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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学校编码:

10173分类号__密级__

学号:

200215001UDC__

硕士学位论文

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Consummatesourcountryworkers'compensationinsurancesystemcertainquestionstheponder

指导教师姓名:

一级学科名称:

二级学科名称:

论文答辩时间:

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

随着世界的工业化,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工业事故也随之而频繁发生。

一方面是由于有的行业本身危险系数较高,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生产的科技含量有限,部分企业片面追求利润而忽略安全生产。

在我国,高风险行业的工伤事故更是频繁发生,尽管有的企业采取了防范措施,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事故的发生,但由于各种原因,仍然不能完全消除工伤事故。

在现代化生产条件下,既然工伤事故无法避免,而其给受害者带来的伤亡后果又不像经济损失那样可以通过生产予以弥补或消除,那么在加强防范措施以从源头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工伤赔偿的实现问题。

所以如何对从事职业劳动过程中的受害人赔偿和补偿,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

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国外工伤保险制度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比较,就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提出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思考。

本文正文共分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工伤保险概述。

笔者从工伤的概念及特征入手,阐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概念及特征,同时分析了工伤保险制度与相关制度及商业保险制度之间的区别,论述了建立科学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意义。

第二部分详细论述了工伤认定范围的问题。

首先列举了认定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认定工伤的情形,分析了我国工伤认定范围存在的问题,对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第三部分阐述了工伤申请中劳动关系的确定问题,首先对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以及如何认定进行了论述,分析了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的关系,最后关于现行立法对工伤认定机关是否有权确认劳动关系的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第四部分为工伤与交通肇事赔偿发生竞合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首先笔者就现行立法对工伤保险待遇及交通肇事赔偿的规定进行了论述,最后对工伤与交通肇事赔偿发生竞合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工伤保险制度,问题,思考

 

ABSTRACT

Alongwiththeindustrializationofworld,societyeconomyfastfiercedevelopment,industrialtroublealsoimmediatelybutmultifariousoccurrence.Ontheotherhandisbecausesomeprofessionthedangerouscoefficientishigher,ontheotherhandbecausethescienceandtechnologycontentofsocialproductionislimited,thepartsofbusinessenterpriseisunilateraltopursueprofitsbutneglectsafeproduction.Intheourcountry,theindustrialaccidentofhighriskprofessionisalsomultifarioustotakeplace,thoughsomebusinessenterprisesadoptedtoguardagainstmeasure,certaindegreeupdecreasesettleadisputepastofoccurrence,becauseofvariousreason,stillnotabilitycompletecancellationindustrialaccident.Underthemodernproductioncondition,sincetheindustrialaccidentisunavoidable,whileitbringsvictimofdeadandinjuredresultagainBedifferentfromeconomiclosssocanpassproductiontomakeuporgetridof,soatstrengthenandguardagainstmeasurewithfromthesourceheaddecreaseindustrialaccidentoccurrencewithprotectionworkerrightsofatthesametime,shouldnotneglectacarryingoutofindustrialinjuryindemnificationproblem,either.Sohowvictimizeperson'sindemnificationandrepairtowardsbeingengagedinanoccupationlaborprocesswinningof,becomethemethodacademictheoriestheoryboundaryandactualsituationfieldcomparisononeoftheproblemofconcern.Thistextcombinestheactualcircumstanceofourcountry,accordingtoourcountrycurrent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systemexistenceofproblem,passsystemtotheforeign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andourcountry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thesystemcarryonthecomparisonofcertaindegree,ourcountryof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systemexistenceofproblemandnotperfectplace,putforwardperfectourcountrythecounterplanthinkingofthe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system.Thistexttextistotallydividedintofourfollowingparts:

Thefirstpartisan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tooutline.Thewritercommencesfromconceptandcharacteristicofindustrialinjuryandelaboratedtheconceptandcharacteristicof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system,analyzed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ssystemwiththedifferentiationofoftherelatedsystemandthebusinessinsurancesystematthesametimeanddiscussedthemeaningofthe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systemofbuildingupscience.

Thesecondpartdiscussedtheproblemthattheindustrialinjuryaffirmsscopeindetail.Thesituationthatenumeratedtoaffirmindustrialinjuryfirst,seeasthesituationofindustrialinjuryanddon'taffirmthesituationofindustrialinjury,analyzedtheproblemthattheourcountryindustrialinjuryaffirmsscopeexistence,toputforwardaperfectsuggestion.

Thethirdpartelaboratedlaborsarelationtoreallysettleaproblemintheindustrialinjuryapplication,firsttolaborrelation,factlabortheconcept,characteristicofrelationandhowaffirmtocarryontreatise,analyzedtolabortherelationthattherelationaffirmswithindustrialinjury,theconcerningcurrentlawmakingfinallyaffirmstotheindustrialinjurywhethertheorganizationhaspowerconfirmationtherulesoflaborrelationexistsoftheproblemputforwardhis/herownsuggestion.

Isfour-partwhentheJingbeingdividedintoindustrialinjuryandtransportationtocausetroubleindemnificationoccurrencematchwhetherworkercanacquiredualindemnification.Firstwriterthecurrentlawmakingcarriedontreatisetotherulesofthe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treatmentandtransportationcauseindemnificationandfinallycausedtroubleindemnificationoccurrencetotheindustrialinjuryandthetransportationwhentheJingmatchwhetherworkercanacquiredualindemnificationtoputforwardhis/herownstandpoint.

Keyword:

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thesystem,theproblem,consider

 

目录

引言

1工伤保险制度概述

1.1工伤的概念及特征

1.1.1工伤的概念

1.1.2工伤的特征

1.2工伤保险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1.2.1工伤保险制度的概念

1.2.2工伤保险制度的特征

1.3工伤保险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3.1工伤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区别

1.3.2工伤保险制度与商业保险制度的区别

1.4建立科学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意义

2工伤认定范围问题

2.1我国现行立法对工伤范围的规定

2.1.1认定工伤的情形

2.1.2视同工伤的情形

2.1.3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2.2我国工伤认定范围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2.2.1现行立法对工伤认定四要件中的相关概念界定不清引发争议

2.2.2立法对工伤界定欠科学

2.3完善我国工伤认定范围的思考

2.3.1现行立法不适当的缩小了工伤的范围

2.3.2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不应纳入工伤范畴

2.2.3工伤认定的除外情况未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3工伤申请中劳动关系的确定问题

3.1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及认定

3.1.1劳动关系的概念

3.1.2劳动关系的特征

3.1.3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2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及认定

3.2.1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3.2.2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3.2.3如何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3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的关系

3.4现行立法对工伤认定机关是否有劳动关系确定权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4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

4.1现行立法对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4.1.1工伤保险待遇的种类

4.1.2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程序

4.2现行立法对道路交通肇事赔偿的规定

4.2.1交通肇事案件的赔偿主体

4.2.2交通肇事案件责任的划分

4.3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引言

工伤是工业社会发展的产物,是工业化进程中诞生的,工伤是工作领域执行职务导致劳动者人身伤害。

众所周知我国工业化进程是改革开放三十年发展的过程,时间短,进展快,致使相关的工业化制度没有及时跟上。

工伤制度就是一项十分突出的问题。

从我国工伤制度的发展看,开始的工伤制度是习惯上的概念,没有从工业发展的客观上逻辑上准确定位,使我国的工伤制度在朦胧中转向了工伤保险制度。

这样必然是一种不成熟的制度,在执行时就会出现与现实不符的现象和问题。

笔者长期从事司法实践工作,一直关注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迫切感到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工伤保险制度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重要的司法实践问题。

笔者希望通过拙文对工伤保险制度若干问题上做出一定有益的探讨,以利于司法实践。

 

1工伤保险制度概述

从人类社会发展看,进入工业化后发展是最快的,十八世纪末到现在仅仅200多年,社会发展远远超过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发展。

同时也带给了人类社会的文明,促进了社会文明制度的建设。

随之而来的在工业生产中人们的劳动风险也在上升,工伤发生的机率也不断上升。

工业事故和职业危害对劳动者造成的伤害带有普遍性,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先创立的制度之一,工伤保险制度能有效地补偿工业事故和职业病中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其制度的先进性与合理性十分明显.对于工作而言,工业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再成为其生存的威胁.简捷、便利、及时的补偿机制能够使受害人不再担心与雇主之间的纠葛,不再担心诉讼的成败。

对于雇主而言,以较小的社会保险缴费为代价换取的是经营的安全一,即工业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尤其是重大事故和波及范围较广的职业病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后,过重的赔偿负担甚至因赔偿而破产的担忧即可消除。

1.1工伤的概念及特征

1.1.1工伤的概念

工伤被习惯称之为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的人身损害。

开始时一般是专指工业事故,后来职业病也被定为工伤,工伤包括职业病是近现代社会的产物,工业事故定为工伤不难理解,但是职业病作为工伤似乎人们不认可,不赞同职业病作为工伤的观点是受工伤传统概念的逻辑思维的影响。

没有把工伤的实际概念弄准,也没有从工伤的定性上准确定位。

国际劳动统计第十三次会议国际统一使用的概念是:

雇佣事故是指由雇佣引起或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雇佣伤害是指由雇佣事故导致的所有伤害和所有职业病。

(1)说明工伤包含着职业病。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的发展前所未有,工业的范畴也不仅仅限于工厂和矿山,相关的产业与工业化进程同步发展,工伤也不在仅仅局限于工业事故,第三产业的发展也有相当多的劳动事故,如交通、旅游等行业风险已经超过了工业的风险。

从事这些行业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也应该视为工伤。

与国际认定的工伤概念是一致的。

1.1.2工伤的特征

工伤与其他伤害相比有着明显的自有特征,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工伤是发生在各类企业(包括私人雇工)中的事故。

具体而言,是指在我国境内所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雇佣他人从事劳动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组织。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所谓各类企业(包括私人雇工),即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中规定了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雇佣他人从事劳动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组织。

换言之,只要雇用职工为自己提供劳务,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属于本条例“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保障职工的权利,都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调整的范围。

第二、工伤是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劳动者遭受人身伤亡的事故。

在各类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中,会经常发生各类事故。

工伤指的是职工即劳动者的人身伤亡事故,而不是财产遭受损害的事故。

这里的职工即劳动者,指的是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合伙所雇佣的职工,包括工人和职员。

判断职工的标准,就是《条例》第61条所规定的职工概念:

“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确定一个人是不是职工,就是要确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也就是确认他们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确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凡是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认定其有劳动关系。

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事实上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的,也应当视为有劳动关系,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关系同等对待。

至于用工的种类和用工的期限,都不是特别考虑的因素。

第三、工伤是劳动者在执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都是民事主体,都享有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

这些权利在任何场合都有遭受伤害的可能性。

工伤在发生的时间和场合上有明确的限制,只限于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致伤致死的范围,其他时间和场合发生的事故,即使是侵害了劳动者的上述权利,也不在工伤事故范围之中。

判断工伤,应当掌握最基本的三个因素,这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工作原因。

因此,凡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就是工伤。

工伤事还包括患职业病。

无论是患何种职业病,均应当与工作有关,都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因工作原因所造成的损害,因此,都属于工伤的范围。

第四、工伤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工伤事故一经发生,就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上的后果,构成一种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或者以其亲属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用人单位有赔偿受害人及其亲属损失的义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事故的救济办法是按照保险的形式进行,这其实是转嫁工伤风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嫁给工伤保险机构。

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交纳保险费,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由保险机构向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这种工伤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工伤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基本的法律关系。

工伤区别与其他人身伤害的特征说明工伤的构成具有一定的条件,有自己的特殊性,需要严格的程序加以规范。

同时,在工伤自有特征的基础上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这样既能及时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恢复和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社会安定,又能使劳动者及其家属解除后顾之忧,并且还能增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1.2工伤保险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工伤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劳动者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

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劳动,必然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外,如果不幸发生了事故,造成劳动者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此时,劳动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劳动者的这种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作根本保障的。

1.2.1工伤保险制度的概念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在部分地区进行工伤保险改革试点,开始了真正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探索。

1996年,原劳动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颁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劳动部发[1996]266号),对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工伤认定、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和缴费制度、政策监督及组织实施等作了基本规定,突破了工伤保险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限制,把工伤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各类企业及全体职工,并统一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由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迈出了一大步。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为发展工伤保险制度确立了法律框架。

1.2.2工伤保险制度的特征

工伤保险制度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其特征如下:

第一、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

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工伤保险制度规定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

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第三、工伤保险制度中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工伤事故中不强调伤害的过错性,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责任。

因为工伤构成的条件不以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而成立,而以是否是工作时间,是否符合工伤标准而确定。

即使受伤者本人有过错也应按照工伤处理。

而一般的侵权伤害案件,其构成要件是以故意或过失而确定。

第四、工伤保险制度不同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其规定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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