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维修协议书范本(共13页)83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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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维修协议书范本
船舶维修协议书范文一
制造商名称:
(以下简称制造商)
注册地点:
代理商名称:
(简称代理商)
注册地点:
1、委任:
兹委任为地区船舶修理及销售之独家代理商。
2、代理商之职责:
(1)向该地区寻求船主欲购船和修船的询价单并转告制造商;
(2)报导本地区综合市场慨况;
(3)协助安排工厂经销人员的业务活动;
(4)代表船厂定期作市场调查;
(5)协助制造厂征收货款(非经许可,不得动用法律手段);
(6)按业经商定的方式,向制造商报告在本地区所开展的业务状况。
3、范围:
为了便于工作,制造商应把代理区域业主名录提供给代理商,代理商对此名录给予评述,提出建议或修正,供制造商备查;
由于个别船舶收取佣金造成地区之间的争执时,制造商应是唯一的仲裁人,它将综合各种情况给出公平合理的报酬。
4、佣金:
制造商向该地区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种船舶总结算价值的佣金,遇有大宗合同需另行商定佣金支付办法:
先付,余额待修船结算价格收款后支付。
当需要由制造商付给业主(即船主)的经纪人及第三方介绍人等佣金的时候,必须由代理商事先打招呼;同时由制造商决定是否支付。
5、费用:
除下述者外,其余费用由代理商自理。
(1)由制造商指定的时间内对制造商的走访费用;
(2)特殊情况下的通迅费用(长电传,各种说明书等);
(3)制造商对该地区进行销售访问所发生的费用。
6、制造商的职责:
制造商应:
(1)向代理商提供产品样本和其他销售宣传品;
(2)向代理商提供重点客户的船名录以使其心中有数;
(3)通知代理商与本地区有关船主直接接洽;
(4)将所有从业主处交换来的主要文件之副本提供给代理商并要求代理商不得将商业秘密外泄。
7、职权范围:
就合同之价格条款,时间,规格或其他合同条件,代理商无权对制造商进行干涉;其业务承接之决定权属制造商。
8、利害冲突:
兹声明,本协议有效期内,代理商不得作其他修船厂的代表而损害制造商利益。
代理商同意在承签其他代理合同前须征求制造商之意见;代理商担保,未经制造商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损于制造商商业利益的情报。
本站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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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终止:
不论何方,以书面通知3个月后,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履行期间代理商所承接的船舶的佣金仍然支付,不论这些船舶在此期间是否在厂修理。
10、泄密:
协议执行中或执行完毕,代理商担保,不经制造商事先同意,不向任何方泄露制造商定为机密级的任何情报。
11、仲裁:
除第3条所述外,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或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解决之纠纷,应提交双方确认的仲裁人进行仲裁,如对仲裁人达不成协议,则暂由船舶工程师协会会长临时指定仲裁人。
代理商(签字):
制造商(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船舶维修协议书范文二
委托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承修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根据《合同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船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程范围
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工程价款
根据《修理工程单》,价格暂定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完工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
第三条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
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
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2、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
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条工程期限
本船定于年月日进厂,年月日开工,年月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天。
第五条速修费和奖罚标准:
1、按期完工,委托方付承修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费的%;
2、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速修费增加实际修费的%,但最多不超过实际修费的%;
3、延迟完工,由于承修方原因未按期完工,承修方付委托方罚款。
每延迟一天的罚款为实际修费的%,但最多不超过修费的%。
第六条修费结帐
1、预付款及进度款
当本合同签字后,按工程总进度分别由委托方向承修方支付如下预付款及进度款:
本合同签字后,付工程总价%的预付款元;进度达%时,付工程总价%的进度款元;进度达%时,付工程总价%的进度款元;进度达%时,付工程总价%的进度款元。
2、结算
承修方凭结帐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委托方开户银行托收。
委托方应在收到承修方的修理单后,在不迟于七天内将余款一次付清。
委托方如对帐单有异议,则应付工程总价的90%,并把异议点通知承修方核对,如委托方需核对项目时,承修方应提供方便。
余额应在核对清楚后立即结清。
第七条质量保证
1、本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六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三个月。
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
2、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
第八条工程验收
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
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
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
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
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九条工程修理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
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
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
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十条消防安全工作
1、船舶进厂、站修理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油船(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体船,散装危险化学品液货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2)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其要求与油船相同;如不需动火作业,且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委托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3)船舶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
2、修船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承修方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护。
(2)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
警戎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
(3)当班作业完毕,须将油料、油漆、油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部带离船舶,不得存留在船上。
3、修船中应当对船舶电气设备和施工用电严格管理。
凡临时拉接线路要采用绝缘物架空,严禁拖、拽、挤、压。
4、承修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船上的防火结构、消防设备和管系。
如确需改动的,应当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
5、船上配置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委托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1、检验:
承修方提供材料的,承修方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委托方检验。
2、提供材料:
委托方提供材料的,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3、因怠于答复的赔偿:
因委托方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因变更造成损失的的赔偿:
委托方中途变更承修工作的要求,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协助义务:
委托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修工作不能完成的,承修方可以催告委托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委托方逾期不履行的,承修方可以解除合同。
6、监督检验:
承修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委托方必要的监督检验。
委托方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修方的正常工作。
7、验收工作成果:
委托方应当验收承修方提交的工作成果。
8、要求承修方承担违约责任:
承修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委托方可以要求承修方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9、支付报酬:
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委托方应当在承修方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委托方应当相应支付。
10、解除合同:
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承修合同,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1、承修方修船时如需借用该船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供,委托方应大力支持。
12、本船修理期间,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
13、如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不能按期到厂,或者由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有差错而影响承修方施工时,应由委托方承担责任,且修期顺延。
14、本船修理期间,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情况下,承修方支持委托方的船员进行自修,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开工以前,将自修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十三条承修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1、完成主要工作:
承修方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修方将其承修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委托方负责;未经委托方同意的,委托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修方将其承修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委托方负责。
2、提供材料并接受检验:
承修方提供材料的,承修方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委托方检验。
4、检验:
承修方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修方不得擅自更换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5、通知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修方发现委托方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
因委托方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接受监督检验:
承修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委托方必要的监督检验。
7、交付工作成果:
承修方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委托方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委托方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8、保守秘密:
承修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9、承修方可以将其承修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10、留置权:
委托方未向承修方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修方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11、妥善保管:
承修方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修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声明及保证
委托方:
1、委托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委托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委托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委托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修方:
1、承修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承修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承修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承修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承修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九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
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盖章):
承修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船舶维修协议书范文三
协议编号:
委托方:
承修方:
签订地点:
_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船修理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程范围
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
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
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2.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
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条工程价款
本船修理费(不含加减帐工程)预定为人民币百拾万千百拾元,其最终总价按本船完工出厂的实际修理项目结算。
第四条工程期限
本船定于年月日进厂,年月日开工,年月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_天。
第五条工程验收
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
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
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
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
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_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六条质量保证
1.本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六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三个月。
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
2.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
第七条工程修理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
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
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
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八条工程付款
1.在本协议生效后,委托方应在_天内即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_%的工程预付款_万元;在修理进度达到二分之一工程期限时,委托方应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_%进度款万元;余款在完工后_天内一次结清。
若委托方逾期付款,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2.承修方凭《结帐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委托方开户银行托收。
第九条速修费和滞修费
在船舶修理工程提前完工或逾期完工时,双方应向对方支付速修费或滞修费,其计算方法如下:
承修方每提前一天完工,委托方按本船总修理费的%向承修方另行支付速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
确属承修方原因而逾期完工,则每逾期一天应由承修方按总修理费的%向委托方支付滞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
承修方应在结帐单中将滞修费自动予以扣除并通知委托方。
第十条消防安全工作
船舶修理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年月日联合发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另行补充协议,该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其中一份送承修方所在地的协议管理机关备案。
若双方要求对协议进行鉴证,应在承修方所在地的协议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委托方承修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报挂号:
__电报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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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__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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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__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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