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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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剖析

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第八工程公司所属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责任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各项目部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八工程公司所属项目部工程质量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和“谁施工、谁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项目部各管理岗位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责。

 

第三条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重大质量事故及严重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公司负责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

项目部应承担质量事故责任并配合集团公司、工程公司追究本项目施工责任人所负责任。

 

工程项目在设计文件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的,项目部直接责任人不论调至何处工作、担任何种职务或退职、退休,都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  工程项目在建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项目部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甘肃一建集团第八工程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六条  引用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GB/T19001-2008/ISO9001:

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5、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6、《质量手册》。

 第七条  术语和缩写 

1、引用《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2、甘肃一建集团第八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四、“四不放过” 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 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八条 工程质量责任制网络体系:

 

以工程项目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在办理开工报告时,应按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备案表,认真填写工程项目合同要求、质量责任人,报当地质量监督机构,以备监督、考核及质量责任的追究。

 

工程公司工程质量责任按下述原则划分:

  

各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技术方面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与事故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项目质量管理的质量责任

1、项目经理对项目部的施工质量负责。

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制,专业分包单位的工程建设质量向项目部负责,项目部承担专业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2、项目部必须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项目部必须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构件、设备和商品砼、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进场材料进行检验,并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项目部应当按隐蔽工程管理条款的规定,通知监理、设计、项目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

 

5、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应当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项目部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

 7、项目部上岗人员须经培训,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公司主管经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

 第十一条  技术质量科是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组织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评审和处理。

并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上报技术质量部讨论结案。

  

第十二条  技术质量科、安全生产科、物资供应科参与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评审与处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评审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实施检查验证。

  

第十四条  技术质量科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对各项目发生的质量事故,会同安全生产科共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财务科负责对各项目经济处罚的收缴。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对奖励及行政处分人员按规定承办手续。

 

第四章 工程质量责任检查、核实与追究 

第十七条  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工程公司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本制度对项目部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工程质量责任人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质量问题的调查与核实:

 

工程质量问题信息由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站提出,工程公司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九条  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与核实:

 

工程项目出现一般质量事故,项目部应在发现质量问题的24小时内向工程公司报告。

工程公司在接到报告3日内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按规定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项目部应立即向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及业主报告,由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核实。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责任的追究:

 

1、合同期内发生一起重大质量事故、二起一般质量事故,除按规定追究质量责任人责任外,并追究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2、项目部在合同期内,发生一起一般质量事故或二起质量问题,追究项目经理及主要当事人的责任。

 

3、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使用二年内,发生一起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缺陷责任期除外)应判定为不合格工程。

使用二年以内,发生二起一般质量事故的(缺陷责任期除外),按照规定追究项目经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处理。

 质量问题的纠正由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提出技术方案,业主批准后实施。

 

一般质量事故由工程公司组织专家提出技术方案,报业主批准后实施。

 

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过程实施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质量问题分类

  一、一般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耐久性。

 

二、较严重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

 

三、严重质量问题:

 

(一)经整修、加固或返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虽不作为质量事故处理,但视为严重质量问题,应将工程缺点记入施工日志及有关竣工文件内。

 

(二)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质量事故分类 

1、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1~2人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含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划分等级: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架、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1、凡造成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人数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5、特别重大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符合上述三条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第二十五条 质量问题的控制范围 

一、外购产品(含顾客财产)。

二、 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及检验批、分项工程。

第二十六条  质量问题的评审与处理 

一、 施工(生产)中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由责任项目质量检查人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任项目组织本项目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整改,质量检查人员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

 

二、 施工(生产)中出现的较严重质量问题,由质量检查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各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制定整改措施、验证,做好记录。

 

三、施工(生产)中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由工程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生产、技术质量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处理、验证,做好记录。

 

四、各项目材料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共同对有质量问题的采购物资进行评审、判定、做出处理。

 

五、合同要求时,对让步处理的质量问题,应向顾客提出申请或派员参加共同评审,记录质量问题情况,顾客同意后,方可转序施工或交付。

 

六、发现质量问题涉及到设计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邀请派员参加共同评审并确定处理方式。

 

七、如发生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评审处置。

  

八、对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整改通知书,各项目经理及部门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进行问题封闭。

       

第二十七条  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包括返工处理、返修处理、让步处理、降级处理和不作处理等。

 

二、当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处理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一)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二)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三)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四)经返修或者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三、当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时,公司应对质量问题进行评审,做出处置决定,采取与质量问题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程度相适应措施。

 

四、保持质量问题的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包括所批准的让步记录。

第二十八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二十九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六章 事故调查

第三十条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服从上级的安排,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报告后,总工程师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公司内部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

必要时聘请外部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1)组织事故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

(4)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

(6)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项目部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项目部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调查报告送总经理,经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五条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工程公司财务科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第七章 事故责任认定

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

(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

(二)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三)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四)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五)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七)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八)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九)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十)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章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项目部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五)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第四十条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罚款500元-2000元;对项目经理、分管质量的技术负责人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基础绩效薪酬10%。

其他责任人低于直接责任人的处罚,由责任项目部自行规定处罚。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上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处理。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不严,造成质量低劣、局部缺陷严重、观感质量差,被省级以上新闻单位(或媒体)通报、曝光,损坏公司质量信誉的,按严重质量事故处罚;被其它上级单位或其它新闻单位通报批评的,按质量一般事故处罚。

 凡因施工质量低劣,验交后因用户举报,确属施工单位责任的,除给予及时的返工或返修外,按质量一般事故处罚。

 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理:

依照公司管理权限,对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及有关人员,做以下处罚。

 

(一)质量一般事故:

  

1、对直接责任者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待岗3个月; 

2、给予失职的项目经理警告处分。

 

(二)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处理。

 

(三)对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故意降低事故等级,一经被查出或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按原事故等级罚款标准处以2倍罚款。

质量第一管理者项目经理实施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发生质量严重及以上质量重大事故的,无论其调到哪里,担任何种职务,都要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文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必须给予追溯处罚。

 

第四十二条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法律责任的追究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有关责任形式如下。

 

(一)施工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者。

 

(二)玩忽职守,违反工艺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者。

 

(三)设备、检验试验、计量工具不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人员伤亡者。

 

(四)在检查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隐患问题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者。

 

(五)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不处置,造成影响和后果者。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相抵触时,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1、 质量问题通知单。

 

2、罚款通知书。

3、 质量事故调查记录。

4、 质量事故报告书。

第四十三条由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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