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实用课程考试参考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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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实用课程考试参考要点
高等教育法规实用教程
原理篇第一讲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法律干预
第二讲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第三讲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制度篇第四讲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
第五讲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第六讲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第七讲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学校篇第八讲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第九讲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十讲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讲高等学校内部管理
教师篇第十二讲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第十三讲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讲高等学校教师管理的相关制度
学生篇第十五讲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第十六讲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讲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制度
原理篇:
第一讲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法律干预
1、高等教育的起源
现代大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大约2000年前柏拉图创办的学校----阿卡德米学园,后人称之为希腊学园。
(启发式教学)
中世纪欧洲大学形成的高等学校管理模式,即由学生主导的“学生大学”和由教师主导的“先生大学”。
2、大学的特许状制度(以英国中世纪大学如牛津大学、剑桥大学为代表)
英国的皇家特许状主要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①准予成立,赋予大学特许法人地位;
②确认质量保证能力,授予高等教育机构大学资格;
③建立大学内部法人治理架构,规范大学法人制度安排。
3、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
美国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确立了私立高等学校的自治地位,也奠定了现代大学的自治传统。
4、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领域主要包括:
①政府管理权限:
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规范政府的依法教育行政行为。
②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
作为公益性质的法人机构,大学行使自主权要受法律的制约,不同的国家对大学自主权的规范不尽相同。
③大学公共责任:
国家一般通过立法、政策引导和法律支持来促进大学承担社会责任。
5、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①最早:
我国政府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始于1989年。
1989年清政府制定《京师大学堂章程》,为中国第一所国立高等学府提供了法律保障。
②民国时期:
1912年蔡元培主持制定了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第一个法令《大学令》。
③新中国时期: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个有关教育的法律。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第一部完整的法律。
第二讲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1、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1)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定义:
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是在高等教育法律规范调整高等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至少包括以下几类:
①行政法律关系②民事法律关系③准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在高等教育领域中,法律规范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
①国家教育行政机关②高等学校③教师④学生。
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领域:
一是行政法律责任,二是民事法律责任,三是刑事法律责任。
2、高等教育活动的两种行政法律关系: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3、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时,行政主体一般为政府。
(具体行政机关主体)
(1)两种情况:
①高等学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恰当履行行政机关发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了相关义务性的法律条款,此时高等学校法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可能侵害了高等学校的权利,此时,行政主体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2)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
高等学校法人承担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①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情形。
行政处分一般属于内部行政关系的范畴。
②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属于处理外部行政关系的范畴。
(3)行政救济方式:
由行政主体的侵权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损失,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赔偿。
责任赔偿可以通过行政主体内部或上级主管、监督部门调解来实现,也可以由高等学校法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符合规定条件的,还可以(同时)适用国家赔偿法。
4、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法人根据相关法律授权可以享有部分行政权,此时高等学校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除了法律、法规授权获得行政权外,还有部分行政权是基于政府的委托。
不同的行政权力来源模式会导致高等学校在不当行使权利时承担不同形式的行政法律责任:
①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获得的行政权,其法律责任均有高等学校法人独立承担。
②基于委托获得的行政权,则首先由委托机关承担行政法律关系,在依据相关法律追究高等学校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5、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领域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由于违反合同或侵权导致的违约责任(或称为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
在高等学校中,有两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比较常见的。
第一种是基于合同关系的民事法律责任,即合同责任;第二种是基于侵权关系的民事法律责任,即侵权民事责任。
6、高等学校活动的特殊民事关系
①学校法人与教师:
高等学校法人与教师的关系一般是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
当发生因职务造成对第三方权利的侵害时,法院一般认定首先由学校法人承担责任,或者规定学校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学校法人与学生: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将学校法人与学生的关系定位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目前在学校法人与学生关系方面存在着两种类型的规范:
一种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另一种属于民事法律规范。
侵害受教育权属于前者,常见的学生伤害事故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
③教育合同
④学校法人与管理者或其他工作人员:
当管理者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损害其他权利主体财产权或人身权时,在职务范围内,应当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如果实施的损害行为与职务无关,则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讲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本讲为参考阅读。
)
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研究是高等学校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石,法人治理结构研究则是法人制度内部运行机制研究的深入。
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基本模型的基本要素:
包括①确立高校法人的公共利益目标;②配置好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权利机制,即举办者权利和经营者权利之间的权利机制;③完善法人外部治理结构的权利机制,即政府管理权、投资者权利、利益相关者权利和公众监督权;④强化对高校法人内部权利主体的权利制衡。
问题思考
1、法律为什么会干预高等教育?
2、高等教育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哪些类型?
3、如何正确认识高等学校的行政法律责任?
4、什么是教育合同,其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5、如何理解公共利益在高等学校的作用?
制度篇
第四讲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
1、学业证书的概念、种类
概念:
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
简单地说,学业证书就是受教育者按照规定完成相应学业而获得的凭证。
它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阶段、一定范围及程度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
种类:
学业证书的种类包括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两大类。
①学历证书,俗称“文凭”,它与国家的学制系统相联系,是学业证书的主要种类。
它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
②其他学业证书,是指除学历证书以外的学业证书,它不完全与国家学制中的学历教育相联系。
它包括专业证书、培训证书及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写实性学业证书。
2、我国国民高等教育系列学历种类
我国目前国民教育系列中的高等教育学历从层次上看,主要分为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主要有三种,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结业)证书。
3、学位的概念、等级与门类
概念: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
(学位证书即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凭证。
)
等级:
我国学位设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相应地学位证书也有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另外,我国还设置了名誉博士学位,旨在表彰那些在学术、教育、科学、文化以及社会、人类进步方面所做的杰出贡献的人员。
博士后表明的是一种经历,博士是最高学位,不能把博士后看成比博士更高一级的学位。
门类:
我国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确定为12个。
它们是: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
我国的学位教育分为两种类型:
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
(我国有学科专业目录:
12个学科门类、88个一级学科、300多个二级学科。
)
4、学位的授予:
①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②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③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学位证书的颁发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
第五讲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1、国家教育考试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特点和内容
特点:
①对国家教育考试各项违规处理办法的统一规范;②对当前形势所需违规处理条款的增加;③对有关违规处理条款的可操作性的加强;④对违规处理力度的加大;⑤对违规处理程序的规范。
内容:
总则、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附则。
(将违规行为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类,并且详细规定了这两类违规现象的界定。
)
第六讲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1、职业教育的含义及其特征
含义:
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
职业教育是我国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征:
与其它教育相比,具有职业性、社会性、实践性、终身性和多证制的特征。
2、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体系、办学体制
职业教育体系:
我国现阶段的职业教育体系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大类;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三个层次。
职业教育办学体制:
应形成在政府的统筹和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举办,政府给予适当资助和扶持的多元化办学体制。
我国职业教育就办学主体而言,包括①各级人民政府、②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③企业、④各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3、成人教育的涵义、任务
涵义:
成人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
它是终身教育中成人阶段一切教育的总和,是与全日制学校教育相对称的一种独立教育制度。
任务:
成人教育的任务在于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提高全体社会公民的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基本任务包括五方面:
①进行基础文化补习教育;②进行岗位培训;③进行专业性的中等和高等学历教育;④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⑤进行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
4、我国现行成人教育体系及办学体制。
体系:
多序列、多层次、多形式的立体网状结构体系。
(教育对象、层次、形式、培养目标)从培养目标上看包括成人学历教育和成人非学历教育。
办学体制:
在政府的宏观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鼓励社会各方面联合举办。
政府给予适当的资助和扶持。
第七讲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1、教育督导的性质与任务、教育督导的范围和内容
性质:
是政府加强教育工作的教育行政监督制度。
任务:
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范围:
现阶段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他有关工作。
内容:
①对所辖区域内教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②对地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③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进行督导;④对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验收。
(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
)
2、教育评估制度的含义、类型
含义:
教育评估制度是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以保证办学基本质量的一项制度。
评估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也是完整的科学管理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
类型:
教育评估主要有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及学校内部评估等形式。
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含义: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是教育部对全国普通高校办学思想、办学情况和办学特色等进行全面考察与评估的一项评价活动。
实施:
分自评阶段、专家组进校考察阶段、专家组考察以后的整改阶段三个阶段进行。
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包括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等7个一级指标和特色项目。
一级指标下设19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下设44个影响教学工作的关键因素作为主要观测点。
5、对高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认识
P77
问题思考:
1、什么是学历证书?
学历证书包括哪几类?
2、什么是学位?
我国的学位分哪几个等级?
有哪些门类?
3、获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4、什么是专业学位?
目前我国设立了哪些专业学位?
5、什么是国家教育考试?
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分为哪些种类?
6、《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主要有哪些新变化?
7、职业教育的方针和任务是什么?
8、谈谈你对高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认识。
学校篇
第八讲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1、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就是指法律所确认的高等学校在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联系时所形成
的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2、西方主要国家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①大陆法系国家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将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定位为公法人、公务法人。
典型代表是法国和德国。
②普通法系国家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英国高校法律地位一是公法人,二是完全取决于有关契约的规定。
美国高校法律分为具有法人和不具有法人地位两种情况。
3、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分析
从现行的法律规范看,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定位,在民事法律领域,我国高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在行政法律领域,则可以定位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九讲高等学校的设立
1、高等学校设立的原则
《高等教育法》第24条规定: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2、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
第一,设立高等学校首先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四个基本条件:
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设立不同类别的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法定的特殊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专业、科研教学水平、在校生规模、师资、图书资料、实训场所等要素。
①大学的特殊条件:
②学院的特殊条件③高等专科学校的特殊条件④高等职业学校的特殊条件P94-96
3、高等学校设立的程序
为使了高等学校的设立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要求,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设立需要经过举办者的申请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两个阶段。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授权,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讲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1、高等学校的权利
一是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权利:
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与其他法人一样依法享有我
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等方面的民事权利。
二是作为高等教育事业法人的特有权利(通常称为高等学校的办学权或办学自主权),主
要有两部分:
①《教育法》规定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②《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
招生权、专业设置权、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对外交流权、校内人事权、财产权共七种。
2、高等学校的义务
①《教育法》规定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6点)
②《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
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面向社会、依法办学;实施继续教育;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接受监督和评估;进行人员考核;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依法管理财务。
(9点)
第十一讲高等学校内部管理
1、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高等学校内部的领导分工、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以及相互关系的根本组织制度。
广义上其包括高等学校内部领导体制、内部行政体制、内部学术体制。
狭义仅指高等学校内部领导体制。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
是在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内部管理体制,合理配置政治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
2、我国公办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的异同
第一,公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①党委领导:
党委享有“决策权”,校长享有“执行权”;②校长行政;③教授治校;④民主监督和管理。
第二,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民办高等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民办高等学校的执行机构----校长。
异:
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与公办民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最大的差异在于决策机构的不同。
公办高等学校的决策机构只能是中共基层党委,而民办高等学校的决策机构则比较灵活。
同:
作为民办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执行机构,民办高等学校的校长的职权与公办高等学校的校长的职权基本相同。
3、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
①首先,应正确理解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之间的关系,应认识到他们之间实际上是高等学校内部的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
②其次,要认真解决我国高等学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严重失衡的问题,强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在大学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③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职权及其活动规则。
1、如何正确认识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2、怎样理解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学校的权利?
3、面临日益增多的学生不服高等学校管理行为诉讼案件,高等学校应如何回应?
4、如何理解“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应如何完善?
5、案例P120
教师篇
第十二讲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1、从法律视角理解教师概念的内涵。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概念从两方面理解:
狭义的理解是指高等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的专业人员。
广义的理解是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2、高校教师与政府及学校的法律关系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
这主要涉及到高校教师与政府、高校教师与学校等的关系,以及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等。
有关教师的法律地位,一方面,从高校与政府的关系看,在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学校教师的身份有所不同,大致有三种类型:
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
另一方面,从高校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教师与学校的关系因教师任用的形式不同而不同。
长期的教师分配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法律关系。
现我国实施教师聘任制,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表现为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
3、高校教师的作用:
①文化科学知识的传播者;②大学生身心发展的引路人;③科学研究的生力军
第十三讲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高校教师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①教育自由权;②学术研究权;③督导权;④获取报酬待遇权;⑤民主管理权;⑥接受继续教育权。
其中获取报酬待遇权包括工资、住房、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方面。
《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六项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及为人师表的义务;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③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④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⑤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⑥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2、高校教师的教育法律救济:
对于高校教师而言,高校教师的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教师的权利时,教师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节的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3、高校教师的权利救济的特征
①高校教师权利救济以其权利受到损害为其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没有受到损害,也就无所谓权利救济;②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具有弥补性,即通过权利救济,可以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弥补或者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得到恢复;③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根本宗旨是保障其合法权利的实现和保证法律义务的履行。
4、教师申诉制度
(1)教育申诉:
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申诉的主体和客体:
高校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高校教师本人,特殊情况也可委托他人行使;申诉的客体即被申诉的主体,主要指教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
申诉的范围:
①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②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③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的形式:
要求教师应以递交申诉书的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诉。
(申诉书的内容包括:
①申诉主体情况;②申诉客体情况;③申诉的请求;④申诉理由;⑤附项)
申诉的管辖:
主要有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申诉的程序:
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复核)
第十四讲高等学校教师管理的相关制度
1、教师资格制度:
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2、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资格认定程序、资格的禁止和丧失情形。
教师资格的条件:
高校教师必须首先符合《教师法》规定的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