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篇实用合资经营合同范本_5篇(共22页)146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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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篇实用合资经营合同范本

  5篇实用合资经营合同范本

(一)

  第一条总则

  1.1.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获准从事经济活动的,其总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以下简称甲方);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国法律成立的,其总公司设在(以下简称乙方)。

  1.2.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个合资公司。

双方同意抱着诚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条合资企业名称和地址

  2.1.合资公司的中文全名称:

(简称公司)

  2.2.合资公司的英文全名称:

  2.3.总公司和注册的地点设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3.1.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并以销售其产品和提供服务而获得公司满意的利润为指标。

  3.2.公司应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经济效益,并根据国际商业贸易实务惯例,使公司的效率、产量、价格、及交货时间方面应具有竞争能力。

  3.3.公司生产的产品并提供服务,面向中国国内市场和指定范围的国际市场及有关的公司和企业销售并履行公司确定的有关业务。

  3.4.设立服务公司,经营公司所需的多项生活服务业务。

  第四条注册资本与资金

  4.1.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双方对公司的责任以双方确认的投资额为限。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大写:

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资50%计(大写:

美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

  4.2.上述的资金应以双方同意的现金,实物和技术投入。

全部投资在公司成立(获得营业执照签发日)年内完成。

第一次投资(甲乙方各投资美元)在合资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完成,其余部份投资的时间,根据实际的需要,由董事会决定。

  4.3.公司不发行股票。

双方在各自交纳其投资额后,应由一个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证书,由公司据此发出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投资证明书,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的名称;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资双方的名称和投资数额,投入资本的年、月、日,发给投资证书的年、月、日。

投资证明书是非流通性的证据。

双方确认的注册资本总额在合同期内不得减少。

  4.4.资金。

除注册资本外,若公司需补充资金,经董事会决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贷款办法,通过中国银行以合适的方式在中国筹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国银行申请贷款。

  4.5.双方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细节由公司的董事会确定。

  第五条董事会及组织机构

  5.1.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

董事会由六(6)名成员组成,甲、乙方各占三(3)名。

董事人选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调换。

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

董事任期四(4)年,经各方继续委任可以连任。

  5.2.董事会决策一切问题需经六分之四(4/6)的董事(4名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未能出席董事会可出具其签署正式的委任书与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

当处理有关双方权益的事项时,董事会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

  5.3.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定于6月和12月),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须在开会前二十(20)天发出通知书。

必要时,经一方全体董事要求,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协商后,可召开特别会议。

会议记录采用中文和英文书写,记录归档保存。

董事长不在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

会议一般应在中国境内召开。

在尚未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下,经全体董事签字的决议书与董事会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5.4.需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包括: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

  (3)公司期限的延长、终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结业工作;

  (4)公司的发展规则和贷款计划;

  (5)公司的工作计划,生产经营方案;

  (6)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与年度会计报表;

  (7)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公司发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润分配方案;

  (8)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免及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名的各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

  (9)公司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0)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实施办法;

  (11)公司的人员培训计划;

  (12)其他有关双方权益的重大问题。

  5.5.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根据本合同和董事会的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如总经理不在时,则由副总经理代行其职责。

各部门的设立、组织、职责和人事安排,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所决定的原则来制定,并由董事会批准。

  5.6.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加其他的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若正、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贪污,或严重地失职,董事会有权随时予以辞退。

  第六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6.1.甲方和乙方,应尽力以最有效和最经济的办法实现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目标并在现行法律和允许的营业范围内双方选派有资格、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公司勤勉地进行营业。

  6.2.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司办理下列事宜:

  

(1)协助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协助公司申请获得可能范围内的税收减免待遇;

  (3)协助公司收集有关中国市场需求,产品竞争能力和销售机会的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信息;

  (4)协助外籍工作人员申请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入境签证和提供在中国境内的公务旅行方便;

  (5)协助公司安排工作人员的办公、住宿、膳食、交通、医疗等事项;

  (6)协助公司聘请中国籍职员、工程师、技术人员、工人和翻译人员;

  (7)协助公司向中国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的银行申请开立外币和人民币帐户;

  (8)协助公司联系在中国境内的物资运输、进出口报关等手续;

  (9)甲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公司的请求对其他需办的事情应予以协助。

  6.3.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司办理下列事宜:

  

(1)指导和协助公司解决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的经验,从而为获取最大限度的经营效益,为争取其产品的优质并承担其技术责任;

  

(2)为公司制定并提供有关制造工艺、设备保养、安全、物资储存等工作细则及规定;

  (3)经和甲方协商后,协助公司制定培训计划,在乙方所属工厂及双方都能接受的地点,培训中方人员,使中方人员在培训计划规定的时间内,能够掌握有关技术工艺和专门技能;

  (4)协助公司收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适用的技术、工艺、经济信息及法律资料。

  第七条筹建工作

  7.1.董事会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60)天内委派筹建小组(以下简称筹建组)。

筹建组工作计划由董事会决定,筹建组由四(4)名组员组成,由各方提两名组员,包括一名组长及一名副组长。

董事会应指派由双方提名的组员,并从提名组员中选出组长和副组长,但董事会有权随时解任任何组员。

任一方提名的组员被解任时,该方应提名一位接任人选,该名参与筹建组的接任人选需经董事会批准。

  7.2.新厂房的建筑,筹建小组按第6.2.款规定负责联系建筑设计的批准,监督设备及材料采购,制订建筑工程时间表,提供技术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进度,妥善保管其报告、图纸、档案及其他资料。

筹建小组在日常工作方面积极合作,并在新厂房建筑期间至少每星期开会一次,商讨建筑工程进度和质量,此会议应做记录并由组长和副组长签署。

  7.3.至少有三(3)名筹建小组组员(包括组长)予以建议时,总经理方可代表公司与承建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

每份建筑合同规定的工程应在中国有关单位允许承建该工程范围之内。

一切工作应按照合同内载明的时间表执行。

全部建筑及有关成本费不得超出该合同内载明的数额。

  第八条利润分配及税务

  8.1.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应尽快把公司的纯利按照甲方和乙方对公司注册资本投资的数额比例分配给各方。

为了达到本款8.1的目的,&;纯利润&;表示从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项费用后余下的数额:

  

(1)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及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从公司所得毛利润中扣除所得税后的数额;

  

(2)按照中国有关的法律条例规定及由董事会设立的储备基金的数额;

  (3)按照董事会设立为发展和扩充公司的再投资所需基金数额;

  (4)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款规定或由董事会设立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的专项资金数额。

  8.2.按照&;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款优惠待遇的精神,公司应缴的最高所得税率为百分之十五(15%)。

对于技术比较先进,规模较大的企业,给予减税20%至50%或免税1年至3年的优惠。

公司在甲方的协助下按照中国法律及条例申请获得减免税待遇。

  8.3.公司的中国、华侨、港澳及外籍人员应按照中国税法及条例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公司的权利和劳动工资

  9.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公司有权利:

  

(1)可以独立经营自己的企业,可以雇用外籍人员担任技术和管理工作;

  

(2)雇用中国职工,由企业自行招聘,按择优原则考核录用,劳资双方签订合同。

经采用的职工,可试用3个月至6个月;企业因生产、技术条例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而在本企业内又无法改调其他工种的职工,可予以解雇;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减薪、直至开除的处分;

  9.2.视公司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采用计件或计时、计日、计月工资制;

  9.3.雇用的外籍职工、华侨职工、港澳职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入,可按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汇出;公司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合法利润,可按外汇管理的规定,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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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_有限公司地址:

(以下简称甲方)和公司地址:

__(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合资兴办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公司名称

  第1条中文名称:

  第2条英文名称:

  经营范围

  第3条经营有关船用设备(以下简称船用设备):

  本公司的主要业务系代理__

  等船舶专用设备项目,为取得优惠价格及售后服务及时方便的条件以加强竞争。

  经营代理工业设备(以下简称非船用设备):

  本公司的业务范围除船用设备外,还代理非船用设备。

  注册资本

  第4条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金额为u.s.d._(大写__)美元,实收资本为u.s.d.(大写)美元。

  股权分配

  第5条甲方拥有股权占投资总金额的50%,乙方拥有的股权占投资总金额的50%。

  董事会

  第6条董事会由四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二名,乙方委派二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总经理由乙方委派。

  第7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

必要时经一方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召开临时会议必须在20天前通知。

董事会议拟选择代理厂家中,经营代理业务成交额高的地点举行,以总结经验,增加代理项目并检查执行协议书的情况。

每次董事会议应有记录并形成纪要。

董事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存查。

  第8条董事会需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代表参加。

董事会的工作原则是以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办法来处理。

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的章程规定。

总经理的职权由&;聘请总经理任职书&;中规定,详见附件。

(略)

  第9条董事会成员不在公司领取薪金、津贴。

在会议期间或受公司委托在国外考察,联系业务期间,所需的交通、住宿、膳食、办公等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10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由委派方推荐,董事会聘请任命。

任期5年,可以连任,薪俸由董事会决定。

若总经理、经理不能胜任或不愿意继续任职或委派方调离时,其职位的空缺由委派方向董事会另外推荐,并由董事会批准任命。

  第11条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别的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与公司的营业进行竞争。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贪污和严重失职,董事会随时有权辞退他们。

公司的董事长及董事可在其他公司担任同样的职务,而其任职的公司不能与该公司竞争。

  甲、乙方的责任

  第12条乙方负责开辟代理的渠道,但须经筛选确认,凡取得代理业务需承担义务时,需经双方确认。

  凡取得设备代理权,因项目订单、售后服务条件有别,取得相应优惠价格有差异,力争做到有订货有优惠(低于国际市场价格)。

  无代理权也可接订单,双方按用户要求广辟货源,共同努力多接订单。

  第13条甲方应介绍推荐设备的适合项目于国内订货单位,可采用公司与用户直接签署订货合同。

甲方将公司代理船用设备名称、样本及售后服务的措施等送至研究所,由设计者推荐给造船厂或船主在造新船中采用。

甲方协助公司办理凡有代理业务需前往中国的签证及有关事宜。

  会计与审计

  第14条公司的财政会计年度系为日历年度。

第1会计年度将于年月日终结。

会计采用借贷记帐法,船用产品项目和非船用产品项目分别记帐核算。

经营所用的货币,以港币为记帐单位。

财政年度终结收入(毛利)扣除营业成本、税金、福利等后为纯利润,纯利润的分配按双方投资比例予以分配。

  

(1)按船用产品及非船用产品所占毛利总额的百分比予以分别计算纯利润的分配额。

  

(2)甲、乙双方对船用产品及非船用产品的纯利润各占50%。

  (3)甲方主要负责船用产品项目,而乙方则主要负责非船用产品项目,凡各自负责项目的纯利超过港币时,予以提取超额部分总金额%的款额授予超额项目的一方,余额部份按第14条

(2)办法予以分配。

  (4)公司会计制度、格式、编制会计报表,月报在各日历月结束后30天,季报应在日历季后45天,年度决算应在日历年结束后60天编报。

决算明细表,以反映经营的全部情况。

  (5)公司所得利润总金额的50%作为无形贸易费开支,一切开支按发票报销。

年终结算时总开支超过总收入的50%须由总经理书面报告。

  第15条在收到一个会计年度的年终报告后60天内,甲、乙双方各派一人组成审计小组,对上1个年度的报告(包括资金表、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开展审计工作,

  5篇实用合资经营合同范本(三)

  第一条总则

  1.1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获准从事经济活动的,其总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以下简称甲方);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国法律成立的,其总公司设在(以下简称乙方)

  1.2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个合资公司。

双方同意抱着诚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条合资企业名称和地址

  2.1合资公司的中文全名称:

  2.2合资公司的英文全名称:

  2.3总公司和注册的地点设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3.1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并以销售其产品和提供服务而获得公司满意的利润为指标。

  3.2公司应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经济效益,并根据国际商业贸易实务惯例,使公司的效率、产量、价格、及交货时间方面应具有竞争能力。

  3.3公司生产的产品并提供服务,面向中国国内市场和指定范围的国际市场及有关的公司和企业销售并履行公司确定的有关业务。

  3.4设立服务公司,经营公司所需的多项生活服务业务。

  第四条注册资本与资金

  4.1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双方对公司的责任以双方确认的投资额为限。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大写:

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资50%计(大写:

美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

  4.2上述的资金应以双方同意的现金,实物和技术投入。

全部投资在公司成立(获得营业执照签发日)年内完成。

第一次投资(甲乙方各投资美元)在合资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完成,其余部份投资的时间,根据实际的需要,由董事会决定。

  4.3公司不发行股票。

双方在各自交纳其投资额后,应由一个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证书,由公司据此发出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投资证明书,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的名称;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资双方的名称和投资数额,投入资本的年、月、日,发给投资证书的年、月、日。

投资证明书是非流通性的证据。

双方确认的注册资本总额在合同期内不得减少。

  4.4资金。

除注册资本外,若公司需补充资金,经董事会决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贷款办法,通过中国银行以合适的方式在中国筹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国银行申请贷款。

  4.5双方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细节由公司的董事会确定。

  第五条董事会及组织机构

  5.1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

董事会由六(6)名成员组成,甲、乙方各占三(3)名。

董事人选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调换。

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

董事任期四(4)年,经各方继续委任可以连任。

  5.2董事会决策一切问题需经六分之四(4/6)的董事(4名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未能出席董事会可出具其签署正式的委任书与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

当处理有关双方权益的事项时,董事会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

  5.3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定于6月和12月),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须在开会前二十(20)天发出通知书。

必要时,经一方全体董事要求,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协商后,可召开特别会议。

会议记录采用中文和英文书写,记录归档保存。

董事长不在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

会议一般应在中国境内召开。

在尚未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下,经全体董事签字的决议书与董事会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5.4需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包括: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

  (3)公司期限的延长、终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结业工作;

  (4)公司的发展规则和贷款计划;

  (5)公司的工作计划,生产经营方案;

  (6)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与年度会计报表;

  (7)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公司发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润分配方案;

  (8)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免及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名的各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

  (9)公司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0)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实施办法;

  (11)公司的人员培训计划;

  (12)其他有关双方权益的重大问题。

  5.5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根据本合同和董事会的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如总经理不在时,则由副总经理代行其职责。

各部门的设立、组织、职责和人事安排,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所决定的原则来制定,并由董事会批准。

  5.6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加其他的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若正、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贪污,或严重地失职,董事会有权随时予以辞退。

  5篇实用合资经营合同范本(四)

  第一章总则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法规,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澳大利亚&;&;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杭州&;&;&;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特定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资双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在中国杭州市西湖区登记注册。

  其法定地址:

杭州西湖区&;&;&;路20号建工大厦内

  联系地址为:

杭州市玉古路&;&;号&;&;&;大厦&;&;层座邮编:

&;&;&;&;&;&;

  法人代表:

&;&;&;

  职务:

执行董事

  国籍:

中国

  澳大利亚&;&;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其法定地址:

&;&;&;&;&;&;,

  法人代表:

&;&;&;

  职务:

执行董事

  国籍:

澳大利亚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杭州&;&;&;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第三条合资公司名称为:

杭州&;&;&;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co..

  合资公司的法定住所:

杭州市玉古路&;&;号&;&;&;大厦&;&;层&;&;座

  邮政编码:

&;&;&;&;&;&;

  第四条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各自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

  第六条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目的:

按照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努力服务好国内政府,企业和个人,办成国内领先的投资咨询公司,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合资公司经营范围:

经济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建议扩大经营范围)。

  第四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资公司投资总额为40万人民币。

  第九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人民币。

  第十条甲、乙双方的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

认缴出资额15万人民币,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0%;

  乙方:

认缴出资额15万人民币,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0%。

  第十一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个星期内缴清。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合资各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宜:

  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按照合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依期如数解缴出资额;

  3、协助办理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4、协助合资公司联系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5、协助合资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经营管理人员、所需的其他人员;

  6、协助外籍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

  7、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

  乙方责任:

  1、按照合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依期如数缴付出资额。

  2、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六章董事会

  第十四条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两名,董事长名。

董事、董事长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长由甲、乙双方轮流派员担任。

第一届董事长由乙方派员担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3.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贷款等);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批准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8.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9.修改公司规章;

  10.对公司决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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