽量减少药物对机体功能的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降低药品费用,用最少的药物达到预期的目的。

对较易导致严重耐药性或不良反应较大以及价格昂贵的药物应实行审批制度。

第九条严格掌握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和预防应用的指征,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门诊处方抗菌药物以单用为主,原则上不超过3日量,最多不超过7日(抗结核药除外),特殊情况下,经诊医生必须在病历上予以记载。

医院应尽快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按规定的要求开展临床病原检测工作。

细菌的分离、鉴定及药敏试验,为临床合理用药提供科学依据。

医院药剂科要逐渐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及时收集药物安全性和疗效等信息,为临床用药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医院要加强临床药师的培养,为临床药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逐步推行临床药师参与查房和用药方案设计工作。

临床药师要主动开展专题用药调查和病历用药分析;对重点病人实施治疗药物监测,提出合理用药建议。

第十三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处方用药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同时,要进行合理性审核,发现不合理用药情况应告知开具处方的医师,情况严重的应拒绝调配并向医院合理用药监督小组报告。

第十四条医院将制定和实施临床医师药学知识的培训计划和制度,重点加强药物相互作用、药物代谢、药物禁忌、药物动力学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临床医师药学知识水平,强化医师合理用药的意识。

第十五条合理用药是医生医疗技术水平的体现,医院将把合理用药作为医生考核的重要指标,定期将不合理用药情况予以公示。

考核成绩要记录到个人技术档案,作为个人晋升、评聘职称的参考。

第十六条医院将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

合理使用抗生素的制度

为了合理使用抗生素,提高医院合理用药的水平,减少耐药菌株的产生防止医源性疾病的发生。

一、各级医师必须熟悉抗生素的适应症、禁忌症及注意事项。

根据抗生素的抗菌活性及药代动力特征合理选择,使用抗生素。

根据病情选择或者更换抗生素,减少耐药性。

二、临床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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