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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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2年2月7日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自治区、市、县分级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体系。

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信息畅通,应对及时。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信息发布以及群众举报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畅通。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迅速做出反应,在按规定报送、移转的同时,立即采取紧急救治、现场控制等措施。

  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手段,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科学决策能力。

依法采取调查、检验检测、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宣传培训,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办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办会同自治区卫生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在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相关部门对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2.2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组成,包括: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法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民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旅游局、粮食局,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法制办、新闻办、农垦局、民政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南宁铁路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武警广西消防总队和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市人民政府。

当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时,增加自治区外办、港澳办、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2.3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负责信息管理,组织信息发布。

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规定的工作职责,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6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

  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事故信息,提供后勤保障。

完成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事故调查组

  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监察厅及相关监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3)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封存、查封、扣押或者责令召回、停止经营有关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溯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

  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制定救治方案,建立救治绿色通道,开展医疗救治,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检测评估组

  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卫生厅等相关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从技术角度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

  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

  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会同自治区新闻办、食品安全办、卫生厅、公安厅、外办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组

  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保障。

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视事故性质确定相关专业专家,成立事故应急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检验检测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技术工作。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

  3.1.1自治区卫生厅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对食品安全风险实行动态监控。

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食品安全办,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3.1.2自治区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我区实际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重点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

各有关部门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厅通报相关情况。

  3.1.3自治区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

根据风险监测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分析我区食品安全风险形势,对区内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监测数据进行评估,并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情况,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范围、种类、危害、影响等进行研判,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建议,报告自治区食品安全办,通报有关部门。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各部门要迅速采取针对性措施。

  3.2预警

  3.2.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制度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负责全区食品安全预警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市、县级食品安全办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预警综合管理工作。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和综合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1)对于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办会同自治区卫生厅提出预警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

在提出预警建议前,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2)对于可能影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上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通报。

  (3)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食品安全预警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食品安全办、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态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相关市县、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救援设施装备和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封存、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3.2.4食品安全办依据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向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

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2.5当确定食品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应当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报经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6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区域短信、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事故报告

  3.3.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的报告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日常检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我区信息。

  3.3.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办、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报告食品安全办、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办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安全办报告。

  (7)Ⅰ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

发生Ⅰ级、Ⅱ级事故期间,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故处置工作结束。

  3.3.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食品安全办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简要经过,先期处置措施、事故评估情况等内容,并按规定续报情况。

  3.4事故评估

  3.4.1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由食品安全办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3.4.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应急响应启动前,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4.1.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事故患者,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单位的调查。

  4.1.2事发地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1)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救治事故患者。

  

(2)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2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相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4.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核定为Ⅰ级事故,依照国家预案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

自治区相关部门、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核定为Ⅱ级事故,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工作职责。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食品安全办组织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检验检疫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事故可能蔓延到本行政区域以外的,食品安全办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7)Ⅱ级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8)当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自治区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指挥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指导、支援。

  4.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Ⅲ级事故由事发地的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必要时自治区派出工作组对事故的处置进行指导、帮助。

  4.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Ⅳ级事故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3.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区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3.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患者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4信息发布

  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信息管理和舆论引导。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奖惩

  5.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责任追究

  

(1)指挥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工作,对事故涉及部门和相关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性质,查明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应负的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2)监察部门对缓报、谎报和瞒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3)对因故意或过失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者危害扩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1.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

逐步建立并应用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送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发布系统等技术支撑手段。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决策指挥系统信息平台,保障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建立食品安全各类风险隐患监控数据库、毒物数据库、食品安全标准库、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资料库等,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

  6.1.2监测数据保障

  

(1)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饲料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药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餐饮服务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

科学、合理使用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对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指导、支持和帮助。

  

(2)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建立监测网络,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6.2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医疗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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