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财经与道德考试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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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财经与道德考试要点.doc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1, 我国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会计法津(效力最高),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根本性法律,制定其它会计法规的依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法》)。

3,《注册会计师法》颁布于1993年,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

4, 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或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财政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分别是《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5,不得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6,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7,会计工作管理体制规定了中央、地方、部门、单位在各自方面对会计工作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及其相互关系。

8,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实行的是“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政府主导型管理体制。

9,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10,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1,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和审计不需要)。

12,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

核算内容:

款项和有价证券,财务的收发、增加、使用,债权债务,收入支出。

13, 《会计法》规定: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案例分析)

15,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16,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外来:

发票;自制:

假据、收料、入库)和记账凭证(通用和专用)。

17,会计账簿是连接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中间环节。

18,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记账凭证)为依据。

19,会计内部会计账簿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20,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基本要求:

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1,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

22,财政部门会计监督主要内容:

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检查;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23,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24,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5,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条件: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6,回避制度:

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出纳和会计)。

27,代理记账机构:

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三类。

28,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职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务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的会计档案管理。

(审计不属于会计)

29,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从被吊销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作弊:

3年)

30,持证人员上岗、离岗、调转等要进行登记、备案,并记录在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内。

3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上岗90日内注册登记;离岗超过6个月要备案;转岗仍从事会计工作的90日内调转登记。

3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年检)。

33,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4, 会计专业职务:

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35,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时,由单位负责人见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由会计主管监交。

36,移交清册一式三份,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总账总年更换一次。

37,法律责任: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通常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8,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对单位处3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39,注册会计师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相同点(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注会审计中可能会涉及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不同点(审立独立性不同,审计方式不同,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

40, 会计继续教育:

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内容(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职业道德)。

4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2,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3,授意、指意、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支付结算:

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 结算:

现金和非现金支付(支付工具:

汇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三票一卡”;支付结算:

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

3,支付清算的特征:

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是一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必须依法进行。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

5,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6,开户单位使用现金款项结算起点为1000元。

(坐支:

不能从收入里面支付费用)

7,现金使用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8,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开户单位应如实公写明现金的用途,由本单位财会负责人签字;由于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不准用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9,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10,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1,单位银行结算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2,基本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3,一般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可现金缴存,不能现金支取)

14,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注意的问题:

存款人的预留签章;名称与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的一致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签章应是与银行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注册验资资金或增资验资资金的退还;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查询。

15,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是指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和改变,具体包括:

存款人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16,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银行接到通知后,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7,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事由: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18,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应当注意事项:

未获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账户;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结算账户余额,交回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应于撤销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银行对一年未收付且未欠银行债务的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19,专用存款账户:

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0,专用存款的使用: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资金等需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21,临时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2,下列情况,存款人可申请临时存款账户: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境外(含港澳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23,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24,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5,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

26,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27,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28,票据:

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9,背书:

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0,以背书转让的支票,背书应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上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此类推。

31,广义的票据包括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32,票据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33,票据中涉及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

34,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5,支票的当事人有三个: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6,支票的特点:

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见票即付。

37,支票主要用于同城转账结算,在异地不能使用;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

38,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印有“现金”字样,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转账支票(印有“转账”,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和普通支票(未印字样,可取现和转账,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取现)。

39,支票的有效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0,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1,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为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42,出票的效力:

一是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二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43,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44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45,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6,汇票分为银行汇票(指银行签发的汇票)和商业汇票(指银行之内的机构签发的汇票)。

47,商业汇票有效必须事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8,承兑:

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

49,承兑的程序:

提示承兑(一是汇票上明确记载有“见票即付”的汇票;二是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承兑成立。

50,付款人作出的承兑是无条件的,如果附有条件,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作为拒绝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5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52,商业汇票的背书:

是指以转让商业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商业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53,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对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4,背书的形式:

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禁止背书的记载;背书时粘单的使用;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55,信用卡:

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56,信用卡分类:

按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双币种卡等;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等。

(18岁以上)

57,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58,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59,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金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金额的10%。

60,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按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61,汇兑:

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62,汇兑根据支付方式不同,可分为信汇、电汇。

63,有价证券:

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64,现金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

第三章税收

1,税收:

是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凭藉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2,税收的作用:

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3,税收的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方面。

4,税收的分类(七大类):

流转税类(商品流转税和非商品流转税)、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工商税类、关税类;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烟、酒)。

5,中央地方共享税:

是指税收收入支配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法定方式分享的税收,如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对证券(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等。

6,税法:

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税法与税收的联系:

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收必须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8,税收和税法的区别:

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税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税法对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起着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9,税法的分类:

按功能作用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按税法法律级次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0,税法的构成要素:

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应当具备的基本因素的总称。

11,税法的构成要素:

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12,不同的征税对象构成不同的税种。

13,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14,我国现行的税率: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5,比例税率:

按同一比例征收的税率,如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16,计税依据可以分为:

从价计征(计税金额=征税对象的数量×计税价格;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复合计征(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三种类型。

17,纳税期限:

一是按期纳税,如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根据纳税人的生产和经营情况与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一个季度为一期,逐期计算缴纳;二是按次纳税。

18,减免税:

是指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19,减免税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减税和免税;起征点;免征额。

20,起征点:

是指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

21,我国现行的税种主要有: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

22,增值税:

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23,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

24,纳税人按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5,生产型增值税:

是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

26,收入型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

27,消费型增值税:

允许纳税人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

28,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29,纳税人按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17%)和小规模纳税人(3%)。

30,一般纳税人:

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31,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32,小规模纳税人,从事生产或提供税务劳务,及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3,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时间发生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4,消费税:

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可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

35,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36,我国消费税税目有14个。

37,税率:

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38,粮食白酒税率为20%。

38,营业税: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39.营业税税目有9个;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服装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5%,娱乐业的税率为5%~20%。

40,企业所得税:

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41,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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