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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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总则

根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本办法奖励和扶持的企业或机构(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以下简称“本区”);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至少5年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适用的个人必须工作于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二、支持与贡献相适应原则。

原则上区级普惠性政策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与该企业当年的区级财政贡献之和。

在本区有多家从属关系的企业,核算其“支持与贡献”时,可按其在本区内具有从属关系的企业按照相互间持股比例打通使用。

具有从属关系的企业需持有另一方50%以上的股份,且满足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申报等均在我区。

对重大战略项目,企业上市、出口奖励等特殊事项经集体研究后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相关用语含义:

(一)本办法所称“当年”指自然年。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产值、财政贡献等数据以区职能部门数据为准。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高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财政贡献指纳税人全年缴纳的财政收入(收付实现制),区级财政贡献指按照区级留存比例计算出本区所得财政收入。

(三)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企业是指企业主营业务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或《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的领域。

(四)重点产业指:

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下一代汽车、智能制造、智慧城市、通用航空、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文化体育旅游、检验检测等优质项目。

第一条支持项目落户

(一)政策依据:

对新落户项目,正式投产(经营)3年内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50万元且亩均年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或亩均年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的,按照区级财政贡献的70%给予奖励,亩均年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的,按照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原则上以上奖励应自达到条件起连续奖励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财政贡献累计达到200万元,且已在本区经营的公司(含分公司),新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可参考原公司财政贡献,对其区级增量部分按照100%给予连续3年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享受本项奖励的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招商奖励。

1.申请条件:

(1)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制造业或非制造业项目。

(2)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

(3)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用地不足1亩的按1亩计算,非用地企业也按1亩计算。

生产经营在本区以外,不占用本区土地资源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2.相关情形说明:

(1)重大项目、原有公司(含分公司)新设立独立法人公司等情形,可根据招商需要,调整奖励比例和门槛,适当延长奖励时限,提高奖励上限。

(2)具体奖励拨付时间,以及相关条件等事项的认定由投资协议中规定。

(3)区级增量部分按照新公司和原有公司合并,同口径计算。

3.申请材料:

(1)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投资协议和承诺书。

(3)验资报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

(5)满足投资、产出强度等的证明材料。

4.解释部门:

本项政策由协议签定部门或招商部门负责解释。

(二)政策依据:

对2017年1月1日及以后设立的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落户奖励:

实收资本5亿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2年每年按照50%的比例予以兑现。

1.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8〕38号)文件中规定的认定标准,并获得市级资金,本项奖励资金由市区合计承担。

2.申请材料:

(1)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申报市级总部企业要求的材料。

3.解释部门:

本项政策由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条支持企业用地用房

(一)政策依据:

本区重点产业项目购买土地自建厂房,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者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的,可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1.申请条件:

为本区重点支持产业;签订正式投资协议。

2.申请材料:

(1)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投资协议和承诺书。

(3)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3.解释部门:

本项政策由协议签定部门或招商部门负责解释。

(二)政策依据:

经认定具有成长性的新落户企业,年度财政贡献达到30万元以上或累计设备投资800万元以上的,在区内租赁工业厂房进行生产制造的,每年按照不高于每月25元/平方米、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8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

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或年增幅50%以上的,可累计补贴3年。

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1.申请条件:

(1)企业注册(迁入)时间不超过3年,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申报的上年度或当年度财政贡献达到3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设备投资在800万元以上。

(2)企业或企业股东(指股份占比20%以上的股东)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控制人;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上市(挂牌)企业或企业控制人;中国民营企业五百强或企业控制人;企业近3年累计获得实际到位投资额超过800万元。

(3)租赁厂房为工业厂房,工业厂房指在本区范围内,按照或参照国家通用标准、行业规范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出租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工业用厂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

(4)租赁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

企业在本区有多个租赁厂房的,可合并计算。

2.相关情形说明:

(1)上年度成功申报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再次申报,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

申报上一年度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已纳入规上企业;申报当年销售额比上一年度增长50%以上。

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2)本项政策与第二条中其他政策不重复奖励。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租赁合同(协议)。

(3)租金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5)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的平面图、面积、使用情况等说明及证明材料。

(6)投资方的证明材料。

(7)承诺书。

4.解释部门:

本项政策由经信部门负责解释。

(三)政策依据:

对经认定的新落户现代服务业项目,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的,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建设经费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面积在1000平米及以下的,每年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50%给予补贴,超过1000平米的部分,按照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

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1.申请条件:

(1)本办法实施后设立(迁入)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且与本区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

(2)在本区实际入驻并正常运营,入驻2年内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服务业项目。

(3)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4)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办公用房指工作办公用房,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不超过工作办公用房面积的10%,企业不得同时享受购建和租赁2项补贴。

2.相关情形说明:

(1)原则上租赁补贴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的次年。

如企业已获得其他租赁补贴且低于本办法的补贴总额,按照两者差额发放租赁补贴;如等于或高于本办法补贴总额,则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2)本项政策与第二条中其他政策不重复奖励。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土地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证明(购建用房提供),租赁合同(租赁用房提供)。

(4)正式的投资协议和承诺书。

(5)统计部门提供的营业收入数据。

(6)完税证明。

4.解释部门:

本项政策由协议签定部门或招商部门负责解释。

(四)政策依据:

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设立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可补贴150万元;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2项办公用房补贴。

1.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8〕38号)文件中规定的认定标准,并获得市级资金,本项奖励资金由市区合计承担。

2.相关情形说明:

本项政策与第二条中其他政策不重复奖励。

3.申请材料:

(1)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申报市级总部企业要求的材料。

4.解释部门:

本项政策由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五)政策依据:

本办法实施后对企业将现有厂房、商用写字楼及村社将集体用地出租或自建形式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项目,落户2年内区级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的,按照其引进项目区级财政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并按照引进项目区级财政贡献的30%给予入驻企业一次性奖励。

1.申请条件:

(1)本办法实施后企业将现有厂房、商用写字楼及村社将集体用地出租或自建形式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产业或高端服务业项目。

(2)出租方需与本区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

(3)入驻企业的经营内容与用地性质一致。

(4)新项目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或者土地出让合作协议,与本区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

(5)新项目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项目公司注册2年内任一年区级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

2.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国土部门相关证明。

(3)当年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4)经表决通过的集体经济组织会议文件(与会人员签名及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结果公示(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公章)。

(5)正式的投资协议和承诺书。

(6)租金收款凭证、出租完税证明、出售完税证明。

(7)申请主体及其新引进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8)新引进企业的验资报告、当年在本区的完税证明。

3.解释部门:

本项政策由协议签定部门或招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条支持企业扩大规模

(一)政策依据:

对年产值过5000万元且区级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其增幅分别给予奖励:

年产值过500亿元且增幅达到10%、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年产值过100亿元且增幅达到10%、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年产值过50亿元且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年产值过10亿元且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

年产值过2亿元且增幅达到15%、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年产值过5000万元且增幅达到3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1.申请条件:

含有申报上年度产值同期数(同期数不能为零或为空),且奖励年度注册和纳税在本区。

企业需提供工业总产值等相关财务数据真实性的承诺函。

企业同期主营业务收入(应税收入)如低于产值75%,需提供说明材料。

2.申请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产值证明,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税收证明(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3)申请表。

(4)承诺书。

3.解释部门:

本项政策由经信部门负责解释。

(二)政策依据:

对年营业收入过3000万元且区级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照其增幅分别给予奖励:

年营业收入过10亿元且增幅达到10%、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

年营业收入过1亿元且增幅达到10%、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年营业收入过50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8万元、12万元、18万元奖励。

年营业收入过30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2万元奖励。

1.申请条件:

含有申报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期数(同期数不能为零或为空),且奖励年度注册和纳税在本区。

企业需提供营业收入等相关财务数据真实性的承诺函。

2.申请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营业收入证明,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税收证明(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3)申请表。

(4)承诺书。

3.解释部门:

本项政策由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三)政策依据:

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度起,连续3年按照区级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连续3年获得500万奖励的,再奖励500万元。

1.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8〕38号)文件中规定的认定标准,并获得市级资金,本项奖励资金由市区合计承担。

2.申请材料:

(1)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申报市级总部企业项目所需材料。

3.解释部门:

本项政策由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四)政策依据:

对本办法实施后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1.申请条件:

本办法实施后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或者服务业企业(含从区外转入的规上企业);进入本区建立的企业信息库。

2.申请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企业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的证明。

(3)申请表。

(4)承诺函。

3.解释部门:

本项政策中工业企业进规由经信部门负责解释,服务业企业进规由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条支持企业加大投入

(一)政策依据:

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投资项目,建设有效期内(最长不超过三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投资额的2%、6%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对投产两年以上的企业,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投资额达到8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生产线改造、工艺改造等),涉及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原则上不与第一条同时享受)。

1.申请条件:

(1)项目符合本区产业政策和《武汉市工业转型升级项目清单》,项目立项、供地和建设程序合法依规,建设地点在本区范围内。

(2)未获得同类区级政策支持。

(3)三年内未获得该项政策支持。

(4)截至申报当年未签订或享受“一事一议”类协议或已享受“一事一议”协议类但关于区级资金支持条款不再执行(需企业提供承诺)。

(5)申报项目已通过统计数据平台入库。

(6)申报项目具有备案(核准)、安评、环评、规划许可、建设许可等必备的审批资料。

2.相关情形说明:

已签订“一事一议”的企业,将从支持资金中减去因建设期内(按不超过3年计算)事项获得的“一事一议”类资金,并承诺不再享受申报当年之前已签订的协议,确保不重复奖励。

3.申请材料:

(1)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项目立项、供地、建设和投产等环节的合法合规性文件复印件。

(4)企业编制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内容、合同单位和已完成投资的清单。

(5)承诺书。

4.项目审计标准:

本办法中其他条款涉及到的固定资产审计标准可采用以下要求执行。

(1)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自主完成专项审计并出具结论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项目投资起止时间的认定。

申报通知发布当年向前追溯3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实际投资纳入审计认定范围。

(3)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审查。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项目申报主体应提供相关审批手续复印件并做出承诺。

单纯生产性设备购置及改造的且不涉及生产性质重大调整的项目,应由企业出具原有项目审批复印件并就项目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项目符合企业原批复要求,不存在相关风险。

(4)项目投资的真实性。

审计机构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对企业原始证据进行审核的同时,必须对项目主要建筑工程和工艺设备进行现场盘点核对,保证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5)项目投资的价值评估的公允性。

对项目申报主体与实际投资主体不符,投资企业与私人间的投资往来,或者企业集团内控股企业的分拆投资,控股企业与参股企业、母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等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申报单位应为唯一企业法人单位。

申报企业必须提供投资价值额的公允性证明,由审计机构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能够明确判定投资公允性的前提下提出审计意见。

(6)设备投资奖励的一次性支持。

明确项目投资主体利用原有装备或购买二手设备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应追溯设备的实际出厂时间,必须在政策申报通知规定的项目建设期内出厂,且本区企业的二手设备投资不得重复享受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7)固定资产投资认定。

固定资产投资认定严格按照实际投资额确认,具体以购买合同、发票、实际支付货币资金确认投资额,以实际付款金额进行确认。

(8)固定资产投资门槛条件。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可包括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设备成本等。

项目支出总额的认定包括扣除可抵扣、可减免的税费后的土地购置费成本、建安成本、设备购置及安装成本,以有正规发票金额为依据。

投资总额设备清单和房屋建筑物面积、土地分摊面积必须与项目占用相适应。

(9)生产性设备的界定。

生产性设备指由一定的电路、或机械构件组成,用于提供作业条件、改善生产环境、提高生产效率并在长期、反复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和功能的生产资料和物质资料的总称。

主要包括:

生产用的机器、工等。

(10)购置设备清单。

购置设备清单必须与立项时的相关内容或项目资金计划列示的名目一致,土地成本必须按建筑面积容积率测定,不能简单将全部土地成本作为项目成本。

可参照项目投资竣工结算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认定。

(11)发票验证程序。

根据企业提供购买合同、发票,在专门网站查询查验票据的真实性,若假发票及查验不到发票相关信息一律从总额中剔除。

(12)更新改造项目投资价值认定计算规则。

固定资产改造扩建工程投资额应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造、扩建而使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全部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发生的变价收入。

(13)项目有关审批文件中建设性质的确定。

申报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项目,其有关审批文件中建设性质可根据项目实际明确为新建或改扩建;申报技改投资奖励的项目,其建设性质必须明确为改扩建。

(14)项目入库的问题。

申报企业必须在审计终止之前完成项目入库工作,并由统计部门对项目入库情况予以认定。

(15)《武汉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清单》的参照与执行。

该清单从投资角度对工业转型升级目标及相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提出的主要任务进行了细化,提出了“十三五”时期投资的重点和指导方向。

该清单是我市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项目库、编制发布年度重点项目导向计划、招商引资计划、开展各专项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市、区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开展工业投资项目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也是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工业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重要指导。

因此,申报区级专项资金的项目须符合该清单明确的范围要求。

5.解释部门:

本项政策由经信部门负责解释。

(二)政策依据:

现有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在本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按照投资额的%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奖励资金分2年每年按照50%比例予以兑现。

1.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8〕38号)文件中规定的认定标准,并获得市级资金,本项奖励资金由市区合计承担。

2.申请材料:

(1)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申报市级总部企业项目所需材料。

3.解释部门:

本项政策由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三)政策依据:

鼓励停产企业或因环保须外迁的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按照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原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按照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新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1.申请条件:

(1)整体转型升级改造的项目应在原有地块上进行,不新增用地,并成立新公司。

(2)引进新项目时原企业与新项目方需共同向区经信局备案确认,并承诺新项目自公司工商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低于100万元;符合本区相关环保要求;所做出的承诺应不低于新项目向本区作出的承诺。

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税)按新企业工商注册之日起两年内核算。

(3)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新企业从原企业购进的设备、厂房等原有固定资产。

2.申请材料:

(1)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项目立项、供地、建设和投产等环节的合法合规性文件复印件。

(5)企业编制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内容、合同单位和已完成投资的清单。

(6)原企业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新企业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企业当年及上一年的审计报告原件;新企业当年及上一年的审计报告原件;新企业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关于新企业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7)承诺书。

3.解释部门:

本项政策由经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条提高供给体系质量

(一)政策依据: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2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或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1.申请条件:

本区获奖组织或个人。

2.申请材料:

(1)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或机构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武汉开发区(汉南区)获得质量品牌、标准研制企业奖励申请表。

(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文件(申报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奖励)。

(4)湖北省政府文件(申报长江质量奖及提名奖奖励)。

(5)武汉市政府文件(申报武汉市长质量奖奖励)。

(6)承诺书。

3.解释部门:

本项政策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政策依据:

对主持研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研制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1.申请条件:

主持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联盟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是指在标准起草中排名第一名的单位,若实际起草单位为排名第二的企业,由排名第一的单位作出说明。

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研制的单位是指在标准起草中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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