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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条款

目录

第一部分释义

第二部分交付标准

第三部分套内空间

第四部分建筑设备

第五部分装饰标准

第六部分室内环境

第七部分共用部分

第八部分配套设施及公共建筑

第九部分室外环境

第十部分关于样板房及售楼广告的约定

第十一部分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二部分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的约定

第十三部分关于商品房交接的约定

第十四部分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

第十五部分关于商品房权属登记的约定

第十六部分关于商品房保修的约定

第十七部分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第十八部分出卖人陈述与保证事项

第十九部分关于买受人知情权的约定

第二十部分关于与商品房有关的权利的约定

第二十一部分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

出卖人与买受人(以下统称“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该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位于省市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项目名称为的商品房项目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对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作如下补充、修改,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释义

1、本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有关术语含义,除非本协议另有说明,与买卖合同一致。

2、本协议以下术语含义如下:

(1)本合同:

指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的统称;

(2)地方:

指该商品房项目所在的具有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权的市及该商品房项目所在的省;

(3)该土地:

指位于省市、宗地编号为的国有土地;

(4)该土地使用权:

指出卖人以方式取得的位于省市

、宗地编号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该商品房项目:

指出卖人开发的位于省市、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项目名称为的商品房项目;

(6)居住空间:

指住宅的卧室及客厅;

(7)该楼栋:

指该商品房所在的楼栋;

(8)共用部分:

包括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

(9)共用部位:

指该商品房所在楼栋各业主共用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梯机房、避难层、走廊、门厅、传达室、内天井和房屋承重结构、屋面、外墙面、走廊墙面等部位,与买卖合同中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同义;

(10)共用设施:

指该商品房所在楼栋各业主共同使用的水箱、水泵、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公共天线、电梯、避雷装置和消防器具等设施、设备;

(11)配套设施:

指与该商品房项目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照明路灯、绿地、庭院景点等设施;

(12)配套公共建筑:

指与该商品房项目配套建设的各种公共建筑,包括但不限于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门诊所、小区会所、菜场、百货店、变电室、高压水泵房、公共厕所、居民小汽车停车场等;

(13)实际交房面积:

指出卖人实际交付的该商品房面积,与买卖合同中“产权登记面积”同义;

(14)该商品房交付标准:

包括该商品房套内空间、建筑设备、装饰、室内环境、共用部分、配套设施及公共建筑、室外环境等的交付标准;

(15)该商品房设计标准:

指出卖人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设计文件中载明的该商品房交付标准;

(16)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指该商品房项目及该商品房适用的国家、地方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一般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技术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15)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13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18)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BG5017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设部建标[2000]85号文件发布)

第二部分交付标准

3.该商品房交付标准,以本合同有关约定为准;本合同未作约定的,适用该商品房设计标准。

4、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该商品房某一部分的交付标准适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如该商品房相应部分的设计标准优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则应按该商品房相应部分的设计标准交付该商品房相应部分;如该商品房相应部分的设计标准劣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则应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交付该商品房相应部分。

5、该商品房实际交付标准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按如下方式处理:

(1)本合同已约定具体处理方法的,按本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2)本合同未约定具体处理方法的,出卖人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法规规定买受人可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可依法解除合同。

6、该商品房实际交付标准如优于本合同约定,买卖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价款不变,相关权利由买受人享有。

第三部分套内空间

7、该商品房为住宅的,该商品房的朝向为,户型为:

室厅厨房餐厅卫贮藏室阳台,其中:

卧室一长度:

米宽度:

米净高:

卧室二长度:

米宽度:

米净高:

卧室三长度:

米宽度:

米净高:

卧室四长度:

米宽度:

米净高:

客厅一长度:

米宽度:

米净高:

客厅二长度:

米宽度:

米净高:

厨房长度:

米宽度:

米净高:

餐厅长度:

米宽度:

米净高:

卫生间一长度:

米宽度:

米净高:

卫生间二长度:

米宽度:

米净高:

贮藏室长度:

米宽度:

米净高:

阳台一长度:

米宽度:

米净高:

阳台二长度:

米宽度:

米净高:

商品房套内其他空间尽寸:

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出卖人交付的该商品房朝向及户型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

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的,双方可就调整该商品房价款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

9、出卖人交付的该商品房套内各空间实际净高如低于本合同约定,且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符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

套内各空间实际净高如低于本合同约定,但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际净高与约定净高的误差幅度在1%以内(含1%)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双方互不退补价款;实际净高与约定净高的误差幅度在1%以上的,双方可就调低该商品房价款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

10、买卖合同约定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该商品房交付后,实际交房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同意按如下第种方式处理:

(1)买卖合同约定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价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1%以内(含1%)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双方互不退补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1%以上3%以内(含3%)的,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单价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上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

买受人不解除买卖合同的,实际交房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际交房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利率按同期同档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如买受人以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机构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或全部房价款,则利率按此贷款利率计算)由出卖人在买受人通知的时间内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利率按同期同档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如买受人以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机构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或全部房价款,则利率按此贷款利率计算)由出卖人在买受人通知的时间内双倍返还买受人。

(2)买卖合同约定该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0.6%)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双方互不退补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上3%以内(含3%)的,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单价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可解除买卖合同。

买受人不解除买卖合同的,实际交房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际交房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利率按同期同档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如买受人以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机构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或全部房价款,则利率按此贷款利率计算)由出卖人在买受人通知的时间内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利率按同期同档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如买受人以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机构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或全部房价款,则利率按此贷款利率计算)由出卖人在买受人通知的时间内双倍返还买受人。

11、买卖合同约定该商品房阳台是非封闭阳台,出卖人实际交付的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阳台,因此增加的建筑面积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如因此导致实际交房面积大于约定交房面积3%,买受人可解除合同。

12、出卖人交付该商品房时隐瞒该商品房实际交房面积及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事实,买受人依本合同有关约定解除合同后,出卖人的责任按如下方式约定:

出卖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0内将已收买受人的一切款项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卖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价款的3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13、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保证交付的该商品房套内过道净宽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符,其中,通往卧室、客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米,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米。

如达不到此标准,无论买受人是否已交接该商品房,均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

14、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保证交付的该商品房套内楼梯梯段净宽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符,其中,当套内楼梯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米;当套内楼梯两侧有墙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9米。

如达不到此标准,无论买受人是否已交接该商品房,均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

15、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保证交付的该商品房套内门洞的宽度及高度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符,其中,户(套)门、客厅门、卧室门洞口的宽度不应低于0.9米,高度不应低于2米;厨房门洞口的宽度不应低于0.8米,高度不应低于2米;卫生间门及阳台门(单扇)洞口的宽度不应低于0.7米,高度不应低于2米。

如达不到此标准,无论买受人是否已交接该商品房,均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

第四部分建筑设备

16、该商品房为住宅的,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供水系统已按该商品房设计标准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成并验收合格,保证水源为城市供水部门正式供水,可满足买受人正常用水的要求。

如达不到此标准,无论买受人是否已交接该商品房,均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

17、该商品房为住宅的,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排水系统已按该商品房设计标准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成并验收合格。

如达不到此标准,无论买受人是否已交接该商品房,均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

18、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供电系统已按该商品房设计标准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成并验收合格,保证电源为城市供电部门正式供电,可满足买受人正常用电的要求。

如达不到此标准,无论买受人是否已交接该商品房,均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

19、该商品房为住宅的,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管道燃气系统已按该商品房设计标准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成并验收合格,保证气源为城市供气部门正式供气,可满足买受人正常用气的要求。

如达不到此标准,无论买受人是否已交接该商品房,均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

20、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供热系统已按该商品房设计标准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成并验收合格,保证热源为城市供热部门正式供热,可满足买受人正常采暖的要求。

如达不到此标准,无论买受人是否已交接该商品房,均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

21、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电话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系统已按该商品房设计标准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成并验收合格,可满足买受人正常使用电话、有线电视的要求。

如达不到此标准,无论买受人是否已交接该商品房,均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

22、该商品房交付时的设备标准如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标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向买受人赔偿双倍的设备差价,设备差价依交房时该商品房设备的实际交付标准与约定标准的市场价差额确定。

如该设备属于共用设施,则出卖人应按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占该楼栋建筑面积的比例向买受人赔偿双倍的设备差价。

第五部分装饰标准

23、该商品房交付时的装饰标准如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标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向买受人赔偿双倍的装饰差价,装饰差价依交房时该商品房实际装饰标准与约定标准的市场价差额确定。

24、共用部位的装饰标准如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标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向买受人赔偿双倍的装饰差价,装饰差价依交房时共用部位实际装饰标准与约定标准的市场价差额乘以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占该楼栋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六部分室内环境

25、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保证交付的该商品房日照标准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符,其中,该商品房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该商品房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该商品房应至少有二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各应获得日照的居住空间的日照标准为每年大寒日日照时数不少于2个小时。

如达不到此标准,双方可就调低该商品房价款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

26、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保证交付的该商品房室内采光标准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符。

如达不到此标准,无论买受人是否已交接该商品房,均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

27、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的隔声状况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符,其中,卧室、客厅的允许噪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分贝,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分贝;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分贝。

如达不到此标准,无论买受人是否已交接该商品房,均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

28、该商品房交付后,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状况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符。

如达不到此标准,无论买受人是否已交接该商品房,均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

第七部分共用部分

29、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保证该楼栋的所有楼梯已按该商品房设计标准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其中,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楼,一边设有栏杆的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米,其他住宅楼的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米)建成并验收合格。

如达不到此标准,无论买受人是否已交接该商品房,均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

30、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保证该楼栋的走廊、通道已按该商品房设计标准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其中,十层以上高层住宅楼的走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米)建成并验收合格;如达不到此标准,无论买受人是否已交接该商品房,均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

31、该楼栋配备有垂直电梯的,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保证该楼栋的垂直电梯已按该商品房设计标准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成并验收合格,其中电梯数量为部,每部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为1000公斤以上。

如达不到此标准,无论买受人是否已交接该商品房,均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

32、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保证该楼栋具有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电气立管等)及其阀门及其需经常操作的部件设在该商品房室外。

如达不到此标准,无论买受人是否已交接该商品房,均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

第八部分配套设施及公共建筑

33、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保证与该商品房项目配套建设的绿地、道路等配套设施已按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该商品房设计标准建成并验收合格。

如达不到此标准,无论买受人是否已交接该商品房,均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

34、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保证与该商品房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已按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该商品房设计标准建成并验收合格,其中:

(1)托儿所所,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2)幼儿园所,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3)小学所,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4)普通中学所,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5)门诊所所,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6)小区会所所,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7)菜场个,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8)居民小汽车停车场个,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他:

如达不到此标准,无论买受人是否已交接该商品房,均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

第九部分室外环境

35、该商品房设计标准确定的该楼栋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如下:

距南面建筑物米;

距北面建筑物米;

距东面建筑物米;

距西面建筑物米。

36、出卖人保证该楼栋与周围建筑物的实际间距与该商品房设计标准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符。

如达不到此标准,双方可就调低该商品房价款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

37、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保证该楼栋周围50米范围内无公厕、垃圾站、垃圾转运站、变电室、公交如末站、地上公共停车场(不包括居民小汽车停车场)及其他有碍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安全使用或影响买受人居住环境的配套公共建筑及配套设施。

如达不到此标准,无论买受人是否已交接该商品房,均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

38、出卖人保证该土地范围内无寻呼发射台、移动通信发射台等电磁波发射装置。

如达不到此标准,无论买受人是否已交接该商品房,均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

第十部分关于样板房及售楼广告的约定

39、出卖人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该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以本合同约定为准,但样板房的质量、装饰、设备标准如优于本合同约定,则此优于部分视为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交付标准的变更,出卖人应按此变更后的该商品房交付标准交付该商品房,同时买卖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价款保持不变。

40、出卖人及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发布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该商品房交付标准以本合同有关约定为准;但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载明的该商品房交付标准如优于本合同约定,则此优于部分视为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交付标准的变更,出卖人应按此变更后的该商品房交付标准交付该商品房,同时买卖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价款保持不变。

41、尽管有前两条之约定,如果样板房的质量、装饰、设备标准与销售广告、宣传资料载明的该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有不一致之处,按两者中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部分规划、设计变更

4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或居住环境的,出卖人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尽寸、朝向发生变化;

(2)该楼栋层数增加;

(3)该楼栋在该土地上的位置发生变化;

(4)该楼栋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减少;

(5)该商品房项目绿地率减小;

(6)其他: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可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部分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的约定

43、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该商品房价款,按如下方式处理:

(1)逾期在20日内(含20日),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20日,出卖人可解除合同。

出卖人因此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按逾期付款金额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出卖人也可直接在买受人已付款项中扣除上述违约金,扣除后如有余额,出卖人应在上述期限内返还买受人。

第十三部分关于商品房交接的约定

44、该商品房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未验收合格或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出卖人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

此种情况下,即使买受人已交接及入住该商品房,均视为出卖人未交房,在此期间买受人如因该商品房项目、该楼栋、该商品房的质量问题遭受人身、财产损害,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45、出卖人交付该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实际交房面积,同时提供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的该商品房及共用部位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复印件。

出卖人违反上述约定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该商品房,由此引起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46、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交付该商品房时应向买受人提供已加盖其公章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该商品房,由此引起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47、即使该商品房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出卖人交付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发现该商品房及该楼栋存在如下质量问题的,有权拒绝交接该商品房,由此引起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1)该商品房墙体、天花漏水、渗水;

(2)该商品房墙体、天花开裂;

(3)该商品房墙体倾斜;

(4)该商品房室内地面凹凸不平、开裂、下陷;

(5)该商品房装饰质量低下;

(6)该商品房及该楼栋存在其他严重影响买受人对该商品房使用的情形。

48、商品房实际交付标准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依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的,即使买受人已交接该商品房,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不移转于买受人,而由出卖人承担,直至该商品房实际交付标准与本合同约定相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部分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

49、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按如下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90日,每逾期1日,出卖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价款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可解除合同。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违约金依上款规定计算。

第十五部分关于权属登记的约定

50、双方选择如下第种方式进行商品房买卖权属登记:

(1)具体手续由出卖人负责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文件、资料报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并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将办理该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文件、资料报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该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买受人在该商品房交付后90日内未能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导致买受人在该商品房交付后135日内未能取得该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两证同时逾期的,依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逾期期限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可解除合同。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违约金依上述约定计算。

(2)具体手续由买受人负责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文件、资料交给买受人,或按房产、土地管理部门要求将上述文件、资料报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买受人在该商品房交付后90日内未能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导致买受人在该商品房交付后135日内未能取得该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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