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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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
宝安区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
宝安区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
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加强对干部试用期任职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领导干部试用期考核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宝安区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深宝发[2000]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宝安区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规定的我区党政群机关非选举产生提拔任职的处级领导职务干部。
二、考核原则和内容
区组织人事部门及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对考核对象进行半年履职跟踪考核和试用期一年期满考核。
试用期满,由区委组织部对试用的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公示并进行考核。
主要考核试用干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区委组织部受理并负责调查核实公示期间群众的投诉。
2、本人述职
试用期满后,试用干部本人应总结自己在试用期间履行职责的表现,并向单位和区委组织部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在试用期满考核民主测评会上,试用干部向与会人员作简要的口头述职报告,时间在10分钟以内。
3、单位鉴定
试用干部所在单位依据试用干部表现做出鉴定,按要求填写《干部试用期鉴定表》(附后),上报区委组织部。
表中“单位鉴定”栏填写试用干部的主要表现,并注明该试用干部对试任职务“胜任”或“不胜任”,加盖公章。
4、民主测评
(1)召开民主测评会。
区直单位试用干部的测评由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和本人所在或分管科(室)的全体干部参加,人数较少的单位可扩大到单位全体干部参加;街道试用干部的测评由街道机关中层以上干部、下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参加。
到会率80%以上为有效。
民主测评票有“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种选项。
(2)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满民主测评,由区委组织部派出考核组负责组织,民主测评表由区考核组准备。
(3)民主测评会议原则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测评对象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单位指定1名领导成员负责主持。
民主测评会的议程为:
①区考核组干部讲话;②发民主测评表;③试用干部本人述职;④参会人员填写民主测评表并将测评表投进“票箱”;⑤区考核组人员负责计票。
(4)民主测评中“称职”票数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单位鉴定结论为“胜任”的,区委组织部不再进行考察谈话,可直接做出考核合格的结论。
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之和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一的,或者单位鉴定“不胜任”的,由区委组织部组织考察谈话,并依据本人述职情况、单位鉴定结果、民主测评结果和考察谈话等情况,在征求试用干部上一级主管领导意见后,做出试用干部的考核结论。
5、组织考察
(1)试用干部为单位主要负责人且民主测评的“称职”票数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区委组织部考核组与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人事、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听取对考核对象的意见。
(2)试用干部为单位副职的,民主测评结果“称职”票数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单位鉴定为“胜任”的,不再进行考察谈话,只个别征求班子成员和有关干部的意见。
(3)民主测评结果“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之和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一的,或者单位鉴定为“不胜任”的试用干部,由区委组织部组织考察谈话,按干部考察工作要求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材料。
四、考核结果的认定和处理
1、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由区委组织部在《干部试用期鉴定表》“任免机关意见”栏中填写“××同志试任××职务,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胜任试用职务,予以正式任职”并盖章。
“鉴定表”归入干部个人档案,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区委组织部以书面通知形式向试用干部所在单位反馈考核结果,“通知”内容与上述鉴定表中“任免机关意见”栏填写的内容一致,不再下发正式任职文件。
3、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由区委组织部提出免职意见,按试用前职级另行安排工作,并报区委讨论决定。
4、试用为基本合格的,可视其情况适当延长试用期,或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提高培训,弥补素质能力缺陷。
五、相关事项和要求
1、党政群机关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干部、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试用期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参照本方案的规定执行。
2、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试用期未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满考核按本方案规定执行;处级非领导职务试用期已满并经考核合格后再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在新任职务满一年后由干部本人向单位和区委组织部提交任职一年来的书面述职报告。
3、本工作方案关于干部试用期考核未尽事宜按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4、本工作方案由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附:
《干部试用期鉴定表》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组织部
2005年5月15日
干部试用期鉴定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单位
入党年月
入伍年月
原任职务
文化程度
籍贯
试用职务
试用期
年月至年月
自我鉴定
民主测评情况
年月日
单
位
鉴
定
年月日(盖章)
任免机关意见
年月日(盖章)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