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行为管理制度日常行为管理制度规范.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0663574 上传时间:2023-05-27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3.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日常行为管理制度日常行为管理制度规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日常行为管理制度日常行为管理制度规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日常行为管理制度日常行为管理制度规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日常行为管理制度日常行为管理制度规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日常行为管理制度日常行为管理制度规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日常行为管理制度日常行为管理制度规范.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2页
日常行为管理制度日常行为管理制度规范.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2页
日常行为管理制度日常行为管理制度规范.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2页
日常行为管理制度日常行为管理制度规范.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2页
日常行为管理制度日常行为管理制度规范.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2页
日常行为管理制度日常行为管理制度规范.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2页
日常行为管理制度日常行为管理制度规范.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日常行为管理制度日常行为管理制度规范.docx

《日常行为管理制度日常行为管理制度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日常行为管理制度日常行为管理制度规范.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日常行为管理制度日常行为管理制度规范.docx

日常行为管理制度日常行为管理制度规范

日常行为管理制度_日常行为管理制度规范

日常行为管理制度_日常行为管理制度规范

  日常行为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册研究生、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生行为准则

  第七条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八条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第九条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第十条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十一条诚实守信,严于律已。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遵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第十二条明礼修身,团结友好。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第十三条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简朴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第十四条热爱生活,强健体魄。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自身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励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第四章校园秩序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举行非教学性质的课外活动,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可以依法和按照有关规定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九条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学生反映问题应按照校内组织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应当遵守学习纪律,上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劳动、军训、社会实践以及规定参加的会议、活动等都实行考勤。

  第二十二条学生的考勤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全面负责。

各学院要建立和完善考勤管理制度。

对于迟到、早退、旷课的学生,要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请假一周以内,由班级辅导员审批;请假一周以上一月之内,经班级辅导员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学生处备案;请假超过一个月,经班级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并报学生处备案。

  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良好的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公寓住宿,不得自行在外住宿。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外住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关于学生在外住宿的有关规定履行申请与报告及承诺与签约等有关手续。

  凡未履行有关手续自行在外住宿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五章课外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是由我校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和参加的以服务广大学生成人成才为宗旨,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目的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凡属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均可按照学校有关学生社团管理的规定申请加入。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鼓励和指导学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引导和教育学生了解国情、服务社会,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奉献。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以助教、助研、助管和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的有关协议。

  第六章奖励

  第三十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奖学金分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国家和单位专项(专业)奖学金、社会捐赠(基金)奖学金等。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

表彰和鼓励的方式有:

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三十四条学生先进个人和奖学金的评选与奖励,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激励大学生全面成人成才为核心,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激励与引导相结合、创建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公开公正,通过不断优化“争先创优”活动工作机制,以模范榜样示范人、以先进形象鼓舞人、以高尚精神带动人。

  第三十五条学校以及学院对学生表彰和奖励的有关文字材料,应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处分

  第三十六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未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

  第三十七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张贴大、小字报,带头出版非法刊物或成立非法组织,带头起哄、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故意损坏公共或私人财物的,除照价赔偿或加倍处罚外,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观看、传播、复制淫秽书刊、音像以及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一)凡参与者,根据次数的多少、数额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负首要责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场所或用具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打架或提供打架凶器、作伪证的:

  

(一)肇事打架者

  1、以语言挑逗或以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伤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持械打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对打架负主要责任或参与打架三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引来外校人员打架和肇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参与者

  1、策划他人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打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伪证、提供打架凶器者

  1、作伪证,或提供打架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作伪证,或提供打架凶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犯有本条上述

(一)、

(二)、(三)款行为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人致伤的,除按本条上述

(一)、

(二)、(三)、(四)款规定给予处分外,责任者均需负担受害者的医疗费和营养费。

  第四十五条赌博、变相赌博,提供赌具、赌场的,除没收赌资、赌具外,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做出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的:

  

(一)酗酒、寻衅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起哄,摔瓶子和杂物,扰乱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的为首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走私贩私、转手倒卖和非法经商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拆别人信件、邮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违反消防规定,损坏消防设施或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的,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外,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宿舍、楼道做饭者,除没收用具外,给予通报批评;重犯或不听劝阻,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未经保卫部门同意,私自留宿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窝藏在逃罪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夜不归宿或经常在熄灯之后返校,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坚持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随意破坏公共环境,任意张贴海报、商业性广告等,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违反宿舍、教室、食堂、门卫等制度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八条每学期旷课(包括上课、实习、社会调查、军训和劳动等)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

  

(一)10学时以下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检查;

  

(二)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40—49学时,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天数在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50学时以上,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天数在两周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在正常上课时间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社会实践、军训每天按8学时计算;其它缺勤(如旷操、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一次缺勤不足2学时以2学时计,超过2学时以实际学时计。

  第四十九条学生使用校园网过程中,违反校规校纪的:

  

(一)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网上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黑客程序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从重处分。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

  (四)恶意破坏网络公共设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导致子网或主网瘫痪等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

  (五)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他人账号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通过网络进行赌博,宣扬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窃取他人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毕业生离校前违纪,离校后被查出的,仍按本规定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和有关文字材料寄至毕业生所在单位。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二)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如实、主动交代所犯错误,认识态度好,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

  

(二)有具体立功表现行为。

  第五十三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当学年内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和奖学金。

  第五十四条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还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处分决定。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所在学院应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学校考试纪律的处分,按学校有关考试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3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被处分本人应当予以签收。

处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为有效。

被处分人申诉的期限,从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七条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

如本人不在,可交其成年家属签收。

如他的成年亲属拒绝签收时,送达人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或其亲属;

  (三)公告送达。

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公告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第五十八条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同时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条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学生在提出申诉时,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文明礼貌,不无理取闹。

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时,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十一条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六条学校以及学院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文字材料,应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经2009年8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山西财经大学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晋财大校〔2005〕40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哲学历史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