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关于处罚的知识点.docx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1066609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2.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关于处罚的知识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关于处罚的知识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关于处罚的知识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关于处罚的知识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关于处罚的知识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关于处罚的知识点.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关于处罚的知识点.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关于处罚的知识点.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关于处罚的知识点.docx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关于处罚的知识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关于处罚的知识点.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关于处罚的知识点.docx

2Z201060

一.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1.发包单位将工程法宝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法本法规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P36

二.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法律责任:

1.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

P36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1.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P38

2Z201070

一.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P43

二.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招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像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泄漏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43

三.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五以上百分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招标。

P46

四.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人民币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P50

五.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价格低于1.2.3项规定的,但是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P42

六.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P44

七.招标代理:

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2.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P56

八.招标代理机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人民币以上25万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P56

2Z201080

一.不满足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的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不满足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P60

二.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预期未改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如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P60

三.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依法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P61

四.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造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问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

2.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复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务防护用品;

8.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9.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微机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P61

五.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

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61

六.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3.进行爆破、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P61

七.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法宝或者出租给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

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P62

八.订立非法免责条款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P63

九.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P69

十.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罚款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并依法给予处分: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P69

十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并依法给予处分: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P69

十二.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单位罚款

个人罚款

一般事故

3人以下

10人以下

1000万以下

10-20万

上一年年收入30%

较大事故

3-10人

10-50人

1000-5000万

20-50万

上一年年收入40%

重大事故

10-30人

50-100人

5000万-1亿

50-200万

上一年年收入60%

特别重大

30人以上

100人以上

1亿以上

200-500万

上一年年收入80%

2Z201090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将拆除工程法宝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P74

二.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P75

三.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及时想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P75

四.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2.为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为实行封闭围挡;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造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P80

五.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既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P80

六.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P82

七.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P83

八.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83

九.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P83

2Z201100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P86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86

三.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P86

2Z201110

一.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P88

二.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P88

三.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处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四.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P88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P88

六.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88

七.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P88

八.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或者出借资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P91

九.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P91

十.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负责返工、维修,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P91

十一.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2.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P91

十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出借资质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P92

十三.工程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转让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酬金25%以上50%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P92

十四。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P92

十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P97

2Z201150

一.关于建筑节能建筑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万-50万罚款:

1.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2.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列和照明设备的

3.采购不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列和照明设备

4.使用列入禁止实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P111

二.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4%罚款,造成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111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P112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把那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P112

五.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

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P112

六.工程监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事实监理的;

2.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的形式实施监理的。

P112

2Z201180

一.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P123

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P123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P123

2Z202040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擅自施工的;

2.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3.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4.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适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P175

二.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随时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P17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