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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测评评奖办法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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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学院学生评优实施办法》

等3项学生奖励制度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生奖励工作,学校根据近年来学生评奖评优工作的新变化,对原有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了补充、修订。

经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韶关学院学生评优实施办法》等3项学生奖励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实行。

附件:

1、韶关学院学生评优实施办法

2、韶关学院学生优秀班集体、优秀班集体标兵评选实施办法

3、韶关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韶关学院

2013年10月8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韶关学院院长办公室2013年10月8日印发

(电子发文,书面印10份)

附件1:

韶关学院学生评优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韶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评优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实行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评选办法。

第三条评优对象为在学校注册就读的全日制普通学生。

第四条凡在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参加评优:

(一)综合素质测评不及格;

(二)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造假材料等),争名夺利,诬告他人;

(三)利用学生干部的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综合素质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四)获奖的成果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

(五)受过学校和二级学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含正在处理中的违纪处分)。

第二章评优种类

第五条学生评优分为综合类评优和单项类评优两部分。

(一)综合类评优项目

1、三好学生标兵;

2、三好学生;

3、优秀学生干部。

(二)单项类评优项目

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发挥学生特长,以适应市场需要,学校特设立单项类评优,鼓励在德、智、体某一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1、科研创新先进个人;

2、社会工作先进个人;

3、文体活动先进个人;

4、自强自立先进个人;

5、学习优秀奖;

6、考研优秀奖;

7、优秀毕业生。

其他具有突出表现或有突出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评优。

第三章评优条件

第六条参加各类评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并起带头作用。

第七条综合类项目的评优条件:

(一)评选“三好学生标兵”,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条件,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列的3%以内,各科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二)评选“三好学生”,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条件,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列的10%以内,各科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三)评选“优秀学生干部”,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条件,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列的30%以内,任职班委、团支部委员(含)以上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并在任学生干部期间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各科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四)以上综合奖项不重复评选。

第八条单项类项目评优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条件;

(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本班级人数的50%以内(考研优秀奖除外);

(三)德育测评成绩为“良”以上等级;

(四)无任何违纪记录。

第九条单项类评优中各单项的具体评优条件:

(一)“科研创新先进个人”的评优条件(“科研创新先进个人”的评优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8%)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条件,积极参加课外科研活动,努力学习科研知识,勇于开拓创新,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需提供获奖证明原件,对学校作出突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产生积极社会影响者优先考虑):

1、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校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优秀文学作品;

2、参加全省或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等竞赛并获奖;

3、发明或作品获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专利;

4、论文或作品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比赛并获奖;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撰写出有较高水平的调查报告或论文,且获得校二等奖以上;

6、参加校级(含校级)以上数学建模、创业计划竞赛、电子设计、英语演讲、大学生英语、计算机程序设计、机械设计等科技竞赛活动,并获得三等奖或前六名以上;

7、有其他优秀成果或突出成绩;

8、积极考取技能证书,获得两项以上的技能证书。

(二)“社会工作先进个人”的评优条件(“社会工作先进个人”的评优人数不超过二级学院参加综合测评人数的8%)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

1、对所参加的社会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任劳任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乐于为同学服务,办实事,做好事,有合作精神,在学生中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受到师生的普遍好评;

3、能积极参加、配合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文体活动先进个人”的评奖条件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级(含校级)以上文娱比赛中获个人三等奖以上或团体前三名的主要参赛者或教练;

2、在体育比赛中获得全国大学生比赛团体项目前八名的队员;

3、获得省级体育比赛团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

4、获得地、市级体育比赛团体项目前两名的主力队员;

5、获得地、市级以上个人单项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

6、校级运动会的个人冠亚军、团体比赛冠军主力队员或教练。

(四)“自强自立先进个人”的评优条件(“自强自立先进个人”的评优人数不超过二级学院参加综合测评的贫困人数的8%)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贫困生必须提交由乡镇以上政府或父母工作单位开具的证明):

1、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好学,自立自强,开拓进取;

2、生活艰苦朴素,吃苦耐劳,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尊师爱友,关心二级学院、班级事务,主动参与学生工作。

(五)“学习优秀奖”的评优条件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条件,且学年平均成绩居班级前列的10%以内,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六)“考研优秀奖”的评优条件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条件,且在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七)“优秀毕业生”的评优条件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

1、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三者关系,服从国家需要,愿意到基层、到艰苦的地方或行业去工作;

2、毕业实习报告、师范毕业生的教育实习成绩为良好以上等级,专科毕业生累计至少获两项校级奖(校级奖指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十佳青年、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及各类单项奖,下同),本科毕业生累计至少获三项校级奖;

3、通过教育部组织的本科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专科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和省组织的计算机水平考试、专业英语四级考试(体育、音乐、美术专业的毕业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英语成绩要求);

4、《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为合格以上等级;

5、专科毕业生须三年的综合素质测评均保持在班级前列的15%以内,本科毕业生须四年的综合素质测评均保持在班级前列的15%以内。

第四章评优程序

第十条学校设立学生评优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校团委、学生工作部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任委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生评优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评优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一名二级学院领导任组长。

评审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若干名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各项评优工作在完成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每年进行一次,除“优秀毕业生”的评优在每年的3-5月份进行外,其余评优在每年9-10月份进行。

评优要按照“条件公开、名额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的原则实施,条件不具备时,可不足额评选。

第十三条单项类评优的程序:

根据评优条件,除“考研优秀奖”外,其余各评优项目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组织评选。

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应对单项类评优的评审工作全面考虑,统一掌握,经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各项单项奖的获奖名单等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

对结果有异议的,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天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学院评审小组要在一周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无问题的予以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复核结果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综合奖评优的程序:

各班委会根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评选条件确定人选,经全班会议讨论通过,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议,交学生工作部审核后,面向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通过后,上报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各类获奖对象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反馈情况,切实发挥评优的激励作用和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六条评优工作结束后,学校组织开展先进事迹专题宣传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学院学生评优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若与学校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2:

韶关学院学生优秀班集体、优秀班集体标兵评选实施办法

为引导学生建立勤奋好学、团结协助、积极进取、全面发展、学风优良的班集体,调动学生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弘扬“立志、崇德、勤学、创新”的良好校风、学风,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资格

(一)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班。

(二)凡是在当学年内有下列现象之一的班集体,不能参加评选:

1、班、团干部不能团结一致,不能起带头作用。

2、班委、团支部组织不健全,没有以班委、团支部的名义组织过集体活动。

3、没有建立和健全学生考勤制度、班委会例会制度等,班级工作无目标、无计划。

4、上课出勤率学期平均未达到95%,早读课出勤率学期平均未达到90%。

5、班内有受过党、团或学校处分的人数超过1人;班级受到学校、二级学院通报批评。

6、有1人(含1人)以上参加社会上任何非法和违法活动。

7、班风、学风(包括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气氛、学习风气、遵纪守法、互助友爱、文体活动等)存在明显不良现象。

8、本班足额交纳学杂费人数(缴费率)未达到98%。

9、体育锻炼达标率低于90%。

二、优秀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全班同学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开展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出勤率高,效果好;全班同学积极要求进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比例较高。

(二)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具有良好学风,有严明的学习纪律。

班内经常组织开展各种学习竞赛活动,各类评优评先获奖人数多,外语、计算机统考通过率较高,并积极参加专业技术考证。

(三)班内积极开展与学习相关的活动,集体中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学习竞争风气。

学生学习风气浓,讲究学习方法,能创造性地学习,积极思考,经常提出争论课题,开展各种形式的辩论、研讨活动。

定期召开学生自学经验交流会、学习(术)研讨会、读书会、作品展等活动。

(四)全班学生学习成绩好。

全班学生所学课程总人数中,不及格的人数在5%以内,没有因学习成绩差而受到退学或编入下一年级处理的学生。

(五)班内形成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团结进取的学习风气,有团结协作、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和发挥骨干作用的班干部队伍。

(六)班委、团支委团结协作,形成领导核心,每学期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重点、有措施、成绩明显,学生干部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领全班同学按时按质完成学校和二级学院布置的各项任务。

(七)全班同学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包括劳动课、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学习竞赛、文体活动等),并取得显著成绩。

(八)全班同学坚持体育锻炼,体育成绩优良,体育竞赛获奖人数(次)较多,全班同学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水平不断提高。

(九)全班同学团结互助,文明礼貌,在明礼诚信、尊敬师长、热爱集体、爱护公物、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节约粮食水电、热爱劳动、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等方面表现较好,在创建星级文明宿舍、文明课室活动中表现突出。

三、优秀班集体标兵的评选条件

优秀班集体标兵在符合优秀班集体条件的基础上进行推荐。

优秀班集体标兵要在班级建设各方面中表现突出,能起到示范作用,受到公认和好评。

班级学生该学年度中无人受过学校、二级学院的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

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英语成绩条件

1、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班级评选优秀班集体标兵在英语学习成绩上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一年级期间班级学生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的通过率达到20%以上;

(2)大学二年级期间班级学生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的通过率达到50%以上;

(3)大学三、四年级期间班级学生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的通过率达到75%以上。

班级有通过全国英语六级考试的学生,人数按1∶1.5的比例计算在英语四级考试通过率中。

2、英语专业本科学生班级评选优秀班集体标兵在英语学习成绩上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一年级期间班级学生参加全国英语六级考试的通过率达到40%以上;

(2)大学二年级期间班级学生参加全国英语六级考试的通过率达到65%以上;

(3)大学三、四年级期间班级学生参加全国英语六级考试的通过率达到90%以上。

班级有通过大学英语专业四级考试的学生,人数按1∶1.2的比例计算在英语六级考试通过率中。

3、体育、音乐、美术专业的学生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英语成绩要求。

4、专科学生班级,其英语期末考试的及格率须达到100%。

(二)学生获奖条件

班级评选优秀班集体标兵在学生获奖方面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一年级期间班级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奖项或荣誉的人次占班级学生人数比例的5%;

2、大学二年级期间班级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奖项或荣誉的人次占班级学生人数比例的10%;

3、大学三、四年级期间班级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奖项或荣誉的人次占班级学生人数比例的20%。

(三)专业技能条件

班级评选优秀班集体标兵在专业技能证书的考取方面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一年级期间班级学生考取省级以上专业技能证书的人数占班级学生人数比例的5%;

2、大学二年级期间班级学生考取省级以上专业技能证书的人数占班级学生人数比例的20%;

3、大学三、四年级期间班级学生考取省级以上专业技能证书的人数占班级学生人数比例的60%。

四、评选比例

先进班集体的班数不能超过本学院学生班数的30%。

五、评选时间

优秀班集体、优秀班集体标兵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

六、评选步骤和方法

优秀班集体、优秀班集体标兵是学校班集体的典型,是校风、学风建设活动的先锋队。

评选要坚持“严格评审,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班级申报,二级学院评选,学校审核的评审方法。

(一)班级申报

各班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参照评选条件,组织全班同学对本班一学年来的总体表现进行总结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同时,须向所在二级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及部分学生干部组成)提交总结材料及申报材料(凡材料不全不能参加评选,所有材料需要到有关部门盖章、认定,所有材料指当学年度)。

申报材料包括:

1、评选申报表;

2、班级工作计划、总结(总结材料篇幅在1500字左右);

3、早读、课堂考勤记录和宿舍卫生检查记录;

4、班级学习成绩汇总统计表;

5、班级活动情况记录;

6、班级或个人获奖情况统计表(省级以上奖项或荣誉须提供材料复印件);

7、主要任课教师评价材料;

8、本班开展活动10张相片(附说明)。

(二)二级学院评选

二级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要严格认真审查和遴选有关申报材料,宁缺勿滥,提出考评意见后,将评选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三)学校审核

学生工作部对各二级学院上报评选的班级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全校公示一周,公示通过后,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七、奖励办法

(一)被评为优秀班集体和优秀班集体标兵的班级,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奖状,并根据学校当年的财政预算情况发放奖励金。

(二)评定工作结束后,学校组织开展先进事迹专题宣传活动。

八、说明

(一)凡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奖状和奖金,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二)奖励金只允许用于组织有意义的班集体活动。

如挪作他用或分给个人,一经发现,即追回全部经费,取消该班已获得的荣誉称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三)本办法自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3:

韶关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奖优助学机制,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提高素质,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项目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三条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条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1、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为依据,并在符合《韶关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韶学院〔2008〕188号)关于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基础上,评定奖学金。

2、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共三个等级。

3、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候选人在各二级学院评选出的“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名单中产生。

评选为“三好”学生标兵的学生可申报一等奖学金的评选;评选为“三好”学生的学生可申报二等奖学金的评选;评选为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可申报三等奖学金的评选。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报评选奖学金:

(1)有任何违纪记录者,该学年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其中留校察看者在察看期间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2)期末考试、考查科目有一科(含一科)以上不及格者;

(3)学年学习平均成绩低于70分,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人数排名的15%以外;

(4)留、降级在重读期间者。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推荐。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对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初步评定,将评定结果向全二级学院学生公示,并将公示通过后的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学生工作部汇总各二级学院推荐名单,经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后,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上级文件进行表彰和颁发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文表彰,颁发证书及奖学金。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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