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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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沾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全区畜禽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3〕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5〕4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企业主体、集中处理、联防联治”的原则。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由乡镇(街道)实施属地管理。

第三条区政府与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签定委托协议,受委托企业负责组建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体系,将病死畜禽运至其邻近县区无害化处理场,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四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须具备冷藏贮存、冷链运输设备,其存贮、运输过程和标准符合国家动物防疫要求、生物安全要求和环保要求。

第二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求

第五条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年出栏生猪5000头、牛500头、羊5000只、家禽50万只、兔5万只以上)要建立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无自行处理能力的必须与区政府委托的无害化处理企业签订处理协议,由其代为处理。

因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畜禽,必须由区政府所委托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

第六条禁止将任何病死畜禽作为动物饲料饲喂动物,严禁病死畜禽流入市场。

第三章病死畜禽的收集和处理

第七条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年出栏生猪2000头、牛200头、羊3000只、家禽20万只、兔2万只以上),必须自行配备能够暂存病死畜禽的冷冻设施设备。

第八条区政府所委托的无害化处理企业根据各镇(街道)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回收点,安排专用车辆定期到畜禽养殖场和回收点回收病死畜禽,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户)出现病死畜禽时,要及时报告所属乡镇(街道)。

各乡镇(街道)做好接报记录,并及时安排执法人员或村级监管员到现场进行拍照确认,填写《病死畜禽登记表》,监督养殖场(户)用密封袋装好病死畜禽并加贴标识,通知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站回收。

《病死畜禽登记表》由养殖场(户)、村级监管员、乡镇(街道)、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和区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五方签字确认。

第十条区畜牧局要与区政府所委托的无害化处理企业签定监管协议,监管人员对病死畜禽的收集、运输等环节实施监管,并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第五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

第十一条按照“谁处理补贴谁、谁上交补贴谁”的原则,对受委托企业、养殖(场)户分别按照80%、20%的比例发放上级财政补贴。

对参保病死猪的补贴,经保险公司查勘员和畜牧兽医部门共同查验,由区政府所委托的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出具证明后,方可给予保险理赔,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不予理赔并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上述补贴资金的拨付,属养殖场(户)的,由区畜牧局通过涉农补贴一本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畜禽养殖场(户);属无害化处理企业的,由区畜牧局支付给区政府所委托的无害化处理企业。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沾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局,具体负责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调度。

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畜牧兽医站、村级监管员的作用,将病死畜禽接报监管及病死畜禽现场确认工作纳入畜牧兽医站、村级监管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机制。

第十五条区直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市公安局沾化分局要依法严厉打击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区畜牧局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重点排查非法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无害化处理用地保障;区财政局要统筹做好补贴资金保障;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法打击加工、流通等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区环境保护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随意丢弃病死畜禽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妥善处置。

区住建、水利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负责责任区域内公共场所、河流、水库及周边环境的病死畜禽监督清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向广大群众宣传病死畜禽的危害和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

区畜牧局要通过发放通告、与养殖场(户)签订承诺书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张贴固定标语、悬挂过街横幅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五不准一处理”(即病死畜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丢弃,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规定和违法处罚办法,营造浓厚氛围。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附件1沾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2沾化区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畜禽登记表

附件3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附件4养殖场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沾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杜长亮副区长

副组长:

张福春区政府督查室主任

王立新区畜牧局局长

成员:

王兴龙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副局长

李国华区财政局财源建设办公室主任

高荣海区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

王勇区住建局副局长

尹茂强区环保局副局长

郭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宋有慧区畜牧局副局长

盖振国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

郭岩富国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东山沾化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张吉福滨海镇人大主席

崔喆冯家镇副镇长

吴汉民利国乡副主任科员

贾风国泊头镇副镇长

边金田大高镇副镇长

李风德黄升镇人大副主席

李玉江下洼镇副镇长

闫兆国古城镇党委委员

刘建峰下河乡副乡长

付安锋海防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局,王立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宋有慧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沾化区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畜禽登记表

年月日

养殖场(户)名称

地址

养殖场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养殖类别

申报时间

年月日

畜禽存栏

头/只

死亡数量

头(公斤)

身份证号码

养殖场“一本通”账号

养殖场(户)负责人签字

村监管员签字

镇(街)畜牧兽医站经办人签字

区畜牧局驻厂人员签字

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经办人签字

备注:

此表一式五份,一联:

养殖场(户),二联:

村监管员,三联:

镇(街)畜牧兽医站,四联:

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五联:

区畜牧局。

附件3

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时间

处理数量

处理方式

处理后固化物数量

处理后液化物数量

中心处理人员签字

区驻厂人员签字

附件4

养殖场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

(20年月)

镇(街、区)

行政村

养殖场(户)

养殖场(户)负责人身份证号

养殖场(户)负责人联系电话

畜禽饲养量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量

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经办人签字

镇(街)畜牧兽医站经办人签字

区畜牧局经办人签字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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