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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国企文本

合同编号:

()□□□□□

 

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年月日

 

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全称):

劳务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双方就工程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1.1资质证书号码:

                 

1.2发证机关:

                 

1.3资质专业及等级:

                

1.4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分包工程名称

3、分包工程地点

4、劳务分包工程范围

5、工期要求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竣工时间:

  年 月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6、合同价款本劳务分包工程合同价款(暂估):

大写:

人民币元,

小写:

人民币元。

7、结算方式:

双方约定本合同采用以下计价方式。

7.1固定总价计价方式:

劳务分包价款共计元。

固定总价的工作内容包括:

7.2建筑面积综合单价计价方式:

按劳务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GB/T50353-2005计算规则执行),平方米单价综合单价为元/平方米;其中:

辅材元/平方米,小型机具

元/平方米。

综合单价的工作内容包括:

7.3工程量综合单价计价方式:

按劳务分包人实际完成各种工程实物量分别计价。

综合单价分别为:

7.3.1砼:

元/立方米,综合单价工作内容:

7.3.2模板:

,综合单价工作内容:

7.3.3钢筋:

综合单价工作内容:

7.3.4脚手架:

,综合单价工作内容:

7.3.5砌体:

,综合单价工作内容:

7.3.6其它劳务项目单价及工作范围:

7.4其它劳务计价方式和补充:

7.5现场发生计时工综合单价为:

不论采用本条款哪种计价方式,其价格中均包含完成本劳务分包工作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并含劳务分包人的各项管理费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各类保险等全部成本、费用及税金。

8、劳务分包人工作人员

劳务分包人本工程派入劳务工作人员共人。

其中:

管理人员名;技术人员名。

其中:

各工种及人员分别为:

9、材料供应和施工机具

9.1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范围包括,材料损耗系数分别为;其它材料劳务分包人自采,自采材料费包括在本合同价款中。

9.2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范围包括,其它机械费用包括在本合同价款中,劳务分包人自备。

9.3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承包人有关施工机具设备、工程材料、周转材料的管理规定,劳务分包人在使用由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工程材料、周转材料前,必须经工程承包人主管人员批准,当面清点,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如有超领、浪费、损坏、丢失等情况,劳务分包人按工程承包人采购价的1.2倍进行赔偿。

9.4劳务分包人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时,材料消耗系数按7.1条款约定标准执行;如7.1条款未约定及劳务分包人自采材料,按

定额损耗系数%计取。

10、质量标准及质保期

10.1劳务分包人必须认真按国家、行业的施工规范、标准、操作规程,施工图纸及工程承包人编制的工程施工方案施工。

执行工程承包人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劳务分包人按上述要求、标准施工,每道工序完工后,需认真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方可请专检验收,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  等级。

10.2本劳务分包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工程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质保金为本合同价款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

11、安全生产保障及事故处理

11.1劳务分包人必须认真履行国家、行业及施工所在地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

必须认真履行工程承包人施工现场、生活区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要求及以安全施工生产为目的的其他要求。

详见双方签订的安全合同。

11.2劳务分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以现金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缴纳本合同价款2%的安全生产保证金。

本合同履行完成,劳务分包人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的事故已妥善处理,工程完工后工程承包人一次性退还劳务分包人安全生产保证金余额的本金。

11.3劳务分包人使用的各类自备机械设备、脚手架及防护设施,经确认符合安全标准后方可使用。

由工程承包人主管部门(或指定责任人)进行校验,并做好校验记录,确认符合安全标准时,操作人员方可使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1.4劳务分包人的施工人员发生人身伤亡安全事故时,双方应及时抢救并保护好现场,由工程承包人统计、上报事故情况。

双方均应积极配合、妥善处理安全事故。

因劳务分包人的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或由于劳务分包人的施工人员不服从工程承包人管理所导致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分包人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经济补偿。

因工程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经济补偿。

11.5工程承包人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劳务分包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为工程承包人。

意外伤害保险限期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在止。

办理保险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工程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工程承包人要对劳务分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安全、健康、环境、消防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2工程承包人按时提供劳务分包人施工所必须的各种技术资料,并向劳务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要求。

12.3工程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按时提供按本合同约定的施工机械设备和供应的材料。

12.4工程承包人协助劳务分包人为其工人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宿及就医条件,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5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劳务分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

12.6工程承包人有权依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临时调配施工人员,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劳务分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劳务分包人在开工前,必须在分包工程所在地安监局备案,当地主管部门有其它要求的,按规定执行,并取得相应的有效资证。

13.2劳务分包人对本合同劳务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

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人员投入工作,保证所有施工人员具备一

定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

13.3劳务分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劳务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的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50周岁。

劳务分包人所属施工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并将其人员登记造册(注明各种证件的编号),报工程承包人备案。

13.4劳务分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在工程承包人注册人员,保证工程按期、保质、按量的完成本劳务分包合同确定的工程内容,服从工程承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当工程承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劳务分包人在不影响工程承包人工程内容完成的前提下,经工程承包人同意方可将队伍进行临时变更,对变更人员应向工程承包人出据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3.5劳务分包人需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防火、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

劳务分包人的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工程承包人有关安全生产、消防保卫、场容卫生、文明施工等规章制度,服从工程承包人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工程承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3.6劳务分包人所属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必须正确佩戴、使用工程承包人统一要求的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并承担相关费用。

13.7劳务分包人应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统筹兼顾全局。

13.8劳务分包人应注意保护工程成品、半成品,有责任保护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工具,按计划用料,如发生损坏、丢失和浪费,应按工程承包人的采购价的1.2倍赔偿。

如造成施工进度影响,应接受工程承包人的处罚。

13.9劳务分包人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工

程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满足工期要求;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返工、工期拖延等带来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3.10劳务分包人必须全部完成本合同的工作内容,因劳务分包人原因没有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作内容,在劳务费用结算时,工程承包人仅就劳务分包人已完成工作内容劳务费用的80%进行结算,另外20%做为劳务分包人的违约罚金不予结算。

劳务分包未完成的工作内容不予结算。

13.11由于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工程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或要求劳务分包人修复并达到质量要求,由此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修复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3.12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2条款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

如劳务分包人转包或再分包,工程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有权对劳务分包人转包和再分包的工作内容按70%结算,劳务分包人承担由此给实际施工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3.13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之间因结算或资金问题有争议,劳务分包人可安排专人与工程承包人共同协商解决。

如劳务分包人恶意讨薪、煽动作业人员聚众扰乱政府、工程承包人及上级机关的工作秩序,由此给工程承包人造成损失及工程承包人解决事件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工程承包人有权在其结算款中扣除。

14、工期延误

14.1工程承包人

14.1.1由于工程承包人提供技术资料不全或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由工程承包人负责。

14.1.2由于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周转工具等影响施工,延误工期由工程承包人负责。

14.1.3由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工期延误的由工程承包人负责。

14.2劳务分包人

14.2.1合同签订后,劳务分包人的施工人员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场,造成工期延误,按延误天数占工期的比例扣除劳务费。

14.2.2劳务分包人在合同约定进场时间后日内仍未进场,工程承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分包人无故撤走部分或全部工人,并因此对合同工期造成影响时,工程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劳务分包立即整改,在日内劳务分包人未予以书面答复,工程承包人有权拒付其未领的劳务费及终止合同,并有权索赔。

14.2.3劳务分包人的施工人员不符合要求,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进行调整,劳务分包人不进行调整时,工程承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劳务分包人自负。

14.2.4因劳务分包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拖延工期,劳务分包人除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外,质量事故处理的停工时间或拖延工期的时间,劳务分包人需赔偿工程承包人的机械、周转材料停滞费用及业主的罚款费用。

15、项目经理

15.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15.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16、劳务费用结算和支付

16.1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工程承包人签发已完工程施工任务单,对劳务分包人进行劳务费用结算。

16.2工程承包人根据劳务分包人已完工并审批部分的劳务费,在业主拨款的条件下支付劳务费,支付比例为%。

16.3劳务分包人必须按照每月由工程承包人审批的结算单提供其公司注册地等额建筑业统一发票或提供工程所在地与工程承包人同一税务机关代开的等额建筑业统一发票,开俱发票所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并缴纳,如: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附加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工程承包人每次拨款时劳务分包人按实际拨款数提供收据作为收款凭证。

16.4劳务分包人需提供与本合同签订公司名称一致的指定汇款账号。

16.5工程完工后,在业主对该工程拨款的条件下,工程承包人支付劳务分包人全部劳务费用的%,其余部分做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工程承包人一次性支付劳务费余额的本金(质保期以总包合同为准)。

16.6劳务分包人超领的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损毁丢失的工程承包人机具赔偿款和由于劳务分包人责任应承担的各种罚款等费用,工程承包人在劳务分包人的劳务费结算值中扣除。

16.7工程承包人代扣其它统支费用等。

17、劳务分包人支付保证

17.1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劳务分包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的报酬,如劳务分包人发生拖欠劳务作业人员报酬事件,工程承包人可在劳务分包人劳务费余额范围内限额代为支付,劳务费余额不足支付部分,劳务分包人自己负责。

17.2双方约定,工程承包人在每次拨付劳务分包人劳务费时,暂留付款额的5%,劳务分包人必须在15日内向工程承包人上报劳务作业人员报酬发放的有效证明和详细清单(必须有作业人员的亲笔签字)后,再支付暂留款。

劳务分包人在此期间不得拒绝、延缓、中止施工等行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视为劳务分包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8、其它

18.1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或业主等原因造成本工程缓建、停建,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18.2如因业主原因致使本工程延期开工,本分包合同延期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18.3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及补充协议中,对本合同实质性内容修改的约定无效。

18.4本合同未尽事项执行工程承包人相关管理规定。

18.5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工程承包人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双方争议的标的额大于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应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6本分包合同执行中,甲方对乙方出具的有关工程确认资料,加盖本章(项目部公章)生效,仅有签字无本章或加盖其它印章无效。

18.7本分包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18.8本合同正本两份,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工程承包人执份,劳务分包人执份。

18.9合同签订地:

河北省唐山市。

19、补充条款

见附件(必须打印,不得手写)

工程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  劳务分包人:

(合同专用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住所:

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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