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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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2版)

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版)

2012-08-1516:

5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临时建设工程、农民建房等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城及产业园区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控制指标的,按已明确的指标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控制指标或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一环路内的社会公益事业改、扩建项目,在项目方案合理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适当调整控制指标。

第五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周边的建筑样式和高度必须与历史文化保护区相协调;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按照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眉山城市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居住、商业、公共设施、工业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个分区。

(详见附件4)一分区:

一环路以内区域。

二分区:

一环路以外区域(不含岷江东岸、东坡岛和工业区)。

三分区:

岷东新区、崇礼片区和东坡岛区域。

四分区:

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区域。

本规定所制定指标以二分区指标为计算基准。

第七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八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性质按城市规划确定,建设用地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A90)进行管理。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的规定确定兼容范围。

确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表2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

兼容用地性质

中类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

住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物流

仓储用地

类住

宅用地

共服务

设施用地

类住

宅用地

共服务

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用地

服务

业用地

用地

新闻文化用地

娱乐

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大类

中类

小类

R11

R12

R21

R22

C11

C12

C21

C22

C24

C26

C31

C32

C36

C65

W1

M

用地

一类

住用

一类住宅用地

R11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2

X

X

X

X

X

二类

住宅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R21

X

X

X

X

X

X

X

X

X

X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2

X

X

X

X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公办用地

行政公办用地

C11

C12

X

X

X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

用地

C21

X

X

X

X

X

X

服务业用地

C24

X

X

X

X

X

市场

用地

C26

X

X

X

X

X

X

X

X

X

文化

娱乐

新闻文化

C31

X

X

X

X

X

用地

用地

C32—

娱乐

用地

C36

X

X

X

X

X

X

教育科研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C65

X

X

物流仓储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W1

X

X

X

X

X

X

X

X

工业用地

M

X

M

X

X

X

X

X

X

X

X

X

X

注:

①X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30%◎兼容比例不超过49%•兼容比例100%□兼容比例不超过15%

(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3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兼容(如教育用地等)。

4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指标控制。

第十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位置和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必须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

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一条规划区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拍卖出让合同确定的指标实施。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只标明现状指标、未提出规划指标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达到规划控制指标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十三条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划定的建设用地,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折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相邻同类型用地进行联合开发时,采用按不同用地的规划建筑容量加权平均的方式确定总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城市综合体。

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修建城市综合体,综合体的商场面积达到15000平方米时,建筑密度指标可增加5个百分点;当综合体的商场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时,其基底面积可按1500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1/4增加,但项目总建筑密度不得超过45%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未达到3亩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其他政府批准的土地除外)。

建设项目用地未

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

(一)周边相临地块均已建成,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调整、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等影响,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六条经相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在与城市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三原”(原基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原建筑

高度)原则申请改造。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七条同一建筑需要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十八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应急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同时满足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

表4—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朝向

最小

间距

朝向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米)

山墙

(米)

主要朝向

(米)

次要

朝向

(米)

多低

层建筑

长边

>1.0H且低层相对:

>7.0

多层对多、低层:

>12.0

低层相对:

>6.0;多低层相对:

>8.0

多层相对:

>9.0

咼层位于南

侧:

>0.5H

(高)且

>27.0;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1.3H(多)且》20.0

>13.0

山墙

——

>6.0米

>13.0米

>9.0

主要朝向

——

——

0.5H且

>27.0米

>0.3H且》15.0

次要朝向

——

——

——

>13.0

注:

①H:

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2H(多):

多层建筑高度;H(低):

低层建筑高度;H(高):

高层建筑高度。

3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4一分区以内的建筑间距按表内指标的0.9系数计算。

5多低层建筑山墙面宽大于18米时,按长边控制间距;高层建筑次要朝向面宽大于20米时,按主要朝向控制间距。

6建筑高度35米以下的小高层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间距可按不小于24米控制。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

制。

表4—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a<3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

a<6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a>6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疋控制\

注:

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及消防间距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按表4—1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西、北侧时,按表4—1的0.9系数计算。

(三)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楼,一分区以内的按表4—1控制,:

三、四分区以内的按表4—1的1.2系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及消防间距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一、四分区以内的按表4—1的0.7系数计算。

(二)二、三分区以内的按表4—1的0.8系数计算。

(三)四分区以内的生产性建筑按国家行业规范执行。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二十二条沿建筑用地红线和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燃气管线等保护带的建筑物,与用地外建筑物距离除符合第四章间距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要充分考虑城市主次干道和滨水区的视觉景观效果,临街居住建筑与道路红线之间布置以园林绿化为主的景观过渡带,塑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形象。

第二十四条建筑后退非临街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1规定控制。

表5—1建筑后退非临街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建筑退界距离

最小距离(米)n

地面建筑

多、低层长边

>0.45H(一分区)

3.0(低层)

6.0(多层)

>0.5H(二、三、四分区)

多、低层山墙

>3.0米

3.0

高层主要朝向

>0.225H(一分区)

12.0

>0.25H(二、三、

13.5

四分区)

高层次要朝向

>0.15H

9.0

地下建筑(含汽车坡道、化粪池、消防水池

等)

>0.7H(地)

3.0

低于规定值时,建设单位要进行施工安全专项论证

注:

①H:

临地界的建筑高度;H(地):

地下建筑高度。

2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米高度计算退界距离。

3点式高层住宅高度超过60米时,按60米高度计算退界距离。

4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楼退地界距离按表5—1的1.2倍系数计算。

第二十五条临街建筑相邻地块双方协议同意,在满足消防的前提下,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毗邻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筑后退公共绿地绿线仍按表5—1执行。

若捐建公共绿地并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的,按以下标准后退绿线:

(一)多低层长边、山墙及高层裙房后退绿线不小于3米。

(二)高层建筑主要朝向后退绿线不小于10米,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后退绿线不小于6米。

第二十七条新建建筑位于已建永久性建筑附近,由于历史原因,已建永久性建筑未按上述规定退界时,新建建筑不仅要符合自身退界距离,而且与已建永久性建筑的间距要符合第四章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退让城市道路。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2控制。

表5—2一、二、四分区各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

80米

及以上

60米

38—50米

24—30米

24米

以下

湖滨路

基本退距(多低层建筑红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10米

8米

5米

4米

3米

8米

高层建筑红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在基本退距的标准上再退8米

注:

①高层建筑的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多层控制。

②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

表5—3三分区各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

60米

及以上

50米

40米

30米

30米

以下

滨湖

(江)路

基本退距

(多低层建筑红线后退道路红线距

离)

15米10米

10米

8米

8米

15米

高层建筑红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在基本退距的标准上再退8米

注:

①高层建筑的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多层控制。

②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

第二十九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5000

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聚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须符合详细规划规定,且不得小于12米,并设置临时停车场、出租车临时等候及下客区域。

第三十条计入建筑面积的建筑物不得超出建筑红线,落地构筑物也不得超出建筑红线。

底层为商业的建筑物,非落地飘窗离地高度大于3.3米时可外挑,外挑

尺寸不得大于0.6米。

雨蓬外挑后超出建筑红线的尺寸不得大于规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0.3倍,外挑部分净高不小于4米,且底层不得落柱。

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内部道路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2米。

第三十二条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顶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

米。

第六章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中央商务区的建设项目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在满足规划确定的路网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考虑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

第三十四条建筑布局及高度不得影响相邻地块现状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第三十五条中央商务区的各类建筑后退临街道路红线均按表5—2内多层建筑

后退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

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三十七条相邻地块可设置通道连接,连接方式分为空中廊道式和地下通道式两类,分别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鼓励商业建筑修建空中廊道,空中廊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米,廊道的净空

高度不得小于4.8米。

廊道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二)地下空间可连通,地下通道净宽不大于7米;当地下通道穿越规划步行街时,要预留城市管网走廊空间,且保证地下连接通道上顶板距规划地面标高的距离不小于2米。

(三)空中廊道或地下通道的范围从建筑外墙连接处计算起止点,廊(通)道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及建筑密度。

第七章绿地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表7规定控制

表7

建设项目分类

绿地率(%)

一分区

二、三、四分区

居住用地

低、多层

>30

>35

多、高结合

>32

>37

纯高层

>35

>40

商业用地

>5

>10

行政办公、

教育、医疗用地

>35

>40

体育场馆、

大型公共文

化设施用地

>30

>40

宾馆、饭店用地

>30

>35

注:

①塑胶运动场、硬质铺地不计入绿地率(建设有绿地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2居住兼容商业用地的商业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寸,绿地率按表6-1的0.8倍系数计算;

3商业兼容居住用地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寸,绿地率按表6-1的2倍系数计算。

第三十九条商业用地兼容居住项目必须在作为裙楼的商业建筑屋顶进行绿化,商业建筑屋顶的绿化面积按30%折算为绿地面积。

第四十条住宅小区临宽度在30米及以上道路、临街未设置商业时,其临街围墙距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围墙外全部设置为绿化,并将其融入城市公共绿地。

第四十一条居住用地或居住兼容其他用地,应临街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将不小于50%勺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

(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一)集中绿地的长度不小于20米,进深不小于8米。

(二)小于160平方米的集中绿地可不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

(三)集中绿地应设置在小区围墙以外,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并将其融入城市公共绿地,对外开放。

第四十二条居住用地的围墙与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地应作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有效补充,鼓励营造立体坡地式绿化。

第四十三条东坡湖、岷江等水域两侧的绿地宽度不得小于30米,古木名树树冠周边宜留出半径不小于10米的保护绿地。

第四十四条新建公共绿地的设计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新建公共绿地时,在公共绿地中设置体现眉山特色的雕塑、建筑小品等,园林景观应尽量采用四川园林风格。

第八章配套设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达到一定规模必须配建幼儿园,幼儿园临街单独设置,同时考虑对外服务,并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规模按表8—1的规定控制。

表8—1幼儿园控制指标

居住建筑面积

幼儿园

规模

用地面积(m)

15万—30万平

方米

4班幼儿园(含托儿班)

>1200

30万平方米以上

8班幼儿园(含托儿班)

>1800

第四十六条新建住宅小区用地5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为街道办事处无偿提供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不含公摊面积)的

社区用房(含社区办公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社区用房设置在底层或二层,且临街设置或单独设立对外通道。

社区用房的产权归政府所有,其面积不计入开发项目容积率指标。

第四十七条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一、二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每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面积按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的2%。

配置,最小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当面积达到600平方米时可不再增加。

第四十八条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定配建健身活动场地(包括老年儿童活动场地),

健身活动场地可分处设置,但每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

健身活动场地规模按表8—2的规定控制。

表8—2健身活动场地控制指标

项目用地面积

(亩)

健身活动场地

用地面积

(m)

设施配置

<25

>80

4组体育健身设施,1组儿童活动设施

>25

>120

8组体育健身设施,2组儿童活动设施

>50

>500

8组体育健身设施,2组儿童活动设施半个篮球场

>100

>1000

12组体育健身设施,3组儿童活动设施,标准篮球场1个、羽毛球场1个

第四十九条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定配建小区综合文化活动室(可结合物管用房进行建设)、室外报刊亭。

文化活动室规模按表8—3的规定控制。

表8—3综合文化活动室场地控制指标

项目用地面积

(亩)

综合文化活动室

建筑面积

(m)

设施配置

<25

>60

多功能厅60m2,室外报刊亭4个。

>25

>100

图书室40m,多功能厅60m2,室外报刊亭6个。

>50

>200

图书室60m,多功能厅140m2,室外报刊亭8个。

>100

>300

图书室80m,多功能厅220m2,室外报刊亭10个。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内按表8—4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库)

表8—4停车位最小控制指标表

建筑类别

非机动车位

小型乘用车位

住宅

1.0辆/每户

1车位/100m2建筑面积

且1车位/1户

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和经适房

1.0辆/每户

0.25辆/每户

居民拆迁安置小区

1.0辆/每户

0.5辆/每户

行政办公、商业、宾馆

0.5辆/100m建筑面积

0.8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医疗

1.5辆/100m建筑面积

0.8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小学—1

10辆/班

1车位/班

大学、中学

20辆/班

2车位/班

体育场馆、

大型公共文化设施

5辆/100m

建筑面积

2.5车位/100m2建筑面积

注:

①居住建筑地面停车位不得超过总停车位的10%半地下车库视为地面停车

位。

2地下自行车车位面积按1.5平方米/辆计算。

地面自行车车位面积按1.2平方米/辆计算。

居住自行车停放必须设置自行车库,不得露天设置;自行车库应方便停

放,自行车库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的空间。

3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时按1个车位计算。

4本表小型乘用车位标准尺寸不得小于2.4米X5.3米。

5住宅小区内可设置20%以内的非标准车位(子母车位),非标准车位尺寸不得小于2.2米X4.8米。

6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宜临街设置,配套商业的地下停车库应相对独立,其出入口宜临街设置。

第五十一条新建中学、小学在主出入口附近的学校用地范围内设置对外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地,停车位不少于50个。

第五十二条新建室外停车场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当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平均一个车位种植2棵树(胸径不小于15厘米)时,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按20%+入绿地率。

第五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设置对内公共厕所,规模按表8—5的规定控制。

表8—5公共厕所控制指标

项目用地面积

(亩)

公共厕所

建筑面积

最低配置标准

<25

2

>30m

一处,男两个蹲位女三个蹲位

(含残疾人蹲位)

>25

2

>40m

一处,男三个蹲位女四个蹲位

(含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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