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名牌农产品申报材料清单五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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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牌农产品申报材料清单五篇范文》
《中国名牌农产品申报材料清单[五篇范文]》
第一篇:
中国名牌农产品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
中国名牌农产品申报材料清单
1、申请人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复印件;
2、农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或其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或行业等标准对申报产品出具的xx年1月1日以后的有效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如是复印件需加盖原检测单位公章;
3、采用标准的复印件;
4、申请产品获得专利的,提供产品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地级市以上知识产权部门对申请人知识产权有效性的意见;
5、申请产品获得科技成果奖的,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
6、申请人获得产品认证的,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7、由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证明复印件;
8、出口量、出口国和出口额的相应证明复印件;
9、其他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
第二篇:
2.安徽名牌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
安徽名牌产品申报材料清单(第
一、二产业)
一、安徽名牌申报表;
二、属于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或其他强制性管理的产品,应附证书复印件;
三、工商执照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环保排放达标证明;
五、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如执行企业标准,应加盖备案章),市级以上监督抽查报告1份;
六、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属于采标产品的应附采标证书复印件,通过计量体系确认的企业应附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证书;
七、质量工程师和内审员证书复印件;
八、有关证实性材料及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经企业申报后,组织申报单位(市局)存档一份,其余两份上报。
电子文本光盘两张,组织申报单位(市局)存档一张,另一张上报。
安徽名牌产品申报材料清单(第三产业)
一、安徽名牌申报表;
二、工商执照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环保排放达标证明;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通过其他相关认证的应附认证证书;
五、质量工程师和内审员证书复印件;
六、有关证实性材料及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经企业申报后,组织申报单位(市局)存档一份,其余两份上报。
电子文本光盘两张,组织申报单位(市局)存档一张,另一张上报。
第三篇:
xx安徽名牌产品申报材料清单安徽名牌产品申报材料清单
(第
一、二产业)
一、安徽名牌产品申报表;
二、属于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或其他强制性管理的产品,应附证书复印件;
三、工商执照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环保排放达标证明;
五、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如执行企业标准,应加盖备案章),市级以上监督抽查报告1份;
六、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属于采标产品的应附采标证书复印件,通过计量体系确认的企业应附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证书;
七、质量工程师和内审员证书复印件;
八、学习贯彻《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xx-2020)》活动方案;
九、有关证实性材料及其他材料。
纸质材料需准备一式四份,企业和组织申报单位(市局)各存档一份,其余两份上报。
另需将电子文本放置在两个u盘中(每个u盘内置两个文件夹,一个为完整申报材料,一个为宣传资料),随纸质材料一起上报。
xx年安徽名牌产品申报材料制作及填写说明
一、基本版式要求
⑴一个产品对应一份材料,材料不要分上下册。
⑵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使用统一的申请表。
申请表不另制作封面及封底,不采用硬皮材质,沿长边装订。
⑶材料内容采用四号字体,页码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
⑷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图形扫描件,请在保证内容清楚的前提下紧凑排版。
二、填写要求
⑴规格型号填写齐全,如果表中位置不够,可以另附详细材料。
⑵以总公司名义申报的,可以包含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贴牌产品的有关指标,但申报企业必须在表3中予以具体填报。
⑶表
1、表
2、表3由企业填写。
表2中“顾客满意度”等栏目企业不需要填写。
⑷表4推荐意见包括。
申报产品实物质量状况,最近三年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情况,用户对申报产品投诉情况,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状况,新产品开发情况等。
⑸有关指标解释
1.工业成本费用利税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2.总资产贡献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3.新产品产值率(%)=当年新产品产值/当年工业总产值×100%
4.申报产品国税赋税水平=产品实缴国税额/产品总销售额
5.报废损失费。
因产成品、半成品、在制品达不到质量要求且无法修复或在经济上不值得修复,造成报废所损失的费用以及外购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在采购、运输、仓储、筛选等过程中因质量问题所损失的费用。
包括在生产过程中报废的产成品、半成品、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费用及人工费用和能源动力等消耗。
6.返修费:
为修复不合格品并使之达到质量要求所支付的费用。
包括人工费,所更换零部件,原材料的费用,以及半成品在生产
过程中的返修费用。
费用来源为基本生产。
7.质量事故处理费。
因处理内部产品质量事故所支付的费用。
包括重复检验或重新筛选支付的费用。
费用来源为企业管理费、车间费。
8.索赔费。
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对用户提出的申诉,进行赔偿、处理所支付的费用。
包括支付用户的赔偿金(包括罚金)、索赔处理费及差旅费等。
费用来源为企业管理费。
9.退货损失费。
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用户退货、换货所损失的费用。
包括损失费、运输费和退回产品的净损失等。
费用来源为企业管理费。
10.折价损失费。
因产品质量未达到质量标准,折价销售所损失的费用。
费用来源为销售。
11.消费服务费:
a、根据保修规定,为用户提供修理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包括差旅费、办公费、劳保费、更换零部件成本,所需器材工具、运输等费用。
费用来源为企业管理费。
b、保修服务人员的工资总额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费用来源为企业管理费。
12.诉讼费。
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法律纠纷而额外发生的费用。
费用来源为企业管理费。
13.召回费。
因产品质量问题需采取召回措施而额外发生的费用。
费用来源为企业管理费。
企业提供电子文本要求
为便于分析整理申报资料、开展宣传工作,申报企业须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电子文本(与纸质申报资料完全一致)以及宣传资料电子文本,以下为宣传资料电子文本要求:
(一)xx年安徽名牌产品申请表(企业填写部分),要求格式word文件。
(二)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标志)图案。
(三)申报企业相关图片5张,其中包括
(1)申报产品图片;
(2)企业生产线图片;(3)企业厂貌图片;(4)反映产品市场图片;(5)反映科技水平及质量水平图片。
每张图片具体要求:
(1)图片格式:
tif;
(2)精度300dpi;(3)色彩模式:
cmyk(4)规格:
横向宽度≥10cm,纵向高度≥10cm;(5)简要文字介绍(200字内)。
(四)申报企业及产品简介。
要求:
(1)1000字以内的企业及产品简介;
(2)简要中英文对照。
格式要求:
word文件。
(五)申报企业对外公开联系方式:
(1)单位名称;
(2)地址;(3)邮编;(4)电话;(5)传真;(6)网址;(7)电子邮件。
格式要求:
word文件。
(六)申报产品的区域销售情况调查表。
格式要求。
word文件。
需将电子文本放置两个u盘中(每个u盘内置两个文件夹,一个为完整申报材料,一个为宣传资料),随纸质材料一起上报。
第四篇:
浙江省名牌申报浙江省名牌申报
一、申请浙江名牌产品的要求
(一)申请浙江名牌产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与申请产品(服务)的注册商标和核准范围一致;
2、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3、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4、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5、具有完善的今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二)申请浙江名牌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批量生产已满三年,达到一定经济规模,年销售额、实现利税、本行业前列,工业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高新技术产品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的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第三产业的产品(服务)收益居全省同类产品(服务)前茅,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2、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服务)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或同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3、产品(服务)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及我国现行标准组织生产(服务);农产品应建立农业标准化体系,按照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
4、产品(服务)必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浙江名牌产品:
(一)企业注册地址不在浙江省内的;
(二)产品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三)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未获证的;
(四)在近三年内,有被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经历;
(五)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质量不合格经历或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的;
(六)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评价指南
二、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质量诚信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三、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质量诚信主要评价企业信用状况;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四、不同产品(服务)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确定。
认定程序
五、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第年进行一次。
每年一季度由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二季度开始评价,九月由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公布认定结果。
六、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市(或经济强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各市(经济强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八、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中有关企业的经营、产品质量、用户(顾客)满意、质量诚信情况等方面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以及有关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评审组。
九、各专业评审级按照评价细则对申报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专业的浙江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十、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各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必要时组织现场考证)后,提交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审议初选名单。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审议确定浙江名牌产品初选名单,采取委员表决方式,并满足以下条件:
1、认定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
2、认定委员会主任必须参加。
3、对拟认定的浙江名牌产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
十一、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将经审核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十二、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审议、确定并公布。
十三、以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的名义授予“浙江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浙江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第五篇: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
日期:
xx-6-29作者:
省农业厅市场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经评选认定为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产品。
具体参评范围由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颁布产品目录予以界定。
第三条凡本省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第四条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坚持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名牌农产品的培育,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扶持名牌农产品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负责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国际国内市场与合作处,具体承担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专家组。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专家组在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工作。
第十条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推荐和申报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名牌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经评选认定的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符合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条件的,由省农业厅上报农业部申请参加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江西省名牌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单位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产品有注册商标;
(三)省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已满三年;
(四)产品采用国家、行业或者省地方农业标准进行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完善。
食用农产品还必须通过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认证;
(五)近三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记录;
(六)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并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参加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一)使用国(境)外、省外注册商标的;
(二)近三年内,产品在国家、省、市级质量监测中有不合格记录的;或者出现过产品因质量问题遭退货、索赔、停止销售的;
(三)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发展的产品;
(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三)产品注册商标证书的复印件;
(四)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的说明;
(五)产品生产采用标准的复印件;
(六)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产品获得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八)产品销售情况的说明及相关凭证;
(九)市、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该产品对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贡献情况证明;
(十)申报产品以产地命名的,还需出具产地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书面申请;
(十一)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核)的单位年度财务报告;
(十二)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证明;
(十三)其它证明材料。
第四章评审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查。
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产品进行评审。
初步确定的江西省名牌农产品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视社会反映,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初步确定的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进行必要的跟踪调查,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江西省名牌农产品建议名单,报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被认定的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由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授予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三条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天前重新申请。
被认定的江西省名牌农产品,在有效期内,单位名称或者法人变更的,应当凭有效证明及时向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被认定的江西省名牌农产品,可以在其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
第二十五条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证书和标志由省农业厅制定、发布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和标牌:
(一)弄虚作假的;
(二)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三)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
(五)扩大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使用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逾期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保留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不得继续在其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农业厅举报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也可以向省农业厅申诉对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不同意见。
举报人、申诉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标明真实身份。
省农业厅对举报、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人、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从事农产品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对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从事名牌农产品质量检测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