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同步练习册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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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同步练习册答案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

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

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2.甲建筑公司与乙炼钢厂于2000年3月10日达成口头协议,由乙炼钢厂在2000年5月10日至8月10日三个月内,每月的10日之前供应甲公司10吨一级工字钢钢材,共30吨分三个月履行完毕。

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后10天,乙厂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厂将不能按期供货。

甲公司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厂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即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

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

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

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

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6条)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

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拉油的设备,在还未开工时,2000年11月20日某工厂(以下简称乙方)因年终将给职工分发一些福利用品,找到甲方购买色拉油。

因该公司要一个月以后才能正式生产,所以它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在一个月后生效;而乙方也向甲方提出在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

到了12月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电话询问,要求甲方最迟在2001年1月1日必须交货,否则即解除合同。

甲方答复到时保证送货。

但1月3日,甲方才将乙方需要的色拉油送到乙方。

乙方拒收,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收货并支付货款。

试分析:

  

(1)甲方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2)此案涉及到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生效。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6条。

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期限是1998年12月30日,甲方未按时交货,构成迟延履行。

并且在乙方确定的宽限期到来时仍未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甲公司与乙制鞋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份运动鞋供应合同。

合同规定:

乙制鞋厂向甲公司供应运动鞋200双,总价款人民币4万元,同年4月20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4月30日止,双方若有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5月9日,乙制鞋厂送来200双运动鞋。

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

经乙制鞋厂再三请求,甲公司同意接受200双运动鞋。

次日,甲公司销售人员将运动鞋售出50双,其余入库存放。

6月底乙制鞋厂电话催付货款,甲公司原签约人称,运动鞋已卖出50双,其余存在库中。

同年10月8日,乙制鞋厂派人来收取货款,甲公司认为此批货系暂时代为保管,除已代售的50双运动鞋货款如数支付外,其余运动鞋应由乙制鞋厂取回。

但乙制鞋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

试分析:

  

(1)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有法律依据?

  

(2)乙制鞋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是否有理?

  (3)乙制鞋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4)甲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

  

(1)乙制鞋厂逾期交货,又未在发货前与甲公司协商,应认定乙制鞋厂违约。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有法律依据的。

  

(2)后甲公司同意接受乙制鞋厂迟延交付的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因此乙制鞋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有理。

  (3)乙制鞋厂逾期交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4)甲公司逾期付款,因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制鞋厂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五章合同变更和转让

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

丙公司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试分析: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

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

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

1.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由纺织厂于2000年4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5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

2000年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

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

2000年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

2000年5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

2000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

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参考答案: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

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

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

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

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

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

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

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试分析:

  

(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2)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该案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

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第七章违约责任

1.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

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

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

     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参考答案: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

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2.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

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

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

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

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4万元。

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

乙方不同意。

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

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并说明理由。

  (3)本案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5条。

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10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

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

 

第八章合同法的适用与解释

第九章买卖合同

1999年11月,某市钢材厂与某铁道工程局签订买卖铁轨合同,约定由某钢铁厂每季度卖给某铁道工程局铁轨50吨,铁道工程局收到货后向钢材厂支付货款。

自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钢材厂累计卖给铁道工程局铁轨200吨,总价款1000万元,铁道工程局先后支付货款500万元,尚欠货款500万元。

期间钢材厂多次向铁道工程局催收余款,但未曾提出由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利息的请求。

铁道工程局每次收到货后即支付部分货款,钢材厂每次催收货款铁道工程局也支付部分货款,但均未清结。

2001年6月,钢材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铁道工程局清偿拖欠的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试分析:

  

(1)法院是否全部支持钢材厂的诉讼请求?

  

(2)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

①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

②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赔偿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但仅从2001年6月自铁道工程局清偿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2)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

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铁道工程局可以随时向钢材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或者按钢材厂随时提出的付款要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在本案中,钢材厂是2001年6月起诉时提出清结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请求,以前未曾提出过,所以,铁道工程局未清偿全部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仅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为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这一段时间后的违约责任。

即铁道工程局在清偿全部货款后并赔偿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起至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1.赵某与刘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赵某到刘某家作客,赵某见刘某家里有盆景很是喜欢,刘某见状对赵某说因过节让我先摆几天就送给你,赵某表示不信,刘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赵某与刘某两人因事发生争执导致关系恶化,刘某一直也就没有将盆景给赵某,赵某很生气,拿着刘某所立凭据找刘某索要盆景不成,遂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试分析:

  

(1)刘某与赵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法院会支持赵某的主张吗?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刘某与赵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

  

(2)法院会支持赵某的主张。

因为第一,我国《合同法》上所规定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关系即可以成立,符合合同生效条件,即从成立之时起生效。

第二,尽管《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本案中,直至赵某起诉,刘某也没有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仍有法律拘束力。

所以刘某应对赵某承担违约责任。

2.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

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

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

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

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

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1.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

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

为什么?

  

(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

该担保是否合法?

为什么?

  (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

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不合法。

《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

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3年,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1.李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为什么?

  (3)为了美观舒适,承租人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

为什么?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

为什么?

  (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

《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不合理。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

  (4)没有解除。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

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1.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的要求,从国外购买设备3台,租给乙机械厂使用,租期2年。

同年6月设备抵达大连港,但由于购买人是甲租赁公司,所以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

设备到后,甲租赁公司通知乙机械厂前去提货。

当乙机械厂到港口提货时被拒绝,理由是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

乙机械厂急忙电告甲租赁公司派人解决,但甲租赁公司以承租人为租赁物的接受人为由未及时派人前往港口提货,后来乙机械厂通过别的办法提取了设备,但由于耽误了提货期限被港口罚款2万元。

乙机械厂认为是甲租赁公司延误了提货期限,向甲租赁公司索赔罚款2万元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

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

为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合同法》第245条的规定: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

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

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元。

 

第十五章承揽、建设工程合同

1.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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