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船舶购置计划管理办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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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船舶购置计划管理办1
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船舶购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12月4日,交通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船舶”船舶种类多、技术要求高、建设周期长、一次性投资大,为加强前期工作、年度购置、建造和资金安排等计划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船舶”是特指交通部沿海海(水)监局、长江与黑龙江省港监局、长江与黑龙江航道局、海上救助打捞局等为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使用的船舶。
这些船舶是保证航道畅通,航标正常设置、维护,港口、航道测量,维护港口水域水上交通秩序,水上巡逻,救生救助打捞的重要设施。
第三条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船舶的购置原则上由国家投资建造。
第四条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船舶购置计划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为交通部计划管理部门。
第五条船舶购置必须是已纳入交通部五年船舶发展计划中的船型,其基本原则是:
先确定五年计划,后确定年度计划;先安排设计,后安排建造;先签订造船合同,后批准开工;先单船初建,后批量建造。
第六条用船单位应系统地积累船舶技术资料,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按照资料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类管理,妥善保存,每年三月份以前向部报送船舶基础资料报表(交通部计划司计运字〔1992〕109号文附件一交业计5表),并将新建、报废、转卖、调出船舶予以注明。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各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预测,水运客、货运量发展水平、港口吞吐量和航道发展规划,结合船舶正常更新,确定自身业务发展规模,编制五年船舶发展建议计划,按要求上报部计划管理部门并抄送有关司局。
第八条部计划管理部门在编制五年船舶发展计划时,根据“统筹规划、综合平衡、远近结合、需要与可能结合”的原则,在与各单位交换意见后,会同有关的业务司局初审,报部批准后正式实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五年船舶发展计划是安排年度船舶购置计划的依据。
第十条列入五年船舶发展计划的船型,凡属新型船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在对国内外同类船舶发展现状充分调研基础上,根据业务特点提出新型船舶设计任务书,报部计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的业务司局审批。
第十一条船舶设计既要考虑国内外科学技术的发展,使船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又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做到“安全可靠、实用先进、经济合理、维修方便。
”
第十二条船舶设计任务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船舶用途;
(三)船舶航区;
(四)船舶应满足的规范和应取得的船级;
(五)船舶限定的主尺度;
(六)船舶主要技术经济性能要求;
(七)在何种限定条件下的航速和工程技术指标;
(八)主机种类、主要机电通导设备要求;
(九)特殊施工设备要求,工程技术参数;
(十)船员及定员、舱室标准;
(十一)适航性;
(十二)其它应予明确的要求。
第十三条审批新型船舶设计任务书,应当根据国家制订的船舶技术政策、能源政策,力求简化和统一,要符合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的要求。
第十四条船舶设计任务书批准后,用船单位即可组织开展设计工作。
设计工作按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三阶段或按初步设计与详细设计两阶段进行。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由用船单位选择委托。
船舶设计合同及所有附件向部计划管理部门报备。
单船估价500万元以上船舶(或设计费用30万元以上)的设计合同要得到部计划管理部门的确认。
设计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设计依据和要求;
(三)船舶主要要素和技术指标;
(四)每个设计阶段达到的深度及阶段完成时间;
(五)设计文件清单、图纸发送单位与数量;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七)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八)设计单位与船舶承造厂的配建要求;
(九)设计费及支付办法;
(十)违约金和设计失误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二)名词和术语解释;
(十三)其他应予明确的问题。
第十六条凡预估造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船舶,方案与技术设计审查需有部有关的业务司局及计划管理部门人员参加;方案或技术设计审查意见需经部计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下阶段工作。
凡预估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部有关的业务司局及计划管理部门人员视情况参加方案或技术设计审查。
方案与技术设计审查意见做为下一阶段设计工作的技术依据。
第十七条凡预估造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小型船舶和非机动船,其设计任务书的审批和设计工作,由用船单位掌握,有关资料报部备案。
第十八条采用母型船进行重大修改设计的,比如:
修改主尺度、更换主机、改变用途、主要施工机具改型等,需将修改设计方案报部计划管理部门审批。
经批复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九条列入部前期工作计划的船舶,其设计费用在船舶建造费用中列支。
设计合同费用应包括各阶段的审查费用。
第二十条设计费用的确定(含方案、技术、施工三个设计阶段),取预估船价的3%~6%,船舶造价高,取下限;技术难度低,取下限;工程船、科研船可适当偏高。
也可采取定额方式确定设计费用,但设计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船价的6%。
船舶造价一般按500万元以下、500~999万元、1000~2999万元、3000万元以上划档,相应的设计费为船价的6%、5%、4%和3%。
第二十一条船舶设计费和建造费为船舶总投资。
第三章船舶购置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根据年度资金计划落实情况和船舶前期工作情况,分轻重缓急安排年度船舶购置计划。
第二十三条列入年度购置计划的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报船型是五年船舶发展计划中的船型;
(二)新船型已经完成技术设计,设计单位完成船检部门指认修改的部分,并具有船检审查认可的书面证明或签章。
(三)修改设计达到上款相同进度;
(四)用船单位与建造厂签订的有效合同。
第二十四条具备上述条件后,各单位以正式文件(附船舶建造合同)报部计划管理部门和主管司(局)。
第二十五条用船单位与建造厂签订的有效合同的生效,以交通部批准下达计划为准,各用船单位不得擅自让船厂开工,否则,引起的一切费用纠纷由批准开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船舶购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由于特殊原因船舶建造达不到原计划进度,应不晚于每年十月中旬将年度调整计划报部。
第二十七条对批量船舶的首制船必须高度重视,设计阶段的审查会议,要有三个以上使用该类船舶单位及船检部门的专家参加;建设阶段,要有详细的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大纲;交船以后,经过三个月(或主机运行300小时)以上运行,由用船单位组织专家对其技术性能是否达到原设计要求予以鉴定,并提出改进意见。
在此基础上,方可安排后续船舶。
第二十八条批量船舶首制船的技术评估,应当具备如下内容:
(一)组织与会专家考察实船航行或作业;
(二)提供设计、建造、实船测试资料和用户使用三份报告;
(三)讨论并形成专家鉴定意见和纪要。
第二十九条船价中包含首制船的技术评估费用。
第四章船舶建造
第三十条船舶主要机电设备的选用,凡国内已经生产或引进专利在国内生产,并经过国家鉴定或实船使用证明质量已经过关、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维修管理方便、配件易于解决、价格合理,应优先选用;对那些没有经过鉴定、质量不过关、性能不稳定、尚处于试验阶段的新产品,一般不装船使用。
第三十一条船用设备进口要严格控制,对于进口设备价格(含进口关税、增值税)与国内同类产品大致相同的,可酌情选用;属于确需进口的设备,进口设备清单报部计划管理部门商有关的业务司局审查后批复。
第三十二条船舶舱室布置装修、生活设施,要实用经济,不要追求高标准,反对豪华奢侈。
第三十三条船舶建造合同签订前,用船单位应要求承造船厂提供详细报价资料,以便于商务谈判的顺利进行。
报价资料仅有几大项而缺少细目的、船价留有缺口的,不能签订正式建造合同。
第三十四条船舶建造合同必须每页小签,凡文字有改动的地方也须小签;合同的主签人必须是单位法人,如代签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船舶建造合同应当使用交通部编制的《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资金船舶建造合同样本》(详见附件)。
合同具体条款可以根据每艘船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或增删。
第三十六条船舶建造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帐号;
(二)船舶建造内容、数量、质量和依据,在依据中应列明主要设计说明书、主要图纸和供货厂商表(附设计单位设计图号);
(三)船舶概述与船级,包括船舶结构、用途、航区、主尺度及主要技术指标,主要机电设备型号,取得何种船舶证书。
(四)何种限定条件下的航速、燃油消耗量和工程技术指标;
(五)设备与材料供应方式;
(六)合同价格及付款办法;
(七)施工设计或施工工艺图纸审查、认可和船舶监造;
(八)质量保证;
(九)试航(工程作业)与验收;
(十)争议的解决;
(十一)交船时间、地点和优惠期;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三十七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根据情况变化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十八条船舶建造合同的违约规定,包括航速、燃油消耗量、工程技术指标、船舶质量和交船期(优惠期以外)。
上述四方面视船舶具体情况确定,也可根据情况增加违约项目。
违约罚金必须定量约束,并累进计算。
第三十九条用船单位应当给予承造船厂在交船时间上的优惠期,优惠期时间一般为15天、30天、45天三档。
选择哪一档作为优惠期视船舶大小、技术复杂程度由双方商定。
第四十条船舶建造合同除进口设备外,合同价格一般为封闭价;当合同约定第一期付款在合同生效时,则付款期数不得少于五期;当合同约定第一期付款在船舶开工时,则付款期数不得少于四期。
无论采用何种付款办法,第一、二期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0%,尾款不少于10%。
第四十一条船舶建造期间,更改主要设备型号和修改设计,必须经过原批准单位审查并送船检部门审查认可后方能进行,并由责任一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由此影响交船时间和船价的增减,应在补充合同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船舶建造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影响或船检规范修改并要求本船遵守时,承造船厂必须出具有效法定证明。
由此引起的不能如期交船和经济损失,由合同双方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报请各自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用船单位要指定监造组首席代表并明确授权范围。
监造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船舶建造合同的执行,签认工程进度;
(二)根据图纸和技术文件的要求,监督检查船舶建造质量;参加各阶段的验收,督促船厂消除由于施工质量不良而产生的缺陷;
(三)配合厂方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四)按季写出船舶监造工作情况报告,上报用船单位和部计划管理部门及有关的业务司局;
(五)其它有关业务。
第四十四条监造组成员要严格按《监造人员实用工作手册》进行工作。
第四十五条监造组首席代表在整个建造期间不宜更换,如必须更换时,新任人员应了解前任人员的工作,不得擅自推翻前任人员的决定。
如发现不妥处,应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
第四十六条用船单位应根据船舶进度适时派遣接船员到厂,其中主要船员须不迟于系泊试验前一个月到厂。
当承造船厂做试航(工程作业)试验有困难时,用船单位可派船员协助,但安全等事宜仍由船厂负责。
第四十七条新建船舶必须符合中国船舶检验局(ZC)或中国船级社(CCS)的有关规范、规则,并取得船舶检验部门颁发的各项证书;进口设备已取得ZC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船舶建造厂的选择,打破行业界线,鼓励公平竞争,以质量可靠、重合同、守信誉、价格合理为原则。
第四十九条较大型船舶的建造鼓励招标选厂。
在进行招标选厂工作时,发送给各投标厂的技术文件必须一致。
第五十条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对用船单位提出严肃批评,情况严重的,将取消计划,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船单位负责。
(一)挪用资金,以至影响船舶建造正常进行的;
(二)在设计、建造阶段采用不正当手段提高设计、建造费用的;
(三)在建造过程中有意降低标准以得到经济好处的;
(四)将船上设备挪用上岸的;
(五)采用招标方式时各投标单位所得技术文件不一致的。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只适用于国内造船。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解释由交通部负责。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
《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资金船舶建造
合同样本》
附件:
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资金船舶建造合同样本
目录
第一条工程内容、建造数量及依据
第二条概述与船级
第三条材料和设备
第四条合同价格及付款办法
第五条合同价格的调整
第六条监造
第七条工程变更及修改
第八条试航与验收
第九条建造地点与交船
第十条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
第十二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十三条合同签署与生效
本合同于一九九年月日在××地点由下述两方签订
甲方:
乙方:
(单位全称)(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地址全称)(地址全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一条工程内容、建造数量及依据
1.1工程内容
1.2建造数量
1.3建造依据
本船由甲方委托××××××××××进行设计,技术设计
经送CCS审查认可,由×××××××××负责施工设计。
下列文件作为本船建造依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
部分:
a/技术规格书(图号:
)
b/全船说明书(图号:
)
c/船体结构说明书(图号:
)
d/舾装说明书(图号:
)
e/轮机说明书(图号:
)
f/空调说明书(图号:
)
g/机械说明书(图号:
)
h/电气说明书(图号:
)
i/总布置图(图号:
)
j/舯横剖面图(图号:
)
k/机舱布置图(图号:
)
l/轮机国内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
m/轮机进口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
n/电气国内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
o/电气进口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
p/甲板机械订货明细表(图号:
)
q/舱室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
r/主要舾装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
s/工程机械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
〔注:
凡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船舶应给出上述可能的全部图
号,500万元以下的船舶应给出a、b、e、h、i、k和主要订货明
细表图号;
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应列入此款中,如:
本船供图协议、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厂商表、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的明细表以及有关文件的文号等。
如图纸与全船说明书不一致时,以全船说明书为准。
如全船说明书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则以本合同为准。
1.4工程编号(指工厂的生产工程编号)
乙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船舶的建造,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船舶建造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乙方自办的第三产业。
1.5乙方承担甲方提出的有关技术方面的保密义务。
第二条概述与船级
2.1概述
2.1.1用途
2.1.2船型
2.1.3航区
2.1.4船舶主尺度
总长
垂线间长
型宽
型深
设计吃水
2.1.5船舶主要工程技术指标
1)系柱拖力:
最大系柱拖力为千牛顿
2)吊重:
(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起吊重量)
3)挖深及其它工程作业指标:
(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挖深及其工程指标要求)。
2.1.6动力装置
主机生产厂主机型号主机台数
最大持续功率(千瓦)转速
齿轮箱生产厂及型号速比
发电机组:
原动机型号功率(千瓦)转速台数
发电机型号功率(千瓦)生产厂
2.1.7航速、主机燃油消耗率和自持力
1)试航速度:
船舶在试航压载状态,吃水米,船体无污底,风力小于蒲氏风力3级,深静水,主机功率为千瓦,航速不小于公里(或节)。
2)燃油消耗率:
主机在其制造厂车间座台上试验,在ISO标准工况下,其合同最大持续功率(千瓦),转速为转/分,燃油消耗率为
克/千瓦·小时+3%。
3)自持力:
本船主机在常用功率(85%MCR),油水舱柜装满,续航力不小于公里(或节),自持力不小于天。
2.1.8建造工艺
本船建造工艺按乙方的造船工艺和惯例进行。
2.2船级和规范
2.2.1本船的建造、入级,应满足本船建造合同签字之日已公布实施的必须满足的本船说明书中规定的规范和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由中国船级社代表中国政府对船舶进行法定和船级检验,按中国船级社的规范和规则进行设计,建造和检验,并取得下列船级符号:
〔★CSATugLceclassB,★CSM〕
2.2.2本船交船时,应取得中国船检局的证书。
申请船舶建造检验和入级由乙方办理,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支付。
第三条材料和设备
3.1本船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包括进口的),除按本船说明书或另有协议应由甲方供应外,均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双方认定的厂商表,由乙方负责订购。
甲方有权参加双方商定的船舶主要设备的验收及厂商表中规定的主要设备、材料的技术谈判。
3.2按照规定,由乙方供应的从国外进口的设备、材料和税金等,均已列入本合同价内,由乙方支付。
进口设备开箱时,乙方应通知甲方驻厂代表参加。
3.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者补充。
3.4乙方隐瞒原材料与设备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与设备而影响船舶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修理和减少船价。
3.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要按要求妥善保管,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3.6乙方由于原材料、设备、备品、供应品订货困难等原因影响建造进度时,征得甲方或甲方驻厂首席代表同意后,可采用符合船检要求的代用品。
凡涉及船舶性能及验船规范的,还应征得船检部门的同意。
3.7机电设备及辅助机械系统的备品、备件、工具,文件及说明书乙方应按规范要求和制造厂的标准随机备件清单(或按双方议定的清单)在交船时交给甲方。
如有欠交部分,应征得甲方同意,在双方议定的日期补交或作减帐处理。
上述清单应编入完工资料中。
第四条合同价格及付款方法
4.1合同价格
4.1.1本船合同价格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计价、结算及支付。
4.1.2本船每艘船舶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
4.1.3上述合同价格包括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和材料的费用,暂按万美元计,汇率暂按元人民币/美元,折算人民币(大写与小写)元整,进口部分价格按对外商务合同和实际支付日汇率进行调整。
4.1.4上述合同价格包括施工设计、船检审图等费用,包括由甲方支配的监造费和接船费及该船的技术评估费万元整(¥)。
4.1.5上述合同价格包括进口设备的关税、增值税、手续费、监管费等,总计为进口设备的%。
4.1.6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因甲方提出正式书面意见发生的项目变更或修改而引起的加减帐在交船时,同本条款4.2款规定的最后一期付款一起结算。
4.1.7上述价格为无条件的最终封闭价。
4.2国内部分付款方法。
4.2.1乙方应在船舶建造前将该船的建造计划书面通知甲方,除第一期款外,其余各期付款要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当期的进度付款要求,以使甲方及时准备款额。
4.2.2第一期付款
A)合同经甲方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额,即人民币万元整(¥)。
以电汇发出的日期为准(以下类同)。
B)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额,即人民币万元整(¥)。
4.2.3第二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开工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以下类同),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的款额,即人民币万元整(¥)。
最迟不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以下类同)。
4.2.4第三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大合拢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万元整(¥)。
4.2.5第四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下水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万元整(¥)。
4.2.6第五期付款
在甲、乙双方签订《交接船议定书》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的款额,即人民币万元整(¥),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经双方认可的加减帐、赔偿金、罚金等项目一起结算。
乙方同意甲方扣留船价的万元人民币做为质量保证金,如质量保证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则保证期满后退还乙方。
4.3进口部分付款要求
4.3.1进口设备的对外商务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该商务合同价格的%款额。
4.3.2根据乙方书面通知,在开具进口设备信用证前至少45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格的%款额。
4.3.3以上是常规付款约定,如进口设备商务合同的付款要求有变化,则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并以补充协议为准。
4.4逾期补偿
如甲方未按本条款规定的日期付款,则甲方除付清价款以外,还应支付合同规定付款日期的次日算起一直到向乙方实际付款日止应付金额的利息,利息以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发生利率计算。
乙方不能因此影响船舶的正常工期。
第五条合同价格的调整
5.1交船期
5.1.1本船交船日期不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交船日期(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补充协议“允许的延误”除外,下同)的当天午夜12时,本船的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如有加减帐除外)。
5.1.2本船从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交船日期,即年月日午夜12时起,每天从本船合同价中扣除%,计人民币元整(¥),并以120天为限。
如在合同规定的交船期后的120天尚不能交船,甲方有权拒收该船或另行商定交船日期及船价的减价。
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1.3如果甲方要求提前交船并与乙方达成协议,则甲方应付给乙方赶工费,从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前当天午夜12时开始,每提前一天,在本船合同价的基础上增加赶工费人民币元整(¥)。
5.1.4本船在建造中,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延期交船,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后十五(15)天时,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并双方签订修改交船日期、赔偿金等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2航速
如有因建造厂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实际试航航速未达到设计要求,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三至零点五(0.3~0.5)节(不含0.3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千分之五(5‰);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五一至零点七(0.51~0.7)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百分之一(1%);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八(0.8)节以上,甲方有权拒接船舶或降价接船,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3其它应要求的技术保证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