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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补充说明书

SS工程

施工補充說明書

1、工期

1、本工程施工期限之工期及展延之核算依據「附件三WWW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2、本工程施工期限之工期以日曆天計算,施工期限為200日曆天。

3、廠商訂約時應依照「WWW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之規定分別計算工作天及不計工作天之休息日與預估降雨日數,填列於工程預定進度表內,並附於契約書內作為核算工期之依據。

4、本工程依據「WWW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所列原因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無法進行,且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時,廠商得依「WWW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核算所需展延天數後,以書面向河川局提出申請工期展延,除有特殊理由外,最遲應在本工程施工期限屆滿二星期(查核金額以上者三星期)前提出申請,河川局應於一星期內完成審查(查核金額以上者需轉報水利署),如有特殊理由不及提出展延手續者,仍應於上述期間內先行報備。

2、一般規定

1、本工程按物價指數調整之規定如下:

(1)凡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展延工期致施工期限超過一年以上之工程,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得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就總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二.五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前款適用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換基當月起完工之工程,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結清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

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

(2)本工程如符合

(一)之規定時,依「附件二按物價指數調整」之規定辦理。

2、本工程之工程用地由機關提供,其用地之徵收及地上物之補償費由機關負責辦理。

施工中,廠商如因工作需要自行開闢施工便道、設置混凝土拌合場、辦公房舍倉庫、及堆置材料設備等所需土地,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行負責,所需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均已包含於契約價金總價內,不另編列項目。

3、廠商技師需於契約書內除蓋與承攬手冊相同之印鑑外,並應親自簽名留底(採用招標用半透明之印模單浮貼於契約書上)。

4、廠商所提報之開、竣工報告單,須由適當技師科別之技師「簽名蓋章」。

辦理各項估驗、品質評鑑、查驗或驗收時,亦須由適當技師科別之技師或專任工程人員到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紀錄上簽名或蓋章,未依規定者不予驗收、估驗或評鑑時予以扣分,廠商應負無法驗收、估驗或評鑑劣等之責。

5、廠商未依契約圖說施工之處理方式如下:

工程施工中檢驗或完工驗收(含初驗)時,如發現廠商使用之材料、位置、尺寸與契約圖說規定不符之缺失,如為可拆除重作或抽換而不影響其他構造物者,廠商應在機關指定期限內改善完畢;施工中部份缺失之改善不另給予工期,至於完工驗收(含初驗)部份之缺失改善,越逾機關指定期限,依逾期罰款辦理。

如逾期部份天數尚在原契約工期者,不予罰款。

如為不妨礙結構安全、使用需求、美觀及拆換確有困難,廠商得提出申請並出具安全切結書,經機關審核同意不必拆換時,其必須以扣款或不計價方式處理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1)如尺寸或工料不合規定予以扣款時,應在處罰扣款金額六倍之罰款。

辦理方式:

1、扣款-以該尺寸或工料不符規定之物件或結構物,其短少部份依比例或實際所生之價差辦理扣款。

2、罰款-以前項之扣款金額之六倍方式辦理。

(2)如單價全部不予計價時,應再處罰單價金額三倍之罰款。

辦理方式:

1、不計價-以完成結構物之各工項,其造成該結構物不符合規定之工項,全項單價不予計價。

2、罰款-以前項不計價金額之三倍辦方式辦理。

6、工程預付款依「附件五工程預付款規定」之規定辦理。

7、廠商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為擔保者,工程主辦機關於估驗付款時免扣保留款,已保留之款項應無息給付。

8、本工程因可歸屬廠商責任致施工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五以上,且持續達一個月以上時,應要求廠商於一週內提出趕工計畫,廠商若無法適時提出時,暫停該工程估驗請款作業,(逾期一週內暫停請款二期,逾期二週內暫停請款三期,餘類推)並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

9、得標廠商訂約時,應繳納履約保證金新台幣700萬元正。

10、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聯絡電話:

〈02〉87897500、地址: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

11、檢舉電話及信箱資料:

法務部調查局〈02〉2918888,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3、一般施工規定

1、工程開工後,廠商應辦理全工區內之地形測量,如地貌現況與原設計圖說不符時,應立即以書面報機關工地工程司辦理會測;經會測確定之地形測量資料由機關工地工程司以書面通知廠商,作為將來有關土方之開挖、回填數量計量之依據。

2、工程開挖後倘發現現況與原設計不符或工法無法執行或設計圖說錯誤時,應報機關處理,不得擅自施工。

圖說上所註明之高程,由水準基點引測,廠商如有疑問,應以書面報請機關工地工程司辦理校測。

如圖樣不明或尺寸註明不詳時,廠商應請機關工地工程司解釋,不得擅自施工。

廠商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致工程施工發生錯誤時,其拆除或辦理改善之一切費用及工期由廠商負責。

3、工程開工後,廠商應依契約圖說所列工程項目、數量及機關供給之材料等詳細核算,如核算資料與契約不符時,廠商應立即報機關工程司處理。

4、工程進度落後原因可歸責於廠商因素且落後之進度有持續擴大時,廠商應擬定因應措施修訂預定進度表及網狀圖並提出趕工計畫書報機關核備,廠商不得以此作為展延工期之理由或要求趕工費用。

5、廠商對於機關或工地工程司所要求之工作或所給予之指示有異議時,應立即提出書面要求解釋,經解釋後,如廠商仍認有疑義時,應於文到七日內再提出書面意見,否則即應依原指示辦理。

6、工地凡為本工程所設之標誌、構造物及其他設施,非經機關工地工程司之許可,不得擅自毀棄或移動,如造成損毀或移動其重設費用概由廠商負擔。

工地測量控制點,不得擅自毀棄或移動,如造成損毀或移動,其重測設費用概由廠商負擔;因此造成施工位置或高程錯誤時,其一切責任及損失概由廠商負責。

7、機關或工地工程司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施工網狀圖之施工程序,廠商應配合辦理,如因此致影響施工要徑作業,得按實際給予工期。

8、廠商於開工後,應依機關工地工程司指示填寫各式相關報表,備供查核。

9、廠商應依據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工程安全措施。

如因廠商安全設置欠缺或施工損及人民生命財產,致使國家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廠商有求償權。

10、有關工程告示牌應依WWW署施工規範第01583章「工程標誌及告示牌」之規定辨理。

11、工程如設計有砂石、塊石、土方料等之取料區時,廠商應依指定位置及規定採取,餘方處理方式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外運供其他用途使用,如廠商未依規定辦理,其所衍生之一切法律責任概由廠商負責。

12、本工程若有編列「雜物清理費」之項目,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該項目之工作範圍包括:

機關提供用地部分施工範圍內地上及地下之雜物、垃圾、草木、建築物及其他構造物等之清除及搬運等。

13、本工程若有編列「臨時道路費」之項目,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該項目之工作範圍包括:

道路闢築、租地及維護等費在內。

廠商應於竣工時負責修復完整或復原等。

14、本工程若有編列之「施工道路維護費」項目,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該項目之工作範圍包括:

施工道路之維護及損壞之整修等。

15、本工程混凝土塊或下層坡面工澆置完成後須覆土部分,應拍照存證並函請監造單位派員查驗合格後,始可進行回填工作。

16、本工程基礎隱蔽部分施工時,由廠商會同機關工地工程司丈量尺寸填寫檢驗卡並拍照存證,始可進行掩埋或後續工作。

17、本工程不得使用不明事業廢棄物做為瀝青混凝土之級配料,瀝青混凝土材料。

廠商應委託學術單位或公立機關進行輻射偵測並提具無輻射証明書。

若瀝青混凝土道路經檢測發生輻射異常時,廠商應負全部處理責任。

辦理輻射偵測費用已包含於瀝青混凝土施工相關項目內,機關不另編列項目。

十八、工程試驗與檢驗:

(1)凡在工程契約文件上載明施工品質之試驗及檢驗,均由機關指派人員或工地工程司及廠商會同辦理,廠商品質管制自主檢查之檢驗部分由廠商自行辦理。

(2)工程進行期中,機關工地工程司或其上級機關得對工程作各種必要之抽驗,廠商應配合辦理。

(3)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依契約規定由廠商自備之材料,應符合CNS之規定。

運入工地之材料由機關指派人員或工地工程司會同廠商抽樣送檢驗機構或學術單位試驗。

(4)經檢(試)驗及抽驗結果與規定不符者,依契約規定辦理。

十九、本工程施工中廠商未遵守相關規定發生盜採砂石事件或違反相關法規,其一切法律責任及損失(含工期)由廠商負責。

工程發生勞安事故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相關法令時,如經主管機關勒令全部停工或局部停工,廠商不得以此為理由要求增加工期。

廿、本工程如有剩餘土石方產出,其處理需依內政部函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所在地縣市政府實施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辦理。

廿一、本工程為早日達到區段保護原則,廠商於開工後需至少同時維持二個工作面趕辦施工。

廿二、本工程若因用地無法順利取得、民眾抗爭、天災或與其他工程界面銜接配合施工等非屬廠商責任造成進度落後、工期延後,機關為確保整體計畫執行效益,促使廠商在合約規定品質下全力趲趕進度提前完工,或廠商同意配合趕工,減縮契約工期提前完工,機關得檢討趕工效益,訂定趕工期限目標,以發給趕工獎金方式,報經上級主管機關同意後,與廠商協商趕工。

趕工獎金發給計算方式及限額,依行政院87年12月14日台八七工企字第8716723號函頒之「公共工程發給趕工獎金實施要點」辦理。

廿三、施工計畫書

(1)廠商應於工程開工後30天內提出送機關審查核定後,始得辦理估驗請款手續。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需報水利署核備)

(2)施工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前言、基本資料(含工程名稱、開完工日期、工程項目數量表、保險等)、人員組織架構表(含人員職稱、職掌及學經歷等)、人力機具分析表(含人力需求分析、機具需求數量分析)、混凝土拌合廠設置(含設備功能及申請等)、施工網狀圖、預定進度表、交通維持、棄土、勞工安全衛生(含各類檢查表)、環境保護(含各類檢查表)、施工期間災害緊急應變措施(如颱風、豪雨、工地災害及人員傷亡等)、文件資料紀錄建檔等。

(3)進度控制

1、依據契約工作項目以桿狀圖計算編製各半月施工預定進度及累計進度表。

2、網狀圖之繪製:

(1)依據契約工期、工程性質、工程規模、工地特性、分析各項作業所需人力、機具、天候狀況及其他條件等因素,擬定各項作業之先後順序。

(2)依據契約各項作業項目,依其性質彙整成約八大項主要作業項目(含權重),利用計畫評核術(PERT)之最悲觀期程,分析工期並繪出要徑作業路線作為工程預定進度之依據。

(3)另依所彙整之主要作業項目(含權重),以半月為一基準,作為橫座標、進度百分比作為縱座標,並於橫座標輔以半月進度及累計進度;繪製進度曲線圖。

3、如工程實際施工進度落後時,廠商除應檢討進度落後原因及擬定因應對策外,並應依據施工網狀圖與預定進度表,增加人力、機具積極趕工,務使工程能於契約期限內完成,除另有協議廠商並不得要求趕工費用。

4、工程材料及機具

1、為確保公共工程之品質及安全,本工程嚴禁使用海砂,如經發現或檢驗出使用海砂,廠商除應負民事、刑事責任外,已施工部分之構造物應全部拆除重建,其拆除及重建費用全部由廠商負擔。

2、為落實砂石車安全管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得標廠商應責成其砂石、廢土、建材分包廠商不得有使用拼裝車或超載等行車違規行為。

3、禁止拼裝車及超載車輛進出工地,其有違反者,得標廠商應負違約責任。

情節重大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4、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經機關工地工程司之指示外,所供給本工程之材料,不得擅自運出或移作本工程以外之其他用途。

5、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工程所需之廠商自備材料,應符合施工規範及設計圖說之規格,選購前應檢附相關資料報請機關工程司核准;該材料運入工地時應檢附出廠證明、檢驗報告等送機關工地工程司查驗核可後始可卸料,如需由機關工程司抽樣檢驗者,該批材料需俟檢驗合格後始可使用。

運入工地之材料如經查驗或檢驗不符契約規範時,廠商應立即運離工地,其一切費用由廠商負擔。

6、廠商運抵工地之粗、細骨材、塊石及其他材料,如經檢視或檢驗發現不符契約規定時,經機關工地工程司通知,廠商應立即運離工地不得使用;如廠商未依照機關工地工程司指示辦理,本工程如屬機關供給水泥材料,機關得停止供應水泥,其一切損失(含工期)由廠商負責。

7、本工程所採用水泥製品,其品質應符合CNS相關規定。

8、工地材料管理:

(1)工地材料管理應列入工程契約書附件之一,工程廠商應確實遵守。

(2)工務所成立時,各附屬機關應指派專人管理工地材料,負責辦理材料收發與表單填報事宜。

各附屬機關工程及材料主辦單位應負督導考核之責。

(3)工地材料倉庫應由工程廠商依照契約所訂規格裝設,經各附屬機關派員勘驗認可後,始得使用。

(4)本署撥發或各附屬機關自行購置之材料,賣方應送達指定地點交貨,工地收料人員點收後於送貨單簽認並由工程廠商負責保管。

(5)工程廠商領用及繳回未用材料數量,應會同機關工地機關工地工程司及工地管料人員確實點收並在存料卡簽章。

(6)倉儲設備應設置存料卡並存放於倉儲設備明顯或隨時可取閱處:

1、依實際收料數量詳實記載於存料卡收入欄。

2、發料記錄:

(1)袋裝水泥:

發出後應即登記於存料卡發出欄。

(2)散裝水泥:

應將每日拌合之水泥數量明確彙總記載於存料卡發出欄。

3、將每日收入及發出數量結清後記載於存料卡結存數量欄。

各附屬機關材料主辦單位應不定期至工地考核,並於存料卡簽章。

(7)工程廠商領用材料,因使用不當,致變質或損失時,應於發現之日起十天內,以同品質實物或按市價賠償,否則工務所不予估驗請款。

(8)本工程材料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均依「附件八WWW署商購工程材料管理應行注意事項」、「附件九WWW署材料驗收實務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伍、工程保險

1、本工程一律投保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廠商並應依實際狀況投保施工機具設備保險;上述之保險依「附件一WWW署營造工程保險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2、本工程契約列有工程保險費項目者,依「附件一WWW署營造工程保險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陸、混凝土

本工程按「WWW署施工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辦理。

柒、土方工程

1、土方作業,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依「附件四土方工程填方品質控制規定事項」及「附件五、土方工程」之規定辦理。

2、本工程填方及需用土石料採工區內土方平衡原則,由廠商於河道內取計劃河床上土石料,如有不足在河道內淤灘採取,取土深度不得低於計劃河床以下一‧五公尺以維既有構造物安全或由機關指定取料區。

廠商需於取土前七天提送計畫書(計劃書應包含取土範圍、斷面型式、高程)及施工前會測收方數量,經機關確認後據以施工。

土方運輸便道沿河岸低灘闢築,區內填土方運輸車輛避免進出市區道路影響交通安全及市區清潔,廠商須將便道填築土方列入本工程填方用土石料,配合取土作業進行,完成後施工便道復原時,其土方不得推入深槽或就地整平,回復高度不得高於計劃河床。

其施工所需便道及跨河過水路均已包含於工程總價內。

捌、施工品質

1、本工程編列品質檢驗費辦理各項使用材料設備及施工品質之檢驗,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辦理檢驗之試體搬運、交通及其他相關配合作業等費用已包括在檢驗費項目內,不另編列項目。

2、廠商應在工程簽約日起30天內提出施工計畫書送機關工地工程司審核,施工計畫書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3、工程名稱、預定開完工日期、工程項目數量表、保險、預定進度表、施工網狀圖、組織表(含人員職稱、職掌及學經歷等)、機具表(含機具名稱、數量)、主要工作項目之施工作業流程(含人力、機具需求分析)、混凝土拌合場設置(含設備產能及申請等)、交通維持、棄土、勞工安全衛生(含各類檢查表)、環境保護(含各類檢查表)、防颱組織、施工期間災害緊急應變措施、文件資料記錄建檔等。

4、本工程如編列有「品質管制作業費」時,廠商應依「WWW署廠商品質管制規定」辦理。

5、未編列「品質管制作業費」之工程,如該工程編列有「檢驗費」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廠商應依契約規定提出施工材料設備及施工品質之檢驗頻率及檢驗數量等書面資料;該書面資料應於工程簽約日起30天內提出報核,未依限提出者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

(二)施工材料設備進場前,廠商應提出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資料,經工程司審查核可後始准卸料;工程使用之各項材料及設備需依規定檢驗合格後始准使用。

(三)各項施工材料設備及施工品質之檢驗需由工程司及廠商會同辦理,並需送機關認可之機構或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報告,委託機關辦理試驗者其收費依據「WWW署辦理品質檢驗收費要點」辦理。

(四)工程使用之各項材料及設備經檢驗不符合契約規定者,應運離工地不得使用;施工品質經檢驗不符合契約規定者,依契約規定辦理。

(五)混凝土施工品質檢驗、評估及不合格之處理依「WWW署工程品質控制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6、本工程依「WWW署廠商品質管制規定」辦理。

7、廠商於工程進度達25%、50%、75%、100%時,未將各項檢驗記錄、自主檢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送交機關工地工程司者,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

玖、勞安與環保

1、勞工安全衛生:

依勞工安全衛生有關規定及「WWW署施工規範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2、環境保護措施:

依工地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及「WWW署施工規範第1572章環境保護」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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