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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重点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1、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会计性法规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

会计法

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两条例,一准则

调整经济关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法律规范

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

规章

财政部,首长签令

五办法

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

七制试,两规范、

两办法、两准测

地方会计性法规

地方性人大及人大常委

不低触会计法律、行政法规

 

2、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内容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人员的管理、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4)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节会计核算与监督

1、会计资料(凭证、账簿、企业财会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2、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3、原始凭证: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4、企业应依法设置账簿,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账簿。

5、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组成,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6、会计档案适用于建账的企业。

7、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政府)监督、社会监督

监督种类

主体

对象

范围(职权)

单位内部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单位经济活动

要求:

1、人员:

职责权限分离2、业务:

得大事项相互制约

3、清查:

应当明确4、内部审计:

应当明确

职权:

1、违法事项,有权拒办或按职权予以纠正

2、簿与实物不相符,有权,自行处理,无权,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政府监督

或(国家监督)

财政部门

会计行为

1、  是否依法设置账簿

2、  会计资料是否直实、完整

3、  会计核算是否合法

4、  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从备会计从业资格

社会

监督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委托单位经济活动

1、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  合并、分立、清算审计业务,出相关报告

4、  法律其他审计业务

单位和个人检举

违法行为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因素:

单位规模大小、业务收支简繁、经营管理需求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中层领导人员。

4、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5、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6、 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7、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考)、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8、  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9、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1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离岗备案、调转登记、变更登记。

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自离开之日起90日内),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应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生接爱继续教育等发生变更的,应变更登记。

11、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12、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1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科目

报名基本条件

报名附加条件

初级会计师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1、守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高中以上学历

会计师

《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

大学专科:

5年大学本科:

4年

双学士(研究生)2年

硕士1年博士0年

高级会计师

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评审制度

会计师、审计师、财务经济师中级

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14、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可以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15、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近姻亲关系。

16、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17、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18、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19、原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  会计法律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基本原则:

一事不再罚

(3)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行为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

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4)行政处分(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5)刑事责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罚款

吊销会计证

主刑

罚金

十种一般违法行为

个人:

2千至2万

单位:

3千至5万

伪、变造会计凭证、账簿

个人:

3千至5万

单位:

5千至10万

 

偷税额1万以下,10%以下,5倍以下罚款

 

 

偷税额1-10万,不满30%,

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偷税额10万上或二次处罚又偷税,30%上,3-7年有期

1至5倍罚金

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

(处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处2-20万罚金)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

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2万至20万

授意指使会计机构人员伪、变造、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5千至5万

 

 

打击报复会计人员

 

3年以下有期或扣役

 

第五章支付结算

1、  支付结算是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2、  支付结算应遵守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付。

3、  票据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4、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5、  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设一个)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6、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功能有支付、结算、信用、汇兑

7、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使用范围:

同城、异地、同一票据交换区

8、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使用范围:

同一票据交换区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支取现金)、转账支票(转账)和普通支票(支取现金与转账)。

9、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现金支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第六章、税法

1、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

开业登记(经营所在地30天)、变更登记(30天);停业,复业登记(定期定额征税个体工商户,不超过一年)、注销登记(15天);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管证有效期不超过180天)。

3、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

4、  发票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使用全国统一的仿伪专用品。

5、  发票按用途不同可分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

6、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领购证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发票专用章印模)不得抵扣凭证:

仅取得发票联或抵扣联;认证不符,密文有误;虚开发票;未按规定开票。

7、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商业零售、商业批发、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和专用发票(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电话费专用发票、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组成。

符合条件企业可以申请印制具名普通发票。

8、  专业发票是一种特殊种类发票,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浙江省专业发票有:

保险、金融服务、邮政、货物运输)

9、  纳税申报的方式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

10、税款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

11、核定应纳税额情形不设账簿、应设而未设账簿、拒不提供税务资料、账务混乱、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计税依据偏低,又无理由、未按规定申办税务登记。

第七章会计职业道德

1、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首要规范)、诚实守信(基本准则)、办事公道、服务群众(重要原则)、奉献社会(出发点和归宿)。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3、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接受教育、自我教育。

4、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观念教育、规范教育、警示教育(典型案例:

给人启发和警示;提高法律意识、提高道德观念、提搞是非能力)、模范教育

5、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会计学历教育、会计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的自我教育与修养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6、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的途径主要有:

①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②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③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行业组织自律单位内部社会各部门各尽其责、社会舆论。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它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章:

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定办法,如以财政部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在本行政辖区内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注意:

《企业会计准则》属于会计行政法规;《企业会计制度》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

  概括图: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比如会计证的考试继续教育都是由本地区的财政部门管理。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会计法》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判断、综合)

  2.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要求;三个统一规定。

  

  

(一)一个中心——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两个基本要求

  一是依法设账;二是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三)三个统一规定

  1.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2.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3.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

  1.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如:

发票丢失则本人签名,科长、厂长批准。

  如:

飞机、车票丢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科长、厂长批准。

  2.原始凭证的审核。

  3.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二)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1.记账凭证的填制。

  2.记账凭证的审核。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6、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9、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1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1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14、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二)教材增加内容以及要求的提高

1、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2、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3、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5、设置会计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

(1)单位的规模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

7、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8、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9、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员监交(单位撤并、所属单位负责人拖延、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会计交接的负责人之间有矛盾、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

10、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2)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3)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11、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13、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的事项: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14、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1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1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7、租店、租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使用出租单位的发票。

所需发票,按照规定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18、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

19、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0、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

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21、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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